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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講場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再思同性戀

  韓森回應六月廿五日在香港召開的「同性戀不是罪」記者會,並針對在記者會上發表的〈與同性戀者同行的牧師聯署文告〉在其文章〈同性戀真的不是罪嗎?〉表達他的意見與疑問,由於我是該文告撰稿人,我認為我有責任回應韓森的疑問,並藉此進一步闡述文告中的觀點。KIM在其大作〈請為下一代設想〉亦針對我撰寫的文告,對我的觀點有不小誤會,我亦在此一併回應。

  韓森把同性戀與同性戀性行為分開,以為前者無罪後者有罪,這種觀點其實非常牽強無理。因為如果同性戀無罪,為何同性戀性行為有罪?一個人之所以有同性戀的性行為,那是源於同性戀的性傾向,如果同性戀做為一個性傾向無罪,為何同性戀性行為有罪?殺人的行為不對,按耶穌的標準連恨人也有問題,淫行不對,淫念一樣有問題。我寧可韓森說同性戀有問題,同性戀性行為一樣有問題。這觀點雖然不對,但更合乎邏輯,至少他的錯誤是一致性的。

  不過,這一來韓森身為一名後同性戀者,卻知道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同性戀的性傾向不由他選擇,為一個不是由他所選擇的性傾向負上道德責任或因此被永遠定罪,是不公平的。他比許多異性戀者更了解這一點,可又要堅持傳統教會無理的教導,因此他才會說同性戀不是罪但同性戀性行為是罪這一荒謬命題。

  韓森提及「作為基督徒,罪的定義乃是由神來決定,不是由人任其詮釋」,為方便討論,我可以認同。但有一點必須說明的是,罪的定義也不是由神隨興定義的,神對罪的定義被神的愛與公義的屬性所約束,因此神不可能說人應殺害父母,因這違反神愛與公義的屬性。明乎此,如果有人堅持同性戀有罪,我們就必須問,為甚麼有罪?如果我們不能回答有關問題,它就不可能是罪。這道理非常簡單,如果一個有愛心的、講理的父親都不可能對孩子說「我要你做甚麼你就做甚麼,不要多問,因為我最大,不聽話我就殺死你」,那一個全然公義與愛的神怎麼可能比人間不完全的父親更暴力,在不講理由的情況之下為人定罪?這種神與專權統治者有何不同?

  第二,耶穌說過,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道德法則是為人服務,以促進美好的生活,而非人為道德法則而存在。職是之故,如果同性戀或同性戀性行為是罪或不道德的,那我們必須說明它們為何不道德,否則堅持同性戀是罪就與堅持人為安息日所設立的歪理無異。

  第三,羅馬書一章所提及的是某一種的同性性行為,把所有的同性性行為視之為同性戀性行為,進而批判同性戀或同性戀性行為,是無理主張。比如我們認為強姦是錯誤的,但異性之間的強姦行為雖然屬於異性間性行為,可是我們可以因此引伸異性戀或所有的異性戀性行為都是錯誤的嗎?很多傳統基督徒在引用羅馬書一章26至27節批評同性戀者時,忽略了經文中最關鍵性的字眼,即「因此」,這「因此」點出了有關行為的出處,即保羅之前所論述的拜偶像。換言之,有關性行為與拜偶像有關,而非單純的同性戀。有關這方面的論述,可參考我交由基督徒學會所出版的《你的弟兄姐妹在哪裡?──同性戀與華人基督教會》一書,再此限於篇幅,不再多談。

  KIM不滿我在文告中所言「一件事之所以對或不對,是否是道德的惡,無關先天或後天,而是必須具體地指出這一件事到底有何不對,如何傷害自己或他人,否則就無關道德」,然後他舉小孩騙錢例子,以為按我文中標準,此事無關對錯。其實這例子根本不能論證他反對的觀點,因為欺騙本身是不對的行為,具有誤導他人的動機,對他人不公平,違反愛與公義的原則。或許,這是我的責任沒有把話說得更清楚,以致KIM有所誤會,我在上段文字所要強調的是,一件事如果違反了愛與公義的原則,就是不對,或不道德。職是之故,若要堅持同性戀不對或不道德,我們必須論證它如何違反愛與公義的原則,否則它至多只是個偏見,與道德無關。

  至於以愛滋病來論證同性戀不對,更荒唐。自古以來,我們就有種種性病,甚麼時候有人以性病來論證異性戀不對?至於女同性戀者感染愛滋比男同性戀與女異性戀更低,KIM是否因此結論女同性戀比異性戀更好?

