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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講場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商業上的「逆向歧視」?

  明光社等的「逆向歧視」例子,當中充滿了事實上的錯誤(factual error),這些 Howtindog兄和其他人士已經指出了,我不再重覆。這裡,我想討論指出他們在一個個案 Elane Photography v. Willock中的謬誤。這案件是一間美國新墨西哥州的攝影公司,因為拒絕為一對女同志的Commitment Ceremony(不是婚禮,因為新墨西哥州並不容許同性戀婚姻)拍照,而被告上法庭和被處罰的個案。明光社等就說這是「逆向歧視」,公司按自己的道德標準來拒絕接生意也不可以。

   這個案和其他例子不同的地方,是在事實方面沒有甚麼爭議(除了這其實不是「婚禮」這一點,但是這是immaterial)。案件去年上訴到州上訴庭,結果維持原判。

   問題是,這是否就是「逆向歧視」?是否侵犯了被告公司的宗教和言論自由?

   新墨西哥州上訴庭在判詞中,多次強調一點:反歧視法例針對的,是商業公司,而不是個人,所以宗教和言論自由根本不適用。現在就讓我解釋到底背後的概念是甚麼一回事。

   有沒有注意到,商業上的反歧視法(無論是種族、宗教、國籍、性傾向等等),都只適用於公司,而不適用於個人?公司不能因為顧客的性傾向而拒絕服務,但是顧客卻絕對可以因為公司的立場而拒絕光顧。現在香港有幾個藝人「出櫃」,消費者絕對可以因為他們是同志而拒絕買他們的歌、入場聽他們的音樂會等。就算有「粉絲」公開說:「因為反Gay,所以以後抵制某某」,這也一定不會被控告歧視。我以前也非常投入香港的流行音樂,但是我就是不喜歡羅文、張國榮、和陳百強,因為他們「似Gay」(我不知道陳百強是不是 Gay,只是不喜歡他的脂粉味),從來不會買他們的唱片。當時我住在加州,有反性傾向歧視法,但是他們可否來告我歧視,強逼我買他們的歌?十多年前,美國有大公司開始為雇員的同性伴侶提供醫療保險,有教會發起抵制這些公司,這些公司也不能告消費者歧視。再進一步,消費者明明因為某公司職員的性傾向而作出歧視性的行動,也完全合法。可以考慮這例:有一顧客到光顧兩間餐館,都在食物中發現昆蟲,但是其中一間的老闆似Gay,另一間則不似,他投訴第一間而不投訴第二間,這還是沒有犯法。(政府如果因為店員的性傾向,而選擇性執法,卻可能犯法)。

   如果將付款人的身分對調,結果也是一樣。如果有反歧視法,唱片公司不能因黃耀明及何韻詩的性傾向而解雇他們。但是如果唱片公司要替黃耀明請助手,有一個最好的人選,唱片公司來「獵頭」,但是他說我不喜歡替Gay做工,所以拒絕,唱片公司卻不可以告他歧視。

   為甚麼法律對個人和商業機構有這麼大的差別呢?這需要比較詳細的分析:

   (一)禁止商業上面的歧視,是經濟而不是道德原因,因為容許歧視不利商業運作和影響經濟發展。其中的分析,可以參考我幾年前的一篇文章用自由市場機制來處理歧視問題?〉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31231&Pid=2&Version=943&Cid=105&Charset=big5_hkscs)。更權威的論點,可以參考一九六○年代美國民權法案的立法背景。美國聯邦政府所有民權法案,所基於的授權是政府管理商業行為的權力,而不是憲法中的人權法。立法論點的核心,就是歧視對經濟發展不利。

   (二)在資本主義國家,社會為商業機構提供了很多優惠,使它們可以有效的去營運。這包括了稅務、債務(投資者不需要為有限公司的債務負責)、發行股票來集資等等。這些優惠,是以個人身分提供服務的「個體戶」或者「打工仔/女」不能享用的。多年前,香港很多專業人士就流行成立「一人服務公司」來獲取主要是稅務的優惠。

   (三)既然社會對公司提供優惠,讓它們可以有更好的營商環境,那麼,社會就有權要求商業機構不進行破壞經濟活動的行為。

   (四)歧視行為對經濟不利,所以社會禁止商業機構歧視是合理的。

   (五)宗教自由是基本「人權」,但是卻不是基本「公司權」,所以人民可以因為宗教理由去歧視,公司卻不可以歧視。

   明白以上的概念,就可以知道為甚麼Elane Photography被罰不是逆向歧視。法庭強調,Elane Photography是一間「公司」,所以宗教自由並不適用。

「Elane Photography was created as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注:有限公司)and was organized to do business in New Mexico. Elane Photography voluntarily entered public commerce and, by doing so, became subject to generally applicable regulations such as the NMHRC. ..When followers of a particular sect enter into commercial activity as a matter of choice, the limits they accept on their own conduct as a matter of conscience and faith are not to be superimposed on the statutory schemes [that] are binding on others in that activity… The owners of Elane Photography must accept the reasonable regulations and restrictions imposed upon the conduct of their commercial enterprise despite their personal religious beliefs that may conflict with these governmental interests.」 (Emphasis added)

