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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講場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關於同性戀,我的總回應

  八月廿一日從亞洲飛返紐約,四十天十多個城市的巡迴演講與教會講道,有點身疲力盡的感覺;飛抵紐約後,我執教的大學秋季開學,趕著備課教書,所以不能第一時間對《時代論壇》有關同性戀課題,並針對我的文告與文章,以及要求我答覆的文章做出回應,對此深表歉意。如今剛克服時差問題,忙裡偷閒,針對這一些文章做出我對這一次爭論的總回應。

  首先,我必須感謝《時代論壇》的編輯,我認為他們公平地處理這次爭論,讓各方觀點都有機會呈現,這點其實是文明精神,但恐怕在許多基督徒社區,卻是難得一見。至少我在自己的國家馬來西亞,總希望有機會與反對同性戀的基督徒一起公開辯論有關課題,但一些弟兄姐妹告訴我除非反對一派能絕對肯定我在辯論會與對話中一定「輸」,而且是輸得非常明顯的那一種,否則他們是不願意與我公開辯論的。我第一次聽到這種話時,只能苦笑,我無言。如果我們真的尊重真理,真的想要了解真相,我們豈不應希望自己「輸」在真理之下嗎?我相信《時代論壇》的編輯們或《時代論壇》對同性戀課題有自己的立場,但他們仍願公平地對待各方,對此,我除了感恩,亦要表示我對編輯文明與理性態度的欽佩之情。

  此外,我也必須感謝所有參與這次辯論的弟兄姐妹,雖然我們對這一議題的觀點不盡相同,甚至南轅北轍,但你們讓我有機會更深刻反省自己的觀點,並有機會因此深化我的一些看法。比如說在我第一次讀到關啟文兄的回應文〈同運論述的常見謬誤〉,雖然我不認同他的觀點,不以為我應在一千幾百字的新聞文告裡論證同性戀與道德無關或同性戀不是道德問題,我不認為一篇新聞文告需要長篇大論各宗各派的道德理論以論證同性戀不是道德問題,而且我也從未讀過任何一篇教會的反同性戀的文告中,無論中英文,曾詳盡論證同性戀是道德的惡,更何況在文明社會裡指控別人錯的人應論證對方如何有錯,哪有首先要求別人必須證明自己無罪或清白的?

  但是,我還是必須說,關兄的文章對我還是有所啟發,我認為我有必要寫一本書論述為甚麼承認同性婚姻對社會對大家都有好處,其實寫作書計劃已經開始進行,我主要會從Aristotle、Aquinas、Kant、  Bentham、Mill、Ross等人的道德理論開始談為甚麼承認同性婚姻是正確,及對大家都好的事。由於這書的創作靈感來自關兄,我準備要把此書獻給他,並希望他能為此書寫序,或至少讀後感,以便刊登在書內,至於無論他怎麼寫,我保證全文刊登,一字不減!我希望我們的社會能更理性處理紛爭,批評歸批評,但兄弟姐妹之情,無論如何不能沒有,我認為我有必要先從自己做起。至於其他一些作者,我希望日後有機會見面,我們至少也能坐下來喝茶吃飯。

  上述是我首先最想說的話。

我的總回應,從麥沛源開始──

  本文旨在按原文刊登秩序,回應麥沛泉的〈因為寬容,所以禁制之最佳例證!〉、劉志雄的〈同性戀是罪嗎?教會一直以來的立場〉、遠山的〈給歐陽文風牧師〉以及關啟文的〈同性性行為與道德判斷〉以及〈謬誤何時了,歐陽文風知多少?〉。限於篇幅,我只能揀我認為最重要,或錯得相對離譜的觀點來回應。

