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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講場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同性戀是罪嗎?教會一直以來的立場  

香港性文化學會資深牧職幹事

  同性戀是當代敏感議題,社會上存在不同意見。然而,在基督教二千年傳統裡,教會一直根據聖經教導,認定同性戀是罪,由初期教會以至現代也是如此。誠然,我們無法列出歷史上基督教各宗各派在這方面的言論,但參考最有代表性的那些神學家,已可表明教會長久以來的立場。此外,論者往往援引國外某些例子,稱當代基督教教會,傳統立場已有改變;對此,本文在下半部分,將以美國為例,列出其主要基督教宗派的聲明,顯示同性戀是罪這一觀念,仍然是基督教傳統教會的主要看法。

歷史部分

  初期教會

  初期教會正值羅馬帝國時代,男同性性行為非常普遍。許多羅馬君王有同性情人,例如尼祿、加爾巴、提圖斯、哈德良、康茂德等,當中艾拉加巴魯(Elagabalus,在位218-222)有許多同性關係,晚上甚至經常到城裡作男妓!1 當時羅馬社會同性戀和嫖妓成風,人民貪圖享受,迴避家庭責任,不生不育,羅馬人口減少,導致國家衰落,以致敗亡。2 新約學者賴特(N. T. Wright)研讀羅馬帝國的同性性行為記錄後,同意新約時代的希羅文化對同性戀的理解,就如我們現在一樣。3

  初期教會反對羅馬社會的性道德敗壞,也反對同性性行為。第一世紀末,一份名叫《十二使徒遺訓》的手冊,指導信徒如何施行聖禮、禱告及接待信徒等等教會事務。《十二使徒遺訓》第二章寫道:「遺訓的第二條誡命如下:『不可殺人,不可姦淫』(太十九18),不可親男色……」聖巴西略(Basil the Great, 329-379)在《書信》(Letters)中認為同性性行為是罪;金口約翰(John Chrysostom, 347-407)在《羅馬書講道集》(Homilies on Romans)中,嚴厲批評同性戀是放縱生活而產生的後果。

  奧古斯丁

  奧古斯丁(St. Augustine, 354-430)是初期教會的神學集大成者,其神學思想影響深遠,深深影響整個中世紀、甚至宗教改革以及今天。奧古斯丁反對同性戀,認為是違反天性的罪行,也違反了上帝的自然律。奧古斯丁在《懺悔錄》(Confession, 3.8)寫道:「凡違反天性的罪行,如所多瑪人所做的,不論何時何地都應深惡痛絕,即使全人類都去效尤,在天主的定律之前,也不能有所寬縱……天主是自然的主宰,淫欲玷污了自然的紀律,也就破壞了我們和天主之間應有的關係。」4

  多瑪斯阿奎那

  到了中世紀,多瑪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 約1225-1274)是最重要的神學大師,著作影響至今。阿奎那在《神學大全》(Summa Theologica, II-II, 154,11-12)中,批評同性戀是違反自然,是嚴重的性罪行:「正如正當理性的秩序是由人而來;同樣,自然的秩序是由天主自己而來。為此,相反自然的罪,由於它們違反自然的秩序,是侮辱天主,自然萬物的統治者……在那些相反自然的罪之中……最重大的是獸行的罪,即不遵循適當的物種的罪……其次則有索多瑪的罪,即不遵循適當的性別的罪。」5

  馬丁路德

  在宗教改革時期,改教家也反對同性戀。宗教改革的神學及傳統影響華人教會深遠。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 1483-1546)批評同性戀是反自然及反常的罪。馬丁路德反對同性戀,認為這些行為,「非常嚴重,離棄自然本性,(男人)喜愛男性而非女性。這本是上帝賦與的天性,但他們的慾望與此相反。」(Luther’s Works, Vol. 3, 255) 6

