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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講場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揀選窄路──回應李清詞女士

  《明報》副刊於三月卅一日刊登一篇名為〈揀選生命〉的訪問文章,回應以先,我欣賞李清詞女士的教育經驗和人生閱歷。尤其是透過世界傳道會,隻身周遊世界不同困苦、窮乏,甚致戰亂的地方服侍,這都是我羡慕和敬佩不已的。而李女士也和許多人一樣關注今天國家的不公不義,對李旺陽、劉曉波、劉霞的遭遇深切憤慨,是我由衷欣賞的。然而我仍認為,她肯思考,並有勇氣站出來,且大聲表達不滿,不代表她句句正確。

揀選生命也揀選窄路

  首先,申命記摩西要以色列人揀選生命,背景乃迦南地道德淪亡,而以色列自離開埃及後亦多次拜偶像遠離神。「其實,耶和華將他們(迦南人)從你(以色列人)面前趕出去是因他們的惡。你進去得他們的地,並不是因你的義,也不是因你心裡正直……」(申九4-5)當時迦南人「流行」獻上子女為祭(利二十2-3),也有(廟妓)群交之歪風 (民廿五:摩押雖不屬迦南外族,但也可借鏡觀之),所以摩西不厭其煩在申命記第三至十三章不斷提醒新一代的以色列人要敬拜真神,不可敬拜別神──這就是「揀選生命」之意。 但今天若將「揀選生命」單單視為「接納、不歧視性小群」。 那就是偷換概念了。 由此推論,完全、無條件的接納中不再直斥罪惡、明辨是非。神也不再是生命之泉。

接納他人毋須條件 以愛規勸才是真愛

  我完全同意接納他人不須任何條件,就如父母接納浪子一樣。 就算浪子浪女流浪這紙醉金迷的俗世中,我相信大部份父母仍以愛等候著他們歸來,並等候其真心回轉悔改。(不是只有歸來而沒有悔改。)

  但這接納並不代表是非不分。 我愛、我等候、我接納浪子,不等如我不能(在適當的時候)苦口婆心地規勸。也不等如我要漠視、莫聽、莫言、莫動般自欺欺人。

  道成肉身的愛子耶穌基督給了我們榜樣,祂不但完全明白人世間的苦痛,更把「情」、「義」兩難完全化解了。 在約八10-11他立竿見影、劃時代地提醒我們:「婦人,那些人在哪裡呢?沒有人定你的罪嗎? 她說:『主啊,沒有。』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施行審判的是將來從榮耀中降臨的人子和祂所說過的道。在地上的人子雖不審判行淫時被捉拿的婦人,但也再三叮囑她從此不要再犯罪。人子無條件接納他人,但仍舊提醒人不要再犯罪!在其他的場合,祂講到將來的審判。(十二47-49)今天的我們也一樣,無條件地接納,如父母接納浪子,如主接納行淫婦人。就算他們不認為自己是「浪子」和「淫婦」,也要好言相勸他日有審判。當然審判的不是我們。審判的正正是那愛世人並為我們的罪釘死在十架上、第三日復活的主!若由得他們自欺不是浪子和淫婦,還要宣揚淫婦有理、浪子有道,一味只「接納包容」而沒是非之分,那就是「包庇縱容」,這絕不是真愛。 只有接納,沒有祈禱,沒有等候其悔改,壓根兒不是「完全」的接納。

「我不是信基督教,我是信基督」

  無獨有偶,我也是呢。因今天太多人「開口埋口話自己係基督徒」,但又不以聖經為最高權威、又不信復活、也不信審判,這是那門子的基督徒?說實在,「講自己係基督徒」又不須要甚麼明證,浸禮亦只是儀式,而非得救的條件,從外表又真的很難分辨。 而且,有「原則」、有「誠信」的人,反而教外多的是,真的叫樹大多枯枝的教內慚愧和反省啊。