  麥沛泉不解我為何提及六四,並質問我是否以為「對同性戀持反對意見的人,就如中共政權一樣殘暴不仁嗎?」。我必須說,第一,我不認為對同性戀持反對意見的人,都如中共政權一樣殘暴不仁;第二,麥兄有此質問,說明他完全誤解了我在〈是非顛倒,以此為最〉的觀點。我該文主要是回應麥兄對同性戀者或同運人士的批評,麥指這些人持雙重標準,強調多元,但卻又要立法禁止反對、批評與仇恨的言論。而我的文章則認為他對自由、多元、人權等觀念荒腔走調,以為自由就是甚麼都可以,或多元等於甚麼都對。同運人士沒有持雙重標準,因為我們的「標準」是我們不應在說不出理由的情況之下,在不能論證對方有錯的情況之下,躲在一己宗教經典之下發表歧視性言論。我舉六四為例,旨在說明中共不能利用麥的邏輯,對追求自由與人權的人說「殺人是我的人權,我有殺人自由,如果你相信人權與自由,就不能批評我,否則就是雙重標準」。而麥思路的問題則在中共以上這句話可見一斑(其實中共縱使惡,也不會蠢到說這種話)。

  至於麥以為如果同運人士相信性向是流動的,就不能反對有人要改變同性戀者。針對這一點,我只想說五點:

  第一,不少酷兒理論家相信性向是流動的,但不等於人人的性向都是流動的,有許多同性戀者會告訴我們,他們的性向不是流動的。

  第二,縱使是相信性向流動論的理論家,我還未讀過有任何人強調性向的流動是以當事人一己的意識為導向的。換言之,有人的性向是流動的,但這不表示這是他選擇要流動或他選擇不要流動。否則,有很多同志基督徒早就改了。

  第三,縱使性向是流動的,亦不表示非要從同性戀流動至異性戀不可。縱使是支持性向流動論的酷兒理論家也不會支持那些要幫助別人糾正為異性戀者的反同組織的主張與前提,即同性戀是錯的,所以必須改。

  第四,許多心理學與醫學組織已經論證這些企圖要把人「拗直」的治療法其實不只無效,而且危害一個人的心理健康。有關這方面的研究報告,可參閱Sexual Conversion Therapy: Ethical, Clinical,and Research Perspectives

  第五,這是我一直強調的,如果同性戀或同性性行為是錯誤的,那反對的人必須具體地指出何錯之有,不能純粹訴諸聖經,否則,第一,這只是宗教的罪,不是公共的道德問題,你不能立法反對同性婚姻,就如反離婚的宗教人士不能立法反離婚,你甚至必須支持同性婚姻,就如你支持人人應有選擇宗教與選擇沒有宗教的自由,縱使別人選擇做非基督徒;第二,如果你只能訴諸聖經,你如何說服非基督徒相信同性戀有問題?麥的問題是,他憑甚麼說同性戀不道德,不只可以改,也非改不可?

劉志雄的問題──

  劉志雄在其大作,列出教會一直以來反對同性戀的立場,我只想回應兩點。第一,我們的文告從來沒有說基督教或天主教的傳統不是反對同性戀的。所以這篇文章的意義不大,除了日後可用來支持教會如何再錯一次,後來再改一次。

  第二,這篇文章縱使列出天底下所有教會都反同性戀,亦不能證明同性戀是錯誤與不道德的。在廢除奴隸制之前,許多教會「一直以來」的立場是以聖經來支持奴隸制並譴責廢除奴隸制的人,可這證明奴隸制是正確的嗎?這恐怕只是證明這些教會迷信與盲從聖經與傳統。

  再說,天主教會的立場一直以來是反對節育的,所以天主教可以說節育的人都不道德,立法禁止別人節育?傳統不是絕對真理,如果真要說傳統,新教徒應都回歸天主教,基督教會應自動解散!

遠山的問題──

  遠山試舉一例,以為性向與性行為可以絕對分開來談,並認為說性向無罪,但性行為有罪的二分法是合理的,他以對某人有傾慕之情無罪,但若一步要跟他發生性關係,就是罪。這例子不恰當,因為第一,同性戀不只是傾慕之情,亦包括了與同性發生性關係的需要與衝動。
 
  第二,異性戀者喜歡某個異性或同性都沒有問題,但若把有婦之夫或有夫之婦當性幻想對象,縱使只是想,按耶穌標準,都是問題。職是之故,如何說同性戀不是問題,但同性性行為才是問題?如果同性戀者對某同性只是喜歡或一般的仰慕,這與他喜歡異性一樣,不叫同性戀,就如異性戀者喜歡某一個同性人物,不等於他就是同性戀者。

  我不斷強調,如果只是能訴諸聖經,我們至多只能說同性戀或同性行為屬於宗教的罪,但不是一個公共道德的議題。這一點,遠山自己其實也懂,所以縱使他反對婚前性行為,他曾公開呼籲將婚前性行為刑事化嗎?

