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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講場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因祂活著!
——黃益梓牧師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辯護詞

編按:本文是張培鴻律師為黃益梓牧師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所寫的辯護詞,案件在三月廿四日於溫州平陽法院審理,黃益梓牧師終被處有期徒刑一年。本文在內地網絡流傳,承蒙張培鴻律師允准本報轉載。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二○一四年八月廿八日,黃益梓牧師被捕後,師母(基督教稱牧師的妻子為師母)找到我,問我是否願意為黃牧師辯護。我說願意。師母又問官司打得贏嗎。我說打不贏。師母很錯愕,問既然打不贏為甚麼還要打。我說我們要參與給這個世代定罪。

  我和張凱律師都不是笨蛋,按照剛才法庭調查過程中公訴人和審判長表露出來的種種跡象,我們知道這個案子的結果已經沒有懸念。因此,我們不再是為了謀求世俗法庭上的公平正義在辯護,而是為這些旁聽的公民在辯護,為我們的信仰在辯護,更是為那將來由天上而來的審判在辯護。

  黃益梓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其實案情並不複雜,只需要弄清楚兩個簡單的問題:一是政府在二○一四年七月廿一日凌晨的強拆行動是否合法?二是七月廿四日黃益梓牧師帶領信徒在鎮政府四樓會議室(黨團活動室)裡唱詩禱告是否違法?

  今天的庭審,審判長一直在將焦點引向七月廿四日這一天,故意回避七月廿一日政府方面的違法問題。辯護人認為,這一前一後的兩個事件,猶如一枚硬幣的兩面,既為因果、不可分割,簡言之:正是由於政府在前一事件中存在嚴重的違法行為,才引發後一起事件。而兩個事件,黃益梓都既無違法,更未犯罪。

一、浙江省的所謂「三改一拆」運動,不是針對教堂的違章建築,而是針對十字架。

  1.《起訴書》指控:二○一四年六月至七月間,黃益梓為表達其抵制政府部門拆除違章教堂建築的個人意願,利用擔任平陽縣基督教「兩會」常委及傳教累積的聲望,先後多次通過微信群等管道發佈大量煽動基督徒抵制政府拆除違章教堂建築的資訊。

  這個指控是毫無根據的。事實是,發端於二○一四年初的這場舉世關注的拆違運動,並不是針對教堂的違章建築及教堂建築的違章部份,而是直接明確地針對作為基督教信仰標誌的十字架(迄今已拆除數百個)。因此,黃益梓牧師號召信徒對其進行抵制,並不是出於個人意願,而是代表了大部份基督徒的共同意願。理由很簡單,政府在七月廿一日凌晨行動中所針對的教堂,並不是黃益梓牧師任職的鳳臥教堂,而是與之沒有直接關係的救恩堂。同時,(被號召起來的)信徒們一致強烈抵制的,也不是拆違行動本身(即拆除教堂建築中實際存在的違章建築),而是抵制以拆除違章建築為「藉口」,拆除並不違章的十字架。因此,本案的實質,不是一起單純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治安案件,而是一起捍衛基督信仰的憲法案件。

  法庭上,面對舉世皆知的事實,公訴人卻口口聲聲政府拆除的是「違章建築」。當辯護人提出眾多守衛十字架的信徒的證詞,證實政府想拆的根本不是違章的建築(救恩堂附樓的第四層),而是要拆十字架(主樓頂),公訴人說那不過是信徒們的一面之詞;當辯護人提出七月廿一日拆遷當日,現場指揮部就設在違章的教堂附樓的一樓,政府怎麼可能將指揮部設在要拆除的地方?公訴人認為這沒有甚麼不可能;當辯護人提出截至開庭當天,水頭鎮救恩堂的違章部份依然存在,但是十字架已經被強制拆除,公訴人認為這是事後的問題,與本案無關;最後當辯護人提出控方證人中政府工作人員自己的筆錄,承認當晚要拆的是十字架而不是甚麼附樓建築,公訴人終於沉默了。

  然而過了沒多久,公訴人又開始自言自語自說自話地重複政府拆除的是「違章建築」,不是十字架。如此三番五次地罔顧事實,無非是想否認「以拆違之名行打壓基督信仰之實」。可是司馬昭之心,早已人盡皆知。

