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基學院神學院

  時代講場

疑慮未消──回應淡化性傾向歧視立法的危機的論調

香港性文化學會

二○○五年初,一班基督徒發起了一個反對制定「性傾向歧視法」(Sexual Orientation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簡稱SODO)的運動,香港性文化學會是主要發起團體之一,雖然這運動規模很少,但最近在教會界也引發相當大的迴響。當然,這招來支持立法者的批評,有人說我們和教會神經過敏,說我們不了解法例,又說我們逆向歧視的案例誇張失實,所以顯示我們沒有誠信。總而言之,他們千方百計淡化SODO的危機,並為反立法人士製造一個非理性的形象。我們歡迎批評和理性討論,也承認我們在表達方面或有不完全的地方,但認為這些指控基本上不成立,在這裡回應一下(以下回應主要是針對論點而不是個人)。

淡化SODO危機的十大策略

策略一:單單強調制訂SODO的動機是維護同性戀者的平權和保護弱勢群體,而盡量不提這法例是採用懲罰性的手段。

這策略已成功地把反SODO人士標籤為反平權和漠視弱勢群體需要的惡棍。然而考慮訂立任何法例時,良好動機固然重要,但卻絕不足夠,我們還須考慮手段是否合理和合宜,是否有更壞的後果,和對社會有甚麼長遠影響。例如一些支持廿三條的人可能也是出於良好動機(如愛國情懷),但若廿三條的後果惡劣,那仍然不可接受。SODO的爭議性源於它是採用懲罰性手段,會剝奪別人(被判定為「歧視」同性戀者的人)的自由和對他們作出懲罰,在自由社會採取這些手段,必須很強的理據,支持者有舉證的責任。再者,政治是很複雜的,我們不能排除一些提倡廿三條的人的動機並不純正(如鞏固北京政府對香港的操控)。同樣,我們也要思想,一旦制定了SODO,甚麼政治運動是最大得益者呢?當然是同志運動,所以我們不能排除一些提倡SODO的人的動機可能是推動改造社會的同志運動議程。

策略二:假若真的不能不提違反SODO的懲罰,就盡量淡化刑罰的嚴重性,例如說違反SODO只是民事罪行,不是刑事罪,所以不會坐牢(可能加一句:你們想要「食皇家飯」也不是那麼容易),大不了是道歉和罰款。

不坐牢就是小事了嗎?首先,民事法例同樣會對當事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威嚇、精神壓力和生活上的干擾。此外,罰款對大多數平民百姓而言並非小事(而且現時的歧視條例的罰款沒有上限),如多倫多地區一個印刷商Scott Brockie,不肯為同志組織印製物品,在二○○○年二月被安大略省的人權委員會罰款五千加幣。他不服而上訴,前後所用的訴訟費接近港幣一百萬!有一位弟兄乾脆說:「我沒有錢,寧願坐牢好了!」此外,被政府強逼道歉可以是極盡屈辱的事,香港有一位的士司機被控違反殘疾歧視條例,他縱然傾家蕩產,也不願道歉,因為他不認為自己有錯,在這個情況下道歉實在損害他的尊嚴。最後,正正由於不是刑事條例,控方舉證的要求沒有那麼嚴格,市民誤墮法網或受法例滋擾的機會也比較大,就算現有的歧視條例有時也可「踩入」相當私人的領域,平機會有一個調解案例,就涉及招請家庭私人補習教師的「性別歧視」。

策略三:強調現時政府沒有立法意圖,和此階段也沒有法例草案,所以反SODO的人是無的放矢。(但很奇怪,轉眼之間他們又會說反方對法例有誤解,並提出他們的「正確理解」。)

我一直有參與立法會的諮詢會和與民政事務局開會,也不斷留意這方面的消息,我認為說政府無意立法是誤導的說法。前幾年政府還是有點抗拒立法,但二○○四年底突然公佈SODO的諮詢計劃和時間表,那時民政事務局副祕書長余志穩說:「政府認為須再進行民調,……除非結果顯示絕大多數人例如七、八成人認為毋須更改現行政策,否則當局傾向推出諮詢文件,……有關建議可包括……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禁性傾向歧視勢掀激辯〉,《東方日報》,二○○四年十二月廿七日)

