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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四肢癱瘓十多年的斌仔就安樂死議題分享,再次引發公眾就此爭議性課題的討論。全球各地就安樂死已有不少討論,正反意見均有鮮明的陳述;筆者也寫過至少兩篇相關的文章,分別為〈讓病人活下去──安樂死的倫理探討〉及〈死亡可否由病人自決?〉(○六年八月)。
筆者在這裡要多謝黃國棟、黃劉碧霞就本文所作的回應:〈照顧臨終病人的考慮:醫療決定和高風險醫療程序〉,雖然彼此觀點有所不同,也為整個安樂死討論提供了豐富的參考材料。筆者認為基督徒就公共課題的討論,要學習聆聽異見,理性地與公眾人士探討問題。
近讀教宗本篤十六世所著 Values In A Time Of Upheaval,他在〈自由、法律、良善〉一文中指出當今倫理的混亂,正涉及兩者之爭:個人自由(individual freedom)與社群價值(community values)。支持安樂死立場的,大多強調生命屬於個人擁有,因此個人享有自主與自由,無論選擇安樂死或自殺,皆以個人的取向為優先考慮。無疑,醫療科技的進步,透過維生儀器與藥物,延長了病人的壽命;若干原本很可能死掉的病人,陷於長期昏迷中,靠賴維生儀器與藥物運作,因此病人不能自然地死亡。
基督教信仰看「生命權」是天賦的,一切倫理的發展皆源自生命的尊嚴,無人,包括生命的擁有者有合法權力可中止或毀壞本人或他人的性命。生命倫理的背後,反映的正是全球倫理(global ethics)或社群價值,此項基本共識成為一切倫理的基礎。
隨著社會的開放,極端的個人主義不斷高舉自由名義,而不顧社群價值。自由不是個人可選擇生存或死亡,盲目地伸展個人的自由,至終會侵犯別人或公眾的合理權益。自由與道德根本不能分割,這意味個人自由正受著社群價值而非法律的約制。倘若社會贊同個人自由超越社群價值,個別人士的選擇權可凌駕「生命權」之上,社會必要承受社群價值(如十誡的倫理應用)失效,而滑坡效應(slippery slope effects)必引發更多的問題:人為何不能自殺?人為何不能與未成年人士有性行為或人獸交等?
我們肯定生命是一份禮物,人只不過是生命的信托人,而非擁有者;因此人不能取代上帝,有權決定個人與他人的生死。一旦我們本著同情那些面對痛苦而要求安樂死的病人,容許主動安樂死;我們便接納了個人自由高於社群價值。
當世人否定生命是賜予(givenness of life),社會發展就會走上容許不同形式殺害或否定生命的行徑。《世界人權宣言》(一九四八年)清晰表達「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第一條),這裡「生而自由」不是指向人有權結束生命;而第三條明確地宣告:「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就安樂死課題,我們需要更多基督徒醫護工作者及病人、基督徒律師、基督徒學者等,發揮「使命基督徒」(不是傳福音或作見證),乃是表達更多合情合理的聲音,與公眾人士對話。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07.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