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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者帶同不同標語到明光社示威。 (本圖由明光社提供) | 「還我本色」、「香港十分一會」、「女同學社」、「香港女同盟會」、「香港彩虹」、「午夜藍」、「彩虹行動」等多個團體,今午(八月七日)到明光社所在樓宇的大堂門外示威,不滿該社與維護家庭聯盟及性文化學會,昨日(八月六日)在報章刊登題為〈維護家庭宣言〉的全版聲明。有關團體更發出題為「雷霆掃明光反恐行動」的新聞稿。而明光社隨即亦發出題為「重申政府有責任保障一男一女、一夫一妻家庭制度」的新聞稿,兩篇新聞稿內容如下:
示威團體的新聞稿:
「雷霆掃明光」反恐行動 不要家庭暴力 撲滅道德恐怖主義
明光社是道德恐怖分子
北京奧運臨近,恐怖襲擊愈趨頻密,繼日前新疆喀什發生自殺式恐怖襲擊,香港同志社群今天亦遭受境內「道德恐怖分子」有預謀的襲擊,港九新界氣氛緊張。「明光社」、「維護家庭聯盟」及「香港性文化學會」承認是次責任。
「明光社」、「維護家庭聯盟」及「香港性文化學會」繼○五年七月廿五日於《明報》刊登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9,800個聯署簽名廣告後,於今晨八月六日星期三《明報》再次刊登〈維護家庭宣言〉聯署聲明,企圖向立法會候選人施壓,推銷排外的一男一女婚姻政和狹窄的家定義,阻止政府將同性同居伴侶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的保障範圍。與此同時,「還我本色」等組織亦正聯絡立法會候選人,爭取她/他們支持同志平權、反對暴力和保護受害者的立法意見。
自《中大學生報》「情色版」風波後,被傳媒戲稱為「道德塔利班」的「明光社」,近年對弱勢社群的打壓仍不遺餘力,不惜在高通脹的環境下呼籲教友大灑無謂金錢,在報紙上散播仇恨和偏見的文章、廣告及聲明。「明光社」等組織在廣告中頻頻引用《世界人權宣言》,但宣言內容並無將家庭定義為一男一女的結合。而他們經常挪用的《多哈宣言》,其實只是一份二○○四年由聯合國贊助「家庭會」所草擬的文件,而會議雲集了多國原教旨主義的保守宗教組織代表,故在國際法中不具任何地位。另外,因會議成員包括信奉穆斯林的組織,故全篇《多哈宣言》並沒有將「家庭」或「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結合。由此可見,明光社等人明顯是在混淆大眾視聽,魚目混珠。
「維護家庭宣言」根本是反家庭
廣告中「明光社」高舉「家庭萬能論」,將一切社會問題還原為「一男一女、一夫一妻」家庭日漸瓦解的結果。這種完全無稽可考的指控,令社會大眾忽視引起家庭問題的真正原因,更為可能是工時過長、工資過低、高通脹等一系列迫在眉睫的社會問題而導致。此外,「明光社」廣告中提及的家庭暴力,時有所聞的倫常慘劇和離婚數字上升跟「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無其關係;其中更沒有任何一倫常慘案,是因為同性居居伴侶希望得到平等法律看待所導致。「明光社」顧左右而言他,無非是藉「維護家庭」之名,推銷自己偏頗的宗教信仰。
仇恨不是家庭價值
「還我本色」等組織不但不反對家庭,反而更積極維護各種各樣的家庭關係和模式。組織指各界必須承認現今香港的家庭著實存在不只一種形式:有單親的、領收綜援的、跨代的、領養兒童的、不育的、同性/異性同居的等等;雖然同性婚姻在香港暫未得到承認,但無可否認的是同性伴侶早已各自組識家庭,而她/他們與異性伴侶同樣有面對家暴威脅的可能。「明光社」反對《家庭暴力條例》涵蓋同性同居伴侶根本是妄顧事實,純粹系無理取鬧,為反對而反對的行為。
「還我本色」、「香港十分一會」、「女同學社」、「香港女同盟會」、「香港彩虹」、「午夜藍」、「彩虹行動」、今日向「明光社」送贈「十誡」、寫上「維護家暴聯盟」的版匾及進行祈禱儀式,認為有濃厚基督教福音派的「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及「維護家家聯盟」違反了上帝頒下「十誡」中的七宗罪(出埃及記二十章3-17節)
