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道出版社

  時代講場

誰在搶佔道德高地?──回應對「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運動」的道德批評

香港性文化學會

二○○五年初,一班基督徒發起了一個反對制訂「性傾向歧視法」(Sexual Orientation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簡稱SODO)的運動,這招來支持立法者的批評,有人說我們誇大了法例的影響,這類批評我們在〈疑慮未消──回應淡化性傾向歧視立法的危機的論調〉一文中已作出回應。另一些批評則直接質疑我們的道德人格,我們在這裡回應(以下回應主要是針對論點而不是個人)。

加於反SODO人士的標籤

這段時期,支持立法者把不少帽子扣在我們和鮮明反SODO的教會頭上:

  1. 神經質:SODO並非洪水猛獸,但因為教會缺乏理性分析,所以反應過敏。
  2. 不寬容:反對SODO就是對同性戀者不寬容。不少人引用伏爾泰的名句譴責我們:「雖然我不贊成閣下的論點,但我誓死捍衛閣下發表言論的權利。」
  3. 沒愛心:既然反對SODO是對弱勢性小眾的不寬容,那教會就當然顯得缺乏愛心了。
  4. 自我中心:反對SODO的教會只著眼自身的利益,這是自我中心的表現,有違教會應為他人存在(for others)的基本精神。
  5. 沒有誠信(integrity):教會反SODO的根本原因其實只是因為道德上不能接納同性戀,他先有這信念然後再找其他論據「陪跑」。再者,很多逆向歧視的例子都誇張失實。在在都顯示我們沒有誠信,一心求勝,並不求真。
  6. 狂妄/狂熱:反SODO的人自以為擁有絕對真理,不肯謙卑與別人對話,儼然自以為上帝,這些都反映基要主義的狂熱心態。

總而言之,按照這些論述,反立法一方是一群非理性且道德人格有缺欠的人。相反,支持SODO一方則理性、溫和、謙卑和有誠信,更用愛心和寬容對待弱勢群體。有道德人格的市民和真正的基督徒應站在那一方,不是非常明顯嗎?

我們在這裡呼籲所有反立法的弟兄姊妹認真面對以上批評,在神面前反省我們在那些方面有不完全的地方,且盡量以愛心和寬容對待同性戀者和教會內不認同我們的弟兄姊妹。然而,我們仍然認為以上指控基本上不成立,不單有誤導性和誤解,更有雙重標準之嫌。

反SODO=神經過敏?

這個標籤其實對理性討論沒有大幫助,反對SODO的人提出不少論據,不同意的人直接反駁好了。若反對SODO的論據大致成立,那教會就不是神經過敏,縱然或許有部分人並不完全明白所有論爭,但難道反對廿三條或人大釋法的所有市民都通曉關於廿三條和人大釋法的論爭嗎?也請勿看扁了大部分反對SODO的弟兄姊妹。若批評者只從自己角度看,是難以明白別人的憂慮的。如網上的liberal君說,我們這些人只要拋棄反同性戀的愚蠢行徑,就不用怕SODO了!這種說法就等如葉劉淑儀說:「你們這些反廿三條立法的人,只要拋棄反共的愚蠢行徑,徹底向共產黨投誠,就不用怕廿三條了。」市民對如此說法會有何反應?當然,一直支持同志運動的人是不用怕SODO的,但對不認同同性戀的市民和教會,SODO的威嚇是很實在的,如何能隨便標籤為神經過敏呢?

反SODO=不寬容=沒愛心?

這指控反映徹底的誤解,同性戀者現已與他人享有同等的基本人權(如思想自由、言論自由、投票權、進出境自由) ,和政府福利(如九年免費教育、綜援) 。他們有自由選擇生活方式,與相愛的人同住,政府沒有干預,香港也沒有甚麼反同性戀人士去騷擾他們,一般人亦大多寬容。反對性傾向歧視法的人可不是在提倡立法去禁制甚麼,只是反對政府禁制不認同同性戀的人。其實是支持SODO者不願意寬容不認同同性戀的人,把反對SODO與不寬容等同似乎是顛倒黑白。其實我們深切體會不贊成同性戀行為的人在現代社會日趨邊緣化,只期望保留一點自由、不被法律禁制而已,我們有不寬容誰了?批評者可能混淆了非刑事化與反歧視立法了。

用伏爾泰的名句譴責我們則更是弔詭,我們從不反對同性戀群體的言論自由,從不滋擾或衝擊他們的活動,從不強逼他們在會址擺放我們的傳單,那我們何時有壓制他們表達的自由呢?相反,奉行伏爾泰精神的人也應把他的名言應用到自己身上,雖然他們不認同反對同性戀的人士和教會,但不是也應誓死捍衛反對同性戀的言論和那些教會的生存權嗎?我不詳細討論教會對同性戀者是否有足夠的愛心,在這方面或許教會的確有需要反省和改善的地方,但明白了以上的要點,就當知道有沒有愛心不能與反SODO扯上必然關係。

