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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傾向爭議

明光社對教育界、教會、家庭的負面影響--評明光社《關注「性傾向歧視立法」系列》廣告

提筆,不對,是開電腦寫此文,實在是無法忍耐明光社。明光社向來路線是監察傳媒操守,但他們每週一在報刊上刊登的《關注「性傾向歧視立法」系列》,裡面實在太多誇張、失實、歪曲的資料。如果他們純是作為一種表態和呼籲,我也不會那麼大意見,但如今他們卻居然引導教師、家長去使用這些資料教導下一代,我就不得不指出,他們的做法是令教師、家長去對下一代說謊、去恐同。

明光社打著關注傳媒問題的招牌,卻利用廣告對家長、教師去宣揚不盡不實的資料,其實損害的就是她本身所謂「為混亂的傳媒和社會風氣,提供另類的聲音,為我們下一代的成長,提供更健康的環境,發揮民間組織的影響力,推動公民監察社會的力量」這口號的道德合法性、道德認受性。

社會傳媒有人監管,但誰去監管明光社呢?

最嚴重的,還有教會和基督教教育界,他們不知就裡,完全依賴明光社的資料,把基督教的見證也押了上去。

我只會選取主要幾點反駁,指出明光社在報刊廣告上面說謊。

  1. 我看過兩次所登的廣告,主要信息是,一旦「性傾向歧視法例」通過,牧師不可以引用聖經教導同性戀是罪,學校不可以說同性戀是錯,連家長也可以教導同性戀是罪,認為會損害良心和言論自由。

    這可以說是整個系列最大的謊言。

    SODO的條文,是屬於歧視立法的條文,按照平機會做法,會是以現行的歧視條例為藍本(例如性別歧視條例)。例如反對SODO陣營以為立法後不得宣揚反對同性戀的言論,其實如黃國棟弟兄在《時代論壇》另外一處回應所言,美國根本沒有發生牧師因為單純宣講聖經而入罪的事件。香港通過性別歧視立法多年,不同團體或者人士都可以公然說貶低女性的話而沒有被控告的風險(例如早前詹培忠公然說老婆是「私家雞」)。

    所有的歧視法例針對的,並不是觀感、認同的問題,不論你認為同性戀者是好、壞、對、錯、神聖或罪惡的,都不會構成歧視,任何宗教、個人、團體都可以繼續宣講他們的觀點。甚至,有人可以宣揚「異性戀是罪」也沒有問題,只要停留在他們信仰群體和在不侵犯對方基本權益原則下,任何人說對傷殘人士、女性、男性等(受現行歧視法例保護的)任何侮辱、貶低性說話的人,都不會受到控告。

    香港歧視法所規範的範圍有相當限制。在平機會的網頁,表明歧視法只適用於:僱傭;教育;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處所的處置或管理;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參與會社;政府的活動。根據法律的一致性,性傾向歧視法也會跟隨此模式立法。

    例如大家留意在性別歧視條例中,有特定章節(第四百八十章第廿二條)保障「宗教教士」「以符合該宗教的教義或避免傷害其教徒共有的宗教感情」的特殊情況(因此性別歧視條例不會規管教會是否按立女牧者),我們有理由相信性傾向歧視條例會有相類保障,否則會遭受立法質問疑的。而且立法也不會保護其中一方。

    1. 例如,性別歧視不單單保護女性,如果一個男性覺得他受到歧視,他也可以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提出申訴的。同理SODO不是單單保護同性戀者。它的字眼是「性傾向」,包含了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正如性別歧視條例不是單保護女性的。

    2. 歧視條例絕對不規範言論和觀點的表達,只要該觀點不是煽動人去進行侵犯另一群體的基本權利。一個具體例子,牧師可以宣講同性戀是罪,卻不可以鼓勵信徒去拒絕聘請同性戀者,尤其當涉及的工作並非宗教事務。明光社等所舉的例子,是因為北美的歧視法有矯枉過正的情況,其實是北美法律系統的普遍情況,但不代表香港必然會在歧視法套用北美的情況。

    以香港的現行三條歧視法例平機會網頁看到的例子,顯示相關法例的執行都以條文為準,權力平衡的處理上,並沒有產生「殘疾人士特權」、「女性特權」或「孕婦特權」的情況,就連逆向歧視的問題也沒有發生。

    歧視條例不規管言論,而是針對保護人,即任何人的居住、就業、使用服務和設施等基本人權。而且,黃國棟弟兄以他在外國親身體驗,證實了外國雖然通過性傾向歧視立法多年,牧師仍然可以照常引用聖經指摘同性戀是罪。

    明光社的廣告又表示,學校不可以教導同性戀是罪,必須教導同性戀是好的等等。其實學校可以同時教導同性戀是罪 又同時教導學生尊重他們的人權。學校甚至可以在一課上面教導同性戀是罪,例如宗教科,在另外一課教導同性戀是自然的(生物課)。

    就算因為今日基督教學校裡面,可以在聖經課宣揚創造論、引用聖經說拜偶像是罪,但轉頭在生物課可以教進化論,又可以在歷史、人文科教人尊重別人信仰自由、批判基督教國教時代對異教的迫害。

    外國反歧視立法已經實施多年,真正單純因為宣講聖經裡面指摘同性戀是罪而被控的案例是沒有的。有些人說,立法後「信徒不可再說同性戀是罪(因此舉被視為歧視同性戀者),不可再閱讀有關聖經,甚至不可說同性戀是不道德的」,那是誤導的,最接近的案例 亦只不過一位老師在加拿大一所公立學校裡宣揚歧視信息而被開除,判詞列明那老師有權在其他場合以公民身份發表他對同性戀的想法。

    如此類推,甚至輔導同性戀者也不會構成入罪的理由。

  2. 採取了偏頗到所謂「性傾向」的定義

    明光社廣告的基礎,是把「性傾向」的定義模糊化,把例如人獸交(bestiality)、孿童辟(pedophile)、亂倫(incest)等屬於「性取向」(sexual preference)或「性行為」(sexual behaviour)的範疇都納入所謂「性傾向」的定義,除了把定義模糊化,更加製造一個把同性戀人士妖魔化的效果。實質在學術上面認同明光社的說法的,根本只有一個所謂sexologist,到底代表性多大呢﹖

    美國有十三萬會員的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定義如下﹕

    Sexual Orientation is an enduring emotional, romantic, sexual or affectional attraction to another person. It is easily distinguished from other components of sexuality including biological sex, gender identity (the psychological sense of being male or female) and the social gender role (adherence to cultural norms for feminine and masculine behavior).

