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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講場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對《妥拉──神與祂子民婚姻的盟約》的回應(下)

(續上期

對《和合本》質疑欠說服力

嘉雯在《婚姻的盟約》第二章,挑戰中文聖經譯本的準確性,以確立她對傳統基督教的教導所提出的質疑。根據簡氏所引述的經文,她明顯是針對《和合本》。筆者作為兩個中文聖經版本翻譯的參與者,深知《和合本》在某些地方確實可以有更準確的翻譯,但筆者並不認為這些不足之處,會導致信仰上嚴重的偏離。簡氏對《和合本》所提出的質疑,大部份是不能成立的。她指出《和合本》並不忠於希伯來文和亞蘭文(頁15)。我們必須了解舊約聖經的原文是希伯來文,只有在但以理書中的一部份載有亞蘭文。但簡氏在處理她認為《和合本》的翻譯有謬誤的第十三段經文時,她卻以亞蘭文聖經譯本,而不是以希伯來文聖經版本為標準。其實亞蘭文譯本Targum)是在大約主前一世紀的舊約譯本,當時有需要把聖經從希伯來文翻譯為亞蘭文,因為當時的猶太人並不是說希伯來文的,而是說亞蘭文的。然而,更重要的是亞蘭文聖經譯本是非常意譯的,加上了不少譯者自己的解釋。在舊約聖經翻譯的過程中,亞蘭文聖經的價值甚至遠遠比不上希臘文的《七十士譯本》,但簡氏卻以它為標準來糾正《和合本》。舊約聖經(包括中文舊約聖經)主要是翻譯自希伯來文聖經的,因為希伯來文是舊約聖經的原文。簡氏的做法實在是使聖經的翻譯偏離了聖經的原文。

  舊約聖經的原文是希伯來文,而新約的原文是希臘文,但簡氏對兩者有所混淆,在嘗試糾正《和合本》的翻譯時,她說「『魔鬼』(diabolos)希伯來文翻譯的英文為“False accuser”(假的控告者)」(頁21)。但diabolos是希臘文,不是希伯來文。簡氏在解釋羔羊的「宴席」(deipnon)時,辯稱deipnon的原文意思是「非常豐富、昂貴的一餐、不是小吃」(頁40)。但這說法並不正確,若讀者參考希臘文字典(麥啟新編:《希臘文大辭典》,頁330。)或新約中的用法,就會發現deipnon雖然可以指宴會,但更普遍地用作指日常的一頓飯。簡氏對《和合本》所提出的質疑缺乏說服力。

守節者才是忠心信徒?

  有關要遵守妥拉的看法,簡氏的重點似乎在於要求信徒守猶太人的七個節期,而不是所有舊約律法的細節。簡氏的神學觀念,是由她的末世觀主導的。守節的信徒才是警醒和忠心的信徒,沒有被獸(敵基督)迷惑。這樣的教導,把不守節的人定罪為被獸迷惑的人,一定對傳統教會的平信徒帶來驚慌和教會分裂。筆者對簡氏的釋經有不少疑問,但只能在這裡討論最關鍵的經文。就簡氏的末世論而言,她把耶穌再來的日子定為吹角節的前後幾天,但她的論據缺乏說服力。雖然聖經在太廿四29-31和林前十五52提到主再來的時候會有吹號,但這並不表示這就是指吹角節。這種把有類同用語的經文拉上關係的釋經法,並沒有理會上下文,是牽強的,問題是這樣的釋經法可以用來支持任何說法。雖然太廿四31沒有提到是誰吹號筒的,但下文指出神的使者(原文可以翻譯作天使)要招聚祂的選民。因此,吹號的不一定是人,也有可能是天使。還有,帖前四16提到在耶穌回來的日子,會有天使長的聲音和神的號聲,而啟示錄也多次提到在末日時天使的吹號。因此,我們實在很難斷定這些大有可能是天使的吹號,就是指地上某年某日的吹角節。

  簡氏從但七25指出守節期和節日的重要性:敵基督(獸)「必想改變節期和律法」。但簡氏的釋經是建基於《和合本》,而非建基於原文。翻譯作「節期」的希伯來文是zeman,意思是「指定的時間」,而非節日。這字在但以理書出現多次,所指的只是某時刻,而不是指節日或節期。為何這「敵基督」要改變神「所定下的時刻」?根據上文二章21節,「改變時候(zeman)、日期、廢王、立王」的是神,只有祂才有這權柄。神已經定下某時某刻要對付敵對祂的君王,廢掉他們的權柄,包括敵基督的權柄。但七25的意思是,這敵對神的掌權者想改變神廢掉他權柄的時候和計劃,他希望繼續掌權。因此,《和合本》但七25的「必想改變節期」應該譯作「必想改變(神)所命定的時間」。這樣看來,不守節日的信徒,並沒有獸/敵基督的印。簡言之,簡氏的基本論點是不能成立的。