  (上訴庭整個判詞可以在這裡找到:http://www.nmcompcomm.us/nmcases/nmca/slips/CA30,203.pdf

   我相信(雖然我未有去研究案例來引證),如果 Elane Photography 的老闆是個「自由攝影師(Freelance Photographer)」而不是開攝影公司,他就絕對可以拒絕承接這生意,而沒有歧視問題。這不單是他的宗教自由,更是美國憲法第十三條所保護的「反奴隸」權。但是當Elane Photography的老闆選擇開「有限公司」,享用社會給予公司優惠的時候,就需要接受社會禁止歧視的要求。用「逆向歧視」來逃避責任,只是「輸打贏要」的自私行為。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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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25則


橄欖 / 2013-10-24 08:49:46.0

回應黃國棟



回應黃國棟



1.     
以香港來說,《性別歧視條例》第28 條、《殘疾歧視條例》第26條、《種族歧視條例》第27條、《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19條,其實都不存在「個人或合伙人經營則除外」這點,不知美國在這方面的法例條文規定是否不同呢?





2.     
另外,下面有一些很值得看的文章分享:



(a)    SODO根本不是只會影響宗教圑體或人士的立法──那又豈該另說「將考慮給宗教團體某些豁免條款」,企圖蒙混市民視線推動此立法?



(b)   且從四條歧視條例細析有人另稱他們可作「大讓步」地給予SODO所謂「適度家居豁免條款」云云的矛盾與隱瞞



(c)    較於「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適合的方法



橄欖 / 2013-02-05 23:03:40.0

一些回應(七):關於「異性戀者的女性或男性也享受肛交或被肛交」的指稱 (增修版)


(增修過的地方:加了最後的兩段藍色字小段)


 


就虞君指「異性戀者也享受肛交」,筆者認為並非正確:


1.      肛交與被肛交行為其實是違反生理不衛生高危的行為,我們不但不該隱瞞其問題,且不該美化此行為,和歪曲說為是一般異性戀者男性或女性(或甚至扯說到是女同性戀者女性)在權力對等關係之下也喜歡的一種行為。


- 關於虞君指的Journal of Infectious Disease 2007年調查報告,及Journal of Sex Research 2008年的調查報告,筆者留意到其訪問的問題均只是問及「是否曾進行過肛交」,而沒有且問及女方「是否喜歡或享受 被肛交


2.      若要說「女性也喜歡或享受 被肛交」,這便會引來一個很大的問號:女同性戀者是女性,那麼,女同性戀者也會喜歡或享受「被肛交」嗎?(意即:其中一方是會喜歡或享受對方用工具給她「被肛交」,又或雙方都會互相喜歡或享受對方用工具給自己「被肛交」嗎)? (註一) 筆者一方面相信女同性戀者的女性並不會喜歡或享受「被肛交」;另方面認為,若有論者要說女同性戀者的女性不會喜歡或享受「被肛交」,異性戀者的女性卻會喜歡或享受「被肛交」,那明顯會是一種務要強詞奪理的聲稱。


(註一) Journal of Infectious DiseaseJournal of Sex Research為何不且作女同性戀者的調查訪問,問她們「是否曾與女伴侶作過用工具給對方或自己得被胚交」,與及「是否喜歡或享受女伴侶用工具給自己得被胚交」,原因值得細想。


3.      若要說「異性戀者男性也喜歡或享受 被肛交」,這亦會引來一個很大的問號:異性戀者男性會喜歡和享受其伴侶用工具給他「被肛交」嗎?筆者一方面相信一般異性戀者的男性並不會喜歡或享受對方用工具給他「被肛交」;另方面認為,若有論者要說一般異性戀者的男性也喜歡或享受對方用工具給他「被肛交」的話,那亦明顯會是一種務要強詞奪理的聲稱。


-              關於虞君指「Journal of Sex Research2008年的調查報告指分別 51% 男性和 43%女性曾進行異性間的肛交,女性回用性玩具來給她的男性伴侶肛交」,那報告的這部分是這樣寫 McBride, Sanders, and Hill (2009) investigated the prevalence of non-intercourse anal sex behaviors among a sample of men (n=1,299) and women (n=1,919) with anal intercourse experience and found that 51% of men and 43% of women had participated in at least one act of oral–anal sex (i.e. place mouth on partner’s annual), manual–anal sex (i.e. Inserted finger on partner’s anal) , or anal sex toy use.” 對此,筆者認為有人去做的事,不等如便是無妨去做的事,與及口觸肛門、手指探肛....等行為又豈是衛生與無妨,及豈是具常識與按理性作事的人會喜歡去作的事呢?


-              另外,筆者留意到Journal of Sex Research2008年那份「調查報告」其實並沒有提及其「調查」對象的取樣方法,以及亦沒有為女同性戀者們做同樣的「調查」作有需要的對照引證研究,該份報告的可代表性和可信度,不禁令人甚具保留與生疑。


-              再者,若要說「一般異性戀者男性也喜歡或享受 被肛交」的話,則另一對照引證研究也會是需要的,那就是一般戀童癖者的情況又如何呢,他們也會喜歡或享受「被肛交」,及因而是會且尋求小童用工具給他們「被肛交」嗎?他們又有百分之幾是會呢?