  我也反對某些婚前性行為,但不只是基於聖經。我也反對賭博,但我不會只是基於聖經。如果你只能訴諸聖經,誰來聽你?伊斯蘭教徒告訴你古蘭經禁食豬肉,遠山你是否決定不吃叉燒?

關啟文的問題──

  關啟文的問題其實最難搞,也最不明顯,因為他的文章長篇大論,表面上看起來好像很有道理很有學問,其實我應該說他的文章不只是看起來很有道理很有學問,事實上我認為他的文章有許多觀點,的確很有道理,也很有學問;他的問題是,這些道理與學問與他強烈的反同立場幾乎無關!

  換言之,如果他能按他的標準審視所有人的文章,不只是那些支持同性戀者的文章,他根本不可能產生如此強烈的反同立場與結論。他的文章難搞,在於他夠「奸」!請不要誤會,我不是指他的為人奸,我不認識他,不曾與他共事,甚至連見也沒見過,他的為人是否奸,我不知道,我指他「奸」,是指他的文風與文章。而且,說他文章「奸」也不代表他的立論錯,這點下面解釋。

  他的文章根本沒有闡述為甚麼同性戀不道德,為甚麼說同性戀者都可以改,並都應該改為異性戀者。他的文章只是旨在指出我的謬誤。當然,這不能構成他的錯,因為他從來沒有說他的文章是要處理那些問題,他甚至在大作說得很清楚「要注意,現在不是我要說服他或其它世俗人士同性性行為是不道德的,而是他對世界宣佈同性戀並非不道德,而且在宣言裡肆意攻擊不贊同這立場的人,所以證明的責任在他那方,我所要做的頂多是解釋……」,你看,這段文字說得多堂皇。但他的「奸」,就在此表露無遺。因為他真的相信他所說的話嗎?如果我對世界宣佈同性戀不是罪不是不道德,並且批評那些反對我的人,那證明的責任在我這一方(先姑且相信證明的責任的確在我這一方),可是那些向全世界說同性戀錯誤不道德,可以改也必須改的人,為甚麼關兄卻沒有說證明的責任在他們那一方?這次辯論與交流,有哪一個人能夠,並且在沒有訴諸聖經的情況之下,已經具體又合理地指出同性戀有甚麼問題?為甚麼關兄沒有對他們說「證明的責任在你們那一方」?他沒有要求那些批評同性戀不道德的人證明甚麼,卻要我證明同性戀清白,這是甚麼道理?

  我不會奇怪有不少反同的基督徒說我的「道德」如果只是建基於不傷害他人的原則,是不全面的。沒問題,這批評不算太過不合理,但說的人如果有另一套更嚴謹的道德觀,就必須提出來證明同性戀不道德,可是這些人說了甚麼?可是卻還是喋喋不休批評同性戀或同性性行為不道德,關兄對這些人怎麼一下子沒有要求了?

  關為文的「奸」性,幾乎篇篇有跡可尋,再舉一例。他說過,「一些聖經學者已對同志釋經作出詳盡的反駁」,然後舉Robert A.J Gagnon為例,然後再說「最少我們可以說,同志釋經有極高爭議性」,然後語錯一轉,批評我的文告「似乎對此一無所知,最少只字不提,就假定一些新的發展一定是對,從而一口咬定福音派立場是落伍」,為了方面討論,先認定他說的都是對的,我的問題是,如果同志釋經有極高爭議性,那至少表示反同的基督徒的釋經也不應是絕對沒有爭議性,但你甚麼時候看過關啟文批評那些斬釘截鐵認定同性戀錯誤的人說「喂,這些釋經還是有爭議性的,你們不應反得那麼絕對?」或要求那些在這次辯論與交流的反同人士也談談同志釋經,不要視若無睹?