  約翰加爾文

  另一位重要的改教家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 1509-1564),同樣反對同性戀,在《羅馬書註釋》(Commentaries on the Epistle of Paul the Apostle to the Romans)中,約翰加爾文指出同性戀是反自然的罪行:「(保羅)提起反自然慾望的可怕罪行,証明他們不僅棄絕自身於野獸般的情慾,而且甚於動物,違反自然的整個秩序。」7

  卡爾巴特

  直至二十世紀,卡爾巴特(Karl Barth)是宗教改革以來一個重要的神學家,對當時神學界甚有影響力。巴特在其巨著《教會教義學》(Church Dogmatics, III/4)中批評同性戀,巴特指出:「(同性戀)是生理、心理及社會的病,是一種邪惡、墮落和腐敗的現象,違反了上帝的旨意。」8

當代例子

  在歷史上,基督教教會一直認為同性戀是罪,這點毋庸置疑。可是,當代基督教是否已經徹底改變二千年來的看法呢?在外國,現時確實有個別教會或宗派,對同性戀行為持不同程度的接納,而外國教會按立同性戀神職人員的新聞,也時有所聞。這些事情,經過大事宣傳後,讓人有一種錯覺,以為很多外國教會已經接納了同性戀,其發展浩浩蕩蕩且勢不可擋。事實卻並非如此。在這部分,本文嘗試以美國教會為例,列出一些主要宗派對同性戀的立場,以表明傳統基督教,主流立場仍然認為同性戀是罪。9

  美國福音派聯會

  美國福音派聯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vangelicals, NAE)是美國福音派的聯合組織,在一九八五年曾就同性戀問題發表聲明,其後於二○○四年加以重申︰「聖經宣告神創造我們,乃是造男造女。聖經記載顯示性關係絕對限於男女之間(創二24),且將之確立為婚姻制度。」美國福音派聯會聲明又指「聖經清楚斥責」同性性行為,認為它「偏離創造主為人類性生活所定的規章」。10

  美南浸信會

  美南浸信會,是全美最大的基督教宗派,有一千六百三十萬教友。美南浸信會反對同性戀,反對同性婚姻,一直支持州及聯邦政府修憲保障傳統婚姻的定義。二○○三年,美南浸信會在年會中聲明:「將同性『婚姻』合法化,會向社會表示已經完全認可同性戀的生活方式。聖經稱這種生活方式為犯罪行為。這樣的行為危害當事人,也危及整個社會。」11

  美國循道衛理聯合教會

  美國循道衛理聯合教會(United Methodist Church)有七百九十萬會友,為美國第二大新教宗派,他們堅持性是「神賦與所有人的恩賜」,但「唯獨有了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盟才可以有性關係。」他們並清楚說明,「本會絕不接受同性戀行為,也認為同性戀與基督教訓並不相配。」該會牧者不會主持同性婚禮,所屬堂會也不作此用。12

  非裔美國人教會

  神在基督教會(Church of God in Christ, COGIC)是美國第三大新教教會,是以非裔美國人為主的宗派,有五百五十萬會友。他們在二○○四年四月發表聲明︰「我們相信同性的結合是罪惡、是直接干犯神的律法,因為這樣的結合扭曲了身體天然的用途和目的。」

  至於另一個以非裔美國人為主的宗派,非洲循道聖公會(African Methodist Episcopal Church, AME),有二百五十萬會友,向來反對同性戀,支持傳統一男一女的婚姻觀。人權運動報道(Human Right Campaign)說,「二○○四年七月AME全國大會代表投票禁止教牧主持同性婚禮或民事結合禮,結果全票通過,完全不用討論。」13

  一些其他宗派

  有二百九十萬會友的神召會認為︰「人類需要男女兩性方能反映神的形像,單憑其一,人類無法延續後世,成就神的定旨。」14 神召會指出:「貫乎聖經所見,不論男女同性戀都是被定罪的(利十八22,二十13;羅一26-27;林前六9;提前一9-11)。」

