身為一名同志牧師與神學工作者,往往最令我苦惱的是傳統教會的基督徒在抨擊同性戀時,口口聲聲說愛同志,但卻拒絕與同志對話,推三推四說沒有時間,嘴裡說愛,但完全不見行動表現;甚至所謂的打筆戰,也無視同志提出的觀點,只是針對支持同性戀這立場來表達他們的反對立場,我們努力嘗試回應他們所提出的每一觀點,認真回答,並提出我們的論點與論證,但許多反同的可以視若無睹,只是一再重覆立場,沒有對話只是獨白,表態多於交流。如果不學無術的平信徒如此也罷,可悲連牧師也是一樣,神學院的講師許多噤若寒蟬,這種吊詭現像在東南亞最越重,令人遺憾。如今欣見關啟文弟兄的大作,逐一回應〈與同性戀者同行的牧師聯署文告〉,這是好事,只是他所謂的九大謬誤,本身謬誤重重,我將一一簡單剖析如下。
不過,在剖析其九大謬誤之前,我想藉此澄清一點,文告中一句「同性戀不只是一種行為」,是筆者筆誤,原意為「同性戀不是一種行為」,但在修稿後竟然把原稿寄出給朋友複印給記者,而我在記者招待會後才發現,急忙囑咐將有關文告翻譯為英文的弟兄在譯文修正。我特此向聯署牧師與讀者,特別是關兄致歉。
關兄在大作前言指文告聯署牧師「的論據都不是建基於聖經或基督教教義」。這一句,我只想簡單提出兩點:
第一,我們拒絕字面解經不等於我們的論據不是建基於聖經,我們是根據聖經愛與公義的大原則來解經,就如當年西方反對奴隸制的弟兄姐妹一樣,但當時的教會按字面解經堅持奴隸制沒有問題,而廢除奴隸制的人是可咒詛的,這點可參考十六世紀的天特(Trent)大公會議的文獻。
第二,教會的教義與立場曾經支持地球是宇宙中心,太陽繞地球轉,並此教義逼害持異議的科學家,三百多年後,教宗向世人為此事道歉。職是之故,論據不建基於基督教教義,並不絕對意味錯的肯定是異議份子。如關兄要證明支持同性戀錯而反對有理,必須再加以論證,如果論證不果,我們就如當年的科學家一樣,情願與教會作對而受苦,亦不願與謬誤同流合污而享受虛假的平安。
關啟文的九大謬誤:
(一)乞求論點?
文告中說許多基督教會對同性戀的認知落伍,這絕對不是無的放矢。第一,科學界、醫學界與社會科會的研究,無一可證明同性戀有甚麼問題,但一些基督教會卻指同性戀反自然,完全無知或無視自然界充滿同性現吸現像,這不落伍嗎?而且,反同性戀者除了訴諸聖經,完全舉不出同性戀到底有甚麼不對之處,因此到底是誰武斷?再看林以諾牧師完全舉不出同性戀有甚麼問題,卻把同性戀與癌症、殺人犯相提並論,到底誰更武斷與無理?文告的確沒有提出解經的問題,但這只是一篇新聞文告,不是學術文章與釋經著作。因此,文告不提Robert Gagnon,不等於武斷,就如關兄在其大作只提Robert Gagnon的名字但未提他的觀點,以及其它人對他的反駁,我不會說關兄武斷或犯上訴諸權威的謬誤。再說,如果不能合乎理性地指出同性戀有甚麼問題,卻力證聖經反對同性戀,這是極愚蠢的作風,如果今時今日有人還力證聖經支持太陽繞地球轉,或聖經絕對支持奴隸制,我們會做何感想?
(二)把「表達道德立場」等同於「傷害別人心靈」?