  關的問題往往未必在他說了甚麼,而是他沒有說甚麼。行文說話奸不一定等於錯,但肯定難搞。

  關啟文對我的文告與文章有極高的要求,其實我必須說,這是好的,我必須謝謝他。我多麼希望他對反同人士,包括林以諾也能如此,如果他能稍微公正一點點(不必絕對公正),我恐怕那些反同人士的言論沒有一個在他嚴格的思維批判之下,能夠站立得住。

  關啟文指我的文告有九大謬誤,我已回應,他再回應,我一是限於篇幅,二是限於精力與時間,不想再回應。大家的文章都已寫出來了,讀者可以自己判斷。

  不過,為了方便討論,我們可以認定他都是對的,我的的確確犯了九大謬誤。但,這又說明了甚麼?這至多說明我說同性戀不是罪,無關道德,是不正確的,但仍不能證明同性戀不道德又是罪。關兄這時是不是也要以他嚴謹的思辨能力檢視那些指同性戀不道德的言論?原諒我以小人之心度關兄之腹,按我對關文奸性的了解,我不認為他會這麼做!如果關兄真的做了,那我現在可以先為自己的臆測做出毫無保留的道歉。

  最後,關文〈謬誤何時了〉有一點是我必須提出來的,關文在結語時說了一句令我很難過的話。我說令我難過,不只是因為我認為這話不對,而是我相信關兄的靈命在此表現出來,而這種靈命是令我佩服與叫我感動的,可他立場卻又錯得離譜。我曾說過,我不信神造同性戀者如我,會讓我由於一個不由我選擇的性取向,讓我一生與愛情絕緣,甚至要一生力抗愛與被愛的天性與權利,關說「難免生命中會有掙扎,信仰本來不就是有掙扎的嗎?」

  是的,信仰本來就是掙扎,關兄想必一生以掙扎向上向善為志,這點我必須說,你追求聖與上的心志,令我感動,我必須向你學習,時時提醒自己。但親愛的關兄,信仰本來就有很多掙扎,但不是所有的掙扎都是聖與善的,或都與信仰有關。有些掙扎與痛苦是歧視與誤解造成的,是人以宗教和信仰為名加諸於弟兄姐妹身上的,毫無真、善、美可言,我相信同性戀者不需一生與真實的自己與最真摰的愛情頑抗掙扎,因為這違反了神愛與公義的屬性本質!

結語與問題:

  同性戀或同性性行為為何不道德,如何因為違反神的公義與愛的本質而淪為罪?為何這麼一個簡單問題,就是沒有人能在不違反邏輯一致性的情況之下,正面與具體地回答?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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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3則


橄欖 / 2012-09-14 17:25:10.0

談歐陽文風對同性戀的總回應 (二):關於同性性行為、同性性行為傾向、同性戀


A.  同性性行為 


就歐陽文風〈關於同性戀,我的總回應〉一文寫:「我一直強調,如果同性戀或同性性行為是錯誤的,那反對的人必須具體地指出何錯之有,不能純粹訴諸聖經」,筆者想向歐陽文風說,其實筆者已多次直接回答過你這兩問題,對於你一直當沒有看過,筆者只能再次重覆,當然,你仍可佯作沒看,拒不作思,然而天是可知,人也可覺。同性性行為除了是神不喜悅人去作的事外,且是一種不利於人身心靈健康的行為:


1.     一方面這可容易帶來對於同性身體或及以至其他方面有不健康的比較;


2.     另方面某些男男同性性行為是高危的(例如肛交),其高危性不但不該隱瞞,而且不該美化,及歪曲說為是一般異性戀者在對等關係下也喜歡的一種性行為。


 


B.  同性性行為傾向 


關於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天生,及因而是否不宜和不能改變或是否不宜和不得不作這行為這幾個問題,筆者亦曾多次直接回答過,現重貼與補充如下:


1.     現今沒有證據證明同性戀是天生的,但一些同性戀個案明顯是由於心性發展的偏差,主要包括婚姻和家庭的關係破裂,直接影響到下一代的性傾向發展;另外是一些性侵犯的經歷,對性傾向的形成有一定的影響。