  有二百四十萬會友的路德會密蘇里議會(Lutheran Church-Missouri Synod, LCMS)在二○○六年表示反對同性結合,「不僅因為聖經指出這樣的結合是罪,也顧慮這樣立法帶來的社會後果︰削弱婚姻制度,純粹基於性向或性行為即可獲得『權利』,對兒童領養及成長環境等……」 15

  天主教與東正教

  在此順道一提天主教和東正教的觀點。天主教是世界各地最大的教會,單在美國就有六千七百一十萬教友。16 《天主教要理》(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 2357)反對同性戀:「根據聖經,同性戀的行為顯示嚴重的腐敗,聖傳常聲明『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是違反自然律的行為,排除生命的賜予,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補。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行為是不許可的。」17

  至於東正教方面,在美國有三百萬教徒。美國正教主教們反對同性戀:「根據舊約,同性戀行為,如同姦淫和亂倫行為,是摩西律法反對的……根據使徒保羅,那些有同性戀行為、淫亂的、姦淫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耶穌教導憐憫及饒恕,但上帝沒有肯定罪……」18

結論

  本文提綱挈領地列出教會歷史上反對同性戀的主流立場,並引用當代美國教會的例子,表明傳統教會一直認定同性戀是罪,而這一個看法,就算直到現代也沒有改變。然而,教會不能因為這些優勢而忽略異議者的聲音。教會對於其他有異傳統的看法,應該首先聆聽,加以研究思想,平心靜氣地交流對話,並解釋本身立場。可是,假如有人訴諸經驗感受或本身意識形態,無視教會一直以來的傳統及立場,便聲稱基督教認為同性戀不是罪,也不是道德問題,則容易誤導一般沒在這方面深究的信徒,既不利進一步溝通,也是未有負上責任的做法。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2.07.14) 


  1. 阿爾文.施密特,《基督教對文明的影響》,(北京:北京大學,二○○五),頁70-71。

  2. 易富賢:〈從羅馬帝國的滅亡看中國人口問題和世界未來〉,見http://www.hanminzu.com/Article/xhzd/200812/45.html

  3. John L. Allen, Jr.,(2004 May 21) Interview with Anglican Bishop N.T. Wright of Durham, England, National Catholic Reporter. Retreived July 11, 2012, from http://www.nationalcatholicreporter.org/word/wright.htm

  4. 奥古斯丁《懺悔錄》卷三(中文版本),可參http://www.ccgn.nl/boeken02/chl/004.htm

  5. 聖多瑪斯阿奎那,《神學大全》第十冊 (台南:中華道明會/碧聯學社,二○○八),頁319。

  6. Luther’s Works, American Edition, Jaroslav Pelikan & Helmut T. Lehmann (ed.), 55 vols.,(Philadelphia: Muhlenberg and Fortress Press, St. Louis: Concordia Publishing House, 1955-1986), vol.3: 255.

  7. http://www.archive.org/stream/commentariesonep00calv#page
    /78/mode/2up

  8. Karl Barth, Church Dogmatics III. 4: The Doctrine of Creation. ed. Geoffrey William Bromiley & Thomas Forsyth Torrance (Edinburg: T. & T. Clark, 1958-1962), 166.

  9. 這部分的詳細資料,可參考香港性文化學會即將出版的《婚姻值得維護嗎?》一書。

  10. http://www.nae.net/government-relations/policy-resolutions/
    181-homosexuality-2004-

  11.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On Same-Sex Marriage,”June 2003,from
    http://www.sbc.net/resolutions/amresolution.asp?id=1128

  12. http://www.umc.org/site/apps/nlnet/content.aspx?c=lwL4Kn
    N1LtH&b=5066287&ct=6467529

  13. Human Rights Campaign, “Stances of Faiths on LGBT Issues: African Methodist Episcopal Church,” http://www.hrc.org/resources/entry/stances-of-faiths-on-lgbt
    -issues-african-methodist-episcopal-church

  14. General Council of the Assemblies of God, “Divorce and Remarriage,” August 2008, from http://ag.org/top/Beliefs/Position_Papers/pp_downloads/
    pp_4189_divorce_remarriage.pdf

  15. Lutheran Church-Missouri Synod, Commission on Theology and Church Relations, “Legislation Regarding Same-Sex Civil Unions,” May 2, 2006, from http://www.lcms.org/page.aspx?pid=1290

  16. Eileen W. Lindner, ed., Yearbook of American and Canadian Churches 2009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2009).

