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傾向歧視立法在香港社會引起廣泛討論。認為須要慎重考慮的一方,憂慮立法後會出現嚴重的「逆向歧視」,侵蝕香港其他的核心價值包括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等,並將肯定同性戀的洗腦教育帶進校園。這樣的憂慮其實並非杞人憂天。筆者過去二十多年在加拿大所見證的,正是這樣的一個過程。
法律上的轉向
一九七九年,加拿大人權委員會(The Canad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在年度報告中建議將「性傾向」放入加拿大人權法(Canadian Human Rights Act)中。在往後的多年裡,雖然在社會上不時有爭議,但由於有關法案一直未獲通過,公眾在有關問題仍有很大的討論空間和言論自由。
直至一九九六年,聯邦政府通過C-33號法案,將「性傾向」放入加拿大人權法中,事情就有了很大的轉向。(二○○四年的C-250法案,更授權司法部可以歧視同性戀為罪名,作出刑事檢控。)在跟著的數年內,同性戀者以加拿大人權法中「性傾向」平等為由,取得跟傳統一男一女婚姻的社福保障。二○○二年七月十二日,安大略省省級法庭更以違反加拿大人權及自由憲章為由,裁定傳統一男一女婚姻違憲,「同性婚姻」乃合乎加拿大人權法。二○○三年六月十日,安省上訴庭維持原判,認為加國法例應容許「同性婚姻」。一個月後,聯邦政府宣佈著手引進「同性婚姻」制度。二○○五年七月,國會通過C-38號法案,「同性婚姻」得到承認。
承認「同性婚姻」、傳統一男一女婚姻定義瓦解、「性別界限」被拆除後,傳統婚姻的「數目限制」亦開始被挑戰。在二○○六年初,聯邦司法部門公開了一份研究報告,指加拿大的法例應該容許「多元婚姻」、「多夫多妻」。該報告是聯邦司法部門撥款資助,被視司法部門試水之作。雖然當年的公眾反應欠佳,司法部門未有進一步的建議,但已揭開了「多夫多妻」的可能性。另外於二○○七年一月,安省上訴法庭更裁定,一個六歲男童可有一個爸爸兩個媽媽:爸爸是生父(biological father),一個媽媽是生母,另一個媽媽則是生母的同性戀人(a lesbian relationship)。生父有出精之功,有血緣關係,而生母的同性戀人常常照顧男童,故法庭認為理應在法律上有「平等」待遇,得到「母親」的名份。這類型的裁決,在在挑戰傳統婚姻和家庭模式。
順著人權法中「性傾向」平等的精神,有國會議員更提出要將「心理性別身分」(Gender Identity)與「心理性別表達」(Gender Expression)放入加拿大人權法及刑事法之中的C-279號法案。「心理性別身分」是指個別人士對自己是男人或女人的概念,心裡覺得自己是男人還是女人;「心理性別表達」是指一個人透過行為、說話、衣著或舉止習慣去令其他人知道其心理性別。例如一個男人穿了一條迷你裙,這個造型就是告訴人他其實心理上認為自己是女人。而不論是「心理性別身分」或是「心理性別表達」,最麻煩的地方是「心理性別」可以是一種完全主觀的決定,有心理性別轉變傾向之人士在某一段時間內,可以主觀地聲稱自己是男人,下一段時間又可以改稱自己是女人。如果C-279號法案獲得通過的話,一個男人只要聲稱這一刻覺得自己是女人,理論上就可以受人權法保護,自由出入女廁和女性更衣室。表面上是保障有心理性別轉變之人的人權,實際上就大開女性受性騷擾之門。這樣的法案看似荒謬,而順著「性傾向」平等的精神,卻已於本年三月二十日在國會下議院中三讀通過,並將提交上議院審核。
自由空間上的轉向
將「性傾向」引入人權法的另一大轉向,乃社會人士在有關爭議上的討論空間迅速收縮。不少關注傳統婚姻和家庭的市民都感受到壓力。例如在卑詩省的 The B.C. Vital Statistics Agency,於二○○四年三月卅一日起,指令所有持牌證婚人要為同性戀人士證婚,不然就要選擇辭職。一個注重傳統婚姻和家庭的持牌證婚人,在這指令下,就只有選擇放棄工作一途。
另外一些持守傳統婚姻和家庭的團體,如學校、教會都被逼面對法律訴訟。同性、雙性戀組織大肆向學童宣傳同性、雙性戀思想,將家長的聲音標籤為「有歧視性」而摒諸校門外。例如一活躍的同性戀組織 GALE BC 在校內的宣傳材料“Counselling Lesbian and Gay Youth”中明言:老師絕對不能接受「只有異性戀是正確的性行為」的態度,對同性戀一定要完全接納和認同,就算寬容但不認同也是「恐同症」。
將「性傾向」引入人權法後引致的「逆向歧視」現象,已令加拿大宗教自由的土壤不斷受到沖擊。這個問題甚至引起聯合國的關注。二○○五年三月四日,來自加拿大的金基斯(Chris Kempling)博士於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作了一個有關加拿大宗教自由狀況的演說。當中指出在加拿大這塊標榜人權和自由的土地上,有信徒會因為堅守信仰立場而失去工作;生意被逼結業;面對巨額罰款;或被逼支付龐大的法庭訴訟費用。教會、有信仰背景的學校、或其他信仰或文化群體,亦因持不同於同性戀運動的立場而遭到多方面的挑戰。這些都不是想像中有可能出現的狀況,而是已經發生的事情。
「性傾向」問題,跟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性別歧視等問題不同,在道德倫理上有值得討論的地方。對家庭、社會、以至下一代的影響,都有可探討之處。但在目前氣候下,一個對社會有深遠影響的議題,嚴重缺乏討論空間,逆向歧視隨處可見。
以加拿大經驗為鑑
以加拿大的經驗為鑑,將「性傾向」放入人權法,確是開了一道窗戶,令傳統婚姻家庭這健康社會的基石被直接衝擊,令更多小眾的性解放運動(如「同性婚姻」、「多元婚姻」、「心理性別身分」)登入,對社會大眾造成困擾。為保香港的核心價值,以及新一代的成長土壤,香港在此議題上宜非常謹慎,從大處、從長遠著眼,尋找更穩當的出路。
(作者為溫哥華時事評論員,移居加拿大港人)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3.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