2.     此外,無論某人的同性性傾向有多少成份具有天生因素,這都不等如是那人就不宜及不能改變,或不宜及不得不作同性性行為(特別是若該當事人明白或及體會到上面A.說到的問題),就如,就算一個人乃完全天生「本性」剛烈/柔弱,這亦不等如是那人就不宜及不能改變,或不宜及不得不繼續以其「本性」剛烈/柔弱的傾向處人處事,除非他/她一直被洗腦式灌輸不正確的觀念,認為人的任何「本性」都是不宜及不能改變或不去跟從


3.     此外,參 給歐陽文風牧師 (一):請放下對「同性戀者過來人」的成見、恐懼、敵視與仇視 及不要再肆意地去誣衊抹黑現時所有相關機構神在看


 


C.  同性戀


就歐陽文風〈關於同性戀,我的總回應〉一文說 (i)同性戀不只是傾慕之情,亦包括了與同性發生性關係的需要與衝動」,(ii) 我不信神造同性戀者如我,會讓我由於一個不由我選擇的性取向,讓我一生與愛情絕緣甚至要一生力抗愛與被愛的天性與權利」,筆者重貼與補充回應如下:


1.     同性性行為既是(a)神不喜悅人作的、(b不利於人身心靈健康的、c並非不宜不作的、d並非不得不作的,那麼,這「衝動」便不宜容讓,及不該合理化。


2.     同性戀既是指包含有「同性性行為」或「同性性行為盼望」,那麼,這關係亦不宜容讓,和不該合理化


3.     我不信神造同性戀者如我,會讓我由於一個不由我選擇的性取向,讓我一生與愛情絕緣甚至要一生力抗愛與被愛的天性與權利這話,明顯煽情十足,卻道理歪曲:


(a)        同性之間可有女與女的閨房密友,男與男的知己深交;彼此可天南地北,無所不談,可投契交心、有情有義,可患難相助,甚至生死相交,而不用彼此之間作同性性行為。


(b)       難道主說「你們要彼此相愛」,且有「你們要彼此造愛」意思?


4.     此外,見 給歐陽文風牧師 (三) 願牧師看到你對「傾向總決定行為」及「神應把傾向與行為作梱綁式的定罪或不定罪」有暮的錯誤概念另外,參 遠山:〈呼喚真誠溝通──回應歐陽文風牧師的總回應一文,對歐陽文風「語言「偽」術,惺惺作態、指鹿為馬」的仔細揭穿。

橄欖 / 2012-09-13 18:51:17.0

談歐陽文風對同性戀的總回應 (一):關於是否不道德、是否罪的問題


就歐陽文風關於同性戀,我的總回應一文寫  (i) 為了方便討論,我們可以認定他 (按:即關啟文的指出)都是對的,我的的確確犯了九大謬誤。但,這又說明了甚麼?這至多說明我說同性戀不是罪,無關道德,是不正確的,但仍不能證明同性戀不道德又是罪」;  (ii) 同性戀或同性性行為為何不道德如何因為違反神的公義與愛的本質而淪為罪?為何這麼一個簡單問題,就是沒有人能在不違反邏輯一致性的情況之下,正面與具體地回答?」筆者想向歐陽文風說,其實筆者已多次直接回答過你這兩問題,對於你一直當沒有看過,筆者只能再次重貼*,當然,你仍可佯作沒看,拒不作思,然而天是可知,人也可覺。


*:見 給歐陽文風牧師 (二) :願牧師看到你對「罪」有著的錯誤概念和雙重標準 (內且有談 道德 不道德的概念)

佚名Anonymous / 2012-09-11 18:40:04.0

「同性性行為有甚麼不妥當?」


這個問題已有很多、很多人回應過了,不明白歐陽文風牧師為甚麼問了又問;既然可以把人家的說話當耳邊風,就算再寫一百篇文章,都不是理性討論。


同性性行為有甚麼不妥當?可以從生理結構、公共衛生、歷史文化、社會結構、人際關係、物種繁衍、...等等,等等各方面去驗證;論據是多方面的、客觀的,有常識的人一看便知、叫人無可爭辯。絕不是單單把人權無限上綱的、虛無縹緲地談情說愛可以比擬。