逆向歧視的存在千真萬確

我們印製了《性傾向歧視法的不寬容──逆向歧視的真實例子》的小冊,大量派發,不少人都質疑我們有誤導他人之嫌,且用案例挑動別人的恐慌,手法既無誠信也並不光彩。這裡存在不少誤解,我們在這裡澄清一下。

首先,談談瑞典牧師的案例,我們的小冊這樣說:「二○○四年六月三十日,瑞典法院判處一名在東岸小鎮的牧師Ake Green入獄一個月,原因是他在講道時冒犯同性戀者,觸犯歧視條例。」批評者說我們基本資料都攪錯了,因為Green所觸犯的是煽動仇恨條例,而不是SODO。我們要指出,歧視條例的概念其實可以較廣詮釋,概指這類型的法例,煽動仇恨條例事實上是禁止某種形式的歧視,可說是歧視條例的一種。例如《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四條丑項說,「應宣告……宣傳活動的提倡與煽動種族歧視者,概為非法。」批評者假設了歧視條例和煽動仇恨條例是非此則彼的兩碼子事,這假設是不對的,特別在香港,類似煽動仇恨罪的理念已包含在歧視法的概念內,如殘疾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諮詢文件的中傷罪。

此外,批評者說這位瑞典牧師沒有坐牢,因為已得平反。然而我們在這些事情上都沒有弄錯,我們說的是「二○○四年六月三十日,瑞典法院判處一名在東岸小鎮的牧師Ake Green入獄一個月」,法院的確在當天如此判決,我們如實報導,並沒有說牧師實際上有坐牢還是沒有。我們出版小冊的時間是二○○五年初,在剛出版之前我們收到牧師上訴得直的消息,已馬上在小冊加上這小段:「上訴庭為這位瑞典牧師平反判罪,但經歷大半年折騰,他的工作和生活肯定已受影響,且還不知終審庭會有何判決。總而言之,歧視法例對這牧師的傷害已是不可改變的事實,對別人的威嚇當然還是存在。」事實上,政府還會繼續控告他,這個案例的精義是SODO的中傷罪可能會做成傷害,就算牧師最後被判無罪,我們的基本論點仍然成立:就是這等中傷罪好像廿三條是我們頭上的一把刀,對市民造成威嚇。何況Green的前路還未可知。

另外,看加拿大印刷商Scott Brockie的案例,我們的小冊說他「不肯為同志組織印一些鼓吹同性戀生活方式的材料,在二○○○年二月被安大略省的人權委員會罰款五千加幣。」批評者指出他不肯印的只是那同志組織的一般文書文件,而並非「鼓吹同性戀生活方式的材料」,我們謝謝批評者的指正,並為我們這無心之失鄭重致歉,我們會在增訂版中作出修正。然而,這個小錯誤在整個案例中是無關宏旨的,我們只要調動幾個字,說法就完全正確:他「不肯為一些鼓吹同性戀生活方式的同志組織印材料,在二○○○年……」無論如何,我們的評論完全不用改動:「當事人只是不接生意而已,只有自己損失,沒有傷害他人,為何要被罰巨款?同志組織其實要找其他廠商一點也不困難,為何死纏爛打,還要提出控告,這樣有尊重別人接不接生意的權利嗎?為何歧視法可容讓這樣霸道的行為,還提供法律的支持?」事實上Brockie並不服氣,繼續上訴,前後所用的訴訟費接近港幣一百萬。只是不為同志組織印物品,就弄到傾家蕩產,和身心靈飽受困擾,這樣對當事人造成傷害,公平嗎?我們能不起惻隱之心嗎?這不是逆向歧視是甚麼?不要忘記,Brockie現在正在受苦,不是因為他對同志做出任何侵略性行為,只是因為SODO的存在,難道這樣的法例不是惡法嗎?

另一受爭議的案例有關加拿大卑斯省一位老師Chris Kempling,他在地區報紙批評一些同性戀教材有誤導性。因此,政府設立的British Columbia College of Teachers認為他違反了教師操守,最後吊銷了他的教師牌照。有些人說這與言論自由無關,只是專業資格的問題,但若在香港,一老師批評學校「愛國教育」的課程,因而被教育署取消教師資格,我們會認為與言論自由無關嗎?為何Kempling作為老師連發表意見批評同性戀也不成呢?(請注意,他不是針對同性戀學生,他只是批評教材。)因為加拿大有性傾向歧視法,卑斯省把這應用到教育領域,將「不認同同性戀」也定性為「性傾向歧視」。我最近與他通電郵,希望在我五月到溫哥華時與他會面,得知他後來找了一份輔導的工作,但最近由於寫了一篇維護家庭的文章,再次被停職三個月,所以現在全無收入,又要支付龐大的訴訟費用,所以環境極為艱難,連開車到溫哥華也不可能!我聽後不禁唏噓,他又傷害過誰呢?只是因為不贊成同性戀,就要承受這樣的逼迫?基督徒不應關心嗎?

