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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講場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給歐陽文風牧師──
回應「不能以常理論證的行為,反對就是歧視」

  歐陽文風牧師不斷作出一些似是而非的指控及申辯,我希望作出回應。本文將主要處理兩個問題:第一,性傾向及性行為可以分開討論嗎?第二,歐陽牧師質疑教會反對不能以常理論證的行為就是歧視或仇恨,但他的斷言合理嗎?

性傾向與性行為可區分嗎?

  台灣同光同志長老教會發表聲明1 ,批評韓森「聲稱認同同志性傾向卻定罪同性性行為一事,是不合理又荒謬的說法。」聲明指出「性傾向與性行為並不是兩件可以被切割討論的事,這二者相互影響,並且共同建構了同志的身份認同。」但同志基督徒除了同志的身份,也有基督徒的身份,除非認為前者的身份比後者重要,否則為何不可以切割討論?同光同志長老教會需要進一步交待理據,否則只是一個無根據的指控。

  歐陽牧師則認為2 :「韓森把同性戀與同性戀性行為分開,以為前者無罪後者有罪,這種觀點其實非常牽強無理。因為如果同性戀無罪,為何同性戀性行為有罪?一個人之所以有同性戀的性行為,那是源於同性戀的性傾向,如果同性戀做為一個性傾向無罪,為何同性戀性行為有罪?」以下我試以一假設說明性傾向及戀慕無罪,但進一步的性行為卻有罪的例子:假設我遇到一名異性,他的風度與人品非常吸引我,我不期然被他吸引,產生了仰慕或愛慕之情。但由於他已有配偶,如果我進一步跟他發生性關係,無可置疑,我一定有罪。但是,由於我是自然而然被他吸引,似乎這種性傾向及戀慕不一定構成罪吧?當然,如果我之後仍對他念念不忘,去到不能自制的地步又另當別論。但最初被吸引那一刻,似乎不是我可以控制的,但有沒有進一步發展卻是我可以自控的。所以,「戀」與「行為」之間,似乎是可以區分的。同理,同性傾向者或許無法避免被同性吸引,但是否去做神不喜悅的行為則是可選擇的。

  由於同性傾向我們不以為罪,為減少冗贅,以下一律以「同性戀」一詞泛指或會導致性行為的同性戀情,亦即是我們認為上主不喜悅的關係。

你們不能證明同性戀是罪,反對就是歧視!

  歐陽牧師不斷提出質問,如果我們無法以常理論證,同性戀是罪,而仍然反對的話,我們就是歧視,甚至仇恨同志。他堅決認為「一件事是否不道德或錯誤,必須要有論據。」3 但他的推論是錯的。除了訴諸聖經,我們一樣無法以常理論證(以同一標準而言)一男一女婚姻關係以外的性關係是罪(別忘記性解放思潮提出的挑戰,教會以外,大概沒多少人相信婚前性行為是不道德的),但不會有人認為我們反對婚前性行為就等如歧視吧?道德價值是無法以經驗證實的(實然推不出應然)。如果歐陽牧師認為我們一定要以常理論證某某行為在道德上是錯才可以反對的話,我們大概甚麼也無法反對。我們對道德的要求來自上帝的啟示(不是俗世的「常理」),我們相信上帝的心意屬意一男一女婚姻關係,並對外宣示(不是強迫別人接受)我們從上主領受的價值觀,這怎會是歧視?可能歐陽牧師暗地裏認為,正是由於一男一女婚姻以外的性關係的不正當性也無法以常理論證,故此多元性愛也不是不道德的,他一直也沒有回應韓森對他關於多元性愛的立場的提問。但這個如意算盤是打不響的。以墮胎為例,教會一直也是以生命神聖的宗教立場來反對墮胎的。在自由主義、個人主義盛行的年代,如何以常理論證胎兒的生存權比孕婦的自決權更重要呢?誰的「常理」?根據何在?還有賭博、色情歪風等,在個人自由被高舉的世俗社會,若缺少了宗教資源,只要在不傷害他人的情況下,我們都無從置喙。

  簡而言之,以為只有能以常理論證對錯的行為才能合理反對的話,不是會推出荒謬的結果(任何行為都不能反對),就是根本是錯覺。由於歐陽牧師頗多的論證也要建基於以上假設,也就是說,那些理據已不攻自破。