  17. http://www.vatican.va/chinese/ccc/ccc_zh-t-2258.pdf

  18. Orthodox Church in America, Holy Synod of Bishops, “On Marriage, Family, Sexuality, and the Sanctity of Life,” July 1992, http://oca.org/holy-synod/statements/holy-synod/synodal-
    affirmations-on-marriage-family-sexuality-and-the-sanctity-of-life#Homosex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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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7則


橄欖 / 2012-07-25 12:08:33.0

給張國棟 (三):關於大家的帖文均被刪除


關於你說:「感激《時代論壇》作出明智決定,把「橄欖」君接著的四個過份留言統統刪掉,保護其他網友的聲譽不被無理攻擊。幾小時前我剛好把那些說話抄了下來,日後若此人否認今天曾經作出惡行,否認曾經妄顧事實地抹黑別人,否認有洗版等等,並且當別人說不想談下去時,還要咄咄逼人,我們有證據可循筆者絕對歡迎你全部公開這些記錄 (筆者也有記錄,時代論壇亦有記錄),好讓讀者清楚知道筆者是怎說,而你及黃國棟醫生等又是怎說。其實,時代論壇主要刪除的是你及黃國棟醫生等的帖文,但由於筆者的帖文是回應,因而亦得被刪除,免讀者不知為何筆者回應著甚麼似的而矣,留意筆者後來補上意思大致與被刪帖文相同的帖文,卻是沒有再被時代論壇刪除的:給張國棟 ():關於你「反對同性戀及同性婚姻」的立場

張國棟 / 2012-07-24 23:48:19.0

感激《時代論壇》刪掉粗暴言論

感激《時代論壇》作出明智決定,把「橄欖」君接著的四個過份留言統統刪掉,保護其他網友的聲譽不被無理攻擊。幾小時前我剛好把那些說話抄了下來,日後若此人否認今天曾經作出惡行,否認曾經妄顧事實地抹黑別人,否認有洗版等等,並且當別人說不想談下去時,還要咄咄逼人,我們有證據可循。

我不會期望他會公開為自己這裡的惡行道歉。雖然那明明是一個信徒應該做的事。由於《時代論壇》此舉並沒有公開解釋原因,我甚至相信橄欖的惡行日後會繼續出現。因為他可以抵賴說:「論壇沒有說我不應該那樣做,我便有權繼續做」。這不是瞎猜,幾天前他正正表達了這樣的態度,聲稱論壇沒有說他不可以洗版,所以堅持他有權繼續洗版(正如他剛剛所作的,但現在被刪掉)。有朋友推測,這是持某類立場的狂熱分子想令這裡變成一言堂的粗暴舉動。我不作太多揣測,但會鼓勵還想留在這裡的朋友留意。

又由於《時代論壇》沒有刪掉橄欖那篇「給張國棟(二)」,我不得不重覆我之前的回應:

「既然本人的言論可以公開地被此君找出來,那麼本人就不是沒有公開過。既然不是沒有公開過,為甚麼又可以屈枉本人因懼怕而不公開?這一點本人已解釋多次,此君故意不聽,這樣重覆的目的顯然只有一個--抺黑。

如此公然的抹黑,已違反了任何可知的網站討論操守。

若有人以為這樣不擇手段,才算是維護某類立場,我恐怕就連劉志雄、關啟文和蔡志森也要讉責這些劣行。
……
讀者不妨想一想,如果有一個不肯表露真實身份的人,來到 貴教會,揪著牧 師或某位長老說:「你為甚麼不公開你的立場,你是否懼怕?.......我是誰?我偏不講。」(但原來那些觀點卻又是公開的。)您會否認為那人無理取鬧, 想趕那人走嗎?」

