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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教會面對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策略

性傾向歧視與其他有關同性戀的社會討論一樣,是涉及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也涉及人權和道德的爭議。在面對反性傾向歧視的立法建議,香港教會應採用甚麼策略呢?這涉及七個層面的問題而它們又是相互牽動的:一、定位;二、方向;三、時間;四、目標;五、手段;六、代價;及七、外在和內在的規範。

  本文並不嘗試為教會建議一個最好的策略,而是希望能幫助香港教會更全面及長遠地部署如何回應因同性戀所可能引發的社會爭議(包括了反性傾向歧視立法和同性婚姻)。

一、定位

  定位是指教會在香港社會制定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內容和程序時,希望扮演甚麼的角色。教會定位至少可有六個選擇:決定、主導、影響、脫離、對抗及解放。

  在作出定位的選擇時,教會也要先掌握香港社會的特質。香港社會並不是一個以基督教價值為主體的社會,而且是相當多元化的。由教會去決定社會政策和法律只有在政教合一的制度下才可以做到。即使在殖民地統治時期,教會在影響力上可能是較大,但還不可以說是主導社會政策和法律。除非教會採納極端的屬靈和屬世二分的理念,那教會也不會採用脫離的定位。香港的社會也不是一個非常不公義的社會,所以教會也不會採用對抗(更遑論解放)的定位。相信大部分教會都是以影響社會政策和法律為定位的。

二、方向

  若教會定位於影響社會政策和立法,那關鍵是教會所發揮的影響是否有效。影響的有效性是在於教會能否成功地使社會能長遠地選取教會所希望能達致的方向和目標。教會在影響社會政策和立法時,可以有以下的方向:(1)促使基督教價值成為社會政策和法律的基礎或內容;(2)防止不符合基督教的價值成為社會政策和法律的基礎或內容;(3)促使基督教的價值成為在制定社會政策和法律時的重要考慮;(4)支持一些與基督教價值相符的世俗價值成為社會政策和法律的基礎或內容或在制定社會政策和法律時的重要考慮;(5)保障教會能繼續自由地奉行基督教的價值。

  在涉及同性戀的爭議,教會早年曾以方向(1)來反對肛交非刑事化。在今次反性傾向歧視立法上,教會則主要是根據方向(2)來制定具體策略。在香港民主化或維護法治上,方向(4)似是教會所採的方向。方向(5)則是教會在兩年前反廿三條立法時的方向。在其他反歧視的立法如反殘疾歧視和種族歧視,究竟方向(3)還是方向(4)才是教會的方向,那就視乎反歧視是否可視為基督教價值或只是與基督教價值相符的世俗價值。

三、時間

  這裡只是指出在影響社會政策和立法時,教會可能要因應涉及的社會議題而有不同的方向。聖經未必可以籠統地規定只有一種方向是教會在影響任何的社會政策和立法時都應採納的方向。教會所採納的方向也可能因應社會發展的不同時期而會不同。這方向及跟著的目標和手段亦可因應長期、中期和短期的考慮而有轉變。當然定位和方向性的因素通常屬較長期的考慮,而目標則屬中期而手段會有更短的週期。

四、目標

  若教會在某一社會議題採納了一種方向,那方向會進而使教會採用相應的目標。但若方向是不同的話,目標就很大可能會不同了。如上所述,教會在反性傾向歧視立法上,主要是根據方向(2)來制定具體目標。在防止不符合基督教的價值成為社會政策和法律的基礎或內容為方向下,教會現在的目標就是阻止立法反性傾向歧視。當然即使是以這為方向,目標仍可以有不同。教會在決定應以甚麼方向來看待反性傾向歧視立法或方向(2)在這社會議題是否最適合的方向,那就要看在方向(2)之下的目標及所採用來達致這目標的手段在代價上是否過大;或是否會受到外在及內在的規範而使目標難以達到。若是的話,教會可能要調校手段或目標,但也有可能要調校方向。但最終還是要看教會的定位。這些因素是相連緊扣互動的。

  下面我會分析現在教會在反性傾向歧視立法上所定下的目標及所採取的手段,在計算代價及外在和內在規範下,目標能否能夠達到。如上所述,教會現在主要的目標是阻止立法。這是因為教會相信同性性行為根據基督教的價值是不道德的。反性傾向歧視法律容讓了不符合基督教的價值成為社會政策和法律的基礎或內容,所以要阻止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