    Sexual orientation exists along a continuum that ranges from exclusive homosexuality to exclusive heterosexuality and includes various forms of bisexuality. Bisexual persons can experience sexual, emotional and affectional attraction to both their own sex and the opposite sex. Persons with a homosexual orientation are sometimes referred to as gay (both men and women) or as lesbian (women only).

    Sexual orientation is different from sexual behavior because it refers to feelings and self-concept. Persons may or may not express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in their behaviors.

  3. 隱瞞NARTH美國國家同性戀研究及治療協會的資歷

    如果單看名字,外行人必定被這個組織的名字嚇到,以為他們是美國國家所成立科研機構。實質這個機構根本和美國任何政府機構沒有任何關係。她只是由不足一千人組成的一個小圈子協會。

    NARTH的會員雖然都屬於心理醫療專業人員,但其實美國兩個主要心理醫療專業人員學會,即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APA,會員150,000) 和American Psychoanalytic Association(APsaA會員3200),而美國本土和足足有477,000萬心理醫療專業人員,在數目比較下,他們人數只佔全美國的心理醫療專業人員(精神科醫生、心理醫生)不足百分之一。因此根本沒有足夠代表性。

    有人或許以為他們是美國國家專門研究同性戀心理的,其實不然。他們與美國政府無關,沒有任何聯邦或者州政府資助或者授權,只是他們自吹自擂。

    在性傾向的立場上面更是和美國最大的專業機構APA與APsaA完全相反。APA與APsaA是人為同性戀傾向是無需要改變,也沒有好的方法改變。NARTH 所以得到明光社青睞,是因為那些如明光社一樣保守派的基督教派只能夠找到一個名字聽來像心理醫療專業團體有所謂研究報告支持他們的立場,而不一定因為NARTH 在研究同性戀心理有任何過人之處。NARTH其實沒有任何它的會員在任何權威性的心理醫療專業學刊出版他們的有關學術論文。論學術權威他們根本比不上APA/ApsaA。

    NARTH 在引用其他學術刊物的手法,也有不良記錄。他們的主席Charles Socarides曾經在一次法律訴訟上面,歪曲了 APsaA對同性戀傾向的立場,要誤導人相信 APsaA在同性戀傾向立場和 Socarides是一樣的。他引用 APsaA在一九六八年的資料,而不理會APsaA在一九九○年更新的資料。為此他收到了 APsaA發出的律師信。

  4. 廣告NARTH的調查報告部份,對同性戀可以改變的結論是不可靠,數據是人為扭曲做出來的

    他們引用的一個調查報告,好像蠻有權威似的,但報告本身的可靠性是受到多方質疑的。廣告引用的報告,是 NARTH(此組織的背景和學術權威也是有質疑之處,上面已經交代)於一九九七年發表的。此報告的問題:

    1. 沒有經過同行的評核(peer review)﹕外行人大概不知道,任何學術性報告如果要在權威的學刊發表,是需要經過同行的評核,以第三方身份確保內容是中肯、研究方法是合理(例如調查的抽樣是隨機而非人為操控)、調查方法沒有引導性等等。此報告, NARTH對研究的方法和對結果作出干預,而結論是支持 NARTH 他們對同性戀傾向是可以改變的立場的。明顯這報告也有所謂利益衝突的情況出現。

    2. 報告所調查的對象資料,是NARTH 本身的會員提供的,有很多案例都NARTH偏向選取「成功」的案例。正因為NARTH和會員們已經有預設立場,是堅持對同性戀傾向是可以改變,報告的取樣就大大傾向他們期望的結果,就是要得出「大都能成功改變了性傾」的結論。他們有沒有真的隨機取樣,而是否傾向選取「樣版」做數是非常成為疑問。由於報告沒有經過 peer review,報告的中肯性是有問題的。而且NARTH也沒有長期的跟進研究對象在今日是否仍然是異性戀,報告最多只可以反映他們所謂的治療方法的「短期成效」,而根本不能夠難斷言那些人已經根本把同性戀傾向徹底改變過去。

    3. 研究對象裡面,百分之六十三仍然在接受治療當中,就把他們算為成功案例。

    4. 研究對象裡面,有不少其實是雙性戀,有機會是他們只是暫時抑壓自己的同性戀性慾。

  5. 「同性戀行為有甚麼影響」部分隱瞞事實

    此部份是嚴重的敗筆。這裡聲稱「同性戀者普遍較多會受到孤獨和沮喪的困擾,較多會濫用藥物及酗酒,以及較多會有自殺傾向」。這個聲稱犯上很重要的邏輯討論法則,即排除證據謬誤(Fallacy of Exclusion)。這個聲稱故意把重要的證據隱藏,以得出不同的結論。因為引起孤獨、沮喪、濫用藥物酗酒、自殺傾向等有更多因素,同性戀行為未必是決定性的。而且,更多社工、輔導專業人員,都認為迫使同性戀者走向自殺之路的,是宗教人士對同性戀者過分的道德審判,引致同性戀者對自身感到厭惡、憎恨自己,以致最後在這種壓力下自毀。任何一個本來心理健康,對自己有合理形像的人,如果經常都有人教導他們憎恨自己、經常有人逼自己改變(去迎合他們),心理怎不會出問題呢?(我不贊成同性戀,但如果用錯誤的方法迫他們改變而最後導致他們自毀,那麼逼他們改變的人也難辭其咎)

  6. 此廣告企圖引導讀者以為美國只有 NARTH對同性戀心理才有權威,只有他們的研究才可靠。其實 APA已經有他們相關的資料。除了故意引導讀者錯誤依賴權威,他們也隱瞞其他有關資歷,不容許讀者知道全部討論,把重要的證據隱藏,以得出不同的結論。

  7. 隱瞞了 Dr. Spitzer 的報告細節。所謂魔鬼最懂得利在細節,例如在細節裡面加入想不到的地雷,或者在此例子,忽略重要的細節。Dr. Spitzer在他的報告說66% of the males and 44% of the females had arrived at "good heterosexual functioning." 但明光社卻在此為Dr. Spitzer的報告背書,聲稱性傾向有明顯的改變。最嚴重的問題是,Dr. Spitzer的研究報告的二百名對象,全部是保守派和NARTH選出去給Dr. Spitzer研究的,分別是43%和23%,即達到66%的研究對象是經過某程度選擇的樣板而非高度隨機抽樣。由於全部是保守派和NARTH選出的人都有可能是他們挑選的成功例子,大大影響研究的可靠性。報告有幾個細節,其實和明光社所聲稱的效果有矛盾:

    1. 報告裡面,有一百四十三個男性接受了 Dr. Spitzer訪問,一百一十二人承認有自瀆的習慣,那一百一十二人中,超過一半人承認自己自瀆時候的性幻想是有同性戀的性幻想,而一百一十二人中,三份一人自瀆時候是完全沒有異性戀的性幻想出現(換言之,在性交行為上,對象是異性,但實際內裡面他們的傾向仍然是同性戀)。

