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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才合乎上帝心意?
── 從釋經學剖析創二24的意義

○一四年五月五日,浸信會、播道會及宣道會發出〈宣明婚姻立場,維護家庭價值〉聯署聲明,表示關注同性戀平權運動的未來發展及對社會和教會帶來的挑戰,當中提到「我們也不認為在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配搭以外,有其他合乎上帝心意的婚姻形式」以示反對同性戀者有成家之權利。

  聲明中沒有說明這立場的聖經根據,但從他們過往的論述可見,其根據來自創二24的經文(參《香港宣道會對同性戀平權運動》,基督教宣道會香港區聯會,2013年)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然而,用這段經文來證明只有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才合乎上帝心意是否合理?本文從釋經學的角度加以分析……

創二24是「解釋現象」還是「宣告訓令」?

  處理這節經文首先要問的問題是:它是解釋一種社會現象還是宣告一條所有信徒都必須遵從的訓令?這需要先從上下文了解。

  經文的敘事背景是這樣的:耶和華上帝造了亞當之後見他獨居不好,便使他沉睡,取下他的一根助骨造了一個女人(當時沒有名字,在犯罪之後才取名叫夏娃),亞當便對這女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接著經文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有人主張創世記的作者是想透過亞當夏娃的結合作為全人類婚姻的模範,意思是說:「亞當夏娃是一男一女的結合,所以全人類的婚姻都要如此結合,並且創二24是一條命令,信徒必須遵從」,但這裡遇上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就是亞當夏娃沒有父母,如果聖經作者是以他們的結合作為後人的模範,那麼作者說「人要離開父母」便是毫不相干。顯然,創世記的作者說「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聯合……」時,並非要以他們的結合作模範,而是要解釋現今人之所以長大後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這個現象背後的因由。

  我們可以從一些英譯本看到其意思:

  NIV: That is why a man leaves his father and mother and is united to his wife, and they become one flesh.

  NLV: This explains why a man leaves his father and mother and is joined to his wife, and the two are united into one.

  NET: That is why a man leaves his father and mother and unites with his wife, and they become a new family.

  由此可見,這節經文的目的旨在解釋現象,而非宣告訓令,作者沒有表明亞當夏娃的結合是全人類的模範,更沒有表示惟有這種結合才乎合上帝心意。既然如此,今天基督徒以此來否定一夫一妻之外婚姻模式之可能,是缺乏基礎的。

  當然,這並不表示經文只是純粹解釋現象,而沒有屬靈原則,但問題是:這節經文背後的屬靈原則是甚麼?這些原則可以用來反對一夫一妻之外的婚姻模式嗎?就讓我們再回到聖經,看看它本身是如何應用這節經文,在聖經裡,惟有耶穌和保羅引用過這節經文……

耶穌如何引用創二24?

  法利賽人問耶穌,人休妻是否合法,耶穌便引用創二24,指出丈夫和妻子是一體的,人不可以分開,然後法利賽人問為何摩西容許人休妻,耶穌回答說摩西是因以色列人心硬緣故,才容許他們休妻,這並非上帝起初的心意。耶穌把這節經文的意義放在「一體」上,以此反對休妻,特別留意的是,耶穌並沒有把它解釋為「只有一夫一妻的婚姻才合付上帝心意」,因為在舊約時代,以色列人是有多妻的(由列祖至王國時期皆是如此),若這段經文的原意是要來維護一夫一妻制,耶穌就不會用它來叫人不可休妻了,反之他應該叫他們休了多出來的妻才對!

保羅如何引用創二24?

  保羅在林前六16-17說:「你們豈不知道與娼妓苟合的,就是與她成為一體嗎?因為主說:『二人要成為一體』。但與主聯合的,就是與主成為一靈。」,保羅把「二人要成為一體」的意義提升到屬靈層面,將它應用在教會與主聯合的事情上,由於教會與主並非兩個人的聯合,而是眾多的信徒與基督的聯合,可見當保羅考慮到創二24的意義的時候,並沒有將「二人」的意義局限於「兩個人」,而是把重點放在「一體」上,故人數多寡並不重要。

  從耶穌及保羅引用這段經文的例子可見,「人要離開父母,和妻子聯合,二人成為一體」的意義不在於婚姻裡有多少人、也不在於婚姻的組合是同性或異性,而在於雙方聯合的親密關係。然而,今天的教會卻執著「二人」的字眼來反對一對一以外的婚姻關係,又執著「夫妻」的字眼來反對同性婚姻,可謂完全捉錯用神。

「沒有提」等於「不允許」?

  不少堅持要用這段經文來反對同性婚姻的信徒說:「創世記只記載了男人和女人聯合,沒有說可以和男人聯合,所以同性結合是不允許的」。然而,「沒有提」和「不允許」是兩回事,聖經有很多事情都沒有提(如避孕、動手術等),但不等於不可行。若把他們這種邏輯應用在其他經文上,將會出現十分荒謬絕倫的解經,就以提前三12作例子:「執事只要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好好管理兒女和自己的家。」

  經文只提到作執事的資格是個「丈夫」(還要有兒女家室的),那麼按照他們「沒有提=不允許」的邏輯,教會就只能准許結了婚並且有兒女的男人作執事了,其他的人……包括女人、未結婚的男人、沒有兒女的男人通通都不可作執事。顯然,這種邏輯是荒謬的,這種解經方式完全偏離經文原意,提前三12旨在強調作執事的要在婚姻裡忠誠和要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其重點根本不在於這人是男或女、結婚沒有、有兒女沒有。同樣道理,創二24提到人要和妻子聯合,其重點根本不在於對方是男或女,乃是強調雙方一體的親密關係。至於一男一女以外的婚姻是否違反上帝心意,並非這節經文要處理的問題。

結論

  由於創二24只是解釋現象,而非宣告訓令,故這節經文不能用來否定一夫一妻之外婚姻模式的可能。再加上耶穌和保羅引用這經文時把重點放在「一體」的意義上,並沒有以此反對同性結合和多妻制度。因此,今天教會以此來反對同性婚姻(或多元成家)是對經文原意的一種扭曲。

(作者於宣道會太和堂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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橄欖 / 2014-07-16 12:01:27.0

〈「一夫多妻制」豈是神的心意? ── 回應張毅勤〉

〈「一夫多妻制」豈是神的心意? ── 回應張毅勤〉http://bit.ly/1kNSIec

橄欖 / 2014-06-05 08:08:44.0

關於作者張毅勤君的釋經錯謬

關於作者張毅勤君的釋經錯謬,筆者的回應見於下面文章:"回應〈只有「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才合乎上帝心意?──從釋經學剖析創二24的意義〉": http://tinyurl.com/l2eqn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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