關文指文告「混淆了兩樣不同的東西」,還說「〈文告〉認為表達反對同性戀的立場就是傷害同性戀者的心靈」,關兄其實自己才犯了混淆了兩樣東西的立場。批評官商勾結,不等於傷害奸商與貪官的心靈,因為我們可以明確地指出官商勾結如何不利國家發展與有違民主精神,有關文告也從未說「反對同性戀就直接等於傷害別人心靈」,文告指林牧師「無知而無理地傷害許許多多同性戀者的言論」,我要強調的是「無知而無理」,如果要證明文告指責不公,林牧師與關兄就必須具體地指出同性戀為何不對,為何不道德,否則就是無知與無理。表達道德立場不等於不對,但如果把一件無關道德的事拿來當道德來談,而又舉不出實例有關事件如何不道德,那這不是無理又是甚麼?如果有人以舊約禁食豬肉來指香港所有吃叉燒的人都不道德,這不是無知無理嗎?
(三)混淆了「表達道德立場」和「強加立場於別人」?
純粹訴諸一己宗教經典,而不能以常理論證,就指同性戀不道德,把所有的同性戀者罵盡,這不是強加一己宗教立場於別人,又是甚麼?難道非用武力再可形容為「強加」?許多傳統基督徒,包括林牧師,如此措詞強烈地形容與抨擊同性戀者與反對同性戀,不叫「強加」,那是因為純粹香港基督勢力還未如中共政府強盛,如果他們有中共的權力,我不信他們不會將同性戀性行為刑事化!
言論自由不等於毀謗自由,我再強調:傳統教會的問題不僅是反同性戀這麼簡單,而是他除了訴諸聖經,說不出道理的反,無理地指同性戀不道德,這才是重點。關兄完全無視這一點,混淆了文告的觀點,以關兄學識,竟可能犯此謬誤,委實令人遺憾。聖經禁止拜偶像,反對無神論,如果林牧師與關兄敢公開把香港的無神論者與非基督徒全部形容為不道德,並與癌症和殺人犯相題並論,我就服了你們!屆時看看香港人會不會譴責你們,而我則非常好奇關兄屆時會不會還說這些香港人混淆了表達道德立場和強加立場於別人!
(四)混淆了科學和宗教?
我再說,文告絕對不是說引用聖經證明同性戀有罪或不道德是不對的,我們反對的是僅引用聖經但又說不出道理來的情況,就指同性戀不道德的主張與作風。關兄提出通姦的例子,的確通姦不是精神病,但通姦大問題,而我們也可以在不訴諸聖經的情況之下,理性地指出通姦的問題。林牧師與許多基督徒不只把同性戀當宗教上的罪,他們亦指同性戀或同性戀行為不道德,這就不能只訴諸聖經了。因此,混淆科學與宗教的不是文告關署的牧師,而是這些舉不出同性戀到底為何不道德卻又譴責同性戀者不道德的人。
如果傳統教會說同性戀與道德無關,純粹因為聖經說它是罪,所以它僅是宗教上的罪,那我們不會招開記者招待會發表文告,我們至多在教會內辯論。但現在的情況不是如此,許多基督教會指同性戀是罪,又說它不道德。如果同性戀只是宗教上的罪,有如回教禁食豬肉,回教徒不會禁止別人吃豬肉,可是香港的基督教會會反對非基督徒的同性婚姻嗎?如果反對,到底是誰沒有好好區分不同領域與範疇?
(五)雙重標準和自打嘴巴?
譴責別人,不譴責自己,不叫雙重標準和自打嘴巴,難道六四那天每個上街的香港人必須譴責中國之後,再譴責自己或香港才叫不是雙重標準?雙重標準是要求別人講理,但自己不講理。文告指反同性戀的基督教會與牧師只會利用聖經反對,但舉不出一個合乎理性的反對的論據來論證同性戀不道德。文告的作者與聯署牧師並沒有蠻橫與無理,如果我們所言不實,事實不是如此,我們如此抨擊傳統教會,這才叫蠻橫,而如果我們又抨擊別人蠻橫,這才叫雙重標準。
林牧師後來為他的言論向藝人道歉,這是甚麼意思?藝人是同性戀者沒問題,但非藝人就不道德又是罪?這才是名符其實的雙重標準。如果一位牧師搞笑搞到如此出面,只會令有識之士想哭,而如果關兄越過如此明目張膽的雙重標準不批評,卻洋洋灑灑數千字來批文告,而且謬誤重重,敢問關兄,你這不是雙重標準乎?
