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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井夫君這麼詳盡的回應。其實既然大家已有許多共通點,所以嚴格來講,不再是回應而已,乃是找更大的共識。(當然,是否現存的分歧是「小異」──或「大異」,又是另一話題。)
首先談談能否先政府一步在民間引發對立法內容的討論?
我完全同意,現時第三條道路缺乏推廣的渠道,沒有民間組織形成壓力團體,向政府及民間推銷,所以第三條道路的聲音恐怕會流失。而且,如果照現行的兩個選擇的話----就是鋪天蓋地的立法或完全不立法,宗教界所承擔的風險非常大,因為全賴於誰更成功動員,誰可以令更多人表態支持。但是基督教團體也因此要被逼採取一些更加對抗性手段,長遠來講,會破壞教會在公眾的地位及形象。縱使教會成功阻止立法,但所付出的代價──如戴耀廷說(第九二六期)──會相當大。
我指的代價,其中之一就是公眾會認為基督教是反人權,反平等,打壓同性戀者。當然,我們完全不是,但是給公眾的形象,是揮之不去,甚至是百詞莫辯的。我不太清楚民陣擬讓同志團體帶頭拉橫額的事件,是否與最近一連串教會高調反對立法有關,如果是的話,就是其中的fallout。現時人權、平等是「皇牌」論述,反對人權、平等的話已經把自己放到論述的劣勢。我個人的意見,是繞過這些論述,或以其人之道,還自其人之身。
關於怎樣區分領域一與領域二,我承認在某些範疇而言是相當富挑戰性的,我在〈走出劃一與豁免的思維困局〉(第九二四、九二五期)也說過。我也不太清楚以下回應,能否令閣下滿意。關於福音餐廳的例子,我覺得是屬於領域二多過領域一,特別如果你把辦餐廳的首要目標定為傳福音,所以你有自由按申請人的信仰背景作甄選。就像基督教辦的社會服務機構,如提供墮胎人士心靈輔導,相信機構有權要求員工是基督徒。我覺得可以定那些目標為優先,那些為次要,搞清楚以後,便好辦事了。我個人的意見,是如果按照我的建議立法的話,可以附加一些條款,如每五年對法例重新審視一些可能備受爭議性的領域,或留一點釋法空間,處理這些較具爭議性的領域。當然,我不是律師,只是一個愚見而已。
至於井夫君說:「若要立懲罰的法例,則黃君的三層劃分比SODO劃為單一領域已有很大的進步,在平衡不同群體的得與失的計算上,明顯有進步。但筆者仍然主張先採用積極性措施,然後才考慮歧視條例。」我不同意我提出的建議只是一種「進步」而已,我的建議不只是一種權宜之策,為了減少現行鋪天蓋地的SODO版本對社會及教會所產生的不良已影響,乃是同時滿足社會公義(雙方合理權利)的要求﹕就是沒有人應該因為不相干的因素,受到差別待遇。我覺得只是依賴非立法手段去處理同性戀者受歧視問題未免太樂觀,關於這問題,我們已經在網上留言談過了。而且更重要的,就是處理法理上不公平,因為僱主現時是享有(2)〔自由Liberty〕及(4)〔豁免Immunity〕的法律權利,但同志團體一種都沒有。
最後,井夫說:「若非有充份資料顯示在性傾向這一因素下,有組別特別受到廣泛的歧視……」性權會在平機會已拿到數據提供。當然,作為反對派,性文化學會永遠可以質疑這些數據,所以我不大清楚性文化學會要怎樣的數據才滿意。我身不在香港,不便多說。我們以前也談過了,我個人認為,如果是社會公義的事情,是不能單純以數據決定應否立法的。作為美國少數族裔,我深深體會立法的重要,雖然種族歧視經過去幾十年的努力,的確是減少了,但是我覺得是沒有理由因此就撤消種族歧視條例。何況我指的社會公義,是局限於在不相關的事情上作出劃一甄選準則而已,所以我的SODO版本,只是肯定同性戀人士在性與家庭倫理不相干的領域,與異性戀者一樣享有一視同仁權利,再沒有在進一步針對與性及家庭價值相關的領域,而是讓民間社會決定,所以是相當合情合理的。
(節錄自黃繼忠三則於六月十二及十三日回應井夫的網上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