讓我重申,基於種種理由,本人已不想理會來自任何不具真實姓名的人的意見,學習其他前輩那般,只理會具真實姓名的、並且同時是有誠意的意見。這想法早在同性戀爭論前出現,現在再次親眼看到這留言區可以如此被濫用,便定意如此。各位十多廿年的長期讀者可能習慣了看到本人經常在這裡有答有問,所以我認為有需要在此聲明一下。謝謝!

最後一提,本人在這裡第一個留言是關於劉文裡一些缺點。那個應是值得反省的,事實上已有教牧讚許和傳閱。只可惜這回應欄裡的討論全都被扯開話題,既與劉文無關,也跟拙文無關。希望讀者不要因那些別有用心的言論忽略重要的事。

再會!


橄欖 / 2012-07-24 17:34:40.0

給張國棟 (二):關於你「反對同性戀及同性婚姻」的立場


就你在帖文連結的文章寫「今次的焦點其實是比較容易處理的,因主要只是談基督教──尤其聖經──是否不認可同性戀,即是一個宗教內部問題我無興趣加入戰圈,……」,筆者有以下一些回響:


1.       同性戀其實不單純是一個基督教宗教的內部議題;


2.       你從來不會因為某課題有涉及基督教宗教內部議題,而不表示立場;


3.       公開表示立場,或公開立場是否有變,可不就是等如「加入戰圈」;


4.       雖然你在六年前曾表示過你是「反對同性戀及同性婚姻」的 (註一),但由於你這立場起碼對《時代論壇》五年以內的新讀者來說,是未必已知道的,所以,筆者認為,你於上面的帖文其實無妨給眾新舊讀者們可知道你有此立場,及此立場沒變,而不是寫「我無意加入戰圈」,前者並不就是等如「加入戰圈」的。


(註一):你「反對同性戀及同性婚姻」的立場可見於:


(a) 你在200911 幾個月前有一位聲稱教師的讀者不滿意我同意黃國棟醫生對有關愛滋病感染的報告的合理解讀(那解讀會令一些只憑常識胡亂猜度的人誤會),突然把我說成甚麼極端自由主義者,然後那些「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引致道德淪亡」的罪名一個又一個的拋過來,幾千字的文章毫無組織,只是生安白造些罪名來罵(http://www.armbell.com/forum/viewtopic.php?t=5420&sid=3305a13d0f129274b1fbbbc708ad3559&mforum=liberalhk)你一直很抗拒別人指你是「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


(b) 你在20092月在羅秉祥一篇文章 (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51695&Pid=2&Version=1121&Cid=575&Charset=big5_hkscs# ) 帖文寫 末段的意見與拙文的意見相同。張國棟﹕從奧巴馬就職祝禱看家暴條例爭議」,而羅秉祥這篇文章的末段是寫「華理克牧師去年十二月在Beliefnet這個網站上,就同性戀議題接受訪問及提供補充說明,其要點如下:一、不贊成同性戀這種生活方式反對同性戀運動灌輸學童接受其正當性。二、高度寬容同性戀者,甚至認同同性戀者可以有公民結合(civil union),以保障他們在保險、醫院探訪等方面都可以享受到夫妻關係的法律優惠。三、堅持婚姻是一夫一妻,不接受同性戀婚姻。四、認為目前對美國家庭威脅最大的是高離婚率,而不是同性戀運動。異性戀者喜歡針對同性戀這個罪,因為這是異性戀者所不會犯的罪,指摘這個罪比較安全,這是一種偽善。希望深受《標竿人生》影響的香港基督徒,也能好好考慮華理克牧師這些見解。」。以及你在羅秉祥這篇文章的兩則帖文均沒有對該文的任何觀點作過批評或表示不同意。