  2.《起訴書》又指控:二○一四年七月二十日晚,平陽縣水頭鎮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在做通水頭鎮救恩堂執事會「自拆」該教堂違章建築的思想工作後,決定在二○一四年七月廿一日凌晨強行拆除救恩堂的違章建築。當晚,黃益梓先後在微信群中發出大量文字、語音微信,企圖號召、煽動信徒趕往救恩堂進行抵制。凌晨,五百多名信徒聚集救恩堂,阻止政府執法人員進入救恩堂,少數信徒打砸執法人員,雙方發生衝突,造成多名信徒和保安人員受傷。

  假如上述描述成立,顯然意味著強拆已無必要。既然救恩堂的執事會已經同意「自拆」違章,而政府方面要拆的也是違章,那麼僅需設定時間,由教堂自行拆除不就行了,為何又要在幾個小時之後雇傭上千名保安實施強拆?明顯不符合常理,只能再次證明政府的醉翁之意不在違章,而是十字架(事實上,救恩堂執事會早就同意自拆違章的附樓,但是不同意拆除十字架)。

  退一步說,即使要實施強拆,也必須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行強制執行」。顯然,水頭鎮政府組織近千名全副武裝的員警(不包括便衣)和保安於二○一四年七月廿一日凌晨三點開始的強拆十字架行動,屬於典型的違法行政。對於違法行為,包括黃益梓在內的公民都有抵制的義務,不存在號召和煽動的問題。

  再者,就七月廿一日凌晨發生的衝突,也不是像《起訴書》所言由少數信徒打砸執法人員引起,而是所謂的「執法人員」(政府花錢雇傭的保安和便衣)見人就打造成的信徒受傷。從辯護人提交的現場監控視頻及錄影不難看出,政府方面武裝到牙齒,而信徒們只是零零散散地聚在教堂圍牆裡唱詩,不但人數遠遠沒有五百人,而且完全沒有反抗(視頻中曾有信徒舉起板凳欲進行還擊,立即被其他信徒制止)。事後,政府賠償了十幾名信徒從數千到數十萬元不等的款項,足以證明《起訴書》是指鹿為馬、顛倒黑白(莫非毆打執法人員,反倒可以獲得巨額賠償?)。

  綜上,《起訴書》指控的第二節事實的發生,恰恰是因為在第一節事實中,水頭鎮政府存在嚴重的違法行為,這些行為包括「以拆除救恩堂違章的附樓四樓為藉口,實際上要拆除救恩堂並不違章的主樓十字架」,以及違反法律規定在凌晨雇傭流氓保安充當「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強制行為」,造成數十名信徒不同程度的受傷。事件發生後,水頭鎮政府裝聾作啞,遲遲不予糾正,使得部分信徒在七月廿四日前往鎮政府「討要說法」,這才發生了《起訴書》指控的第二起事件。
 
二、黃益梓牧師在水頭鎮政府裡的所作所為,不違反任何法律,更沒有擾亂社會秩序。

  《起訴書》指控:二○一四年七月廿四日九時許,一百多名基督教信徒陸續前往水頭鎮政府,意圖以信徒受傷為由脅迫政府放棄拆除違章教堂建築。爾後,大批信徒擁堵在政府1號、3號辦公樓多個樓層的過道,阻攔部份工作人員外出,進入多個辦公室尋找領導,多名信徒用雙手抱住鎮長白某胳膊,阻止其參加工作彙報會。後黃益梓牧師趕到並參加對話,在政府工作人員承諾三日內給出答覆後,黃益梓等人並未離開,反而不顧政府部門的執政威嚴,帶領信徒唱詩禱告,並揚言如果不能滿足訴求,就到縣裡省上唱詩,等等。