有些人質問我們,政府現在還沒有法案,你們在反對甚麼?這說法也是以偏概全,我們也可問,若沒有法案,那同志團體在贊成甚麼?政府透過公共事務論壇和電話調查在諮詢甚麼?事實是,性傾向歧視法的基本意念和內容大家都有個概括的了解。以前胡紅玉等已提交過這類法案,外國的類似法案可作參考,以前幾條反歧視法已為性傾向歧視法提供一個粗略藍本。無論是贊成或反對立法的人都可按照這些資料提出意見,當然有具體文件後大家可針對條文再發表意見,但這階段在公民社會的討論是重要的,可給政府參考,讓草擬法案時可避開一些明顯的問題。很多法例的意念,都是在有具體法案前多年就在社會的討論中醞釀的,這本就是正常不過的。

策略四:強調SODO並不是要規管生活所有範疇,例如家庭生活就不受影響。

這話不錯,然而,SODO除了沒有介入家庭生活和私人談話之外,其他生活重要範疇差不多全受規管。同志運動活躍分子邵國華這樣描述SODO的覆蓋範圍:「性傾向歧視條例……應該保障任何人士免受基於性傾向的歧視、騷擾及嚴重中傷,規管政府、公共機構、私人機構及個人,不能在僱傭、教育、提供設施及服務、審批組織會籍、頒授專業資格及廣告宣傳等範疇作出歧視行為。」(邵國華,〈性傾向歧視立法──需要與誤解〉,《思》第九十三期,二○○五年一月,頁12。)想想:社會生活那方面不包在以上範圍呢?可見SODO管轄的範圍是相當廣泛的,自由社會的精神是「有限的政府」(limited state),應容讓相當大的私人空間,SODO卻在同性戀如此爭議性的課題上以強制手段介入社會生活,實在不能不慎重考慮它的必要性。

策略五:面對有疑慮的聽眾時,選擇性地提SODO的內容,如特別強調同性戀被無理解僱的慘況,盡量不提可能出現較嚴苛的內容,如中傷罪。

事實上,邵國華提倡的SODO包括「嚴重中傷」罪,這在殘疾歧視條例可是刑事罪,這樣看來,SODO肯定不會招致牢獄之災的說法也是不確實的。此外,按照《立法禁止種族歧視諮詢文件》的中傷罪(42條),「如因一人的種族……而藉公開活動煽動對該人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即屬違法的種族中傷行為。一些官員曾表示種族歧視條例和SODO會最相似,因此SODO也很可能包含在外國被人詬病的煽動性傾向仇恨罪(hate crime [sexual orientation]),即是說只要因一人的性傾向,「藉公開活動煽動對該人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即屬性傾向中傷行為,已經違法!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部的Liz Whitelam大力推動SODO,她也贊成這個看法。("Based on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s most recently expressed views in the proposed anti-race discrimination consultation document, it is likely to take the more mainstream and acceptable tact - to disallow a person from inciting hatred, contempt or ridicule towards another" [Letters to editor,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Feb 12, 2005]. 她認為這不會規限言論自由,正文指出這看法難以成立。)

