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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

機構的自律、他律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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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自由而豐裕的社會條件,兼具獨特的福音戰略地位,香港一直是基督教組織及福音機構孕育發展的溫床。

  站在天國事工的拓展,機構的多元化與多量化,可以是正面的評價,但良莠不齊,虛有其表,後續不繼的現象亦隨之而生。由於可以透過簡易的有限公司註冊,只要兩三個人聲稱有其異象,就可以打正旗號成為機構行列上的一員。法例既無具體監管,教會更難言核實,惟當發生了事故,大家才如夢覺醒。

  基督教機構非一般商業企業,當有其應盡之義,應負之責;既符合社會規範的要求,更當在上主及眾人面前誠實無偽,盡忠職守,在行為表現更在社會準則之上,方合體統。

  職是之故,機構必須講自律,絕不能假上主及福音之名,任意妄為,騎劫了信仰去滿足一己的議程,一切要講求透明度及問責性,要有看得見的公義和誠信。組織成員當如君子之坦蕩,財政公開,對奉獻的問責要求更高。而法定的豁免繳稅條例的認證是最基本的守則,絕對不能含混過關。

  機構因應其受託的異象,並負責人的神學背景及信仰重心,自形成百花齊放的現象;在若干具爭議性問題上,取向甚至有所不同,但核心信仰的純正整全,是有規矩可循。如果有所逾越和變質,其自律程度當受質疑。

  當機構不能自律的時候,在教會一家的前提下,就須接受他律的考驗。這涉及一種廣義的教會紀律,是超越法律層面的信仰驗證與裁決。由於沒有宗教裁判所的機制,許多時候是透過具公信力與好名聲教會領袖,本上主的公義與聖潔而進行。雖然沒有法定的權力,有關結論仍然須值重視,藉以發揮警惕作用,叫停一些有違信仰及教會處事原則的事情蔓延,畢竟息事寧人是縱容罪惡的幫兇。

  自律和他律是所有奉主名而行事的機構都應持守的準則,最後才可能考慮那法律去處理。但法律通常是難處理教義及教會紀律問題,濫用法律更令問題惡化,複雜與變質。對於那些企圖用法律來封人之口,抗拒他律者,其本質更是表露無遺。

  曾有教會領袖私德有虧,教會為執行紀律,在饒恕與挽回的前提下,經過禱告及深入考量,必須公佈其行為,執行教會章則所訂定紀律。此領袖卻以保障個人私隱為理由入稟法庭,不惜與教會對簿公堂,以期收震懾效果,阻止教會行事。教會最終不為所嚇,貫徹執行。當法庭未有任何裁決之前,此人已自我判刑,自絕於教會關係矣。

  既不能自律,又抗拒他律以為用法律令眾教會產生寒蟬效應,亦宣告從此自絕於教會矣。

  教會是蒙召信徒的群體,應該在基督裡竭力保守聖靈所賜有合而為一的心。在並非基本的問題上,可以互相尊重包容。但在基本信仰上,就當有維護真理,守望堅持的勇氣。在關鍵時刻,更當彼此同心,慎防犬類,羞辱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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