-              此外,若要說「一般異性戀者男性也喜歡或享受 被肛交」的話,那麼,一般異性戀雄性動物的情況又如何呢?就不同種類之異性戀雄性動物作「尋求被肛交」的觀察研究,不會太困難,且會是有需作的對照引證研究。若異性戀雄性動物「尋求被肛交」的比例數據,反而遠遠低於2008Journal of Sex Research有關異性戀者男性「尋求被肛交」的聲稱調查比例數據的話,則後者的「可信程度」有多少,也不禁可叫人甚具質疑   


 

橄欖 / 2013-02-04 16:39:10.0

一些回應(七):關於「異性戀者的女性或男性也享受肛交或被肛交」的指稱


就虞君指「異性戀者也享受肛交」,筆者認為並非正確:


1. 肛交與被肛交行為其實是違反生理不衛生高危的行為,我們不但不該隱瞞其問題,且不該美化此行為,和歪曲說為是一般異性戀者男性或女性(及因而亦扯說到女同性戀者女性)在權力對等關係之下也喜歡的一種行為。


- 關於虞君指的Journal of Infectious Disease 2007年調查報告,及Journal of Sex Research 2008年的調查報告,筆者留意到其訪問的問題均只是問及「是否曾進行過肛交」,而沒有且問及女方「是否喜歡或享受被肛交


2. 若要說「女性也喜歡或享受被肛交」,這便會引來一個很大的問號:女同性戀者是女性,那麼,女同性戀者也會喜歡或享受被肛交」嗎?(意即:其中一方是會喜歡或享受對方用工具給她「被肛交」,又或雙方都會互相喜歡或享受對方用工具給自己「被肛交」嗎)? (註一) 筆者一方面相信女同性戀者的女性並不會喜歡或享受「被肛交」;另方面認為,若有論者要說女同性戀者的女性不會喜歡或享受「被肛交」,異性戀者的女性卻會喜歡或享受「被肛交」,那明顯會是一種務要強詞奪理的聲稱。


(註一) Journal of Infectious DiseaseJournal of Sex Research為何不且作女同性戀者的調查訪問,問她們「是否曾與女伴侶作過用工具給對方或自己得被胚交」,與及「是否喜歡或享受女伴侶用工具給自己得被胚交」,原因值得細想。


3. 若要說「異性戀者男性也喜歡或享受被肛交」,這亦會引來一個很大的問號:異性戀者男性會喜歡和享受其伴侶用工具給他「被肛交」嗎?筆者一方面相信一般異性戀者的男性並不會喜歡或享受對方用工具給他「被肛交」;另方面認為,若有論者要說一般異性戀者的男性也喜歡或享受對方用工具給他「被肛交」的話,那亦明顯會是一種務要強詞奪理的聲稱。


- 關於虞君指「Journal of Sex Research2008年的調查報告指分別 51% 男性和 43%女性曾進行異性間的肛交,女性回用性玩具來給她的男性伴侶肛交」,那報告的這部分是這樣寫 McBride, Sanders, and Hill (2009) investigated the prevalence of non-intercourse anal sex behaviors among a sample of men (n=1,299) and women (n=1,919) with anal intercourse experience and found that 51% of men and 43% of women had participated in at least one act of oral–anal sex (i.e. place mouth on partner’s annual), manual–anal sex (i.e. Inserted finger on partner’s anal) , or anal sex toy use.” 對此,筆者認為有人去做的事,不等如便是無妨去做的事,與及口觸肛門、手指探肛....等行為又豈是衛生與無妨,及豈是具常識與按理性作事的人會喜歡去作的事呢?


- 另外,筆者留意到Journal of Sex Research2008年那份「調查報告」其實並沒有提及其「調查」對象的取樣方法,以及亦沒有為女同性戀者們做同樣的「調查」作有需要的對照論述研究,該份報告的可代表性和可信度,不禁令人甚具保留與生疑。


 

虞瑋倩 / 2013-02-03 16:26:35.0

橄欖,你說什麼也沒有用,異性戀者享受肛交,是有數據證明的

2007年, Journal of Infectious Disease刊登的“Prevalence and Correlates of Heterosexual Anal and Oral Sex in Adolescents and Adults in the United States” 一個廣泛調查發現,分別有 34% 男性 和 30% 女性進行異性間的肛交
2008年 Kimberly R. McBride 在The Journal of Sex Research 發表報告, 她調查分別訪問了1299名男性和1919名女性, 分別有 51% 男性和 43%女性曾進行異性間的肛交,女性回用性玩具來給她的男性伴侶肛交,這些層進行異性間的肛交男女,約七成是固定單一性伴侶的 (exclusive monogamous relationship)。McBride相信對部份異性戀伴侶,肛交更帶來快感和更親密
2005年,UBC估計進行異性間的肛交的異性戀人士有30% - 50%,哥倫比亞大學估計,最少30%異性戀人士層進行異性間的肛交,有10%是恆常的進行異性間的肛交
肛交並非引起直腸癌的元兇,而是HPV病毒 (和引起子宮頸癌的一樣),因此有接種疫苗是可以預防,第二,使用足夠潤滑劑和安全套能減低風險的