  英國史學家艾頓勛爵 (Lord Acton) 的名言「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絕對使人腐化」(Power tends to corrupt;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無論應用在任何一個以人集結的組織:如政府、甚至教會,也是至理名言。說到底,教會也是一班蒙恩的罪人集結而成。稍一不慎,就會淪為政治工具(不有智慧型地「真斥」政府罪惡)、中產俱樂部(「只顧自己友」,皆因會友每月「付」了「會費」;又沒勇氣執行教內教會紀律)。但無論現實怎沮喪,我相信不是所有教會也如是,也不是每一個牧者也如是。啟示錄七教會「衰到貼地」的撒狄和老底嘉教會,神仍不放棄她們,對她們有獨特的要求和使命。今天,各「神」家都有本難念的「經」,但只要重回主耶穌的教訓和要求,在未來各教會仍各有所平衡、學習與追求。

  有人認為「教會紀律應留在教會內,我們不應阻攔教外人士在社會上的訴求。」此言差矣,上半句對,但不代表下句也對。誰說要把教會紀律應用在社會上?誰說要在香港奉行基督教原教旨主義呢?有此立論者忘了信徒在教內是教友,但在教外就是一介公民,有其工作、專業和服侍的群體。斷不能隻腳一踏出教會外就變成「無間道」基督徒吧?

  其次,不單止聖經指出道德的罪。 我們的成長背境、自身的觀察等,都說婚前不貞、婚後不忠、同性戀是道德的罪殊不可取。 我們不為前兩者立法,甚致爭取結婚權利,何解又為最後者爭取立法和結婚權利?要預測香港將會發生甚麼,看一看在加拿大、法國、美國發生甚麼就能探知一二。加拿大已在幼稚園推行多元性教育,「洗腦」各小孩同性婚姻可歌可頌。美國一些極端開放州份如加利福尼亞州也如是,法國正步其後塵。你樂見你的下一代、孫子、社會的未來被洗腦嗎?你就繼續緘默不言,或助紂為虐吧。

  新造的人幫助自願改變的同性戀者(不是「硬來拗直」)。 除了立法,蔡志森的第三條路也很全面,對今天的香港未嘗不是一個出路。

我不是信傳媒,我是信社會大眾

  今天,在各大報刊要找來一般傳統大牧師講論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和同性婚姻立場是何等地難。但一些附和之士就搖身一變代表了整個基督教界。這情況可能是老一輩的真的老了,交給我們接棒了,我所認識的馬國楝、張佳音、藤近輝牧師等都差不多絕跡於大眾傳媒,而一些較後生,但持相反意見的基督教知識份子如關啟文、蔡志森及其他牧師就被標籤邊緣化。   

  如果今天香港的社會(不是傳媒做勢)相信做同性戀不單只沒問題,更是潮流可取之道,我就不便多言了。但這絕不是我所相信的。如果今天我出櫃,我的父母不會開心不已。我也不相信今天張三出櫃,張大娘會開心跳起;李四出櫃,李太也笑逐顏開。若有一天真是這樣,就要拜傳媒移風易俗的能量所賜。由上世紀六十年代,同性戀、亂倫、獸交等本是社會禁忌,但在荷里活、MTV的美化,東方荷里活的爭相仿傚下,同性戀已在本世紀一枝獨秀了。再在傳媒選擇性的美化和報道下,這只會塑造成全球趨勢。

  李女士的結語說得對,為公義發聲未必有好下場,上帝有祂主權選擇要我們受苦,甚至殉道。 在明知政治不正確下,仍堅拒傳媒和其同謀的洗腦推銷,在被圍剿、邊緣化和醜化矮化時仍堅持發聲,就是窄路和背十字架。

沒被傳媒廣泛報道的好物:

蔡志森:〈回應性傾向歧視的第三條路〉
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77289&Pid=6&Version=0&Cid=150&Charset=big5_hkscs

橄欖: 回應〈教會應雍容大度對待同性戀者公民權〉及「共建同志友善教會」
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77267&Pid=1&Version=0&Cid=837&Charset=big5_hkscs