五、手段

  教會所採取的手段主要是:通過一人一信的方式向政府表達反對立法的立場;並在報紙刊登廣告顯示相當數量的人和團體是反對立法的。

  在反對立法時所提出的論據有:同性戀者免受歧視並不是基本人權,而是讓同性戀者得到特別的保護,但卻沒有理據支持他們當受到特別的保護。性傾向只是單憑個人的聲稱,客觀上難以驗證,故易被濫用,導致不必要的訴訟,對不認同同性戀的人造成困擾。不認同同性戀的人在一些生活領域如僱傭和租賃樓宇的自由受到限制。反性傾向歧視的立法預設了同性戀於道德上是正確的,把同性性行為正規化。立法造成滑坡效應,為同性婚姻開路。立法造成骨牌效應,將來也可能制定立法禁止歧視其他性傾向或喜好如孌童和性虐待。不認同同性戀的人提出同性戀是不道德的言論會受到懲罰。學校即使不認同同性戀也要使用贊同同性戀的教材。

六、代價

  評估手段在於其成效,而成效不單是看目標是否能最終達致,也要看它所付出的代價是否合符效益和對教會長遠的定位和方向的影響。代價並不單是計算金錢,而是關乎教會內部的團結、教會與社會其他團體的和諧關係和教會在非信徒眼中的形象。更根本的代價是這些因素會否增加教會完成其終極使命的難度。代價實際上會有多大又要視乎外在及內在的規範。

七、外在與內在規範

  外在的規範是指教會所處的社會定下了一些在討論公共政策和法律時的普遍規則。任何人(包括了教會)在參與公眾討論時都得遵守,違者就要付出辯論上的代價。這些規則可分為道德性和程序性的。而社會實際上有一些甚麼實質的規則,要視乎這社會所處的狀況。

  如上所述,香港是一個多元的世俗化社會。公共政策和立法並不視宗教的論據為有力的理據。這不是說教會不能在討論公共政策和立法時提出宗教的論據,而是這樣的論據並不會有很大的份量。反過來這可能使非信徒抗拒這些宗教論據所要推動的價值。問題不是社會是否應該是這樣,而是社會事實是這樣。教會可能認為這樣的社會是墮落的,但除非教會要改變它的定位,不然若教會要影響社會政策和立法就必須把社會的狀況和這外在的規範計算在內。因此教會在影響社會政策或立法時,要能提出一些非宗教性的論據來支持教會所定下的目標(即使該目標是源自宗教性的價值)。

  而程序性的規則是指在提出論據時,這些論據得符合一些社會公認的基本邏輯及證據的要求。超然的宗教論據在討論社會政策和立法時並不能超越這些程序性規則而不需付出代價。

  至於內在的規範,是指教會在某一社會議題所提出的論據會否與教會其他的價值存在衝突,或是教會內部對是否出現衝突存在分歧。

  針對教會反對立法的手段和提出的論據,我會根據上述外在和內在的規範作出一些初步的評估,看這些手段的代價有多大和是否合符效益。評估的第一步是要掌握香港討論公共政策和立法的外在狀況及支持立法者最主要的理據。

世俗社會的人權論據

  如上所述,香港是一個多元化社會,而香港社會也跟從很多西方社會的發展追求人權保障。人權成為討論社會政策和立法時的皇牌。只要人們能把他們的訴求包裝成涉及人權的訴求,那他們的訴求在世俗的道德天平上就會有很重的份量。支持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人就是以人權為最重要的理據。人權要求人人(包括了同性戀者)得到平等的對待。人權也要保障人的尊嚴,而性傾向是涉及人的尊嚴的。這人權的訴求簡單易明,也有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人權委員會的判決為支持,在公眾辯論上已佔得上風。

  教會可能認為性傾向不涉及人權而是道德的問題,但問題是社會愈來愈多人認同性傾向與人權是關連的。教會提出性傾向不涉及人權或同性戀者不需要給與特別的保護而提出的論據,在論述上是觸及支持者最根本的論點,若成功的話的確是可以駁斥支持者的說法。但問題是這進路涉及相當複雜的人權理論及政治哲學,在公眾討論上難以用簡單易明的方法申明立場。此外,即使以這進路,在已經世俗化了及高度個人化的現代人權理論和哲學中,也很難成為主流。我不是說教會不應提出這樣的論據,而只是說教會必須明白這論據在公眾討論上的局限。