  職是之故,如果歐陽牧師真的願意誠意交流及溝通,在完成亞洲演講的旅程後,請重新回應麥沛泉先生、韓森及關啟文博士 4 5 6等人提出的質疑,我簡單而重點地歸納各人的意見如下:(當然,歐陽牧師可以選擇為他的「常理論證」辯護)

  麥沛泉:支持同運人士批評教會發出反對同性戀的呼聲是雙重標準:一方面提倡多元包容空間及寬容;但另一方面卻極力打壓,甚至提出立法禁制,異見聲音。

  韓森:請歐陽牧師交待他對多元性愛的道德立場(還是由於他認為多元性愛並不能以常理論證對錯,故此也與道德無涉呢?);事實上,在台灣已有團體被同運人士衝擊及被污名化,同運人士實際上持雙重標準,對待異見人士是毫不寬容的,與他們提倡的價值背道而馳。

  關啟文:對《文告》7 提出的質疑。

教會歧視同志?

  歐陽牧師似乎有很深的被迫害感。他不斷指責教會高壓壓迫同志,他將教會比作中國政權六四鎮壓及掌權的極端回教政權8 ,以及沙地阿拉伯的宗教政權9 ,全部都是高壓統治的非民主政權,我不禁問,這與事實相符嗎?香港教會官方立場只是對外宣示其從上主領受的旨意,不單只反對同性戀,也反對一切一男一女婚姻以外的性關係,更提倡好公義、重憐憫。如何實實在在地壓迫到同志?老實講,連日討論,他一個實際例子也沒有提出來,卻以想像出來的高壓政權類比教會,教我啼笑皆非。或許,林牧例子算一個,但充其量只是用詞/類比不當,不用上綱上線說教會歧視同志吧?如果他不是有被壓迫妄想症,大概是想污名化教會,挑起同志及基督教的仇恨。也許,他總是認為教會在「沒有理據的情況之下指責同性戀者,一網打盡說同性戀不道德,或以宗教理由反對同性戀,就是一種歧視與散播仇恨同性戀者的言論。」10 但上一段已指出,他的假設是錯的。

結語:

  上文已指出將「性傾向」及「性行為」分開討論是合理的;而我們根本沒有好理由要接受歐陽牧師給我們的設限:只有能以常理論證的行為,反對之才不構成歧視。

  雖然我撰文反駁歐陽牧師的論點,但我並不反對同志。我只是以一個基督徒的身份捍衛我所領受的神意,我相信神不喜悅同性性行為,就像祂不喜悅婚前及婚外性行為一樣,祂屬意我們聖潔,分別出來。我同意,教會之前對同志造成很多傷害,我們應努力修補與同志的關係。如韓森所言,如果教會可以接納,很多基督徒便不會離開。事實上,教會近年已積極發展同志關懷事工,希望歐陽牧師可以認清事實,實事求是,不要再挑起雙方的敵意。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2.07.18)


  1. 同光同志長老教會,《回應〈同性戀真的不是罪嗎?回應六月廿五日廿二位牧者的聯署文告〉》,時代論壇時代講場,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2. 歐陽文風,〈再思同性戀〉,時代論壇時代講場,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3. 歐陽文風,《不是謬誤,是你誤讀──回應關啟文的〈同運論述的常見謬誤〉》,時代論壇時代講場,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4. 麥沛泉,〈因為寬容,所以禁制!?〉,時代論壇時代講場,二○一二年六月廿四日。

  5. 韓森,〈同性戀真的不是罪嗎?──回應六月廿五日廿二名牧者的聯署文告〉,時代論壇時代講場,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同運真的沒有雙重標準?──回應歐陽文風〈是非顛倒,以此為最〉一文》,時代論壇時代講場,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6. 關啟文,〈同運論述的常見謬誤──以《與同性戀者同行的牧師聯署文告》為例〉,時代論壇時代講場,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7. 廿二名牧者聯署文告指同性戀不是罪亦非道德問題〉,時代論壇每日新聞,二○一二年六月廿五日。在下方,基督路小教會的回應裡可找到〈文告〉全文。

  8. 歐陽文風,《是非顛倒,以此為最───反駁〈因為寬容,所以禁制!?〉》,時代論壇時代講場,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9. 歐陽文風,《不是謬誤,是你誤讀──回應關啟文的〈同運論述的常見謬誤〉》,時代論壇時代講場,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10. 歐陽文風,《是非顛倒,以此為最───反駁〈因為寬容,所以禁制!?〉》,時代論壇時代講場,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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