這不就是以言入罪嗎?支持者經常說SODO不會影響言論自由,似乎不是昧於事實就是避重就輕。根據平機會的工作坊的解釋,「公開活動」包括教會的主日講道和大學/其他機構辦的研討會。根據現時同志運動和政治正確的看法,說同性戀不正常、認為同性戀者可自願接受輔導或指出同性戀者患愛滋病的比率較高,也被視為煽動對同性戀者「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的言論。例如支持SODO的人說:「其實當我們把非異性戀看成是可以研究的『課題』,研究它的成因究竟是先天還是後天的時候,就已經表明了我們有把非異性戀邊緣化為『是病態的,不正常的』。」(《尊重不同性傾向人士教材套》,由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和基恩之家製作,民政事務處贊助,一九九九,頁17。)「把同性戀者定義為不道德」已是歧視(同上,頁3),你若認為同性戀者不宜結婚或不能參加教會事奉,當然也表露了對同性戀者的鄙視。SODO可能把這一切都定性為要禁制的歧視(中傷),這實在有漠視市民的良心自由之嫌,更遑論尊重不認同同性戀行為的言論自由了。既然崇拜講道也算公開活動,那牧師在講台根據聖經譴責同性戀,的確有可能犯了性傾向中傷罪(最少被控告或調查的機會相當高)。最近有些牧師提到這可能性,支持者眾口一辭說這些牧師神經過敏、不懂法例和有殉道士情意結,如果他們並非不知歧視法裡有中傷罪的存在,那又是甚麼理由呢?

再者,根據多個歧視法藍本和邵國華的建議,SODO也會有性傾向騷擾的罪名,這也是以言入罪。「任何人……如因另一人……的性傾向……而向被騷擾者作出不受歡迎或不為他人接受的行徑(該等行徑包括口頭辱罵或發出表示憎恨被騷擾者的郵件),而在有關情況後,應會預期被騷擾者會因該行徑而受到冒犯、侮辱或威嚇」,在受保障範疇內這也違法。如性傾向中傷罪一樣,這裡的概念和標準都相當含糊,特別在同性戀這樣高爭議性的課題上,不同立場的人的言論是很容易使對方感到冒犯和侮辱的。就算不認同同性戀的人從來沒有侮辱過同性戀者,但只要持續發表反對同志運動的言論,和不利於他們的數據和案例,就會「冒犯」了同志運動活躍分子。民主派對廿三條有很多批評,認為煽動叛國的言論不應入罪,因為這會在很多可能的情況危害市民的人權和自由,這些危害無論看起來多麼微小,也不能掉以輕心,因為一旦讓政府的權力介入,情況只會愈演愈烈。(就算要立法,也要指出只有當清晰而即時的危險存在時,才可以規管。)或許我們也可從這思路反思應否禁制反同性戀的言論和行為吧?

支持者也很少提及SODO對教育的直接和簡接影響,參考《立法禁止種族歧視諮詢文件》的51條,SODO應「訂明任何教育機構……在錄取或對待學生方面,如基於性傾向作出歧視,即屬違法。」我們絕對認同不能剝奪同性戀者受正規教育的機會,但現在香港的小學、中學和大學都不會審查性傾向,同性戀者有大學學位的比率較一般人更可能有過之而無不及。神學院等教育機構會受到甚麼影響是一個重要課題(不要以為豁免是理所當然的),更重要的是「對待學生」的涵義很廣,很可能率涉到老師的言論、課程的內容和價值觀。不認同同性戀的觀點,以及一些不利同性戀生活方式的事實,都會被標籤為「歧視」,再難在學校存在。從外國經驗看,這是SODO制訂後必然的發展方向。學校老師現已疲於奔命,SODO只會添煩添亂,以法律手段處理教育問題並非良策。這問題很大,要在其他地方詳細處理。此外,SODO也會應用到「提供貨品、設施及服務」的領域上,這裡商業機構和私人組織都會受影響,例如邵國華就認為教會崇拜也是「提供服務」的一種。