橄欖 / 2013-02-02 15:32:33.0

關於「異性戀者的女性或男性也享受肛交或被肛交」的指稱 (Revised)


此外,就虞君指「異性戀者也享受肛交」,筆者認為並非正確:


1.       肛交是違反生理及不衛生和高危的行為,我們不但不該隱瞞其問題,且不該美化此行為,和歪曲說為是一般異性戀者男性或女性(及因而亦扯說到女同性戀者女性)在權力對等關係之下也喜歡的一種行為。


2.       若要說「女性也喜歡或享受被肛交」,這便會引來一個很大的問號:女同性戀者是女性,那麼,女同性戀者也會喜歡或享受「被肛交」嗎?(意即:其中一方是會喜歡或享受對方用工具給她「被肛交」,又或雙方都會互相喜歡或享受對方用工具給自己「被肛交」嗎)? 筆者一方面相信女同性戀者的女性並不會喜歡或享受「被肛交」;另方面認為,若有論者要說女同性戀者的女性不會喜歡或享受「被肛交」,異性戀者的女性卻會喜歡或享受「被肛交」,那明顯會是一種務要強詞奪理的聲稱。


3.       若要說「異性戀者男性也喜歡或享受被肛交」,這亦會引來一個很大的問號:異性戀者男性會喜歡和享受其伴侶用工具給他「被肛交」嗎?筆者一方面相信一般異性戀者的男性並不會喜歡或享受對方用工具給他「被肛交」;另方面認為,若有論者要說一般異性戀者的男性也喜歡或享受對方用工具給他「被肛交」的話,那亦明顯會是一種務要強詞奪理的聲稱。


 

橄欖 / 2013-02-02 14:15:48.0

一些回應 (六):關於「異性戀者的女性或男性也享受肛交或被肛交」的指稱


此外,就虞君指「異性戀者也享受肛交」,筆者認為並非正確:


1.      肛交是違反生理及不衛生和高危的行為,我們不但不該隱瞞其問題,且不該美化此行為,和歪曲說為是一般異性戀者男性或女性(及因而亦扯說到女同性戀者女性)在權力對等關係之下也喜歡的一種行為。


2.      若要說「女性也享受被肛交」,這便會引來一個很大的問號。女同性戀者是女性,那麼,女同性戀者也會享受「被肛交」嗎?(意即:其中一方是會喜歡對方用工具給她「被肛交」,又或雙方都會互相喜歡對方用工具給她「被肛交」嗎)? 筆者一方面相信女同性戀者的女性並不會喜歡「被肛交」;另方面認為,若有論者要說女同性戀者的女性不會喜歡「被肛交」,異性戀者的女性卻會喜歡「被肛交」,那明顯會是一種務要強詞奪理的聲稱。

虞瑋倩 / 2013-01-31 22:29:00.0

橄欖的論據同樣可用來反對異性戀

你那些冇科學根據的論據, 可以不理。

橄欖 / 2013-01-31 13:57:26.0

一些回應 (五):關於「同性性行為」本身其實並非一種有利身心健康的行為


就虞君的回應寫「你們只針對男男肛交,那麼男男其他的性行為,或者女女其他性行為你們不反對,是不是」與及其他的回應,筆者相信虞君並非有認真看過那文章,因而不知道該文章並非只針對男男肛交,下面是該文章的部分節錄:


  首先,市民有需知道「同性戀」的核心問題是「同性性行為」,不涉及同性性行為或其慾念的同性感情,儘管是只喜歡或較喜歡與同性來往或相處,都不可被稱為或自稱為是同性戀(“homosexual”),而這裡說的「同性性行為」是指同性之間的赤身相親或私處相親,及這種行為其實並非一種有利身心健康的行為然而,若《性傾向歧視條例》給制定,則老師向學生述說及闡明這些話,卻可隨時被某些學生或某些老師投訴,聲稱因着該老師說這些話「感到受冒犯」,而學校為免要承擔「轉承責任」,及為免需面對平機會介入的壓力,亦只能給該老師發信警告或甚至解僱,並且禁止任何老師給學生說這些話,如此,寒蟬效應的「同性戀洗腦教育」便實質形成。


      關於「同性性行為」為何並非一種有利身心健康的行為,原因可有二。其一是,「相同」與「相同」可容易作比較,就此,女與女或男與男赤身相親或私處相親可容易引發起心裡對同性身體或及以至其他方面有不健康的比較,這點不宜忽略,且也不難按常理明白。其二是,男男肛交是反自然及不衛生和高危的行為,我們不但不該隱瞞其問題,且不該美化此行為,和歪曲說為是一般異性戀者男性或女性(及因而亦扯說到女同性戀者女性)在權力對等關係之下也喜歡的一種行為;另留意有調查指肛交是不少男同性戀者主要的性行為方式,參例如《明報》200486日〈四成受訪男同志「桑拿」肛交〉的報導,而在2006年所裁決的肛交合法年齡司法覆核案(Leung TC William Ro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中,提出這司法覆核的男同性戀者且透過其代表律師指肛交其實是男同性戀者之間唯一的性行為方式,並於控辯雙方就這點沒爭議下,高等法院與上訴庭的法官均接納此作為其司法覆核判決的關鍵前提,並且都在其判詞中重申。


