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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講場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假如男人可以入女廁───加拿大性傾向歧視立法後的經歷

  性傾向歧視立法在香港社會引起廣泛討論。認為須要慎重考慮的一方,憂慮立法後會出現嚴重的「逆向歧視」,侵蝕香港其他的核心價值包括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等,並將肯定同性戀的洗腦教育帶進校園。這樣的憂慮其實並非杞人憂天。筆者過去二十多年在加拿大所見證的,正是這樣的一個過程。

法律上的轉向

  一九七九年,加拿大人權委員會(The Canad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在年度報告中建議將「性傾向」放入加拿大人權法(Canadian Human Rights Act)中。在往後的多年裡,雖然在社會上不時有爭議,但由於有關法案一直未獲通過,公眾在有關問題仍有很大的討論空間和言論自由。

  直至一九九六年,聯邦政府通過C-33號法案,將「性傾向」放入加拿大人權法中,事情就有了很大的轉向。(二○○四年的C-250法案,更授權司法部可以歧視同性戀為罪名,作出刑事檢控。)在跟著的數年內,同性戀者以加拿大人權法中「性傾向」平等為由,取得跟傳統一男一女婚姻的社福保障。二○○二年七月十二日,安大略省省級法庭更以違反加拿大人權及自由憲章為由,裁定傳統一男一女婚姻違憲,「同性婚姻」乃合乎加拿大人權法。二○○三年六月十日,安省上訴庭維持原判,認為加國法例應容許「同性婚姻」。一個月後,聯邦政府宣佈著手引進「同性婚姻」制度。二○○五年七月,國會通過C-38號法案,「同性婚姻」得到承認。

  承認「同性婚姻」、傳統一男一女婚姻定義瓦解、「性別界限」被拆除後,傳統婚姻的「數目限制」亦開始被挑戰。在二○○六年初,聯邦司法部門公開了一份研究報告,指加拿大的法例應該容許「多元婚姻」、「多夫多妻」。該報告是聯邦司法部門撥款資助,被視司法部門試水之作。雖然當年的公眾反應欠佳,司法部門未有進一步的建議,但已揭開了「多夫多妻」的可能性。另外於二○○七年一月,安省上訴法庭更裁定,一個六歲男童可有一個爸爸兩個媽媽:爸爸是生父(biological father),一個媽媽是生母,另一個媽媽則是生母的同性戀人(a lesbian relationship)。生父有出精之功,有血緣關係,而生母的同性戀人常常照顧男童,故法庭認為理應在法律上有「平等」待遇,得到「母親」的名份。這類型的裁決,在在挑戰傳統婚姻和家庭模式。

  順著人權法中「性傾向」平等的精神,有國會議員更提出要將「心理性別身分」(Gender Identity)與「心理性別表達」(Gender Expression)放入加拿大人權法及刑事法之中的C-279號法案。「心理性別身分」是指個別人士對自己是男人或女人的概念,心裡覺得自己是男人還是女人;「心理性別表達」是指一個人透過行為、說話、衣著或舉止習慣去令其他人知道其心理性別。例如一個男人穿了一條迷你裙,這個造型就是告訴人他其實心理上認為自己是女人。而不論是「心理性別身分」或是「心理性別表達」,最麻煩的地方是「心理性別」可以是一種完全主觀的決定,有心理性別轉變傾向之人士在某一段時間內,可以主觀地聲稱自己是男人,下一段時間又可以改稱自己是女人。如果C-279號法案獲得通過的話,一個男人只要聲稱這一刻覺得自己是女人,理論上就可以受人權法保護,自由出入女廁和女性更衣室。表面上是保障有心理性別轉變之人的人權,實際上就大開女性受性騷擾之門。這樣的法案看似荒謬,而順著「性傾向」平等的精神,卻已於本年三月二十日在國會下議院中三讀通過,並將提交上議院審核。

自由空間上的轉向

  將「性傾向」引入人權法的另一大轉向,乃社會人士在有關爭議上的討論空間迅速收縮。不少關注傳統婚姻和家庭的市民都感受到壓力。例如在卑詩省的 The B.C. Vital Statistics Agency,於二○○四年三月卅一日起,指令所有持牌證婚人要為同性戀人士證婚,不然就要選擇辭職。一個注重傳統婚姻和家庭的持牌證婚人,在這指令下,就只有選擇放棄工作一途。

