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沛泉大作〈因為寬容,所以禁制!?〉指同運人士雙重標準,強調同運人士提出「性傾向歧視」立法,其實違反同運強調多元與自由的理念,換言之,他以為不應立法禁止反對、批評與仇恨的言論,否則就是違反多元與自由的原則。
麥的觀點恰恰反映許多反對同性戀者,特別是來自宗教觀點的反對者對同性戀的無知,以致不把歧視當歧視,甚至把反歧視當作逆向歧視,對自由與多元的認識荒腔走調。
自由不等於甚麼都可以,多元亦不意味一切不是問題。當同運人士論及多元與與自由時,我們是在強調在沒有傷害社會與個人的大前提之下,無論你個人是否喜歡某一群體或某些人的做事方式或生活習慣,我們都不應加以干涉、打壓、阻止或無所不用其極地咒罵,或把一宗教信仰強加於他人身上。
職是之故,在沒有理據的情況之下指責同性戀者,一網打盡說同性戀不道德,或以宗教理由反對同性戀,就是一種歧視與散播仇恨同性戀者的言論。我們把這種不負責任與誤導大眾的言論稱為歧視性言論,並未違反同運人士所強調的自由與多元理念,恰恰相反,這是為了鼓吹多元與自由的文化。
說得再淺顯一點。中國當局如果說「六四我們開槍殺人是我們的權利與自由,如果你們反對我們打人或開槍殺人,就是違反你們高談闊論的人權與自由,你們雙重標準!」,我們有何感想?這種言論根本就是無理取鬧,甚麼時候隨便開槍殺人竟成了人權之一,以致禁止他人這麼做的,反何是違反人權與自由?
如果麥君不幸還不明白,我再舉一例。如果某一政府或某一宗教團體以其經典為根據禁止某一族裔必須生而為回教徒,而且所有改教信耶穌的人一律以死刑對付。請問,麥君會以宗教自由與人權的原則反對這種政策嗎?如果這一政府或宗教團體說「如果你反對,就是反對我強制你做回教徒的自由與人權,你雙重標準」,請問麥君又會怎麼回答?
我不認為聖經反對同性戀,就如雖然聖經明明寫道「女人要沉靜學道,一味的順服。我不許女人講道,也不許她轄管男人,只要沉靜。」(提前二11-12),我不認為我們當字面解經而禁止女人講道或做領袖。但,縱使聖經真的是反對同性戀,我們至多只能說基督徒不能是同性戀者或同性戀者不能成為是基督徒,而不能泛指所有的同性戀者不道德,除非我們能在不訴諸聖經的情況之下,有根有據地指出同性戀不道德的理據,否則我們就是把一己宗教信仰強加於他人身上的霸權。
麥君亦提出同運人士的自相矛盾,指同運人士一方面提出「性傾向是流動的」,一方面又指同性戀不能改變,或把要求同性戀改變當作是歧視同性戀。
針對麥君的這個評論,我要分開兩方面來談。第一,不是所有同運人士都認為性傾向是流動的;性傾向的流動論來自酷兒理論家,特別是女同性戀者與雙性戀者的理論家,不是所有同性戀者的主張與經驗;甚至支性傾向流動說的學者亦不認為傾向的流動絕對由當事者的意志為導向。
第二,縱使性傾向絕對流動並可能改變,亦不代表你可以強調別人改變。宗教信仰是一個可以選擇的選項,可是這是否意味你可以強迫別人相信嗎?
但為了方便討論,不妨先假定同性戀是可以改變的。但一個更根本的問題是,假使同性戀可以改變,為甚麼同性戀者非改變為異性戀者不可?除非我們能具體地指出同性戀有甚麼具體的問題,否則我們沒有權力要求別人改變,或指同性戀者不道德。更何況許多同性戀者可以告訴我們,他們並沒有選擇成為同性戀者。
如果有人在沒有理據的情況之下指信耶穌邪惡,這不算仇恨基督教的言論嗎?你想要別人怎麼待你,你就怎麼待人吧!只有在一個不把歧視當歧視的社會里,才會有人在別人批評與禁止他發表無理與歧視性言論時,才會大呼小叫不公平,還以為自己是受害人。是非顛倒,大概以此為最。
(http://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