    2. 報告取樣太少。NARTH提供有四十六個研究對象給 Dr. Spitzer,NARTH 有會員約五百人,如果每年他們每人處理的同性戀輔導個案有五十人,而當明光社說治療需要四到五年時間,我們應該取過去五年的個案。那麼一看,五年的處理個案有十二萬五千,就算減半,也有六萬二千五百,只提供四十六名,取樣是否太少呢?那個是否 representative sample 呢?這屬於輕率的歸納(Hasty Generalization)的謬誤,因為用作歸納總體的樣本太少了。

    3. 明光社沒有提及Dr. Spitzer幾個對此調查的評論,表明報告的嚴重局限性,影響了報告的可靠性:

      1. "Our sample was self-selected from people who already claimed they had made some change. We don't know how common that kind of change is. . . . I'm not saying that this can be easily done, or that most homosexuals who want to change can make this kind of change. I suspect it's quite unusual."

      2. "I suspect the vast majority of gay people would be unable to alter by much a firmly established homosexual orientation."

      3. "...the kinds of changes my subjects reported are highly unlikely to be available to the vast majority [of gays and lesbians]... "[only] a small minority -- perhaps 3% -- might have a "malleable" sexual orientation." He expressed a concern that his study results were being "twisted by the Christian right."

        http://www.religioustolerance.org/hom_spit.htm

  8. 明光社隱瞞聲稱可以「改變同性戀」傾向的治療方法的危險。聲稱可以「改變同性戀」傾向的治療方法稱為 reparative therapy或 conversion therapy,已經被美國兩大心理健康專業機構他們的相關機構所楊棄。Reparative therapy 所以引起極大爭議是因為它完全沒有經過任何科學化的臨床證明它是沒有害處的。

    這些機構宣稱(利用「處理過的」調查數據證明)能夠醫治好人性傾向的心理/精神問題,但完全不像醫生、醫院受到管制,發生什麼意外,這些機構是不需要負上責任的。如果父母交自己子女給他們,如果子女不幸自殺,這些機構會把責任推倒孩子或者父母身上,完全不需要「上身」。倡導這種療法的,是一個完全沒有醫學、心理學、精神科訓練的人利用舊的心理學、精神科資歷作的,連任何臨床數據都沒有就推廣給人。

    目前所有推動這些治療法的機構,都不會繼續跟進他們的個案。在所謂個案聲稱已經「成功改變性傾向」後,記錄都沒有得到保留,外人根本不知道治療法是否達到長遠效果,也不知道這些個案之後有沒有惡果產生,專業團體或者監管機構是無從得知這些療法的真實性有多可靠。

    但美國兩大心理健康專業機構已經指出這些治療法的害處有:

    1. 接受治療者回家後,認定是父母引起他的同性戀問題,結果責怪父母,和父母反目(很多這些機構的理論都聲稱同性戀是父母不當教導所致)。

    2. 治療過程和結果,引起接受治療者抑鬱,甚至自殺。

    3. 參與這種療法的,以外國而言,並非出於自願。往往是他們家庭、朋友、教會對他們施以壓力,要他們改變性傾向才接受他們返回群體。在巨大壓力下,這些接受治療的人或會宣稱「已經改變」去換取認同。Dr. Spitzer 在他訪問部份這些過來人發現,他們在進行性行為或者自瀆時候,居然仍然有很多人性幻想對象是「同性」,而非他們的婚姻伴侶。

    對這種療法表示嚴重質疑的有來自各方的專業機構

    結語

    我身為基督徒,信仰立場上當然不贊成同性戀行為,也認為可以的話,應該用已經證明有效的方法,在他們自願下、不需要迎合群體壓力下,去嘗試看看他/她是否可以改變 (我沒有排除部份同性戀的情況是可以改變,因為其成因可能是非生理性的) 。

    但當基督教為了宣揚反對同性戀的立場而使用這種在 intellectual integrity、factual truthfulness、logical soundness 上面都不能夠通過的手段,我是痛心疾首的。

    更加令我憤怒的是,我對該系列廣告的質疑,其實過去年多我在網上討論曾經不厭其煩的多次提醒,希望明光社可以改善他們的方法,他們卻好像沒有看見,居然一再重覆,甚至動用他們不多的資金去刊登廣告(此廣告所費應該不菲),去宣揚如此多問題的資料,浪費金錢所為何事呢?

    我並非獨立一個人對他們手法提出質疑,其他人士例如一位美國就讀的博士生、一些立場保守的信徒,也不能夠認同他們在所謂「反同運動」上面的手法,以至要和「反同運動」劃清界限。

    我算是申報利益,明光社部份領導人、發起人和我有一些關係。例如其中一位董事是我自己的主日學老師,一位顧問是替我施浸的牧師,有的對我有恩同再造的恩惠和照顧。要我今日好像對他們反目我並不願意,因為在我心目中,他們有別於部份「反同運動」的領導,仍然是忠厚長者。但我希望他們作為信徒的領導,要清楚這次事件的性質。

    我預計有人會以「忘恩負義、手指拗出唔拗入、拆毀、在不信的人前互相控告」來批評我這篇文章,不過反正我在基督教刊物《時代論壇》裡面我已表明對同性戀行為和性傾向歧視立法的立場,也因此受過激烈的攻擊,我也不會因此不說話。

    我希望更多信徒不要因為教會、教牧的壓力而不表示意見,特別是要監察明光社這個團體。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3.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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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回應162則


      讀者甲 / 2005-08-20 22:07:58.0

      給虞瑋倩 (四)


       






      看到你給在主愛內的回覆中說你在之前的文章曾提過為何神不喜悅人作同性性行為,由於我仍未找到那段文字,你可否再貼出一次呢?



        


      另外,你是否認為神雖然不喜悅人作同性性行為,卻不會不喜悅人思念與同性作性行為呢?




       


      若「同性性行為」不宜作,「同性性思念或慾望」是否亦不宜讓它繼續呢?

      讀者甲 / 2005-08-20 22:05:48.0

      給虞瑋倩(四)


       






      看到你給在主愛內的回覆中說你在之前的文章曾提過為何神不喜悅人作同性性行為,由於我仍未找到那段文字,你可否再貼出一次呢?


       


      另外,你是否認為神雖然不喜悅人作同性性行為,卻不會不喜悅人思念與同性作性行為呢?




       


      若「同性性行為」不宜作,「同性性思念或慾望」是否亦不宜讓它繼續呢?