  至於如果以創世紀亞當與夏娃的故事來結論人人必須是異性戀,必須與異性結合,甚至「生養眾多」,同性戀有罪,則更荒謬了。因為若按此詮釋,豈止同性戀,連單身也是罪,而耶穌與保羅均違反了神的本意。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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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3則


橄欖 / 2012-07-07 11:44:47.0

一些分享 (三):生命故事、翼鋒教會


就歐陽文風牧師在另一文章寫身為一名同志牧師與神學工作者,往往最令我苦惱的是 傳統教會** 的基督徒 在抨擊同性戀時,口口聲聲說愛同志,但卻拒絕與同志對話,推三推四說沒有時間,嘴裡說愛,但完全不見行動表現,筆者甚希望歐陽牧師願一看下面的一些生命故事:


袁幼軒的生命故事http://www.gnci.org.hk/beta/gospel/read_gospel.php?gospel_id=43


「新造的人協會」支援互助小組組員的心聲和故事 http://www.newcreationhk.org/


² 我們是小眾中的小眾:請聽聽我們的心聲


² 組員心聲


² 生命故事見於http://www.newcreationhk.org/ 左邊選項欄


** 關於「教會」的概念,筆者最近有一篇文章從「眾樂教會」看令人不安與擔憂的某些神學教育〉,在其第二部份有一些有關這方面的分享。

橄欖 / 2012-07-07 07:46:36.0

一些看法分享 (二):「戀」與「行為」


就歐陽牧師認為:因同性性行為不是「」,所以同性 也不是「」,筆者有以下一些看法的分享,及筆者由衷的善勸:


1.         綜合整本聖經來說,「罪」的實質意思或定義是神不喜悅人去做或盼望、思念、眷戀的事」。


2.    「某行為」若是神不喜悅人去做的事,「對該行為的盼望、思念、眷戀」也會是神不喜悅人去盼望、思念、眷戀的事。


3.    「同性深交」不是神不喜悅人去做的事,「對同性深交的盼望」也不是神不喜悅人去盼望的事。


4.    「同性性交」卻是神不喜悅人去做的事 (註一)「對同性性交的盼望」也是神不喜悅人去盼望的事,無論這是否在忠貞的同性性伴侶關係之下


[(註一):直接經文參考:羅 26-27;林前六9-10;提前一9-10;創十九1-13 à7;利十八22;廿13。輔佐經文參考:太十九4-5;創二24-25。一些可回應「同志釋經」問題的文章 何善斌,〈「同志釋經」似是而非之處〉http://www.truth-light.org.hk/article/title/n806;王芃,〈提摩太前書二章九至十五節的詮釋與書信的釋經原則〉http://www.wellsofgrace.com/resources/hot/mengtou/mengtou18-f.htm;王道仁,〈從哥林多前書看婦女蒙頭與講道〉 http://www.wellsofgrace.com/resources/hot/mengtou/mengtou6-f.htm]


5.    此外,縱使是在忠貞的同性性伴侶關係下同性性行為都可會是一種對身心靈都不健康的行為:(1) 同性性行為可容易帶來自己常對同性身體或及至其他方面有不健康的比較,不宜鼓勵(2)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 (林前十23)(3) 同性深交,何其美;同性性交,反無益。(4) 沒有與人作過同性性行為絕不會是人生憾事,正如沒有與人作過異性性行為也絕不會是人生憾事。 (5) 某些男男同性性交行為其實是高危的(例如肛交),其高危性不該被隱瞞、淡化、美化,及不該被歪曲地說為是一般異性戀者在對等關係下也喜歡的一種性行為。


6.    我們不能防止雀鳥在我們頭上飛過,但可以防止雀鳥在我們頭上築巢 (馬丁路德)