  因為支持者是用人權這種皇牌式的論據,任何較低層次的論據在其之前就都會顯得軟弱無力。如提出反性傾向歧視法會很容易被濫用的論據,就是較低層次的論據。任何人的制度都有可能被濫用,若反性傾向歧視法有可能被濫用,那就只需制定設施防止被濫用。另一理據是反性傾向歧視法會使不認同同性戀的人在一些生活領域(如僱傭和租賃樓宇的自由)受到限制。但由於他們所受到的限制不屬於基本人權的範疇,與支持立法者的人權皇牌一比之下,高下立見。提出這樣的論據可能會適得其反,使人覺得教會沒有充份理由去反對立法。

  教會提出「反性傾向立法預設了同性戀於道德上是正確」的論據,在很多人眼中會覺得這實際上是說同性戀並不一定是道德的,甚或是不道德的。但同性戀是否道德(或甚麼是道德)在討論公共政策或立法時是不能建基在單純的宗教觀點上。即使教會沒有明確說出不道德的理據是宗教性的,但若只是提出同性戀是不道德但沒有非宗教性的理據去支持,信服力將不強,這也很容易給人一個印象教會要把宗教的道德觀加緒非信徒身上。

滑坡效應與骨牌效應

  在公眾討論上,參與者都要符合一些程序的要求,論據在邏輯關係和證據上都要達到一定的要求。「滑坡效應」的說法在邏輯上並沒有必然的關係。即使教會引用北美的發展來支持這說法,但也只能提出它的可能性。只具可能性的論據說服力上並不太強。同樣地,「骨牌效應」在邏輯上也是沒有必然的關係。再者,即使教會在提出這論據時已指出不是要把同性戀與孌童和性虐待等同,但一般人沒有太大困難,也不需要用很複雜的理論,就可把同性戀與孌童及性虐待的道德性區分出來。把一個概念推展得太盡,會反過來削弱了本身的論據,給人詞窮理盡的感覺。

  這問題在「不認同同性戀的人提出同性戀是不道德的言論會受到懲罰」這論據上就更明顯了。若立論的事實根據出了錯的話,那整個論據就會崩潰。即使引用現在已有的反歧視法中的中傷條款,只有當一個人因另一人的性傾向而藉公開活動煽動對該人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那才算是違法。若所作出的行為包括威脅對該人的身體或其處所或財產加以損害;或煽動其他人威脅對該人的身體或其處所或財產加以損害,那才會有刑責。單純只是提出「同性戀是不道德」的言論是不會觸犯反性傾向歧視法的。同樣地反性傾向歧視法在適用至學校時,也只會規定學校在收納學生、給予學生獲得或享用學校提供的利益、設施或服務和懲罰及開除學生時,不能因學生的性傾向而有較差的對待。反性傾向歧視法不會迫使學校使用鼓勵同性戀的教材。以這種論據反對立法,使人覺得教會是無限上綱,甚至認為教會不理性。

  至於內在的規範所可能產生的代價,教會內部誠然在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問題上是存在分歧的。反對立法的理據與其他基督教價值如愛、包容、公義等也是存在張力的。

教會將要付出沉重代價

  在這裡我仍難以判斷以阻止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這目標能否成功。但依據我的評估,即使教會能成功地阻止立法,我認為教會將要付出沉重的代價。教會的公眾形象將會受損。教會在內部及與外間團體的和諧關係也會因而被破壞。長遠而言,這可能會反過來使教會在參與有關性傾向的社會政策和立法,甚至其他涉及道德的社會議題的公眾討論,處於弱勢。若教會真正的戰線是在文化上而非法律上的,那現在教會阻止立法的目標代價可能是太大了。

  但從上述的全盤分析,教會還是有其他選擇的。教會在影響社會政策和立法時,方向可以是促使基督教的價值成為在制定社會政策和法律時的重要考慮;或保障教會能繼續自由地奉行基督教的價值。

  目標也可以調校為贊成立法,透過積極參與討論立法的實質內容,爭取一些基督教的價值能成為立法時的重要考慮,釐清歧視的定義和反歧視法的適用範圍,使教會(包括教會所辦的學校)能繼續自由地奉行基督教的價值,宣講同性性行為並不道德的宗教信念。理據是教會有信仰的自由。即使在平等這人權原則下,社會也不能以反性傾向歧視法去強制其他人認同同性戀;或禁止人們基於他們由傳統價值或宗教信仰而來的信念,表達他們不認同同性性行為的看法。不然就會反過來損及其他人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權。

  我重申我並不是認同同性戀的道德的,也不是說教會不應反對制定反性傾向歧視法,而是要提出一個思考框架讓教會能更全面和更長遠地設定一個適切於香港這多元化社會的策略,讓教會參與公眾討論、影響社會政策和立法及完成教會的終極使命。

(分題為編者所加)

(作者為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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