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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反性倾向歧视应否立法?」这议题,我在〈走出划一与豁免的思维困局:探讨反性倾向歧视立法的第三条进路〉(第九二四与九二五期)一文提出一条超越正反的第三条进路。我指出无论赞成或反对一方都假设:如果立法,就一定会以(又或要以)划一甄选准则应用到公民社会各个层面,而宗教团体所享有的只是(或只能)是法律豁免地位。但是这假设都未能同时切实考虑双方的诉求和忧虑,就此我进一步提出一个立法指导原则为出路:与性倾向不相关的领域,应采取划一甄选准则;与性倾向相关的领域,受影响的人士有法律自由──而不是豁免权利──去决定甄选准则。
本文再接再厉,尝试透过审视公民社会不同的组织/领域/机构,探讨同性恋问题的相关或不相关性,进而稍微修正以上的立法指导原则。
一、某些公民社会的领域是不宜作道德价值的斗争
关於公民社会的问题,社会学与政治学已有许多论述,我无意在这里涉足这些学术研究。笼统而言,国家或政府以外所有由公民自发组织的团体/机构都可以是公民社会的一部分,而不同的团体/机构都有特定的目标/功能。当我们回到公司或机构,我们有特定的工作任务要完成,而这些任务,往往与某些道德价值──如性倾向──无关的。如果我是急症室的医护人员,我不能因为知道(或怀疑)病人是同性恋者,就不去抢救。就算与我一起共事的医护人员是同性恋者,只要对方尽忠职守,我也要尊重他(她),不是因为他(她)的性倾向,乃是因为他(她)是一位胜任的夥伴。再者,如果我是主管,我一方面不想见到我的同性恋员工在职场上大谈他(她)与同性爱伴的私生活,惹来我其他下属的不满。但另一方面,我亦不愿意见到我的异性恋者员工细数他(她)的婚姻及家庭怎样美满,他的妻子怎样贤良淑德,她的丈夫怎样才气横溢云云,令那些失婚的同事难堪。毕竟,医护人员的职责是随时候命,抢救病人,任何影响工作环境的和谐,又或令工作环境复杂化、政治化的举措或言行都是不利的,甚至是危险的,因为会破坏夥伴合作关系,阻碍任务完成。而反歧视法例除了达到在性倾向不相关的领域一视同仁、不偏袒的甄选目的之外,其中一个好处,就是规限个人道德的冲动与论断,不让职场政治化,沦为道德与意识形态的斗兽场,影响职场的运作及任务的执行。
所以参与不同机构/活动/领域的时候,就需要先认定机构/活动/领域的主要目标/功能,然後进一步评估到底道德、宗教、甚至性倾向及家庭价值有多相关。面对宗教在西方社会渐趋私人化,甚至是边缘化局面,有论者力图挽回宗教在公共空间(或公民社会)的地位,提出(重新)把宗教信仰公共化(可参考关启文〈公共空间中的宗教:自由主义对基督宗教的挑战〉一文,载於罗秉祥、江丕盛主编,《基督宗教思想与21世纪》〔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二○○一年。〕)。诚然,宗教是重要的道德、文化及精神资源,在公民社会与公共空间应享有一定地位,但将宗教信仰(重新)注入公共空间仍须要谨慎,因为公共空间不是划一的领域,公共空间乃多元的(可参考Nancy Fraser 对哈伯马斯的公共空间论述的批评:“Rethinking the Public Sphere”收录在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 edited by Craig Calhoun〔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1992〕。),是由不同的机构/组织/领域组成,而不同的机构/组织/领域有不同的目标/功能,因此不是所有的领域都适宜高谈某些道德或信仰价值。
一言蔽之,一位好的医生/消防员/警察/新闻从业员不一定是基督徒,也不一定有美满婚姻,私生活也可能很糊涂。但无论是佛教徒、基督徒、无神论者、离婚人士、同性恋者,当进入这些职场/组织/领域的时候,首要的任务是与其他不同信仰,不同价值观人士建立合作夥伴关系,将本分的工作做好,而不是要处处批评对方的信仰怎样错误,又或指出对方的私生活怎样不是,带着清理道德门户的心态,来达到见证信仰的目的。当然,我郑重声明,我并不是说,我们完全不应向同事传福音,我也不是说要随便让公共领域侵占私人空间,我只是说,我们需要谨慎,避免把职场(或公民社会某些领域)当作道德或信仰价值的竞技场。
二、某些公民社会的领域是适宜或应该有道德价值的竞争
然而,在某些公民社会的领域,道德价值如性及家庭伦理是相关的,而且竞争是在所难免的。正如我在〈走出划一与豁免的思维困局〉一文指出,中小学教育、社会工作,以至宗教信仰,必然牵涉道德价值的灌输与传递,所以需要小心处理。而同志团体所提倡的性伦理及家庭观念正与传统理念有很大分歧,所以在这意义下,因不同价值取向,而有不同的对待是合理的,不算歧视。姑且暂时搁置谁对谁错的真理问题不谈,若要在现代多元公民社会的框架内处理这类价值冲突问题,我们只能让不同的道德价值拥有各自发挥的空间,作良性的竞争。例如,同志团体可以自办学校,又或提供另类社会服务,如果异性恋者的父母想把他们的儿女送到同志学校,我们也无权阻止。但是同志团体是不应用法律手段,强迫现行办学团体改变他们的办学价值理念,将备受争议的不同价值观念放进同一教育或宗教机构/团体的议程。正如佛教庙堂不会也不应被迫传扬基督教信息(又或长洲教会不应在太平清醮时踩场),同志团体也不应在性倾向及家庭价值相关的领域,强迫异性恋者接纳同性恋者的性及家庭伦理观念为另一选择而已。