甚麼是生理結構?肛門的主要作用是甚麼?誠然,人體的各樣器官,有時會有多過一種用途;像有些人愛用屁股思考、用肺說話,但都只限於不得已的時候,而且是要計算從此而引致的風險。肛門呢?它連接直腸、位處人類消化系統的末端,排泄物(固體的)每每由此通過;正常的排泄物本身充滿細菌,而肛門不像消化系統的其他器官,並沒有分泌物用以殺菌、或保護人體。肛門本身也不像女性的陰道:相對地沒有彈性、表皮更薄,容易因乾燥、或硬物(即使是自身的排泄物)通過而破損,引起細菌、或病毒感染;沒有天然自生的分泌物予以潤滑,也不是滿佈神經線、以增加感應(或警告?)有外物入侵。試問,如果以上對肛門的形容是客觀的描寫,以肛門用作性交是否不妥當?


甚麼是公共衛生?如果有某些個別的行為,會增加公共人士患病(即使是不至於死的病)的風險,這就是一個公共衛生的議題,社會人士當有權審視該種行為應否被禁止。例如:大便後不清洗雙手便進食;這種行為在一般國家、地區都不違反法律、醫護界也多不視之為病(有興趣者,請代查醫學界各個專科的疾病名錄);社會人士卻會諄諄告誡,這是不妥當的行徑。


另一方面,同性性行為是不是一公共衛生的議題?誠然,我從沒聽過有在同性性行為之後要清洗的告誡;但按一些已知的數據,在香港,幾乎在每一次有關愛滋病病毒感染的新增個案的官方報告裏(官方報告裏,沒有有關其他疾病與同性性行為關係的數據),同性性行為和雙性性行為的組別都名列前茅。再誠然,同性性行為和雙性性行為、在報告裏與愛滋病病毒感染看似有關聯,可能只是統計上偶然的巧合、或兩者只是碰巧有共同卻非有關公共衛生的原因(如:某種生活環境既引致某種病、亦引致某種行為,但那病與那行為卻沒有因果關係;於是,解決了那生活環境,就可以在不改變那行為的情況下,減少那病),亦有醫生指出醫學界從未有過專門的研究、去研究愛滋病病毒感染與同性性行為兩者之間的關係。即便如此,試問,為了審慎的原故、為了公共人士健康的着想,直至醫學界願意專題地、正式地研究愛滋病病毒感染與同性性行為兩者之間的關係(假設他、或她們會認同這是一個重要的、並且有爭議性的議題,以還同性性行為一個清白)之前;基於現有的資料,把同性性行為列為有較高的潛在風險,是否更妥當呢?


甚麼是歷史文化?一般來說,是指我們承傳自我們先輩有關的生活習慣、目標使命、價值取向、...等等,等等。我相信任何一個誠實的人都不能否認,在歷史上,任何一個舉足輕重的文化(現存、或已湮沒的),主流都會視同性性行為為不妥當的。誠然,那些文化都可能有過一些以同性性行為為可接受、並存的記載;但無獨有偶地,那「可接受、並存的」很快就會被它後來的世代(或敵國)所吞滅,以致剩下的,只是我們現今所能見的所謂主流文化──視同性性行為為不妥當的。不好聽的說法:同性性行為一般被視為不妥當,是過去歷史、一次又一次的選擇;換個角度,也可以說:視同性性行為為妥當的,在不同文化之間,竟然毫無競爭力、經不起任何一次的挑戰。


事實上,近代的同性性權運動遍地開花,不過是幾十年的事;年資遠比兩情相悅的愛情至上觀,或提倡「人皆生而平等」的人權觀為短。有別於歐陽牧師(他以「同性性行為沒有不妥當」為主打),這次運動主要以「自由性權是人權的一部分」為基礎,於是這種性行為是否妥當的問題就被架空了;連同性解放運動,繼(歐美諸國)解放黑奴、女權運動後,它取得了空前的成功。不過,幾十年在歷史的長河裏、不過是剎那片時,是否真的可以持續下去?還要看該運動的支持者,能不能拿出有力的理據去支持同性性行為的妥當性(而不是只是重複地說它沒有不妥當)。直到該有力的理據出現前,從歷史文化的角度,我們顯然對同性性行為有保留才是妥當、並負責任的做法。


寫到這裏,已太長了、要暫停了;關於從其他方面看同性性行為有沒有不妥當的地方,歐陽牧師如果真的有興趣,請告訴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