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中的經典言說

  性傾向爭議

你要甚麼樣的同性戀政策?

黃國棟

路英雄又為同性戀者的地位問題在刀來劍往了。只是,反對訂立反性取向歧視法例的人士,其論點主要在強調通過這法案會帶來甚麼負面的後果,例如牧師講道有被人告的可能,或基督教學校不能拒絕僱用同性戀者等。這些觀點未必是錯,但卻都只是整個圖畫的一部分。

  以負面後果來反對法案是被動的。我希望在這裡將大家、特別是基督徒的焦點轉移一下,以主動的角度來考慮這問題:如果現在你有全權去制定關於同性戀的法律,你會想要甚麼樣的同性戀政策?

  我希望可以列舉出幾個假設來讓你思考一下:

  一、你可以說,同性戀是神絕對仇恨的事情,所以同性戀者是罪大惡極的。任何基督徒都可以替天行道,見「Gay」行事,殺一儆百!……

  這絕對不是笑話!在美國這種言論十分普遍。幾年前一個同性戀的大學生被人打死,有一個浸信會的牧師就公開的提出這種理論。那些以炸彈炸墮胎診所和槍殺提供墮胎手術醫生的人,也是用這樣的理由來辯護。也正是這些例子替西方國家的反仇恨罪行法(Anti- Hate Crime Law)提供了最有效的支持。

  或者你認為這樣的社會就是「天國降臨在地上」。不過,如果你遇到我,一言不合,「送你上天堂」,然後指你是同性戀者,我只是執行神的律法,結果「死無對證」,這只是中世紀時的「獵巫行動」(Witch Hunt)的翻版而矣,我們願意生活在這樣的社會下嗎?

  二、或者你不同意平民可以自己執法,但是卻同意同性戀是「抵死有餘」,於是政府可以將同性戀者處死。這也不是怪論,希特拉時期的德國就這樣做,美國在三百年前也可以處死同性戀者,這也和從前中國和現在一些回教國家可以處死通姦的男女一樣。

  三、可能你覺得對同性戀者可以留一條生路,因為他們或者會悔改。但是,政府卻需要將同性性行為訂為非法,並且判以重刑,這樣就可以維持和保護社會的道德。

  四、也可能你覺得政府必須保持禁止同性戀的法律,但這只是用來對付極端的案例的。在通常的情況下,政府不會「濫用」這樣的法律。直至二○○四年,這還是美國一些州的情況。

  第二項到第四項只是程度上的分別,你願意將這樣的權力交給政府嗎?你願意讓警察半夜打破你的門進入你的睡房,看看睡在你旁邊的是同性還是異性嗎?你有心理準備你的商業或政治對手可以容易的找個人指證你是同性戀者,令到你「一身蟻」嗎?(指控某人是同性戀者和指控其他的罪行很不同,是否同性戀是很難有證據來證明或者否認的,在其他的罪行上,證據重要得多。)同性戀的指控和性騷擾相似,以性騷擾來打擊對手早已見怪不怪。以同性戀來對付政敵也不是新聞,還記得東南亞某副總理嗎?可以保證政府不會「濫用」權力嗎?還記得香港《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的討論嗎?

  (如果你說:只要我不犯同性戀這個罪,再嚴的法律也和我無關。你就是連甚麼是人權、政府濫用權力、抹黑對手、司法基本原則等這些觀念也未清楚。)

  五、你可以接受同性戀「非刑事化」,就是法律不禁止成人之間互雙同意的同性性行為,但是,卻容許其他的人士針對同性戀者的非暴力行為,例如在工作和居住上歧視他們,和發表反對他們的言論。

  問題是,如果一個人的私人生活和他的工作沒有關係的話,這樣的歧視合理嗎?黃繼忠先生的〈性傾向歧視問題的複雜性──論歧視與性傾向歧視〉(第九一五期)已經深入的討論了這一點,我不再在這裡重複。只有一點想加的,就是很多人用來反對給予同性戀者平等地位的理由──滑坡理論,在這裡對反對平等的人是十分不利的。今天可以反對同性戀、明天也可以反對「不愛國者」、然後是回教徒、離婚人士……,結果就是「逆我者亡」。(這不一定是黃繼忠先生所持的立場)。

  六、或者你贊成訂立反性傾向歧視法例,明文將性傾向包括在受保護的範圍之下,讓它和國籍、宗教、性別、種族等有同樣的地位。
但是,沒有法例是完美的。我們不能否認如果有法律保護性傾向,則那些保守派人士所警告的個案就有可能出現。事實上,我肯定會有激進的同性戀者將這些法例推到極端,他們想要的不只是不被歧視,而是要將他們的價值觀強加於社會大眾的上面。我們有可能防止這情況出現嗎?

  七、你可以再自由主義一些,認為同性戀者已經被壓迫得太久了,現在社會需要對他們提供一些補償。所以,在工作、讀書等方面都要給他們一些優先,這和美國現在一些優待黑人和墨西哥裔人士的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相似。

  八、我可以打賭,如果到了第七項出現的時候,就會有同性戀者出來說:同性戀才是正常或者「高等」,異性戀是不正常或者是「低等」的。

  九、再發展下去,會不會有一日,異性戀/異性性行為會變為非法,同性戀才是合法呢?以現在的科學發展來看,無性生殖不是沒有可能的,性行為可能再不需要了?

  不用說,這時候,從第七項到第九項,人人都會以做 gay 為榮了,到時候,要爭取反性傾向歧視的是異性戀的人士。又有多少人願意見到這樣的社會呢?目前,這些好像只是天荒夜談,但是第七項甚至第八項其實不是沒有可能發生的。文革其實就是這類「變天」心態下所產生的怪物,教授要掃街,交白卷的是英雄。美國有極端的黑人堅持要建立一個「非洲中心」(Afro-centric)的社會。我也見過有支持同性戀的人士堅持說歷史上最偉大的藝術家都是同性戀者!

  很明顯,以上的九個假設都有可怕的地方。這些假設有一些是誇張的,目的是刺激一下你的反應。但是,我想指出的,是道德上的取舍並不是黑白分明,而是一個連續的光譜。

  我個人相信,我們不能將天國建立在地上,而且因為人是有罪的,所以我們永遠不能有一個完美的答案。我們要考慮的,是在這些假設中,那一個是我們相對地最可以接受的?如果有基督徒要反對反性傾向歧視法例,則他們需要明確的指出,在第一至第五項這些假設當中,他們的目標是甚麼?如果有人贊成通過這個法例,則在第六至第九項中,他們又可以接受到哪一個階段?

  最後,讓我表明我自己的立場:我希望見到的政策是大約是「五點七」至「五點八」。我反對將同性戀刑事化,支持同性戀者在一般的工作和生活(和宗教機構無關)的情況下不被歧視。但是我也絕對支持反對同性戀者的言論自由,和宗教機構有權基於自己的信仰而不接受同性戀者。我也相信如果我們用以上的九個假設來做民意調查,平均一定會在第五項和第六項中間。我們可不可以主動的將我們的精力放在怎樣將法律寫好,而能夠達到這樣的目標上呢?

(寄自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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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Re: 同性戀的罪(非刑事?)比偷竊(刑事) 輕嗎? 佚名Anonymous 2005-04-12 22:12:03
Re: 同性戀的罪(非刑事?)比偷竊(刑事) 輕嗎? 黃國棟 2005-04-12 00:58:20
政府可執行那些法律? 佚名Anonymous 2005-04-11 22:51:07
沒有傷害 will 2005-04-11 17:08:01
在那些情況下要保障犯罪的人不受歧視? 佚名Anonymous 2005-04-11 13: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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