     也需留意,現今其實並無證據證明同性性行為的傾向乃是天生,及完全沒有後天境遇影響的可能。而且,儘管說某人的同性性行為傾向乃是天生,這其實也不等如是那人便會總不宜不作,或總不得不作「同性性行為」,尤其是倘若當事人本身亦體會得到前面所提及「同性性行為」可引來的問題,就此,我們亦需留意社會裡是有前同性戀者這等過來人真實與快樂的存在


    我們且可另外以一些非屬於性傾向的例子去想。我們都能明白,儘管某人乃(比方說)本性柔弱或剛烈,這也不等如是那人便會總不宜或總不得不以其本性柔弱或剛烈的傾向處人和處事,除非他/她一直被灌輸不正確的觀念,以為人的任何本性或傾向都是不宜不從,或不得不從。然而,「傾向總該決定行為」卻是《性傾向歧視條例》及「同性戀洗腦教育」背後所要隱含或灌輸的意識


     其實很多人都喜歡與同性建立深厚感情,而同性之間亦可有女與女的閨房密友、金蘭姊妹,男與男的知己交心、情同手足,彼此投契、無所不談、有情有義、患難相助、甚至生死與共,卻不用涉及「同性性行為」,及因而亦不會自稱為或被稱為是「同性戀」或「雙性戀」。同性深交何其美,「同性性行為」反易不利於身心的健康,然而,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寒蟬效應下,老師卻將不能再向學生作這些善意的教導。不單老師的境況會如此,公眾人物講話、傳媒發表社論、評論員或專欄作者發表文章等境況亦會如此,一方面造成違心教導要壓給所有學校,另方面造成良知言論要在傳媒受制消音。

虞瑋倩 / 2013-01-31 12:56:37.0

橄欖反智,是胡志偉牧師所說不尊重知識的人


性別包括性傾向


性傾向不是個人選擇,也不是選擇和那些性別的人發生性關係,是個人與生俱來就對同性/異性其中一性別或兩個性別會有戀慕(attracted romantically )和出現性吸引(attracted sexually),這是橄欖他所謂「按一般常情及常理」,不懂得/不知道,卻偏偏要說「按一般常情及常理」可以壓倒知識和科學,是反智,是胡志偉牧師所說不尊重知識的人。


 

虞瑋倩 / 2013-01-31 12:40:03.0

幾點回應


(1) 你們只針對男男肛交,那麼男男其他的性行為,或者女女其他性行為你們不反對,是不是?


(2) 所謂違反自然是一個主觀,沒有科學準則的說法。腳步是作為走路站立,踢球和跳舞都不是自然,且有骨折風險


(3)  橄欖所謂按一般常情及常理去作細心的思考?其實那等於說他是毫無根據的猜測,那沒人需要理會你們的猜測!你沒科學根據和證據,就沒人需要相信你說


(4) 如果橄欖說,新造的人」或者袁幼軒的所謂「改變性傾向」你不認為需要是真,換言之你是說他們 (a) 說謊 (b) 違背個人天性,本來自己喜歡同性,卻逼他們愛他們不愛的異性。同性戀者都不會逼異性戀去愛同性戀啦!你們真是變態!


(5) 「性取向」是橄欖和反同性戀者偽造的名詞,企圖誤導讀者以為喜歡同性或者異性是可以選擇的。這說法除了「雙性戀」者做到,橄欖如果認為喜歡同性或者異性是可以選擇的,請他嘗試「選擇」喜歡同性,他一做不到,他這 「性取向」的說法就不攻自破


(6) 精神科和心理學研究早已經有結論,你叫那作 「性取向」或者「性傾向」,一個人喜歡同性或者異性是與生俱來,無法改變的。企圖改變是有害的。我肯定你給袁幼軒去接受更詳細檢查,他恐怕還會是喜歡同性的。

橄欖 / 2013-01-30 18:27:19.0

一些回應 (四): 關於「同性性行為」本身其實並非一種有利身心健康的行為


就虞君說關於「同性性行為」為何並非一種有利身心健康的行為,原因可有二。其一是,「相同」與「相同」可容易作比較,就此,女與女或男與男赤身相親或私處相親可容易引發起心裡對同性身體或及以至其他方面有不健康的比較,這點不宜忽略,且也不難按常理明白。其二是,男男肛交是反自然及不衛生和高危的行為,我們不但不該隱瞞其問題,且不該美化此行為,和歪曲說為是一般異性戀者男性或女性(及因而亦扯說到女同性戀者女性)在權力對等關係之下也喜歡的一種行為有甚麼科學研究的根據,筆者的看法是,在不少事情上,儘管未有人去作某些系統性的研究,我們仍可按一般常情及常理去作細心的思考和個人的選擇