1.「不可殺人」:反對同性伴侶獲得《家庭暴力條例》的保護,間接令因家庭暴力受到生命威脅的同性伴侶得不到及時的協助,性命岌岌可危;
2. 「不可有別的神」:盲目高舉「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說法甚於基督和《聖經》;
3.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 神的名」:經常以上帝之名行惡,打壓弱勢社群,恰恰是耶穌最討厭的法利賽人(因為他們假冒為善);
4.「當記念安息日」:「明光社」曾於○四年一月十一日星期日舉行「同心同路守望香港」步行籌款,違反禁止安息日進行任何活動的誡命。過去它有不少活動都在安息日進行;
5.「不可姦淫」:「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接受第八九九期《壹周刊》「非人非語」訪問時,承認自己有自慰的習慣。雖然「明光社」事後澄清訪問內容,但並無否認蔡志森承認自慰的事實;
6.「不可偷盜」並「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假借行公義之名向教友募捐,實情是浪費上帝子民的血汗錢、貪戀他人錢財,亦儼如偷盜;
7.「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明光社」等組織經常故意誤導市民,發放虛假資訊。精神醫學早在一九七三年已將同性戀剔除精神病名單,無須接受治療。但「明光社」依然繼續散播同性戀可以接受治療改變的謊言,是公共健康的公敵,令很多正常人接受不必要的精神治療,嚴重危害他人健康。
另外,組織亦特別製作手書牌匾,並題上「維護家暴聯盟」,稱維護家暴更能正確描述「明光社」等人的工作。
昨晚,浸會大學宗哲系高講師陳士齊博士,應民間電台同志節目「叻女基仔同學堂」邀請,在節目中批評「明光社」等組織發起聯聯署廣告。如想重溫節目內容,可瀏覽http://www.wowin.org/public_html/oldrec/list.htm。
明光社的回應新聞稿:
重申政府有責任保障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現時的《家庭暴力條例》自一九八六年制定以來,一直只適用於有婚姻關係的人士,及有猶如婚姻關係的同居男女及他們的子女。現時香港法例並不承認同性婚姻,若果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只會令市民大眾誤以為特區政府已承認同性同居者猶如家庭關係,間接承認同性婚姻、公民伙伴關係或其他同性伴侶關係。
本社認為任何暴力行為皆是文明社會所不容的,政府亦有責任保護每一位受虐人士,不論他的身份。但我們反對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間接為同性婚姻開路。為保障同性同居者及其他居於同一屋簷下的人士免受暴力對待,本社有以下建議:
1. 將現有條例的保障範圍擴闊至所有居於同一屋簷下的人士,包括家傭、租客、朋友、同學及其他同居人士等等,或
2. 繼續現時的做法,使用《侵害人身罪條例》,對施虐者作出檢控,或
3. 若現行法例不足以保障一些非婚姻關係但居於同一屋簷下的人士(包括業主與租客、租客與租客、僱主與家傭、朋友及同性同居者等等),我們支持另外立一條新條例,暫稱為《家居暴力條例》,保護所有居住在同一屋簷下的人士,這做法既可保護同性同居者,亦可保障其他因不同原因而同居的人士。
同性婚姻在社會上仍然極具爭議,政府及立法會議員未充分諮詢市民大眾,貿然作出改變現有的婚姻制度的政策或條例,定會引起市民極大的迴響,影響社會和諧。
(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每日快拍,2008.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