關啟文,香港浸會大學宗教與哲學系: <公共空間中的宗教:自由主義對基督宗教的挑戰>
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3/03/blog-post_30.html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3.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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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12則


陳韋廸 / 2013-04-09 15:02:39.0

回應虞小姐

現在討論教會牧養問題; 和非信徒無關係。 反而當我們不講聖經,只講道理和原則時,你卻沒有回答之前橄欖的問題:

關於「異性戀者的女性或男性也享受肛交或被肛交」的指稱 (Revised)
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Feedback/ShowDetail.jsp?Fid=1&parent=76466&Charset=big5_hkscs&Pid=6&Version=0&Cid=150&Nid=76466&fIdx=0


請問你是忽然信徒; 還是忽然理性呢?

虞瑋倩 / 2013-04-08 23:15:45.0

信社會大眾是民粹主義。現代民主人權要操作,必須靠科學態度和精神

信社會大眾是民粹主義,尤其香港是個反智低智社會,教會也是一樣,靠社會大眾而他們的判斷不是 informed ,缺乏科學態度和精神,不根據科學知識,就只會害左人。

陳韋廸 / 2013-04-08 11:13:31.0

什麼是"處處",回應無名氏。



首先你沒留名,我不知道你是誰,所以也不知冤屈了你什麼。 不過我用「處處」可能語氣重了點,那我簡單列出我所言的處處,即李女士文中對傳統教友們的不公度指控吧: (引號內為明報直接引用句)
一. (她)向「反同志特權」的兄弟姊妹提出詰問,「你話你道德,但你有沒有實踐?你說不歧視,但如果有一個同性戀者說想要洗禮,你接不接受?如果你要他改過了再回來,你也是歧視他,這是講一套做一套。」
傳統教會講明要認罪悔改 (不論罪的類型、大小、過去現在等),清楚得救才可受洗。 但李女士竟說不讓同性戀者受洗就是歧視。其實只要同性戀者認罪悔改、清楚得救,沒有不讓其受浸之理,李女士這樣說豈不有屈傳統牧者嫌麼? 若同性戀者不用認罪悔改也可受洗,這豈不是跳了許多步,和傳統牧者教導有所不同嗎? 也和耶穌的教導天國近了,我們應當悔改的教訓相違嗎?
二. 「聖經也有很多文化背景,有文化的限制。我重視的,是耶穌說什麼」。在她眼中,耶穌是個願意與性工作者和稅吏同席,體察接納他者的人,「我不會endorse,但我也不會說他們不對。我不是上帝,為何我們拿了上帝的權力去審判他們?上帝自會審判,用不我們來審。在上帝跟前,人人平等,所以我們就是要接納他們;接納別人,不要那麼多條件。」

不審判持相反意見的人? 怎麼給我的印象好像是夾著坊間的團體和傳媒審判著人? 但這不要緊,如果在彼此尊重,言論自由下仍可如此交流。

但最尾一句講到只有上帝可以審判,我也讚同。 但緊接著就是人人平等,要接納性小眾。 那即暗視我不接納,就在審判人了。 若真是如此,即是對立性傾向歧視持相反意見的人,以及視同性戀行為仍是其中一種性罪行的教會是在審判人、自比為神了? 那好言相勸也算審判,那父母、老師、社工等規勸子女、學生、別人不要援交、吸毒等也在審判他人了?

是的,人人平等, 但不要忘了世人都犯了罪,需要上帝的救恩。 若接納中沒是非對錯之分,就把「¬愛」變成「縱」了。

三. 「今日我們就有很多法利賽人在教會裏,指手劃腳,耶穌最憎這些人。」

超同意。 但耶穌也講及樹大有枯枝、假牧者等; 外面是羊皮,內裏是狼,憑他們的果子,就可以認出他們來。 也說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唯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太7:21)

