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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虧待神和人──阿摩司書的啟示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日大家樂集團被人揭發表面加工人時薪,以配合政府所推行的最低工資政策,但另一方面,卻又取消工人有薪用膳時間,變相減薪。消息經傳媒及互聯網高速傳開,引來一股罷食潮,Facebook更有一個名為「罷食無良財團大家樂!喚醒香港人追求公義」的群組,回應者達九千多人。在輿論及罷食的壓力之下,集團的主席表示收回「成命」,同時作出「三不」政策的承諾,即不帶頭加價、不裁員,以及不減免費膳食福利。此食肆集團取消「扣飯鐘」政策,無非是要為「刻薄」形象洗底,以免引來公憤,遭民間團體罷食,長遠來說影響生意額。

  一直以來,大大小小的企業都因賺錢而存在。經濟學大師米爾頓˙佛利民(Milton Friedman)在“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一文中更指出企業不是個人,只有人才可以承擔責任,因此社會責任應是由個人來承擔,而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便是善用公司資源,按照遊戲規則,合法地投入可增加利潤的活動。無論是否佛利民的信徒,生意要賺錢、維護股東利潤已是營運大小商業的金科玉律。這種企業與個人的二分法,現實上是很難想像的,一個可以為了自己公司的利潤而壓低屬下工人工資的總裁,又本著甚麼心態來以私人名義出錢幫助其他公司的低收入人士?即使有大財團作慈善捐獻,有多少是出於單單關懷社區而不是為了建立公司關心社會的形象、又或用以減稅?一切的行為都離不開一個「利」字。

  聖經從來沒有仇視富有人或商家,錢財都是上主所祝福的,只是,當人漸漸被金錢掌控,變得為富不仁,多行不義時,才遭到上主責備。在阿摩司書,上主便曾藉著先知發言,正正要提醒那些踐踏窮乏人、又想除掉國中困苦的人(摩八4《新譯本》、下同),賺取利潤之餘,他們虧待了神和人。

  阿摩司書八章5-6節指出,這班踐踏窮乏困苦的人所虧待的可分為三方面:第一,不以神應當有的歸還祂,他們認為賺錢比神更重要——剝削了神的時間:在應當守節期,紀念上主的日子,心思只放在「生意」上,希望安息日、月朔快些結束,好去賣五穀(摩八5上)。他們曾接過指令:「要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工作。 但第七日是耶和華你的神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你的僕婢和牲畜,以及住在你城裡的寄居者,不可作任何的工。 因為耶和華在六日之內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就歇息了;所以耶和華賜福安息日,定為聖日。」(出二十8-11),安息日之重要與價值,在於記念並尊重上帝創造的工作及其位格、主權與超越性。雖然現今的信徒,因著基督,已毋須守安息日或節期(西二15-17),但儘管不用守節日,也不表示可以排除屬於神的時間及忘記神聖節日的意義。如果信徒在崇拜當中經常只惦記著合約事宜,希望崇拜盡快完畢,好讓他去會晤客戶,又或者在聖誕節及復活節只忙於構思增加刺激消費的商機,可能已在不知不覺間,看重「生意」多於神,參加崇拜變成了責任或習慣。

  第二,不按顧客當享有的賣給他們,商人剝削顧客——採取了欺詐的手法營商,「把升斗弄小,加重了法碼,用假秤欺騙人」(摩八5下)。現今信徒已經不用升斗、法碼或秤,但經文的重點並不在於用甚麼樣的工具去營商,而是營運的手法是否正當,有否有欺騙消費者的動機。如果今天的商人,用一些次等的貨品裝扮成高級貨物推出市場,又為了維持食物表面的新鮮度,而大量加入一些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許作為信徒的商家,還未到出售毒奶粉或假酒的地步,但若是不能提供符合所收價錢的貨物或產品,已是欺騙顧客。

  第三,不將工人當得的支付給他們,商人「剝削工人」——用賤價購買勞力。當時商人如何欺壓窮人,就是「用一雙鞋子便可以購買窮人」(摩八6上)。基本上,當時的商人有能力去幫助窮人,而不是迫害他們,以致他們要用低廉的價錢出賣自己。商人只從商機及利潤出發,連本來應當拿來賙濟窮人的麥碎,都拿來賣掉(摩八6下)(《和合本》譯為壞掉的麥子,但原文指到麥子的懸掛部份,可跟從《新譯本》譯作麥碎),已經忘記神當初要他們如何照料窮人:遺留下的麥穗不要回頭拾取、打過後剩下的橄欖枝子不可再打、第一次收取過葡萄後,剩下的不可再摘(申廿四19-21)。所有的行動都是指向一個目標,就是給窮人留一條路,不要趕盡殺絕,讓他們不必為了糊口而賣身。作為信徒的商人又可否慷慨一點,而不是看準僱員無法轉工而以苛刻的條件換取他們的辛勞?

  神沒有虧待商人,除了初期教會的信徒及耶穌特別呼召的人,大都不需要把所有的變賣,賙濟窮人。希望在利潤之下,在股東面前,作為信徒的商人,可以多想一點,不要虧待神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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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1則


張國棟 / 2010-11-20 02:38:43.0

回應

嗯,與明光社有關的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終於有人肯出來批評商業裡的不公平,而不是只批評李氏力場是惡搞,實在值得欣賞。

但我要指出, Milton Friedman 的觀點其實被很多人誤解(他本人有沒有這誤解我就不肯定)。他主要立場是,管理層的責任只是替股東做事,而不是按自己的道德感來做出有違股東意願的事。那麼,其實他不一定要反對企業有社會責任,假如股東堅持企業要有社會責任,他的立場可能是不會反對的。

詳見我在《經濟商業生活與基督教倫理》裡的講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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