      虞瑋倩 / 2005-08-19 13:21:42.0

      給閒雲野鶴 / 在主愛內


      Reparative therapy﹐甚至是所謂“是具愛心、關懷、啟迪、重建、鼓勵、支持、諒解、安慰及富情誼的輔導 (包括個人輔導及可自由參與有過來人幫助的分擔支持小組)”﹐其預設都認為同性戀傾向是“病態”﹑“需要改變”的﹐而背後也是基於受到質疑的心理治療理論。


      一下是有關的資料﹕


      http://www.pflag.org/index.php?id=280


      http://www.eurekalert.org/pub_releases/2000-02/APA-tdiw-0302100.php


      http://www.religioustolerance.org/hom_exod.htm


      http://jgford.homestead.com/ (一位曾經參與“輔導同性戀者”機構的人的自白)


      http://psychology.ucdavis.edu/rainbow/html/resolution97.html


      http://en.wikipedia.org/wiki/Reparative_therapy


      最新華盛頓郵報的一個報導﹐一個曾經參加具愛心、關懷、啟迪、重建、鼓勵、支持、諒解、安慰及富情誼的輔導小組的人﹐最後經過24年所謂”回復正常"生活後﹐最後決定承認他根本沒有改變﹐結束了他和妻子26年的婚姻﹕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wp-dyn/content/article/2005/08/15/AR2005081501022.html


      http://www.joekort.com/articles35.htm


      我並非完全認同上面的內容﹐但需要注意是﹐我們根本沒有能力知道明光社和另外一篇所謂牧者“拉撒路" 是否 qualified 去對“治療﹑輔導”同性戀等作判斷。如果他們也不肯定自己是否用準確的資料﹐我們就應該自己另外去網上﹑去其他醫療專業人士求教﹐不要單單依靠他們 (明光社﹑性文化學會﹑教會牧者等)的說話。


      從幾方面我們需要注意﹕


      1) 這些提供所謂“是具愛心、關懷、啟迪、重建、鼓勵、支持、諒解、安慰及富情誼的輔導 (包括個人輔導及可自由參與有過來人幫助的分擔支持小組)" 是否具有足夠的相關專業資格 (例如正式的輔導訓練)


      2) 這些機構是否受到足夠監管﹐將來出事我們可以追究﹖


      3) 這些所謂治療﹐是否有長期效果的呢﹖如果很多年後﹐例如20年後失敗﹐大家可不可以追究呢﹖(例如錯以為丈夫已經“復元”的妻子﹐可否向這些機構追究)

      虞瑋倩 / 2005-08-19 13:06:27.0

      反問“在主愛內”


      我關心的就是﹐如果出事﹐這些“愛心輔導”人離開同性戀行為的機構﹐是否會承擔責任﹐還是一出事之後就拼命為自己開脫﹖


      和報紙報導的“自我提昇”課程一樣﹐這些提供服務的機構根本沒有任何法制監管﹐有事的時候﹐受害人/家人只有自求多福。


      你只是憑你認識數個過來人的經驗而已﹐但香港欠了完整的調查數據。假定同性戀人口是總人口的 3%﹐香港便已經有十八萬人﹐問幾個成功個案根本沒有意義 (statistically)。就是你強調這些“愛心輔導”和“治療”不同﹐其實大部份也是明目上面的分別﹐其背後假設仍然都是強調“治療”﹑“改變”  (其實  reparative therapy 和 conversion 是一樣的東西)。


       

      虞瑋倩 / 2005-08-19 12:42:22.0

      回應好奇一問



      哪你會否支持「自殺傾向歧視法」、「暴力傾向歧視法」、「犯罪傾向歧視法」、「性格歧視法」、「身裁歧視法」、「體重歧視法」、「外貌歧視法」?





      原因為何?


      你心目中上面的歧視法目的為何﹖內容是什麼呢﹖你覺得歧視法是什麼呢﹖


      你問之前﹐最好先去平機會網頁﹑香港法律網頁等查查。最少都該理解一下什麼是“人權”﹑“民權”等概念。




       



      社會越多歧視法,不等於社會越平等和平,反而極有可能造成社會分化,變成你告我、我告你,你要立法我要立法的局面。最後反而是一個沒有愛的社會。


      沒有人話過歧視法是消除歧視﹑令社會更和諧﹑有愛的唯一途徑。歧視法是一個手段去令人﹐縱然是心裡面不認同/討厭某些人﹐也不可以用不當手段 (在居住﹑使用設施﹑就業﹑提供服務等)去為難人家。


      廣義說﹐整個法律主要作用根本不算推廣愛﹑和平﹐而是維持社會穩定﹑保障個人財產權益等。不要把教育的作用全部都推到法律上面。


      但如果有人受到歧視﹐而沒有法律保護﹐那些人權法下面保證的人權 (例如居住﹑就業﹑教育等)就變成形同虛設。沒有法律依據的話﹐有人因此受到不公平對待﹐就沒有適當渠道取回公道。教育和法律是互相補足的。

      虞瑋倩 / 2005-08-19 12:36:58.0

      答詢問虞瑋倩 (五)


      數據未可以告訴我們﹕


      1) 整體HIV感染的人口分佈﹕其實如果按照性傾向人口分佈﹐異性戀的HIV 人口比同性戀更加高﹐故此文章有誤導人認為只有同性戀行為才是散佈HIV病毒的途徑


      2) 其他因素﹐例如這方面的衛生教育普及性對數據的影響。中國方面﹐對AIDS這些病的了解非常少﹑資訊不足﹐人不懂得預防﹐這也是感染人數偏高的原因


      3) 隨AIDS/HIV 資訊普及﹐到底如何影響感染人數﹖那麼之前未有懂得方法而傳染後經過潛伏期的數字﹖


      這些數據並不能夠提供完整的資訊。

      虞瑋倩 / 2005-08-19 12:35:10.0

      答詢問虞瑋倩 (四)


      No comment.