此外,就虞君說「至於來自「新造的人」或者袁幼軒的所謂「改變性傾向」未得到其他的精神科/臨床心理學研究驗證是否確實改變,只是個人經歷,不足為據。筆者的看法是,「性傾向」是否改變其實並非絕對重要,「性取向」是否改變才是重點,原因有二: (1) 性需要」其實並非不可被轉化昇華的需要,事實上,社會裡有不少單身一族的人士,他/她們亦沒有性的伴侶;(2) 「同性性行為」(指同性之間的赤身相親或私處相親)本身其實也並非一種有利身心健康的行為,參上一段解說。

橄欖 / 2013-01-30 18:00:39.0

一些回應 (三):有關《人權法案條例》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


1.      第一條規定 () 人人得享受人權法案所確認之權利,無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 人權法案所載一切公民及政治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


2.  第十五條規定 () 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thought, conscience, and religion)之自由。此種權利包括保有或採奉自擇之宗教或信仰之自由,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自以禮拜、戒律(observance)躬行(practice)及講授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 任何人所享保有或採奉自擇之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不得以脅迫侵害之。 () 人人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非不受限制,此項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衞生風化(morals)他人之基本權利及自由所必要者為限()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得受尊重。


筆者一方面在想,「粉紅經濟」的興起其實大致反映著同性戀者們於受教育、受僱用、受服務和經濟能力上的情況,及並非所謂弱勢群。另方面在想,有別於「種族」等之並不涉及於行為,因而亦不應會涉及到行為良知信念的方面,「同性性行為、雙性性行為」卻涉及於行為,和因而會涉及到行為良知信念的方面,因此倘若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制定及施行,是可凌駕於個體商人又或由一班有相同信仰之商人好友所投資及管理的法人能有躬行其宗教良知(或行為良知)之自由的話 (包括例如基於宗教或信仰的躬行(practice)而不願去對某些行為作間接支持之自由),則這其實會是一種惡法,就好像有人要制定一條「宗教歧視條例」,而其施行是能(例如)「不許基督徒辦的印刷公司不接單印通勝、溪錢、風水店舖的信封信紙...等等」那般地不合於法、理、情。

橄欖 / 2013-01-30 17:42:03.0

一些回應 (二):有關「疑惑待解 (廣告篇、印信封信紙篇、租賃篇)」九個例子


由於看到虞君你就「疑惑待解  (廣告篇、印信封信紙篇、租賃篇)九個例子,


1.    似乎認為「不應該」不容許那些公司不接那些所述的offers,及其中一個原因是因為對方有下班和休假的時候,筆者認為這不會是有關係的「因果,及相信這亦不會是法律書籍或法律學者會用的解說;


2.    又似乎認為「應該」不容許那些公司不接那些所述的offers,原因是「商店打開門口做生意,不需對來的客人全部接納,但請留意,公眾對公司/商店是有一定期望的,第一個期望是他們不會因與商業無關係的緣故(價錢/商業競爭/產品質素)而受不合理的差異對待或者針對」;


所以,筆者其實還未能知道虞君你的想法其實是「不應該還是應該不容許那些公司不接那些所述的offers,可否說明是哪樣呢?(筆者現時的想法則認為於法、理、情上均是「不應該不容許」些公司不接那些所述的offers的。)

虞瑋倩 / 2013-01-29 15:16:42.0

Invitation to treat 也不得違背憲法


雖然,商店打開門口做生意,不需對來的客人全部接納,但請留意,公眾對公司/商店是有一定期望的,第一個期望是他們不會因與商業無關係的緣故(價錢/商業競爭/產品質素)而受不合理的差異對待或者針對。


如果橄欖的講法成立,他就該反對種族歧視條例,也要反對當年馬丁路德金在 Montgomery發動的罷搭巴士行動。


按照橄欖的講法,巴士公司可以是群「白人優越主義者」,有權拒接載黑人,按照他所謂"Invitation to treat "的普通法原則,巴士公司有權要乘客讓座或者拒絕接載的。


不過,橄欖只看Invitation to treat "的普通法原則,卻沒有憲法的概念。


任何法律,都不得違背憲法,這當然也是說,就算是Invitation to treat "的普通法原則,也不能違背憲法。憲法(人權法)規定人人平等不得基於種族/宗教/性別/性傾向/殘疾加以歧視,普通法原則不得凌駕憲法,也不得侵犯人家的憲法權利(constitutional rights),所以你全部例子都 invalid


 

虞瑋倩 / 2013-01-29 15:10:08.0

回應


我提出可辨別的群體」,餐肉罐頭公司、皮草公司也是「可辨別的群體」,但他們有下班和休假的時候。請問同性戀或者異性戀能否「下班和休假」,於是變成不是同性戀或者異性戀?


「同性性行為」(指同性之間的赤身相親或私處相親)本身其實並非一種有利身心健康的行為?與其拎d個人 blog,不如給有點根據的科學研究好不好?


