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一:26-27及其它的相關經文一直認為同性性行為是可憎惡的,但沒有清楚告訴我們原因是甚麼。假若我們把問題放在更闊的聖經背景時,不少的釋經書都會指出,其實同性戀在古近東和希臘羅馬世界中都不會視之為一種罪行的,甚至是相當受到重視的行為。以色列人則是罕有的例外。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其實整個舊約都很強調一種以色列人特有的生育倫理,所以創世記一開始指出人的使命之一是「生育眾多,遍滿地面」(創一:28),甚至有聖經學者認為,整本創世記關心的課題就是生育(D. J. A. Clines);舊約世界不錯是以一夫一妻為理想(創二:24),但為了生育的緣故,除了容許一夫多妻外,基本上婚姻制度是兄終弟及的,以確保為男方父系可以有繼承產業的兒子(申廿五:5-12;參太廿二:23-28),也同樣因為這個緣故,俄南與嬸子行房後遺精在地,不給哥哥有後嗣的機會,於是就給神擊殺了(創卅八:8-10)。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對同性性行為的厭惡和視之為罪行,很大部份基於這種生育倫理的,而這種倫理觀又是相對於古近東國家人口較稀少的希伯來人,為了掙扎求存免得絕後而獨有的。然而我們今天無論在信仰或生活實踐上,已經不再採取這種生育倫理,所以我們會進行各種的避孕方式(不過天主教仍保留這種生育倫理而反對避孕),不再依從「生育眾多,遍滿地面」一類的經文,並且也不需要也不會贊成兄終弟及的婚姻制度。還有一點,就是古近東的異教祭祀活動中,同性性行為也是常常被使用作為祭祀儀式內容的,所以進行同性性交的以色列人也有很大危機給引誘離開對耶和華上帝的信仰,因此對舊約的以色列群眾來說,反對這種古近東中相當尋常的性交方式就更顯得有需要了。然而按照新約對舊約條文的理解(如徒十五的第一次大公會議或希伯來書),非猶太人的基督徒是不需要再承擔這類對猶太人獨有的「重擔」的(徒十五: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