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張達民,就馮象先生對我的譴責(http://www.ideobook.com/1052/a-statement-by-fengxiang)有些回應:
馮先生指控我評論他所譯注的《新約》是「刻意隱瞞事實,誤導讀者」,不知有何證據。事實擺在眼前,馮先生這本譯注的確是對《耶路撒冷聖經》(NJB)隻字不提,卻又的確是多處借用其中資料。如果我有隱瞞甚麼,那只是因為《時代論壇》篇幅所限,以致未能更詳細全面地給讀者臚列馮先生借用NJB的眾多個案,只能略略舉幾個較為明顯的例子。標明資料來源,主要是學術規範與倫理,並學者良心的問題,是非自有公論。其實馮先生作個簡單聲明,坦承資料引述做得不妥善,我也自會息事寧人,不會窮追猛打。但如果馮先生希望藉助法律來打壓我的學術評論,恐怕只會欲蓋彌彰,徒落人笑柄。茲簡單回應馮先生的五點:
一、我不清楚中國大陸的學術規範。就西方學統而論,既然《新約》書目裡列舉了約六十項的參考資料,卻完全沒有提及借用量被這些資料更多的NJB,斷不能以曾在別處列出這部書的法語版為理由就交代了。相信沒有任何主流學術出版機構會接受馮先生這個解釋。況且在《摩西五經》前言,馮先生也只是很籠統的在「拙譯所據原文」那一段提到參考法語聖城本和其他譯本,並沒有清楚表示馮先生的插注是多處借用(翻譯)了它的註釋,給人的印象只是馮先生的聖經譯文有參考該譯本。附錄也是一樣的籠統。《智慧書》前言和附錄皆沒有提及聖城本/NJB。我看過馮先生不少文章,從來沒有看到標明翻譯借用NJB的事例。馮先生最多只是在〈上帝甚麼性別〉一文裡提及法語聖城本的經文註釋,來反駁學者對「文本片斷假說」的質疑,卻沒有清楚表示對該譯本註釋的翻譯借用。再者,馮先生從來沒有提及、卻有借用的英語版NJB在譯文和註釋也與法語聖城本不盡相同。
二、西方學界聖經譯本通常不列參考書目,部份是因為學者大都是從原文翻譯,而原文很大程度上是屬於公共領域的。所以最重要的是指出原文版本。而且譯者幾乎在每一節經文都會參考很多字詞分析、文法書、註釋書和其他譯本,而各譯本所參考的資料也有極多重疊。篇幅所限,不能臚列這些眾多的資料,是學界都明白的。但註釋本的腳註資料整理和文字表達,就如註釋書一樣,不屬公共領域而是比較「獨家」的,在標明資料來源方面就有更高的要求,例如NJB就在前言聲明它是採用了一九七三年法語版的資料,並有增改。假如新牛津注釋本像馮先生這樣借用NJB的整理和文字表達,相信在西方學界以至NJB的出版商都是無法接受的。無論如何,既然《新約》書目裡列舉了一般性(如《牛津聖經指南》)以至學術性(如《鐵錨聖經大詞典》)的參考書,為何又略去借用量比例相當高的NJB呢?馮先生標榜學術,我以學術角度評論,當然有理由質疑馮先生引用資料的透明度。
三、我不知馮先生看了多少書,當然無從確定NJB是否所參考資料的「極小部分」。但從出版了作品的角度來看,恐怕沒有甚麼學者會同意「極小」這個形容。就《新約》裡一些很簡短插注而論,當然很難證明有否借用NJB。但一些較長的插注則很明顯,例如在馬太福音九章14節的插注:「施洗約翰的門徒希望加速末日審判的降臨,和法利賽宗派一樣強調禁食,次數超過律法規定」,比較NJB同章節腳註g:(John the Baptist. Like the Pharisees, John's disciples used to observe fasts not prescribed by the Law in the hope that their devotion would hasten the coming of the Day of the Lord)(法語版用字則沒有那麼接近)。我還可以舉很多這類的例子。我不知道有甚麼學界慣例可以容許這樣翻譯性的借用而在整部譯注不作任何聲明。
四、正如上述,註釋的資料整理和文字表達並不屬於公共領域。再者,對學者而言,學術規範和倫理也比版權法有更高的要求。
五、我絕無禁止馮先生參考借鑒前人的譯法。我在文章裡也說自己對馮先生的佳譯「常存欣賞借鑒之心」,妄加罪名的恐怕是馮先生自己。既然譯的是同一本聖經,各譯本自然不免有互相參考和雷同之處。我的文章針對的主要是《新約》插注對NJB腳註翻譯性的借用。至於聖經譯文方面,我提出的質疑,主要是針對馮先生的《新約》既然聲稱是譯自NA27,又為何有些反映NJB特色,卻不可能是從NA27翻譯(甚至不是根據法語聖城本)的譯文?馮先生標榜學術,又批評教會學術的水平,那麼我以學術角度回應,探討《新約》譯文根據原文的程度,該是合情合理吧?不應與一般性的參考其他譯本或學術自由混為一談。
(http://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