至於來自「新造的人」或者袁幼軒,他們的所謂「改變性傾向」未得到其他的精神科/臨床心理學研究驗證是否確實改變,只是個人經歷,不足為據。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和各地的精神科/臨床心理學研究,同性戀不是病,不需要改變,而且任何改變性傾向的做法是不利身心健康的。


 

橄欖 / 2013-01-28 16:31:42.0

疑惑待解 (廣告篇、印信封信紙篇、租賃篇)


關於「商業上的逆向歧視」這課題,筆者仍在作多方面的聆聽和思考。筆者看了作者這篇文章後,對於一些法、理、情方面的疑惑,仍未得梳解。筆者想在此嘗試先跳離開同性性行為這範疇去思考,然後才再返回同性性行為這範疇去探討。下面是筆者的一些疑惑,歡迎互相友善平和地一起作深化的討論與交流。


疑惑待解 (廣告篇)


一班由虔誠伊斯蘭教信徒商人好友所投資及管理的健康飲食雜誌出版社,可否禮貌地婉拒為午餐肉罐頭等豬肉產品賣廣告?


1.    若這是不可以及因為這是屬於違法的話,則 (a) 此違法(不論是否普通法)是由於可基於應用哪條法例或憲法的條文而會有的判決? (b) 此判決是否合理、合情?(c) 此判決會否有違另一憲法條文?(d) 此判決會否與 Invitation to treat 不等同 offer」的普通法原則相違 [註一]


2. 若這是可以及因為這仍未屬於違法的話,則 (a) 我們是否應該另外制定一條法律條文或判例以禁止可有任何公司如此做? (b) 若是不應該的話,原因何在?(c) 若是應該的話,原因何在,及這會否卻有違另一憲法條文?以及會否與 Invitation to treat 不等同 offer」的普通法原則相違?


疑惑待解 (印信封信紙篇)


一班由虔誠伊斯蘭教信徒商人好友所投資及管理的印刷公司,可否禮貌地婉拒為一間專門午餐肉罐頭等豬肉產品的公司印刷信封信紙? (跟進問題1.2.:同上)


疑惑待解 (租賃篇)


一班由虔誠伊斯蘭教信徒商人好友所投資及管理的物業投資公司,可否禮貌地婉拒租出其招租的一所寫字樓單位給一間專門售賣午餐肉罐頭等豬肉產品的公司 (跟進問題1.2.:同上)


 


~~~~~~~~~~~~~~~~~         


筆者也嘗試以不涉及任何宗教信仰的例子去思考上面各疑惑,例如:


(a) 另以「一班忠誠素食主義者商人好友所投資及管理的….」,取代上面的「一班由誠伊斯蘭教信徒商人好友所投資及管理的….」去作思考;


(b) 另以「一班熱愛環保的商人好友所投資及管理的….vs「皮草公司」,取代上面的「一班由誠伊斯蘭教信徒商人好友所投資及管理的….vs 「專門售賣午餐肉罐頭等豬肉產品的公司」去作思考。


~~~~~~~~~~~~~~~~~         

[註一] About “Invitation to treat, Offer , Acceptance” : http://en.wikipedia.org/wiki/Invitation_to_treat

橄欖 / 2013-01-28 16:26:25.0

一些回應


就虞君提出的前部分意見,筆者在下一帖文的疑惑待解 (廣告篇)裡作了例子細節上一些相應的修改。另外,筆者留意到虞君並未有討論到「Invitation to treat 不等同 offer」這普通法原則的問題。筆者歡迎文章作者及其他讀者也就筆者下一帖文作意見交流討論。


關於虞君在討論之尾段上半部提出「可辨別的群體」,筆者則認為餐肉罐頭公司、皮草公司也是「可辨別的群體」,以及我們並不可說「該些商人下班」後便會與他們的生意無關。


關於虞君在討論之尾段下半部提出一個人是否去作同性性行為、雙性性行為並不是個人可以有的選擇,筆者卻想作以下的分享:


分享點滴 (生理篇)


就有些論者說「當我們否定這個族群最基本的一些生理需要時,其實就等同把這個族群吃飯、睡覺等等的需要都一概否定」,筆者想有以下的分享:


1.          性的需要其實並非不可被轉化昇華的需要,事實上,社會裡有不少單身一族的人,他/她們亦沒有性的伴侶;


2.          「同性性行為」(指同性之間的赤身相親或私處相親)本身其實並非一種有利身心健康的行為,參〈揭示《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將會帶來的「學校教育衝擊」並「家校矛盾」〉http://sodoissue-article-01.blogspot.hk/


分享點滴 (愛心篇)


s 〈我們是小眾中的小眾:請聽聽我們的心聲〉http://www.newcreationhk.org/


s 〈從同性戀毒梟到神僕,袁幼軒紐約分享見證〉


-    袁幼軒的見證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QhEFqkMheiY  

虞瑋倩 / 2013-01-28 12:58:33.0

陳韋迪、橄欖、遠山等不曉得「舉一反三」和「先做功課」

(1) 憲法的宗教自由只保護個人和有組織宗教 (organized religion)
(2) 橄欖提出所謂「多元化節目給公眾的商營電台」根本沒做功課先了解香港的電台環境
(3) 不論你是虔誠伊斯蘭教信徒商人, 虔誠佛教徒,虔誠基督徒,提供多元化節目給公眾的商營電台,在香港目前大氣電波屬於要申請牌照的公眾資源的環境下, 是不能歧視任何族群。如果橄欖例子的電台表明是因信仰如此做,等同公器私用, 雖然不違法,但也不見得是對
(4) 同理,印刷公司雖未必觸犯歧視條例,但也不見得是對
如果橄欖聚的例子開始在社會構成嚴重歧視情況影響市民, 說不定有天會有人立法禁止人針對火腿罐頭 、午餐肉罐頭等豬肉產品。

