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森回應六月廿五日在香港召開的「同性戀不是罪」記者會,並針對在記者會上發表的〈與同性戀者同行的牧師聯署文告〉在其文章〈同性戀真的不是罪嗎?〉表達他的意見與疑問,由於我是該文告撰稿人,我認為我有責任回應韓森的疑問,並藉此進一步闡述文告中的觀點。KIM在其大作〈請為下一代設想〉亦針對我撰寫的文告,對我的觀點有不小誤會,我亦在此一併回應。
韓森把同性戀與同性戀性行為分開,以為前者無罪後者有罪,這種觀點其實非常牽強無理。因為如果同性戀無罪,為何同性戀性行為有罪?一個人之所以有同性戀的性行為,那是源於同性戀的性傾向,如果同性戀做為一個性傾向無罪,為何同性戀性行為有罪?殺人的行為不對,按耶穌的標準連恨人也有問題,淫行不對,淫念一樣有問題。我寧可韓森說同性戀有問題,同性戀性行為一樣有問題。這觀點雖然不對,但更合乎邏輯,至少他的錯誤是一致性的。
不過,這一來韓森身為一名後同性戀者,卻知道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同性戀的性傾向不由他選擇,為一個不是由他所選擇的性傾向負上道德責任或因此被永遠定罪,是不公平的。他比許多異性戀者更了解這一點,可又要堅持傳統教會無理的教導,因此他才會說同性戀不是罪但同性戀性行為是罪這一荒謬命題。
韓森提及「作為基督徒,罪的定義乃是由神來決定,不是由人任其詮釋」,為方便討論,我可以認同。但有一點必須說明的是,罪的定義也不是由神隨興定義的,神對罪的定義被神的愛與公義的屬性所約束,因此神不可能說人應殺害父母,因這違反神愛與公義的屬性。明乎此,如果有人堅持同性戀有罪,我們就必須問,為甚麼有罪?如果我們不能回答有關問題,它就不可能是罪。這道理非常簡單,如果一個有愛心的、講理的父親都不可能對孩子說「我要你做甚麼你就做甚麼,不要多問,因為我最大,不聽話我就殺死你」,那一個全然公義與愛的神怎麼可能比人間不完全的父親更暴力,在不講理由的情況之下為人定罪?這種神與專權統治者有何不同?
第二,耶穌說過,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道德法則是為人服務,以促進美好的生活,而非人為道德法則而存在。職是之故,如果同性戀或同性戀性行為是罪或不道德的,那我們必須說明它們為何不道德,否則堅持同性戀是罪就與堅持人為安息日所設立的歪理無異。
第三,羅馬書一章所提及的是某一種的同性性行為,把所有的同性性行為視之為同性戀性行為,進而批判同性戀或同性戀性行為,是無理主張。比如我們認為強姦是錯誤的,但異性之間的強姦行為雖然屬於異性間性行為,可是我們可以因此引伸異性戀或所有的異性戀性行為都是錯誤的嗎?很多傳統基督徒在引用羅馬書一章26至27節批評同性戀者時,忽略了經文中最關鍵性的字眼,即「因此」,這「因此」點出了有關行為的出處,即保羅之前所論述的拜偶像。換言之,有關性行為與拜偶像有關,而非單純的同性戀。有關這方面的論述,可參考我交由基督徒學會所出版的《你的弟兄姐妹在哪裡?──同性戀與華人基督教會》一書,再此限於篇幅,不再多談。
KIM不滿我在文告中所言「一件事之所以對或不對,是否是道德的惡,無關先天或後天,而是必須具體地指出這一件事到底有何不對,如何傷害自己或他人,否則就無關道德」,然後他舉小孩騙錢例子,以為按我文中標準,此事無關對錯。其實這例子根本不能論證他反對的觀點,因為欺騙本身是不對的行為,具有誤導他人的動機,對他人不公平,違反愛與公義的原則。或許,這是我的責任沒有把話說得更清楚,以致KIM有所誤會,我在上段文字所要強調的是,一件事如果違反了愛與公義的原則,就是不對,或不道德。職是之故,若要堅持同性戀不對或不道德,我們必須論證它如何違反愛與公義的原則,否則它至多只是個偏見,與道德無關。
至於以愛滋病來論證同性戀不對,更荒唐。自古以來,我們就有種種性病,甚麼時候有人以性病來論證異性戀不對?至於女同性戀者感染愛滋比男同性戀與女異性戀更低,KIM是否因此結論女同性戀比異性戀更好?
至於如果以創世紀亞當與夏娃的故事來結論人人必須是異性戀,必須與異性結合,甚至「生養眾多」,同性戀有罪,則更荒謬了。因為若按此詮釋,豈止同性戀,連單身也是罪,而耶穌與保羅均違反了神的本意。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