四. 「既然我們的神是這麼偉大,你信就信,不信就罷,與我無關,這是神跟你的事,不用我在中間拉人,難道我在做生意嗎?」除了對外的橫蠻,還有內部的敗壞。神的聖殿內,是非猜忌、阿諛奉承,結黨排擠,白熱的權力鬥爭,無日無之,她為此震驚,慨嘆「未著袈裟嫌多事,著上袈裟事更多」。在最孤立無援的日子,剛強如她亦淚沾衣襟,「上帝你為何不出聲?為何默默無語?我也有問過的。你發夢都想不到,教會不是說不愛權威嗎?不是說不愛地位嗎?得個講字!」說,一臉鬱結的怒。

我不否定有教會或有教會中某些弟兄姐妹傳福音技巧低劣(甚致無技巧可言,可能缺乏訓練,或所受訓練的限制,或個人性格使然有關),情況好比街上的sales hard sell甚或更慒。 但如果李女士講到傳福音好似中間拉人,我個人認為有點過份。 要講,就要在教會,對該有問題的教會直接講,或在基督教報刊講,而不是在明報「兜」一個大圈同自己家裏的人講。 而且李女士的意思是否要信徒不再傳福音呢? 是明報引用不全,還是李女士正有此意,此處意思不大明確。 但以上的說話像委屈熱心佈道的教會是中間拉人拉客,實在遺憾。

同理,有愛權力、愛地位的教會和牧者,也有不愛權力和地位的,李女士在這裏可能講得不清楚/明報引用不全面,彷彿眾牧皆醉她獨醒,以致有「竹篙打一船人」之嫌。

致於其他我讚同她和欣賞的論點論據,已在前文提及。 最後,不同意的還有明報<揀選生命>第一段,我認為李女士以揀選生命字眼,過份簡化經文背境要人敬拜獨一真神、遠離迦南地種種惡行,從而泛指要接納不同性向人士,又不用其悔改,我是絕對反對的。 
究竟要傳聖經中人人須「悔改福音」,還是政治正確的「社會福音」(如來者不拒、罪人不須認罪,就可事奉、受浸)? 煩請交待清楚。 

後話: 至於聖經以外反對同性戀行為的理據和立性傾向歧視法以外的可行途徑,請看前文末段references.
蔡志森:〈回應性傾向歧視的第三條路〉
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77289&Pid=6&Version=0&Cid=150&Charset=big5_hkscs

橄欖: 回應〈教會應雍容大度對待同性戀者公民權〉及「共建同志友善教會」
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77267&Pid=1&Version=0&Cid=837&Charset=big5_hkscs

關於所稱的「彩虹之約──共建同志友善教會」,筆者的回應如下:

1. 〈回應〈教會應雍容大度對待同性戀者公民權〉 及「共建同志友善教會」〉,見於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77267&Pid=6&Version=0&Cid=150&Charset=big5_hkscs; 及

2. 在〈約二百人簽約章接納同志 李清詞陳佐才籲聯署 (3月19日消息)〉(見於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77323&Pid=5&Version=0&Cid=220&Charset=big5_hkscs)底下的五則帖文

- 回應(一) :「彩虹之約」與姐姐仔會、香港基督徒學會、性神研究小組等等

- 回應(二):關於同性性行為、雙性性行為、變性行為

- 回應(三):究竟是「共建同運友善教會」,還是「共建同志友善教會」呢?

- 回應(四):究竟應是由堂主任,還是執事會,抑或會友特別大會作決定

-分享一篇情理兼備及頗值得聽和廣傳的講道

關啟文,香港浸會大學宗教與哲學系: <公共空間中的宗教:自由主義對基督宗教的挑戰>
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3/03/blog-post_30.html

佚名Anonymous / 2013-04-08 08:13:17.0

陳韋迪兄,我沒有「處處和教會對反對同性戀行為的傳統釋經立場和福音派福音等對著幹」的

咁樣屈人,唉~

橄欖 / 2013-04-07 20:38:50.0

關於所稱的「彩虹之約──共建同志友善教會」


關於所稱的「彩虹之約──共建同志友善教會」,筆者的回應如下:  