橄欖用不涉及宗教的例子,當然是希望為他們歧視同志的行為找個非宗教理由去開脫, 說「人地夠唔接D火腿罐頭 、午餐肉罐頭等豬肉產品有關的人既生意啦,點解我不可以用同一原則對待同性戀者」?
很簡單,你們針對的是一群可辨別的群體 (identifiable groups),不論上班、下班、私生活, 他們都是LGBT,「售賣火腿罐頭 、午餐肉罐頭等」商人下班就和他們生意無關了,而且售賣火腿罐頭 、午餐肉罐頭等可選擇,但性傾向是個人沒法選擇的。
橄欖不信, 大可嘗試「選擇」做同性戀看看。

橄欖 / 2013-01-28 09:51:02.0

疑惑待解 (廣告篇、印信封信紙篇、租賃篇)


關於「商業上的逆向歧視」這課題,筆者仍在作多方面的聆聽和思考。筆者看了作者這篇文章後,對於一些法、理、情方面的疑惑,仍未得梳解。筆者想在此嘗試先跳離開同性性行為這範疇去思考,然後才再返回同性性行為這範疇去探討。下面是筆者的一些疑惑,歡迎互相友善平和地一起作深化的討論與交流。


 


疑惑待解  (廣告篇)


一班由虔誠伊斯蘭教信徒商人所投資及管理之提供多元化節目給公眾的商營電台,可否禮貌地婉拒為火腿罐頭 、午餐肉罐頭等豬肉產品賣廣告?


1.  若這是不可以及因為這是屬於違法的話,則 (a) 此違法(不論是否普通法)是由於可基於應用哪條法例或憲法的條文而會有的判決? (b) 此判決是否合理、合情?(c) 此判決會否有違另一憲法條文?(d) 此判決會否與 Invitation to treat 不等同 offer」的普通法原則相違 [註一]?


2.  若這是可以及因為這仍未屬於違法的話,則 (a) 我們是否應該另外制定一條法律條文或判例以禁止可有任何公司如此做? (b) 若是不應該的話,原因何在?(c) 若是應該的話,原因何在,及這會否卻有違另一憲法條文?以及會否與 Invitation to treat 不等同 offer」的普通法原則相違  


 


疑惑待解  (印信封信紙篇)


一班由虔誠伊斯蘭教信徒商人所投資及管理的印刷公司,可否禮貌地婉拒為一間專門售賣火腿罐頭 、午餐肉罐頭等豬肉產品的公司印刷信封信紙?  (跟進問題1.2.:同上)


 


疑惑待解  (租賃篇)


一班由虔誠伊斯蘭教信徒商人所投資及管理的物業投資公司,可否禮貌地婉拒租出其招租的一所寫字樓單位給一間專門售賣火腿罐頭 、午餐肉罐頭等豬肉產品的公司  (跟進問題1.2.:同上)


 


~~~~~~~~~~~~~~~~~         


筆者也嘗試以不涉及任何宗教信仰的例子去思考上面各疑惑,例如:


(a)   另以「一班忠誠素食主義者商人好友所投資及管理的….」,取代上面的「一班由誠伊斯蘭教信徒商人所投資及管理的….」去作思考;


(b)   另以「一班熱愛環保的商人好友所投資及管理的….vs「皮草公司」,取代上面的「一班由誠伊斯蘭教信徒商人所投資及管理的….vs 「專門售賣火腿罐頭 、午餐肉罐頭等豬肉產品的公司」去作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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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About “Invitation to treat, Offer , Acceptance” : http://en.wikipedia.org/wiki/Invitation_to_treat

虞瑋倩 / 2013-01-27 15:35:02.0

陳韋廸 {會員編號: 27269} : 有信仰不是等於你有去隨便發表謬論後又有不被人指責的特權

我只是指出,你們這等信徒, 個個習慣在教會團契、小組的「分享mode」,模倣牧師台上講道「噏得出就噏」,咩野基本資料收集、背後知識概念都不理會,就覺得你夠料出來發表謬論,然後個個都唔可以鬧你錯、話你不學無術,那是你們囂張傲慢和愚昧無知。
是個人開的有限公司,在法律上只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是有個人沒的特權,例如稅務、債務(投資者不需要為有限公司的債務負責)、甚至加入合夥人來集資等。
社會對公司提供優惠,讓它們可以有更好的營商環境,那麼,社會就有權要求商業機構不進行破壞經濟活動的行為。
獲得社會優惠而在社會運作, 就等於自願進入一個社會契約,就冇權歧視社會中任何人。你不能又要優惠又要著數!

理論上, 個人名義,不開公司,去攪 playgroup、興趣小組、補習班,當然你想點都得,不過你一收錢, 大概我可以去教育局舉報 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