  辯護人反復閱讀上述指控,卻找不到其中哪裡有違法的地方,哪裡又構成擾亂社會秩序的罪行。

  首先,聖經要求基督徒要柔和謙卑,順服地上的權柄。這意味著基督徒可以而且應當依靠政府解決糾紛。因此,儘管已經有數十名信徒被毆打至受傷,儘管始作俑者與直接責任者都是水頭鎮政府,基督徒還是願意相信政府,前往政府討要說法,這無可厚非。在鎮政府裡,儘管有上百人參與,但是沒有一人呼喊口號,沒有一人拉扯橫幅,沒有一人受到傷害,沒有丟失一針一線。基督徒的克制與忍耐,稍許回想一下二○一二年七月廿八日在江蘇啟東發生的事件,就不難看到其中的區別。

  其次,基督徒群體也是人民的一份子,政府既然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解決基督徒的問題就是其不可推卸的職責,也是為人民服務的題中之義。如果當天因為基督徒的聚集,使得其他某些人無法辦事或者辦事不順,也不應該遷怒或怪罪基督徒,更不能指摘基督徒擾亂社會秩序。其實,公訴人所舉的幾份證詞,不過是兩個想到政府諮詢養老保險的人,因為政府裡人多而沒有諮詢成而已,這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嚴重損失才能入罪,實在有天壤之別。辯護人不明白,一個基層的鎮政府,當天還有甚麼工作比解決這些基督徒合理合法的訴求更重要?

  這一切指控都實在太過牽強,公訴人於是談到所謂政治利益的損失,《起訴書》表述為「不顧政府部門執政威嚴,公然在政府大會議室唱詩禱告」。

  辯護人先不問政府部門為何可以在會議室裡過組織生活(該會議室又名黨團活動室)、唱紅歌、排晚會,基督徒卻不可以在裡面唱詩?並沒有哪一部法律禁止作為公民或者人民一部份的基督徒不可以在為人民服務的政府機構裡接受服務。公訴人拿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來說宗教活動只能在宗教場所進行,辯護人認為,首先該條例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關於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且不符合很多宗教通行的實踐(比如基督徒的謝飯禱告和穆斯林的定時禱告);其次,即使黃牧師當時在會議室的唱詩禱告違反了該條例,也不過是行政層面的違法,不存在犯罪的問題。

  事實上,現場當時的情況是,政府工作人員試圖將基督徒聚攏,因此帶領大家去四樓的會議室。黃益梓牧師在十點四十許抵達現場後,本著基督徒「節制」的原則,相信了政府默認的三日之內答覆信徒的承諾。而要想平息信徒情緒,抑制現場瀕於失控的局面,最好的辦法莫過於借助基督教的傳統,通過唱詩禱告聚攏信徒再進行疏散。最終,信徒們確實也是在唱詩和禱告後聽取牧師的建議自行散去。

  因此,本案一個基本的事實是:黃益梓到達水頭鎮政府前,由於鎮政府領導的推諉與迴避,信徒情緒普遍激化,事態趨於嚴重;黃益梓到達現場後,應部份信徒的建議,帶領大家唱詩禱告,使得事態趨於緩和並最終和平解決。這就是黃益梓的所作所為,哪裡有聚眾?哪裡有擾亂?哪裡有情節嚴重?哪裡有嚴重損失?哪裡有積極參加?

  所謂執政威嚴,完全是莫須有的指控,倘若在本案中真有政治利益的損失,那也是因為故意挑釁宗教信仰,強拆十字架,與信仰為敵造成的,決不是黃益梓在會議室裡唱詩禱告的問題。

三、回應公訴人的幾句話

  在法庭辯論中,公訴人認為辯護人講了過多的教義。眾所周知,基督教是一種和平的宗教,但是對這種和平力量的認識,政府特別是某些領導存在嚴重的無知與誤解。因此,辯護人有必要通過開庭,告訴包括公訴人在內的所有人,我們需要這樣的教義。

  不可否認,十字架是基督教的一個重要的標誌和符號。但是基督徒並不迷信十字架,拆掉十字架,甚至拆掉教堂,並不能妨礙和傷害我們的信仰。事實上,基督教會兩千年來的歷史反復證明,愈是打壓,對基督的信仰就愈是虔誠和復興,因為我們所信的耶穌基督,祂一直活著!

  哈利路亞!

辯護人: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
張培鴻律師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www.chrisit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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