至於谁对谁错的问题,我相信应该在讨论性的公共空间(discursive public sphere)或文化的领域去解决。如果同志团体认为真理在他(她)们那边,那麽是应当通过不同理念的公平竞争,让公众审视各方论证後再作出定案。其实许多反对立法人士对同性恋者的境况不单缺乏了解,而且对同性恋议题只是略知皮毛,人云亦云,所以更有必要让公众多认识。(我亦明白我们不能把同性恋问题过分道德化,可参考拙作:〈从悲剧处境看同性恋:探讨道德伦理以外的信仰境界〉〔第八九八期〕)这也是为何我认为反歧视法不应应用到这些範畴,也为甚麽我强调「与性倾向相关的领域,受影响的人士(或团体)有法律自由──而不是豁免权利──去决定甄选准则」的原因。
当然,有某些机构或领域里,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单是容许的,而且理应鼓励的。举例,让不同理念有公平竞争的机会,是大学教育的理想。而高度的言论自由,是大学教育不可或缺的。大学当然应该保障不同人士免受恶意中伤或滋扰,但是当我们立一条反歧视法例的时候,仍须倍加小心。因为「恶意(严重)中伤」、「煽动仇恨」等等观念除了存在许多灰色地带外,且会容易另某种言论或价值取向变成特权论述,用以打压反对声音,窒息大学的思想自由气息,有大学教育理念,也偏离了反歧视法例的原意:就是针对在不相关的事情上的(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所以在一些需要高度言论自由的领域/机构/组织里,如果有反歧视或禁止煽动仇恨法例的话,也需要相应调整,尽可能收窄应用範围。
三、处理没有特定目标/功能的公共空间
耐人寻味,公民社会某些公共空间,是没有特定的目标/功能,如闹市或海滩。你可以在尖东海傍吃冰淇淋、耍太极、用天文望远镜观星、与心上人漫步等等。这些公众地方要作甚麽用途,很视乎使用者怎样决定。但是否在这些地方喜欢作甚麽,就作甚麽呢?是否可以裸跑呢?是否可以随地「解决」呢?当然不可以。所以就算这些公众领域是没有特定的目标/功能,并不意味甚麽都可以做。
然而,要怎样规範某类行为或言论仍要面对以下困难。一方面当然我们应当有一些普通的条例规範某些出位的行为(如淫亵及不雅行为),但是这类条例要针对所有人,不论是异性恋者或是同性恋者。但如果我们要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比如我们要立一条反性倾向歧视法例:就是任何人在公众地方对同性恋者的亲暱行为说三道四都会可能受到检控的话,那麽为了保持中立缘故,我们也应该有其他反歧视法保护其他的群体。比如,当我们在街上派发福音单张或传福音,遇到有途人不喜欢我们,甚至谩骂,出言侮辱我们,按理我们可以要求立法去检举那些谩骂或侮辱我们的人。而一些令人厌恶的行径,如当众挖鼻垢、讲「粗口」,又或道德义愤,如保钓游行时所喊的反日口号,都可能纳入禁止被歧视条例之列。那麽所有「我很憎X」的言论(X可以是「当众挖鼻垢的人」、「讲粗口的人」、「教徒」、「日本人」等等)都可以成为入罪的理由。但是我相信这样做不单严重侵犯言论自由,而且会有强迫别人接受个人身分及价值取向、以致道德及信仰观念之嫌。「我很憎X」到底是不是煽动仇恨,很视乎实际情况而定,如动机、说话语调、身体语言、受众、诱因、可预料或难预料的後果,说话者的文化背景及价值观等等。正因为其处境性及众多可能因素,若有反歧视条例禁止所有因种族、性别、国籍、宗教、性倾向,甚至「讲不文话」等等的煽动仇恨言论,会削平公共空间的价值多元性及严重限制言论表达。所以按我个人意见,在一些没有特定的目标/功能的公共空间,是不宜有反性倾向条例的,若有的话,也不能要求太严苛,只应针对非常严重的情况,如煽动群众对同性恋者作出身体伤害。其实同性恋者跟异性恋者、有信仰或没有信仰的人士一样,已经受到普通的公民及法律权利所保护。我总觉得,若要真正改变公众对同性恋者的态度,正如前面所述,始终要在讨论性的公共空间或文化领域入手。
鉴於上述考虑,我把我所提出的立法指导原则稍作的修正:与性倾向/家庭价值不相关的领域,应采取划一甄选准则;与性倾向/家庭价值相关的领域,受影响的人士/团体/机构有法律自由──而不是豁免权利──按各团体/组织/领域的目标/功能去决定甄选准则;在没有特定目标/功能的领域,受影响的人士/团体/机构,只受一般公民权利所包涵的准则所保护──假若立法,也只针对非常严重的情况。
结论是:反性倾向歧视应否立法是一个复杂问题,并不只是单纯赞成或反对的立场,因为要视乎立法的细节条文,也须同时兼顾双方的合理需要及诉求,亦要避免或减少法律权力倾斜的情况出现。一个公义和多元的社会,是在不相关的领域,作出一视同仁的对待,但在相关的领域,差别对待是合理的,因为反映不同的价值取向。
(作者为美国华盛顿大学哲学博士,圣路易Webster University 特约教授。文稿寄自美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