  《婚姻的盟約》的第三部份是由靜水所著的,這部份再分為A、B、C部份,分別有十五章、八章和九章。簡嘉雯只強調守節的重要性,但靜水更進一步,不但堅持守節的重要性,更認為信徒不能吃舊約定為不潔淨的食物(頁312)。由於篇幅所限,筆者不能詳盡回應每一章的內容,只能重點回應。首先,靜水毫不客氣地斷言,傳統解經為「荒謬之極」(頁305),他認為很多人曲解保羅書信(頁3),但在討論經文時,靜水從沒有與任何新約學者對話,也沒有回應他們的解釋。

把耶穌簡化為妥拉

  靜水用了一章的篇幅,解釋耶穌如何就是妥拉。約一有兩次提到耶穌是「道」,而「道」確實有妥拉的含義,但我們不能過份把耶穌描述為妥拉,因為整本新約只有兩次使用「道」來形容耶穌,而且道的含義比妥拉更廣闊。靜水如此把耶穌等同神的教導或妥拉,就是把耶穌簡化了。新約使用很多不同的稱號來形容耶穌,包括:人子、僕人、光、門、活水、君王、真理、道路、道、生命、好牧人、新郎、神的羔羊等。單單以妥拉來形容耶穌,就會忽略了耶穌的其他屬性和救贖的層面。例如,單單強調耶穌是神的羔羊,就會忽略了祂也是好牧人。我們所需要的,是一個全面的基督論,而不是一個簡化的基督論。最重要的是,在整本書中,作者沒有強調耶穌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救恩,而主要強調的是舊約的飲食規條和節日的律法(妥拉),這就偏離了基督教的信仰。也令人擔心的是,靜水所著重的是舊約禮儀的律法,而不是道德的律法。結果不只是把耶穌簡化為妥拉,更進一步把耶穌簡化為妥拉中的一些節日和飲食的禮儀。

  靜水的釋經方法與簡嘉雯的釋經方法基本上是類同的,都是把有類同用語的經文拉上關係,例如他找到一段提到妥拉是光(或智慧、真理、自由)的經文,而又有另一段提到耶穌是光的經文(或智慧、真理、自由),他就把耶穌與妥拉拉上關係。靜水重複使用這種論證方法(頁144-148)。單在邏輯上,這種辯證方法已經站不住腳。

  新約多處提到信徒不須要再守律法,在討論這些經文時,靜水經常辯稱聖經作者是叫人不要守猶太人的遺傳(拉比的傳統),而不是叫人不用守摩西的律法。在討論徒十五有關外邦人是否要守律法的問題時,靜水辯稱使徒給外邦教會的四條誡命(19-20節),是外邦人入門的最低要求,接下來他們就要在每週安息日學習律法。最終,他們是應該要守全律法的。雖然第10節提到,「現在為甚麼試探神,要把我們祖宗和我們所不能負的軛放在門徒的頸項上呢?」,但靜水把「不能負的軛」解釋為拉比的傳統,而不是指摩西的律法(頁186)。可是,根據上文,這軛不是指拉比的傳統,而是指「摩西的規條」(1節)或「摩西的律法」(5節)。

  有關保羅對律法的看法的眾多經文中,其中一段重要的經文是林後三。在解釋三章6節時,靜水的釋經是根據《和合本》,而不是根據希臘文和上下文的。這經文提到:「他叫我們能承當這新約的執事,不是憑著字句,乃是憑著精義。因為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或譯:聖靈)是叫人活。」(《和合本》)。靜水認為這經文的意思是:「從字面上去行律法主義,律法就會定我們的罪……律法的精義(Spirit of the Law)叫人活」(頁275)然而,根據原文,希臘文pneuma可以譯作「氣、風、靈、態度」等意思,但卻沒有《和合本》所使用的「精意」的意思(參麥啟新編:《希臘文大詞典》,頁1266-1277。),而在保羅書信中通常用作指聖靈。根據上文的用法,pneuma是指神的靈(「神的靈寫的」,3節),而不是《和合本》所指的精意。Pneuma也出現於下文第8節,而一般的譯本(《和合本》例外)也正確地把它翻譯為「聖靈」,因為保羅的職事是「聖靈的工作」(《新譯本》)。根據上下文,6-7節的意思是:「神叫我們能承當這新約的執事,不是憑著(寫在石頭上的)字句,乃是憑著聖靈。因為那字句是叫人死,聖靈卻叫人活。」第7節提到:「那以文字刻在石上使人死的律法的工作,尚且帶有榮光……」(《新譯本》),而第11節提到:「若那廢掉的有榮光」(《和合本》),這兩節經文表明了那刻在石頭上的律法已經被廢掉了。「字句」不可能是指律法的字面意思,因為這樣解釋不了律法的字面意思如何能被廢掉。筆者以上所表達的解釋是一般福音派釋經家所持的立場,假若靜水要推翻傳統對眾多有關律法的經文的詮釋,他必須了解福音派釋經家對這些經文的解釋,並透過原文的討論與他們對話。《婚姻的盟約》一書對傳統基督教信仰所作出的批評,實在站不住腳。(全文完)

(作者為中國宣道神學院新約與實用神學科講師)

編按:分題為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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