      口交是異性戀也會做的﹐如果按照明光社廣告的邏輯﹐異性戀已經有公共健康威脅﹐故此政府要立法規範性行為了。

      佚名Anonymous / 2005-08-13 15:41:02.0

      一些資料給閒雲野鶴


      以我有限所知(如有錯,請指正),reperative therapy其實源於心理學裏面的精神分析學派。治療師相信同性性傾向是因為成長過程中的性別特質混淆所致。故治療亦著重這一點。詳細可讀︰


      http://www.narth.com/docs/cases.html

      閒雲野鶴 / 2005-08-12 09:38:59.0

      虛心請教各位有關reparative therapy


      看見各位激戰連場,對小弟這種不諳學術的人來說,真是大開眼界,歎為觀止。可惜雙方都動了氣,否則真理當可愈辯愈明。小弟深信無論是虞小姐還是得閒兄,都是關愛同性戀者的人,後者希望同性戀者得改變,前者不希望同性戀者接受治療時反遭傷害,都有慈悲之心。小弟對同性戀一事,雖然不同意,但自由社會,別人喜歡怎樣做,只要不傷害人,我都尊重。但若同性戀者希望改變,無論是基於信仰理由、社會壓力、個人因素,我都認為應該要盡力幫忙。就好像於我這種舊派的人而言,覺得女孩子略為豐滿,其實也蠻可愛,但女孩子若是想減肥,只要不傷害身體,我也支持。小弟這種模稜兩可的態度,希望不要貽笑大方。


       


      小弟有幾個問題想請教諸位,希望不吝賜教。說話中若有什麼愚昧之處,也請諸位原諒,好言相向,否則小弟可不敢再度留言呵。


       


      諸位談來談去的reparative therapy到底是啥?以我門外漢的知識,心理治療不就是好像《無間道》中梁朝偉躺在躺椅上,陳慧琳在旁跟他聊聊天那回事嗎?如此這般,頂多是療效不顯著,焉何會至情緒抑鬱以至自殺?小弟實在深表懷疑,還是reparative therapy是另一回事?可否詳細告之reparative therapy的治療方法?


       


      小弟有一朋友,退休後閒著無事,竟鬧出個抑鬱症還是恐懼症,後來因為恐懼治療,竟然一死了之。若是如此,則是人有問題,而不是治療有問題。故此,諸位也許要分辨清楚,到底是否干治療底事,否則因噎廢食,更是害苦了那些尋求治療者。


       


      又或者,reparative therapy仿如化療,是置諸死地而後生之療法(當然,還請告之療法之詳情),那麼,則是一場賭博,若不事前通知,願者上釣,實屬不仁,難怪虞小姐如此激憤。然而,小弟不是同性戀者,不知他們是樂在其中,還是苦不堪言,大概兩者皆有,後者若是甘願一試,我等也應善頌善禱。當然,reparative therapy不是化療,為何如此凶猛?小弟實在滿心疑竇。得閒兄說兩個APA很政治化,未嘗沒有可能,蓋深知文革險惡之人,就知滿口科學專業之人,有時才真箇是牛鬼蛇神,小弟還不至於因對方掛個專業銜頭,就唯唯諾諾,不敢挑戰。誰有真憑實據,小弟就相信誰。


       


      小弟又想,會否reparative therapy有多種,有些有害有些無害,那麼只須擇其善者而從之,其不善者而棄之,不就造福人群麼?阿邦兄提到基督教的治療方法,原來是唱詩、祈禱、讀經、分享而已,一切只賴我主恩典(不知有否記錯)。若是如此,真是值得宣揚,更可傳揚天父大能大愛。


       


      此外,醫學方法,日新月異,特飛猛進,過去以為不治之症,如今已有解救。得閒兄說APA自家不做研究,又否認別人的研究,如此真有抱殘守缺之嫌,雖然自以為為名門正宗、武林盟主,卻可能不敵逐出師門者的靈犀一劍,還誣稱對方是邪魔外道、武林敗類。


       


      總而言之,小弟覺得若有苦不堪言的同性戀朋友,希望得到改變,吾等自當戮力助之,何況天無絕人之路,耶穌基督也願救助苦厄者,這點相信虞小姐也同意。若是治療既無療效又有危險,徒添苦厄者之怨恨,則萬萬不可為之,這點相信得閒兄也同意。


       


      當然,小弟自是希望有關療法能精益求精,盡力減去其害處,救助我弟兄中最小的一個。誠心所願。


       

      (小弟不習慣留言,諸位回答後我若未言謝,還請原諒。)

      在主愛內 / 2005-08-12 08:49:52.0

      互相分享和探討 (3)


      瑋倩:


       


      關於同性性傾向轉變輔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有一些不同的見解,很希望能與你分享。


       


      首先,我不是輔助同性性傾向轉變的輔導者,亦非任職於任何輔導機構的。我是因認識到一位同性性傾向得改變的過來人朋友,從而得知其接受的同性性傾向轉變輔導是具愛心、關懷、啟迪、重建、鼓勵、支持、諒解、安慰及富情誼的輔導 (包括個人輔導及可自由參與有過來人幫助的分擔支持小組),而不是會傷害求助者心靈的 治療


       


       臨床治療 具愛心的與求助者同行掙扎路及使求助者隨時可得聆聽與支援的那種輔助改變的輔導其實不完全相同,而基督教志願機構所辦的同性性傾向轉變的輔導多是屬於後者,及求助者若不想繼續接受這種輔導幫助的話,是可隨時不再繼續的。強把這種 愛心同行的輔導 說成是會致人抑鬱甚至自殺的危險 治療其實是甚不公允和危言聳聽的。正如接受戒毒、戒賭等輔導(無論起初是為自己益處還是為滿足家人或其他人期望等而接受輔導)都會有沒成功的例子,但我們總不會把其參與卻沒成功的輔導,說成是個會致人因為沒有改變得到而令人會有抑鬱和自殺危險及不應鼓勵的 治療


       


      至於以自瀆或性幻想的對象去衡量同性性傾向轉變輔導的有效性,我也同意,而且我知道同性性傾向轉變的輔導也有處理這方面的問題。撇開自瀆或性幻想本身(若對象並非自己的配偶)會涉及思想上的姦淫、沉溺甚至行為等不提,其實若當事人真徹明白同性性行為本身可帶給人於身體和心靈等方面怎樣不健康的影響,亦會樂於選擇戒除,雖然這須要一個過程,但卻是有成功例子的,我的那位同性性傾向得改變的過來人朋友是其中之一 (當然我們可對任何過來人或甚至對任何人都指為是說謊的人和別有動機,但這是可悲的)


       


      在主愛內

      讀者甲 / 2005-08-12 00:23:03.0

      給虞瑋倩 (三)


      看到你給在主愛內的回覆中說你在之前的文章曾提過為何神不喜悅人作同性性行為,由於我仍未找到那段文字,你可否再貼出一次呢?


       


      另外,你是否認為神雖然不喜悅人作同性性行為,卻不會不喜悅人思念與同性作性行為呢?


       


      若「同性性行為」不宜作,「同性性思念或慾望」是否亦不宜讓它繼續呢?