張國棟 / 2012-07-21 13:45:25.0

給其他讀者

既然不再理會回應,也會儘量不再在這些回應欄寫甚麼(但可能會間中投稿)。這算是一種辭別,所以也想對其他讀者講幾句話。

這幾年我有幸在面書裡接觸某些信徒中的有識之士,這些人之中,有好些曾經在《時代論壇》發表文章或被訪問的,甚至是某些專欄的作者,所以那不是很截然不同的信徒群體。然而,我察覺有一個奇特現象--他們在面書裡也會談《時代論壇》這裡的文章和事件,而他們的討論認真得多,亦深入得多,甚至,我會覺得真誠得多。(例如今次同性戀的話題,他們談的水平早就遠超這裡的。)

反觀這裡,一方面是肯說話的人少(因此某人洗版的影響力就相對地被放大),另一方面是說出的話很單一化,近乎變相成為某類立場的人在做 show ,多過真的出現理性對話。原因是甚麼?很難說實,就像雞與雞蛋,究竟是這裡(經編輯發表的文章或回應欄裡的自由言論)某些立場的人表現得太覇道,逼走其他人,抑或其他人愛去別處,所以剩下某類立場的人在做獨腳戲,苦苦等候幾時才有個不知好歹的意見不同的傻子走來,好讓他們可以圍攻?不管怎樣,結果仍然是,這裡的理性討論價值可能已經完蛋,連參考不同立場的價值也急劇下跌。有心人請多到別處找資訊,不要盡信這裡的東西。

(我這觀感在這場同性戀爭論前,已經在腦海裡出現,各位毋須胡亂猜測。)


(By the way,樓上橄欖聲稱「同性戀其實不單純是一個基督教宗教的內部議題」,認為這是我在這點上看錯了,但讀者只要認真讀一讀我的原句--只須一兩句,就會發現他扭曲了我的意思。)

張國棟 / 2012-07-21 12:57:35.0

回應橄欖的言論

「你過往曾表示反對同性戀及同性婚姻,這個立場你是無需怕再公開的。」這是典型的 loaded question 。不明白甚麼叫 loaded question 的朋友,可上網找找相關思考方法的解釋。

又要燒來我這裡。各位平日沒有表態的讀者,或許很快也會被人敦請要表態。

我本人有興趣研究這類課題,但沒有興趣加入表態遊戲,從而讓某些人扭曲我的觀點。據我所知,很多教授和學人也有我這想法。



基於別的理由,我日前開始決定不再理會網上回應或電郵回應。由於在過去十多年我在這裡的回應欄頗為活躍,所以我要在這裡說出來,免得有人有錯誤期望,又或胡亂猜想我不回應是原因是理虧云云。

橄欖 / 2012-07-21 08:03:57.0

給張國棟:你過往曾表示反對同性戀及同性婚姻,這個立場你是無需怕再公開的


就你在帖文連結的文章寫「今次的焦點其實是比較容易處理的,因主要只是談基督教──尤其聖經──是否不認可同性戀,即是一個宗教內部問題我無興趣加入戰圈,……」,筆者有以下一些回響:


1.    同性戀其實不單純是一個基督教宗教的內部議題;


2.         你從來不會因為某課題有涉及基督教宗教內部議題,而不表示立場;


3.         公開表示立場可不就等如「加入戰圈」;


4.         你過往曾表示反對同性戀及同性婚姻,這個立場你是無需怕再公開的。

張國棟 / 2012-07-16 01:26:27.0

宜避免站在知識高地


由於在爭議裡有太多文章動輒把課題政治化,此文平實交代歷史資料,又沒有由實然推論應然,實在很突出。如果是在面書裡,初讀此文時,可能我已經按了「讚」。只不過,此文去到結論時便晚哲不保,甚為可惜。......


 


由於我的分析篇幅稍長,所以全文貼了在這裡:


知識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