7.    主耶穌願意我們各人都靠著祂去離開任何對身心靈不健康的行為 (包括同性性行為),及祂確能使人從「不可以不繼續作這些行為」轉到「可以喜樂地不繼續作這些行為」。參考:林前六11;約十五1-7;及不少後同性戀者 (Post Gay) 的真實見證


8.    無論某人的同性性傾向或有多少成份是具天生因素,或有多少成份是具後天因素,都不等如是那人就絕不可以喜樂地不作同性性行為,或絕不可以喜樂地不繼續作同性性行為。就如,就算一個人乃完全天生「本性」剛烈/柔弱,這也不等如是那人就終其一生都不能喜樂地不以「本性」剛烈/柔弱的方法處事、處人、自處,除非他被一直灌輸不正確的觀念,以為人的任何「本性」都是不能、不需及不宜改變


9.    對於有人要繼續選擇 (1) 向世人傳講或灌輸同性性行為乃神喜悅某些人去按其「本性」作的行為(2) 向世人傳講或灌輸雙性性行為也是神喜悅某些人去按其「本性」作的行為;以及 (3) 向世人否定、抹黑或隱瞞確有喜樂前同性戀者、前雙性戀者的真實存在,筆者只能由衷與善意勸導「當心主怎看」。主耶穌曾說「你們要進窄門。因為引到滅亡,那門是寬的,路是大的,進去的人也多;引到永生,那門是窄的,路是小的,找著的人也少」,世上有很多人選擇按自己的「本性」而行,卻行在引到滅亡的寬門,我們都要警醒

橄欖 / 2012-07-06 13:57:49.0

一些看法分享 (一):「愛」與「公義」


就歐陽牧師在文中談及「罪的定義不是由神隨興定義的,神對罪的定義被神的愛與公義的屬性所約束」,以及就歐陽牧師認為同性性行為沒有違反愛與公義的原則,因此不會是神不喜悅人作的其中一種行為,筆者有以下一些不同看法的分享:


1.         讓我們先一起瞭解「罪」在聖經裡的實質意思或定義。綜合整本聖經來說,「罪」是在指「神不喜悅人去做或盼望、思念、眷戀的事」。


2.       關於神不喜悅人去做或盼望、思念、眷戀的事」是否「被神的愛與公義的屬性所約束」,筆者認為這不單會是受神的公義的屬性所約束也會是受神作為造物主有的尊嚴尊榮的屬性所約束因為這樣才可且解釋為何


(a)         亞當夏娃的想與神同等而吃知善惡樹果子,是神不喜悅他們去思念及做的事」(創三5-6


(b)          亞當夏娃的不想神話事,想自己話事,而在吃知善惡樹果子前,加多和減少神的說話,扭曲神說話的意思,神不喜悅他們去做的事」(創三3-4);


(c)          雕刻偶像來敬拜,神不喜悅人去做的事」(出二十4;羅一25);


(d)         褻瀆神,是神不喜悅人去做的事」(結二十27-28;路十二10


(e)         驕傲,是神不喜悅人有的心 (箴十六18;提前六4);


(f)            8 除了警告「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亦警告世人「要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沒有如此的心,除了會容易使人不敬畏神,輕蔑神的尊榮和尊嚴,亦會容易使人漸離於屬神的愛、屬神的義,或會容易使人在流於自以為的愛、自以為的義。


3.       按上面2.的闡釋,類似「同性性行為沒有違反愛與公義的原則,因此不會是神不喜悅人作的其中一種行為」的想法,一方面會忽略了「神不喜悅人去做或盼望、思念、眷戀的事也是「受神作為造物主有的尊嚴與尊榮的屬性所約束」,另方面沒有看到神不喜悅人去做或盼望、思念、眷戀的事是「受神的愛所約束」,而非「受人的愛所約束」,及沒有看到縱使是在忠貞的同性性伴侶關係下,同性性行為都可會是一種對身心靈都不健康的行為,及是「神的愛」所不願意人去作的其中一種事 (下一帖文再作闡釋)


[申報:為方便投稿起見,筆者日後會以筆名「橄欖」取代先前用的「一佚名 (1629)」,茲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