      得閑人 / 2005-08-11 22:13:00.0

      再看回覆,有點混亂,抱歉


      重看自己寫的回覆,部份內容混亂。但不少問題早前已作答。


      NARTH的研究有不少限制,但加上Spitzer的研究,兩者對性傾向能改變提出了有力的證據。Spitzer也是被自己的研究所說服,他做此研究時原是認為不能改變的。其實1970s前一直有性傾向改變的文獻,但經APA宣告新的立場後,就一下子停了這些研究,直到最近,才再次出現。


       

      得閑人 / 2005-08-11 18:16:31.0

      補充


      補充問答


       


      1)      gay affirmative therapy已經有足夠科學研究證明有效﹑安全﹐可以廣泛使用﹖


      2)      已經有足夠科學研究證明gay affirmative therapy能夠令大多數求助者接納自己的性傾向﹖


       


      Spitzer說兩條皆否。但無人用「是否已經有足夠科學研究證明有效﹑安全」來作為gay affirmative therapy是否可以廣泛應用的條件,這些條件是盲辯第五式。因為要把一個goal判斷是否安全,是否有效,根本就是問錯了問題。


       


      不少人問這問題是因為先假設了(所有?)同性戀傾向皆是先天的,強例改變是違反自然,也不會成功。但同性戀的先天(決定)性仍然未有堅實證據,一般相信是先天與後天因素相互影響下產生的結果,而後天與先天因素的影響性比重如何,更是未知之數。

      得閑人 / 2005-08-11 16:48:32.0

      再再...答盲辯者


              過去已說了太多不同意盲辯者的話,其實本人也同意她的一些地方。第一,明光社對性傾向的定義脫離了主流定義,雖然明白他們要挑戰主流定義的任意性,但任何評論若連基本的題目的定義也不能溝通,是難以進行有意思的討論。因此本人認同性傾向與性異常之間的區分未必有任何科學的理據(也見過sexologistpsychiatrist對性傾向的不同理解,現在有所謂zoophile,過去卻很少以這作為一種身份,當中有人既對同性與異性皆無興趣,只對動物有興趣,因此在現行的性傾向中是不能歸類!),明光社要異議也無不可,但應盡量採用主流詞彙。再者,部份reparative therapy的手法的確有嫌疑,從事這種治療的人也有批評:諸如應許只要有決心便一定成功(無決心一定不成功是真的,明光社的廣告也只是指出必須條件而已),又或者牧者認為若失敗是因為倚靠神不夠誠懇等等。但不同意把這些歸在reparative therapy(或明光社)頭上。


      現回應盲辯者提出多次,本人也回答多次的問題。(盲辯第一式,忘記背後,人家答了當人無答。) 許多重覆的資料恕不再列出,亦不能重覆討論細節,如有疑問請參過去的許多貼文。盲辯者一味懂提問,不懂作答,這其實也是一種盲辯的方法,姑且稱為第七式「只問不答」。


      1) reparative therapy 已經有足夠科學研究證明有效﹑安全﹐可以廣泛使用﹖


      Reparative therapy是一個goal,像戒煙,戒賭,戒戀童等。因Reparative therapy仍隱含異性戀為唯一合(理、合道徳、合xx…)的性傾向,所以已有人棄用該名稱,但因該名稱已習慣使用,因此許多討論沿用該稱乎。Reparative therapy是否有科學研究證明有效,當事人report有效,許多研究都要聽信當事人的report,尤其心理研究,正如比較戒酒戒煙等等。但以甚麼治療方法進行reparative therapy,使之成功率能夠提昇,避免使用不合適的技巧(例如使用電擊、引導作嘔等等),以致那些技巧造成傷害,則仍然是從事這類therapy的人的一個研究焦點。有人批評Spitzer的研究集中研究改變,但沒有研究甚麼造成改變,因而指Spitzer的研究沒有為reparative therapy的有效性作出確定。這批評是技術性上對的,但也同樣可以用在戒煙、戒賭之上。因一個求助者經過一個心理治療的過程後,作出了改變,也同樣不一定由於該治療。這技術性上的問題,即甚麼治療過程或治療技巧更能幫助人改變,是另一個問題。Spitzer的報告也指出,由於幾乎沒有可能做control experiment,所以要評估治療的方法是暫時沒有可能的。但請問,若是問reparative therapy是否可以改變性傾向,除非Spitzer的樣本裡所有被改變的個案,都與他們所接受的治療完全無關(這個可能性沒有被任何嘗試挑戰Spitzer的科學結論的人提出過,盲辯者若要提出,也是可以的。盲辯者可以說這是邏輯上可能的。)因此,Spitzer的研究那麼重要,也那麼政治不正確。指稱reparative therapy(即改變性傾向)per se是造成傷害原因,是沒有科學根據的斷言。因此,問reparative therapy是否已經有足夠科學研究證明安全,就如問是否能證明所有戒賭的治療都證明安全一樣,是過份的要求。任何的治療方法都應與求助者的綜合情況配合,因一個求助戒酒的人,若同時有depression,那治療該求助者戒酒的方法便與治療另一位沒有depression的求助者不一樣,若治療手法出了錯,引起了一些傷害(例如自尊降低,自我嫌惡),究竟問題出於嘗試戒酒呢,還是嘗試用某一種方法幫助該求助者戒酒呢?不少用於改變性傾向的治療手段,例如re-framing, cognitive-behavior therapy等等,也同樣用於其他的治療。我不是行內人,只能說皮毛。至於廣泛使用的問題,明顯盲辯者仍把reparative therapygoal與其手段混淆,只有手段可以問廣泛使用與否。我已不只一次指出,把改變性傾向這goal本身與傷害掛勾,連最近一次的harm的研究(若有再新,可以告之,我會去讀一讀再comment,我從不敢連人家的論文也未讀過便說三道四)Shildo and Schroeder2002也沒有嘗試把傷害與這嘗試掛勾。


      2) 已經有足夠科學研究證明性傾向在多數決心改變的人大都能夠改變 (那是廣告裡面的說話)


      引文全句是這樣的「NARTH以兩年時間研究了860個決心改變同性戀傾向的人士,發現他們大都能成功改變性傾向。」這句話完全符合事實,那個研究的確指出這一點,但亦止於這一點。廣告後面接有這一句:「性傾向的改變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一般性傾向改變的過程都需要三至五年恆常的輔導。」指出改變不容易。本人已多次指出同意明光社廣告可以寫得更清楚,免有人誤會改變性傾向的成功率很高(雖然已注明很不容易)。盲辯者由於要解釋明光社的引文為「在多數決心改變的人大都能夠改變」,所以把原先字句所指的那一個NARTH研究在引文中刪去,努力忘記背後,也叫讀者一同忘記背後。可謂一片苦心,為發揚盲辯精髓,多次演練開示。


      2) 明光社引用的NARTH report 是否可靠﹑可信﹑足以證明 (1) & (2)