  另外一些持守傳統婚姻和家庭的團體,如學校、教會都被逼面對法律訴訟。同性、雙性戀組織大肆向學童宣傳同性、雙性戀思想,將家長的聲音標籤為「有歧視性」而摒諸校門外。例如一活躍的同性戀組織 GALE BC 在校內的宣傳材料“Counselling Lesbian and Gay Youth”中明言:老師絕對不能接受「只有異性戀是正確的性行為」的態度,對同性戀一定要完全接納和認同,就算寬容但不認同也是「恐同症」。

將「性傾向」引入人權法後引致的「逆向歧視」現象,已令加拿大宗教自由的土壤不斷受到沖擊。這個問題甚至引起聯合國的關注。二○○五年三月四日,來自加拿大的金基斯(Chris Kempling)博士於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作了一個有關加拿大宗教自由狀況的演說。當中指出在加拿大這塊標榜人權和自由的土地上,有信徒會因為堅守信仰立場而失去工作;生意被逼結業;面對巨額罰款;或被逼支付龐大的法庭訴訟費用。教會、有信仰背景的學校、或其他信仰或文化群體,亦因持不同於同性戀運動的立場而遭到多方面的挑戰。這些都不是想像中有可能出現的狀況,而是已經發生的事情。

  「性傾向」問題,跟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性別歧視等問題不同,在道德倫理上有值得討論的地方。對家庭、社會、以至下一代的影響,都有可探討之處。但在目前氣候下,一個對社會有深遠影響的議題,嚴重缺乏討論空間,逆向歧視隨處可見。

以加拿大經驗為鑑

  以加拿大的經驗為鑑,將「性傾向」放入人權法,確是開了一道窗戶,令傳統婚姻家庭這健康社會的基石被直接衝擊,令更多小眾的性解放運動(如「同性婚姻」、「多元婚姻」、「心理性別身分」)登入,對社會大眾造成困擾。為保香港的核心價值,以及新一代的成長土壤,香港在此議題上宜非常謹慎,從大處、從長遠著眼,尋找更穩當的出路。

(作者為溫哥華時事評論員,移居加拿大港人)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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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2則


虞瑋倩 / 2013-05-04 19:26:13.0

此文只是講一個空洞信息:X挑戰Y傳統,所以X是錯。Y傳統是否「自古以來」的傳統?

文章有很多地方只是根據基督教宗教觀點出發,漠視歷史文化的事實。
作者說來說去一個空洞信息:X挑戰Y傳統,所以X是錯。

我們要問Y傳統是否「自古以來」的傳統?

文中Y傳統就是所謂「一男一女婚姻定義」。只要查考聖經和歷史,「一男一女」一定不是「自古以來」和「普世」的「傳統婚姻定義」。聖經舊約是一夫多妻(亞伯拉罕、以撒、雅各、大衛等)。

「一男一女」也沒有明確聖經根據,因此馬丁路德批准 Landgrave Philip of Hesse 在妻子在生時候多娶一個太太。馬丁路德說:I confess that I cannot forbid a person to marry several wives, for it does not contradict the Scripture. If a man wishes to marry more than one wife he should be asked whether he is satisfied in his conscience that he may do so in accordance with the word of God. In such a case the civil authority has nothing to do in the matter. (De Wette II, 459, ibid., pp. 329-330.)

因此,用所謂「一男一女婚姻定義」作論據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我身為女性,絕對不認為一個男人只要聲稱這一刻覺得自己是女人,理論上就可以受人權法保護,自由出入女廁和女性更衣室這是大問題,因為那頂多帶來尷尬,而且同樣我一樣能自由出入男廁和男更衣室,我不認為我就自動會走去性騷擾男人。

持牌證婚人當然要為同性戀人士證婚,因為他們是 public service,怎能「揀客」?的士司機「揀客」都犯法啦,為何法律要給你們這些恐同的人特別優待、給你們歧視的特權?

最後作者別偷換概念。來自加拿大的金基斯(Chris Kempling)博士於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作了一個有關加拿大宗教自由狀況的演說,但不等同是「聯合國的關注」,聯合國給一個人演說,也不等於認同他。聯合國大會也給伊朗總統演說,你認為聯合國認同他?

所謂「持守傳統婚姻和家庭的團體,如學校、教會」,其實和百多年前「持守傳統男尊女卑傳統的團體,如學校、教會」一樣,只是很多世紀習慣欺負人,人家不給你們欺負,你們就不爽而已。

陳韋廸 / 2013-05-03 18:20:12.0

好文。 我們應以加國歷史為鑑,何必重蹈覆轍?(無內文)

好文。 我們應以加國歷史為鑑,何必重蹈覆轍?(無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