策略六:強調SODO不會直接影響婚姻制度,因為它沒有凌駕性。

在香港,以上說法就著SODO的即時效應而言可能是對的,但卻忽略了(或刻意不提)每條法例也會產生連鎖效應和長遠效應。從外國的經驗和長遠的角度看,認為SODO會促進同性婚姻,並破壞現存的婚姻制度,是更合理的說法。首先,要注意每條法例背後都有一種精神或哲學,如《立法禁止種族歧視諮詢文件》的引言說:「香港有需要訂立法例,以防止和對付一切形式的種族歧視。」很明顯,將來的種族歧視法不能真的禁制「一切形式」的種族歧視,如態度上或思想上的歧視,但以上的哲學指導著這法例的發展,和揭示哪一種行為和價值觀是法例鼓勵或不鼓勵的。同樣道理,SODO使所謂「性傾向平等」成為官方哲學和政策,如政務科的單張說:「人人應在生活的各方面享有平等機會,無分……性傾向」,今天香港的同志運動已在爭取收養權和婚姻權,他們會問:「收養和結婚不是生活很重要的兩方面嗎?SODO的精神不是說我們可在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機會嗎?那為何不准我們收養和結婚?」一旦SODO成為法律條文,無論它有沒有凌駕性,同志們「合乎邏輯」的要求是難以抗拒的。

其實SODO和同性婚姻兩者都屬於同性戀權利(gay rights),在法律的討論中和在同志運動的議程中,關係密切。支持兩者的理據都是類同的,就是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有完全一樣的「權利」,在生活和社會制度方面都不應有任何區別。SODO的影響不單限於裡面的條文,更重要的是標誌著同性戀權利的哲學已包含在法律裡,已有制度上的立足點。在這基礎上爭取同性伴侶或同性婚姻,只是一步之遙。從實際例子上,加拿大多個省的同性婚姻就是建基於反歧視和平等權利的概念,由法庭的判決打開破口(因為還有大多數加拿大人並不接受同性婚姻,國會多次也不能通過同性婚姻法),這裡有相當直接的關係。美國麻省的法庭支持同性婚姻的論點也是建基於歧視法,其他有SODO那類法例的國家也多有同性婚姻法(如荷蘭) 或同性伴侶法(如西班牙、冰島、瑞典、丹麥、法國、芬蘭等)。無論如何,SODO必然會為同性婚姻開路,這也必然會衝擊家庭制度和整體社會,這些發展只是遲早的問題,西班牙快將通過同性婚姻又是另一例證。

策略七:只提SODO的即時效應,但隻字不提它的連鎖效應和長遠效應。

策略六其實是應用策略七的一個特例,總而言之,支持者在推銷SODO時集中談幾條較令人接受的條文,而提到它的後果時則只提條文會產生的即時效應。然而,上面已指出這不是事實的全部,SODO會有連鎖效應,這是指條文不是即時但也相當直接的效應;而SODO的精神慢慢滲透於社會各領域後,就會產生深遠的文化和制度的劇變,這就是長遠效應。

要明白SODO的連鎖效應,不得不提歧視法也包括簡接歧視和轉承責任。根據簡接歧視的理念,就算我們作出一致的要求,但事實上這會令同性戀者有不利的待遇,也可能違法。其實這概念不甚清晰,也令市民墮入法網的機會增加。而且根據轉承責任的理念,若性傾向歧視發生於某公司,而該公司之前沒有作出預防的措施,那公司也要承擔法律責任。總而言之,個人為了怕惹官非,機構為了免受損失,都會盡量避免作出會被視為性傾向歧視的行為,最好方法就是積極推行「性傾向平等」的政策。這會產生塞蟬效應,任何不認同同性戀的言論、態度和行為都不被鼓勵或被公司禁止。久而久之,不認同同性戀的人會被邊緣化甚或被壓制,這本就是同志運動希望SODO能產生的長遠影響。