      上面已解釋了。Spitzer也提問,究竟gay affirmative therapy (即跟改變性傾向相反,改變求助者對於同性戀的不接納)是否同樣需要證明安全、有效才可以從事。因為同樣有數據指gay affirmative therapy(注意,這也是一個therapeutic goal的統稱,有許多治療方法,因求助者的人而異)造成傷害,也有不成功的個案。Spitzer問,究竟為何APA要針對reparative therapy而提出那些審核標準?那是一個雙重標準。


      3) 明光社引用的 Dr. Spitzer report 是否可靠﹑可信﹑足以證明 (1)  & (2)


      當然可信,只要止於Spitzer自己所作的結論。若盲辯者自己跳出人家自己的結論,自己亂七八糟地指甚麼取樣問題等等,則對盲辯者的結論自當存疑。


      4) NARTH 是否一個可以相信﹑有足夠專業能力去證明性傾向可以改變reparative therapy 是安全有效的機構﹖


      關於reparative therapy相信已足夠澄清了,一個goal不能夠講安全與否。請參上文。至於NARTH,由於既有的專業權威失效(APApeer review),難從一般的量度準則判斷NARTH是否權威,是否有「專業能力」(盲辯第四式)。但NARTH從事這種研究十多年,對於從事這種治療的人來說,是一個很具參考價值的機構(就算反對reparative therapy的人,像Drescher,都要揀NARTH的研究來回應)。對NARTH的評價應針對其研究的科學結論,不是針對在一政治氣候敏感的環境下,NARTH與「權威」機構的立場不一致性。(盲辯者原文第三點)


      5) 明光社是堅持傳媒操守﹑名字係  "Truth and Light“﹐還鼓勵教師﹑教會使用不可信﹑不可靠的報告﹑去對還存疑的東西宣揚為肯定﹐是否應該受到指責﹖難道這不是對教會﹑教育界有負面影響﹖


      若一篇廣告內容未盡完善,要視乎其偏差的嚴重程度才能判斷應否受到指摘。同意廣告內容可以改善,但未至於要嚴厲指摘,且用種種不合理的理由discredit她,以及一併不盡不實,不負責任地指摘NARTH,弄錯Spitzer的研究(可能在撰文前根本就沒有看過,靠路邊消息左抄右抄),便胡亂批評一番,這些都是毫不合理的做法。關於性傾向歧視條例,本人認為要視乎它怎樣立,才能判斷它會否危害言論自由,若按殘疾歧視條例的方式立法,則很有威脅性。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其他範疇,就例如是否會造成對某組別的特殊保護而間接令未受特殊保護的人站於不利位置,則是兩位黃博士跟關博士的辯論,本人願聞其詳。兩立黃博士對關博士的回應都表示正面,不像閣下的留言那麼兇,關黃下一輪對話相信將更精采。


       

      好奇再問 / 2005-08-11 14:23:32.0

      問虞瑋倩


      哪你會否支持「自殺傾向歧視法」、「暴力傾向歧視法」、「犯罪傾向歧視法」、「性格歧視法」、「身裁歧視法」、「體重歧視法」、「外貌歧視法」?



      原因為何?



      社會越多歧視法,不等於社會越平等和平,反而極有可能造成社會分化,變成你告我、我告你,你要立法我要立法的局面。最後反而是一個沒有愛的社會。

      (Anonymous) / 2005-08-11 13:58:34.0

      詢問虞瑋倩 (五)


      我也曾看過以下一段話,你對這段話有甚麼看法呢?


      QUOTE
      對於有人說,無論同性戀者或異性戀者都有濫交的人,若從感染愛滋病病毒 (HIV) 的數字來看,更可見異性戀者有性濫交情況的比率是較同性戀者為高。然而,這是否事實呢?按多方數據的顯示都並非如此,且恰恰相反,和差距很遠,以下是一些海內外的數據和分析。


      中國衛生部於2004年11月底與聯合國中國愛滋病專題組共同發表一份研究報告,指出中國當時約有500萬至1000萬男同性戀者 [註2],而處於性活躍期的男同性戀者約佔性活躍期的整體男性2%至4% [註3],及處於性活躍期的中國男同性戀者愛滋病感染率約達1.35%,男同性戀者在中國愛滋病高危人群中居第二位,僅次於注射毒品人士。此外,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調查,中國超過一半男同性戀者有多個不同性伴侶,最多者達100個以上。[註4]


      至於香港特區方面,根據衛生署的公布,香港於2004年共有268宗感染愛滋病病毒 (HIV) 的新呈報個案,其中107人是透過異性性接觸受到感染,65人透過同性或雙性性接觸受到感染,21名為注射毒品人士,其餘75名因資料不足而未能界定其受感染的途徑 [註5]。若單從數字看,107人透過異性性接觸受到感染,當然較65人透過同性或雙性性接觸受到感染為多,但若計入男同性戀者只約佔整體人口2.5%這因子 [註6],男同性戀者受愛滋病病毒(HIV)感染的比率卻其實是較異性戀者高約22倍,而且相對於香港2001至2003年間,男同性戀者受HIV感染的比率較異性戀者分別高約12、13和15倍,是有持續與顯著上升的趨勢 [註7],這現象會否表示同性戀者在獲取預防愛滋病的資訊上總會較異性戀者缺乏,還是另有原因,實在是須予正確的瞭解和關心。


      又根據美國疾病控制及預防中心的最新資料:(1) 美國截至2003年底的累計愛滋病 (AIDS) 個案共有929,985宗,首四個主要受感染的途徑依次為:- 經由男男性接觸 (包括雙性性接觸) 受感染的有440,887宗,經由注射毒品受感染的有246,546宗,經由異性性接觸受感染的有149,989宗,經由男男性接觸且注射毒品受感染的有62,418宗 [註8] ;  (2) 美國於2000至2003年間受愛滋病病毒 (HIV) 感染的新呈報個案,按年份次序,經由男男性接觸 (包括雙性性接觸) 受感染的分別有13112、13483、14355及14532宗,經由異性性接觸受感染的分別有10730、10649、10819及10983宗 [註9]。美國是資訊 (包括預防愛滋病資訊) 流通發達的國家,而且對預防愛滋病的教育工作亦已積極推行近20年,卻仍有上述兩類受HIV感染原因的先後排序及其受感染人數的差距,這仍未計入男同性戀者只約佔男性人口2.5%這因子 [註10],若計入這因子的話,其受愛滋病病毒(HIV)感染的比率,在2000-2003年間且分別是異性戀者的46、48、51、51倍,這些都實在有我們不宜及不應迴避、轉移視線或甚至扭曲的啟示。


      [註2]  (1) 以中國於2004年人口約12.9億而言,500萬至1000萬男同性戀者只約佔整體人口的0.4% - 0.8%,但給中國愛滋病傳播帶來的影響卻十分大。
      (2) 假設中國男同性戀者約佔整體人口的百分比是與女同性戀者相同 (雖然這會高估後者的數字),兩者合共則是約佔中國整體人口的0.8%  - 1.6%,而非某些同性戀者團體一宜聲稱的同性戀者約佔整體人口10%,。