(六)「進步」的迷思與不相干的謬誤?
問題不是反同性戀或反XX或YY的立場與進步社會的形像不符。如果反同性戀的基督徒,可以舉出反對的原因,而不是單單純粹訴諸宗教經典,我不會說這情況在進步的社會顯得格外諷刺。最關鍵的是,反同性戀者除了訴諸聖經,還有甚麼話好說?在這情種況之下,不但還繼續地反,還把所有同性戀者都罵盡,不論基督徒與非基督徒,這不是迷信與蠻橫又是甚麼?
沙地阿拉伯到今天基於宗教經典還反對女性開車,理由除了引用古蘭經外,就是這一句:女人開車會導致妓女、色情、同性戀、離婚暴增;一旦開禁,十年內沙地阿拉伯將不會有處女。
關兄,你說這種說法不迷信與不落伍?反對同性戀的基督教會除了聖經,還是聖經,講不出一個同性戀為何不道德的所以然來,這與沙地阿拉伯禁止女性開車有何不同,除了課題有異?
(七)取向與行為的不當二分
這點是我文告的筆誤,我有錯在先,所以我不能怪關兄。我要反問的問題是,我在糾正了筆誤之後,關兄是否認為取向與行為是兩回事,還是我們不應二分?
有關筆誤,絕對是我的錯,的確令人混淆,是我不對,在此再次說對不起。
(八)空廢言辭?
關兄認為把同性戀指為性取向,再來說同性戀不會傷害別人,是一種重言句,他認為有時提重言句無傷大雅。關兄有此一說,我亦不想反駁這一點。但我要指出的是,有不少基督徒,還是以為無論是同性戀或同性戀性行為均為不道德,都是罪;而文告要強調的是如果說不出道理來,除了只能訴諸聖經,無論是指同性戀作為一種性取向,還是指同性戀性行為,這種觀點是有問題的。
(九)稻草人?
關於同性戀的先天或後天論,以同性戀非先天來攻擊同性戀者,的確不是林以諾牧師的觀點,文告也沒有指這是林牧師的觀點,這是不少反對同性戀的基督徒之觀點。文告不只是評論林以諾牧師,我們除了譴責林牧師把同性戀與癌症、殺人犯相提並論之外,我們其實也是在批評傳統教會與基督徒反對同性戀的一些觀點。職是之故,文告沒有犯上稻草人的謬誤。許多基督徒認為有人故意選擇做同性戀者,但文告強調這不是事實,但為了對話,文告姑且讓對方一步,指「縱使同性戀是選擇的,難道凡是選擇的都是錯誤的?」,文告從未說這是反對同性戀者的觀點,這是關兄誤讀,我是強調「縱使」性取向是選擇的,也不能「因此」證明同性戀不對,因為不是凡選擇的都等於錯誤,一件事是否不道德或錯誤,必須要有論據。
結言:
我必須說,我還是感謝關兄的回應,雖然關兄對文告有極大誤解之處。我最後還是強調,因為至今仍未有人回答這一問題:同性戀或同性戀性行為到底除了引用聖經之外,有甚麼不對或不道德之處?它如何違反基督教愛與公義的原則?舉凡任何有關道德的事,除了引用聖經之外,我們都能以常理論述其不對之處,如果同性戀或同性戀性行為屬道德議題,為何除了利用聖經,就無話可說?慈愛與公義的神會如此無理嗎?在說不出理由的情況之下,定同性戀者的罪?同性戀者因為一個我們無從選擇的性取向,就必須一生不能享受愛與被愛,一輩子與愛情絕緣,慈愛與公義的神,會如此絕情對待千千萬萬的同性戀者嗎?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2.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