策略八:強調只有做成傷害才算違法,所以觸犯SODO不是那麼容易的。

我想這說法是有誤導性的,因為SODO會禁制所有直接的性傾向歧視,而只要你因別人的性傾向,給予他差於你給予其他人的待遇,就會違法,例如不租屋給同性戀者。然而這樣會把「傷害」的意義界定得很廣泛,例如「不提供設施」、「不租屋」也當作傷害,但這些行為不構成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除非你不用這些設施或不住那屋就會家破人亡),大多只會產生不便或感情的傷害,若這也算法律應禁止的傷害,那政府就可大量干預市民的自由。例如戀人分手也很「傷」,難道這也要規管!一般自由主義者都強調確保社會不會過分侵害市民自由,傷害原則裡的「傷害」不能理解得太廣:「我們其實應該十分小心去說明甚麼才是真正需要法律和政策去關注的『傷害』範圍……否則就難免有一危險,就是任何『傷害』都可被立法者按照其當時的想法(一己之方便),而給列作要由國家加以控制的行為。」(文思慧,《自由-一個制度層面的探討》,香港:天地,一九九○,頁110。)例如榆林事件中,一些支持立法者要求立法制裁榆林書店,但書店不提供地方給別人擺放小冊子,究竟傷害了誰?(或謂這令同志心靈受傷,但銀行不提供借貸給客戶也會令客戶心靈受傷,難道這也要以法律規管?將來銀行不貸款給同志團體,會否也違反SODO呢?)事實是,若制訂了SODO,很多人雖然從不傷害或毀謗同性戀者,但只要他們基於良心自由或商業理由,對待同性戀者有別於異性戀者,也會被法律懲罰。

策略九:強調性傾向只包括同性戀、異性戀和雙性戀,不包括其他性喜好,所以甚麼「骨牌效應」是子虛烏有的說法。

長遠下去,隨著社會愈來愈「開放」,很難明白為何其他性傾向或性喜好的人(如亂倫者、孌童者)不會託庇於「性傾向平等」的哲學,那時證明他們沒有法定的平等機會的責任,將會加於在任何一方面不認同他們的人。事實上只是在幾年之間,政府已考慮把變性人也放在性傾向歧視法的保護範圍裡,認為「性傾向」的定義不會擴張,只是一廂情願的想法。

策略十:當SODO的問題愈來愈清晰時,支持者會承認有一些憂慮是可理解的,但說最重要是合理地立法,只要法律條文寫得仔細就可解決所有問題。所以,堅持反對的立場是非理性的。支持者更指控反方沒有認真提出合宜立法的方案,或積極建議立法以外解決歧視的辦法。

這些要求有部分不是完全不合理,反對者當然應進一步研究各樣方案,然而將所有責任放在反對一方並不合理。今天不立法,明天還可以(隨著世界大勢這應該愈來愈容易),但立了法後要廢除則難若登天。支持廿三條者當時也說市民是過度憂慮了,只要對建議條文仔細修訂,合理地立法就沒問題了。難道反對廿三條者未曾仔細研究各種方案,沒有立法以外的積極建議,就不可以鮮明地反對立法?其實,「合理地立法」的講法已假設了這法例總體而言有合理性,這對反方而言只是空洞的假定,並沒有說服力。以同樣邏輯,贊成SODO的人也應詳細指出如何立法才可避免SODO的流弊,和積極提出建議去保障同性戀異見人士的人權,在未完全達到這些目標之前,就不應批評「反SODO人士」?

結論

SODO的影響是深遠的,淡化SODO影響的策略縱使出於真誠的動機,也流於短視,也不能排除一些淡化策略主要是用來分化反SODO的人的。當我看這些論調時,總感到有點葉劉淑儀的影子,她那時推銷廿三條時,初期相當順利,因為看起來廿三條問題不大,但後期大家都明白魔鬼就在細節中,於是慢慢發掘廿三條內蘊的危機。然而葉太面對種種質疑時,也經常承諾廿三條不會有這個或那個惡果,更多次說,只要法例制訂了後,大家就知道她是對的。當時我心裡狐疑,她為何能作出這些承諾呢?她是終審庭法官嗎?她將來還會在位嗎?幸好市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我希望市民也要仔細思量SODO可能產生的惡果,不要被一些表面的口號誤導了。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7.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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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祥文兄/姊 同志基督徒● 以利達 2005-05-02 20:15:44
    回以利達--壞電腦啊 祥文 2005-05-02 15:00:36
九千八之後 卑微人 2005-04-29 18:28:17
回祥文兄:還可以啦~ 同志基督徒●以利達 2005-04-29 11:19:13
回覆祥文 卑微人 2005-04-28 23: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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