      [註3]  “處於性活躍期的男同性戀者約佔性活躍期的整體男性之百分比” 有別於 “男同性戀者約佔整體人口之百分比”,在中國的情況,前者是2% - 4%,後者是0.4% - 0.8% (見[註2])。


      [註4]  有關中國2004年之愛滋病感染情況及男同性戀者性伴侶數目的調查研究報導,參
      -
      http://www.takungpao.com/news/2004-12-1/ZM-336260.htm
      - http://tech.sina.com.cn/d/2004-12-01/0006467787.shtml
      -
      http://www.rfa.org/cantonese/xinwen/2004/12/15/china_aids/


      [註5]  有關香港2004年之愛滋病病毒感染數字,參
      -http://www.info.gov.hk/aids/chinese/press/2005/050222.htm


      [註6]  雖然中國男同性戀者只約佔中國整體人口0.4-0.8% ( 參[註2]和 [註3] ),遠較美國男同性戀者約佔美國整體人口2.5% ( 參[註10] )為低,本文仍儘管地假設男同性戀者是約佔香港整體人口的2.5%來作計算,若男同性戀者其實是約佔香港整體人口0.4% -0.8% 的話,男同性戀者受愛滋病病毒感染的比率便較異性戀者更加大。


      [註7]  有關香港2001-2003年愛滋病病毒感染數字,參 -http://www.info.gov.hk/aids/chinese/new2002/nm06.1.htm
      -
      http://www.info.gov.hk/aids/chinese/new2003/nm05-2.htm
      - http://www.info.gov.hk/aids/chinese/press/2004/040224.htm


      [註8]  有關美國截至2003年底累計愛滋病(AIDS)個案數字,參 http://www.cdc.gov/hiv/stats/2003SurveillanceReport/table3.htm


      [註9]  有關美國2000-2003年愛滋病病毒(HIV)感染數字,參http://www.cdc.gov/hiv/stats/2003SurveillanceReport/table1.htm


      [註10]  有根據近年美國的General Social Survey、National Health & Social Life Survey及U.S. Census 三項大型調查的資料而作之研究估計,美國男同性戀者約佔美國整體人口2.5%,女同性戀者約佔美國整體人口1.4% (參Dan Black, et al., "Demographics of the Gay and Lesbian Popul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Evidence from Available Systematic Data Sources," Demography 37 (May 2000): 141)。


      UNQUOTE

      (Anonymous) / 2005-08-11 13:54:10.0

      詢問虞瑋倩 (四)


      我曾看過以下一段話,你對這段話有甚麼看法呢?


      QUOTE
      『有關口交是否安全的問題,可先從政府的愛滋病網上辦公室資料瞭解:「口交,即用口部接觸對方的生殖器官,這些行為都是有機會感染病毒的,尤其當口腔或生殖器官是有傷口,所以若要減低感染機會,口交時亦應使用安全套或牙醫用的薄膜」。換句話說,口交並非沒有風險的行為,而且,其他疾病 (例如肝炎) 亦是可由口交「病從口入」的。雖然使用安全套等產品能減低進行口交的風險,但是由於這亦可有不信任對方和自己而有須互相設防的意味,又或可隱含其中一方其實未必真的願作口交的意思,所以是會容易帶來抗拒的心理 (特別是因背後沒有避孕須要的理由),口交的潛在風險往往會易被看輕或是要傾向不顧。雖然口交的風險無論於同性或異性間進行都會存在,但以生理上不可能有陰道交的同性性行為而言,若不選擇作肛交的話,涉及口交的情況會相對較多,承受風險的機會亦會相對較高。』
      UNQUOTE

      虞瑋倩 / 2005-08-11 13:41:46.0

      盲辯心法


      (1) 似盲非盲


      - 別人要引你離開討論重點﹐用大量資料細節﹐應該“盲”


      (2) 要對以下東西“盲”


      -- 對自己的攻擊


      -- 對提出質疑者道德/動機的猜想


      -- 對方和自己朋友的對話 (好像企圖挑撥離間)


      -- 對其他唔關權威的引用


      (3) 適當攻擊要害 (對方稱為移花接木)﹐對其他不相關的細節“盲”


      對基本事實﹐不可以盲﹕明光社廣告裡面的NARTH 沒有權威﹑NARTH報告不可信﹐明光社引用不可信報告數據支持自己論點﹐明光社引用不可靠權威提昇自己論點份量﹐明光社不提及種種對“性傾向改變”﹑治療法成效的質疑


       


       

      虞瑋倩 / 2005-08-11 13:35:40.0

      我認我盲辯﹐對不起了﹐得閑人


      我認我盲辯﹐對不起了﹐得閑人。


      咁﹐明光社既廣告點啊


      係唔係佢內容全部真﹑內容係引自權威心理學/精神科研究報告﹑佢數據全部係權威﹑佢所提倡“性傾向改變”在心理學/精神科精神科已經係事實﹑reparative therapy(廣告引用數據所基於的療法)原來已經proven係有效/安全﹖


      你話我盲辯﹐何以你對我這些質疑一路都好像“盲”了一樣呢﹖


       

      虞瑋倩 / 2005-08-11 13:00:49.0

      說了那麼久﹐得閑人答唔答到這些問題﹖


      1) reparative therapy 已經有足夠科學研究證明有效﹑安全﹐可以廣泛使用﹖


      2) 已經有足夠科學研究證明“性傾向”在多數決心改變的人大都能夠改變 (那是廣告裡面的說話)﹖


      2) 明光社引用的NARTH report 是否可靠﹑可信﹑足以證明 (1) & (2)﹖


      3) 明光社引用的 Dr. Spitzer report 是否可靠﹑可信﹑足以證明 (1)  & (2)﹖


      4) NARTH 是否一個可以相信﹑有足夠專業能力去證明”性傾向可以改變“﹑reparative therapy 是安全有效的機構﹖


      5) 明光社是堅持傳媒操守﹑名字係  "Truth and Light“﹐還鼓勵教師﹑教會使用不可信﹑不可靠的報告﹑去對還存疑的東西宣揚為肯定﹐是否應該受到指責﹖難道這不是對教會﹑教育界有負面影響﹖


      你可以convince 到人我是盲辯﹐and I am not concerned of what you say about me﹐但你其實仍然無法回到 (1) - (4)﹐ 明光社廣告的資料便是不可靠﹑不可信﹑片面﹑誤導。


      你仍然是利用攻擊我“盲辯”企圖轉移對明光社廣告多處錯誤的視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