1.   回應〈教會應雍容大度對待同性戀者公民權〉 「共建同志友善教會」〉,見於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77267&Pid=6&Version=0&Cid=150&Charset=big5_hkscs;


2.   〈約二百人簽約章接納同志 李清詞陳佐才籲聯署 (319日消息)〉(見於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77323&Pid=5&Version=0&Cid=220&Charset=big5_hkscs)底下的五則帖文


- 回應() :「彩虹之約」與姐姐仔會、香港基督徒學會、性神研究小組等等


- 回應(二):關於同性性行為、雙性性行為、變性行為


- 回應(三):究竟是「共建同運友善教會」,還是「共建同志友善教會」呢?


- 回應(四):究竟應是由堂主任,還是執事會,抑或會友特別大會作決定


-分享一篇情理兼備及頗值得聽和廣傳的講道

橄欖 / 2013-04-07 20:34:20.0

也且看龔立人教授有的某些「神學」


也且看龔立人教授有的某些「神學」,見 黎一經:〈聖餐為誰?〉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76886&Pid=6&Version=0&Cid=150&Charset=big5_hkscs,及在該文底下的一則帖文 「偽神學」與「偽釋經」的可怕

彩虹之約 / 2013-04-07 20:13:35.0

Youtube 龔立人教授呼籲聯署「彩虹之約」


Youtube龔立人教授呼籲聯署「彩虹之約」


http://youtu.be/aBcgSQVOBdg

陳韋廸 / 2013-04-07 07:17:13.0

沒有任何趣味可言

明報,不是基督教報章,稱她為香港第一個女"牧師"。

我身為信徒 (信不信由你),有自由稱呼那個為我的牧師,我是他們的"羊"。

尾段有令我心服口服的牧者牧師。 若有人那麼快就話某某絕於教會傳統,自己又是處處和教會對反對同性戀行為的傳統釋經立場和福音派福音等對著幹,其實也沒有甚麼好爭拗的。 因為那些人除了要找到'稱謂'為爭拗點外,點有什麼值得拗呢?

佚名Anonymous / 2013-04-07 06:47:44.0

有趣回應,及關於「女士」

在網上找到這篇有趣分享


http://chandoremi.wordpress.com/2013/04/06/1-616/

撇開論點討論,關於稱謂,其實只有教外人才稱呼牧師為先生或女士。作者願自絕於教會傳統,其實也沒有甚麼好爭拗的。

橄欖 / 2013-04-06 23:17:57.0

對於所稱的「彩虹之約──共建同志友善教會」


對於所稱的「彩虹之約──共建同志友善教會」,筆者的回應如下: 


1.   回應〈教會應雍容大度對待同性戀者公民權〉 「共建同志友善教會」〉,見於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77267&Pid=6&Version=0&Cid=150&Charset=big5_hkscs;


2.   〈約二百人簽約章接納同志 李清詞陳佐才籲聯署 (319日消息)〉(見於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77323&Pid=5&Version=0&Cid=220&Charset=big5_hkscs)底下的五則帖文


- 回應() :「彩虹之約」與姐姐仔會、香港基督徒學會、性神研究小組等等


- 回應(二):關於同性性行為、雙性性行為、變性行為


- 回應(三):究竟是「共建同運友善教會」,還是「共建同志友善教會」呢?


- 回應(四):究竟應是由堂主任,還是執事會,抑或會友特別大會作決定


-分享一篇情理兼備及頗值得聽和廣傳的講道

彩虹之約 / 2013-04-06 22:02:37.0

Youtube 李清詞牧師呼籲聯署「彩虹之約」


李清詞牧師呼籲聯署「彩虹之約」


http://youtu.be/LqycFcAPWAU

彩虹之約 / 2013-04-06 21:59:52.0

Youtube 陳佐才法政牧師呼籲聯署「彩虹之約」


陳佐才法政牧師呼籲聯署「彩虹之約」


http://youtu.be/9pwOKstv8G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