誓死否定逆向歧視存在的人,是否根本就把Ake Green、Scott Brockie和Chris Kempling當作不屑一顧的他者(因為他們反對同性戀),而忘記了他們是正在受苦、有血有肉和有面孔的弟兄?

教會反SODO = 維護自己權益 = 自我中心?

這樣的指控也是莫明其妙的,難道政治異見分子維護自己權益也是自我中心?同志團體也是如此,為何批評者不說同志運動維護自己權益也是自我中心呢?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根本就是人權(《世界人權宣言》18條),因此教會自主也是很重要的人權,和其他結社自由也不可分割。教會維護這些人權有甚麼不對?這其實應該是所有關心人權的人(包括教會以外的人)都應支持的。

再者,教會其實是一個群體,難道會友擔心他們的牧師會被控訴,基督徒不願意見到做老師的弟兄姊妹解僱,或做生意的權利無理被剝奪,都是自我中心的表現嗎?當我們見到Chris Kempling和Scott Brockie這樣好的弟兄受到逼迫,實在感到悲哀和義憤填胸。James Dobson因為敢於站出來抗衡同志運動,甚至曾受到死亡威嚇,我們看到他所受的待遇,也感到痛心。我們反對SODO,就是不希望這種不公義的情況在香港發生,不願意敢於對同志運動說不的人都只能有悲慘的下場,這都是自我中心嗎?我們維護家庭,為的也是要盡愛鄰舍的責任,因為我們深信家庭制度瓦解,最後所有人都會受傷,特別是孩子,基督徒關心這些問題又是自我中心嗎?(何況維護家庭其實也是人權,《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說:「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我明白支持SODO者對以上的話未必聽得入耳,因為他們深受「弱勢群體的兩個凡是」影響,即是說:一、凡是弱勢群體的訴求都應支持;二、凡是弱勢群體的行動都不應批評,因為批評他們就等於是傷害他們,就一定沒有憐憫和愛心;更要命的是不支持他們已可構成傷害弱勢群體的罪名!我對這「兩個凡是」不敢苟同,弱勢群體值得同情,但他們的訴求不一定合理,特別有一些會影響其他人和整體社會的訴求,其他人也有權表達不同意吧?

我們都不是上帝!

不少人提醒我們不是上帝,要求我們謙卑,叫我們不要自以為擁有絕對真理… 我們只能說「阿門」,然而也有點啼笑皆非,這與SODO的論爭何干呢?反對立法一方當然不是上帝,但難道贊成一方是?人權組織和同志運動就不用謙卑,他們不是也持守另一些絕對真理嗎?假若提問者背後有一種心理,認為以關懷弱勢群體為名的人就能代表上帝的聲音,這也是另類的狂妄,在SODO這樣複雜的問題上,贊成和反對立法雙方都應小心立論,誠懇對話,不斷反省自己的盲點。

願真理興盛,我們衰微!

我們香港性文化學會一斑弟兄姊妹為這個課題,這幾年付出不少時間精力,特別在這幾個月可說是把工餘的時間都投身在關注SODO的工作上,我們患上嚴重渴睡症,有時身體不適,精神更承受很大壓力……我們為的是甚麼呢?

有人質疑我們所做的是「為了求真還是求勝?」聽到這樣對我們動機的質疑,我們感到非常痛心。我們若不是認為SODO缺乏充足理據、會產生逆向歧視,若不是認為今天同志運動的訴求並不合理和對社會帶來傷害,那我們又何必淌這趟渾水呢?我們有自虐狂嗎?我們能求甚麼勝呢?SODO不成立,我們不會得到任何利益。我們也不敵視任何人,不是為了求戰勝敵人而心裡愉快。假若一切事情符合真理和公義,我們樂於竭下來,就讓我們衰微好了!然而今天有人大力推動SODO這條惡法,那我們雖然勢孤力弱,也只好為真理和信念竭盡綿力!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7.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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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虞瑋倩姊妹︰謝謝你收回意見 cindy 2005-05-04 23:40:29
To Cindy 虞瑋倩 2005-05-04 19:52:50
是的, 性文化學會的基本態度是應該落實執行的 同志基督徒●以利達 2005-05-04 18:39:57
再說求真還是求勝 卑微人 2005-05-04 17:55:14
性文化學會有獵巫嗎? cindy 2005-05-04 15: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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