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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講場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應否或宜否「以教會名義」反對或接受民主成份未足的政改方案

不是本文討論的問題

  本文不是討論對於民主成份未足的政改方案,即是一般市民不能有提名權及被選權,而只能有選舉權的政改方案,香港應否「袋住先」。(按:這個「袋住先」有著的背後意思是,除非中央政府政策有變,否則將來香港特區政府於行政長官選舉制度上有的任何進一步改良,仍都不會是在提名權及被選權上可有完全的開放。)

  本文也不是會討論現時的政改方案是否有違《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說的「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按:原則上,對於任何有違《基本法》的政策或法律,受影響者都可嘗試尋求司法覆核,且可於事前表明必會訴諸於司法覆核。)

  本文也不會討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八三一」決定對香港是否不具法律效力(按:於三月三日,港大學生會前會長梁麗幗以個人名義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第二輪政改諮詢文件無效,及頒令必須重啟次輪諮詢,原因是這文件是以人大常委會「八三一」決定作法律基礎,但這「八三一」決定的法律效力可被質疑。於四月三日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再就政改問題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港府尋求人民代表大會,撤銷「八三一」人大常委會決定。)

應否「以教會名義」反對或接受民主成份未足的政改方案

  本文思考的是,應否「以教會名義」(即「以教會堂會或教會宗派的名義」,下同)反對或接受民主成份未足的政改方案,或及「以教會名義」論說現時的政改方案是否有違《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人大常委會的「八三一」決定是否對香港有法律效力。

  筆者的看法是,正如要求所有大學又或某某大學(又或其社會科學院之類),以其大學(又或其大學某學院)之名義反對或接受民主成份未足的政改方案,又或論說現時的政改方案是否有違《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人大常委會的「八三一」決定對香港是否可有法律效力,其實是困難或不太可能的事,因為就算在相同的學院,不同教授對此三點的看法也不一定會相同,何況是整間大學或甚至是全港大學的教授;同樣地,要求一間教會堂會內的起碼每位教牧和執事對這三點都有共見,也會是困難的事(及不是必需的事),何況要求一個宗派又或所有宗派的所有教會堂會對這三點都有共見。

  或許有人問,那麼。若尋求或爭取得到教會堂會內有起碼三份二的教牧和執事對這三點都有共見,那又如何?對此,筆者的思考有四。

  首先,為何有需要尋求或爭取教會堂會內有起碼三份二的教牧和執事對這三點都有共見呢?其實,不少忠心事主事人的教牧,在其日常教會牧職及家庭照顧等等事情上,已頗疲於奔命,不少執事在其日常工作、家庭照顧、教會事奉等等事情上,亦已頗疲於奔命,若要求各教牧和執事都要在執事會會議中討論和表決上述這三點,是否真有需要及會否有礙正務呢?

  第二,倘若有教會堂會真的安排各教牧和執事要在執事會會議討論和表決上述這三點,及經過一輪冗長的討論或爭論後,有三份二成員認為:(一)這政改方案若被通過,以後被選出來的特首非但仍有不足的認受性(雖然其認受性會比較於按現行制度所選出來的特首為高),更會帶來假的認受性,所以這方案不該被通過;(二)這政改方案有違《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三)人大常委會的「八三一」決定對香港不具法律效力;───如此的話,那間教會堂會跟著又該做甚麼呢?應否以其某某教會堂會的名義向大眾傳媒發表其表決的結果呢?會友方面又是否同樣有三份二人認同呢?若沒有的話,及甚至倘若其多數的會友其實並不認同,不過教會沒有再大費周章地且召開會友大會來討論和表決這議題而已,那又應否仍以其教會堂會的名義向大眾傳媒發表其表決結果呢?這種發表又會否帶來部份會友的不服,及覺得那個表決和發表的本身也「沒經過足夠的民主程序」呢?

  第三,倘若另有教會堂會也安排各教牧和執事要在執事會會議討論和表決上述這三點,及經過一輪冗長的討論或爭論後,有三份二成員認為:(一)理論上,一般市民不能有提名權及被選權而只能有選舉權的特首選舉制度,會比較於連個人選舉權也沒有的制度好;(二)語理上又或語言技巧上,政改方案仍有可被解說為沒有違反《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空間;(三)基本上,人大常委會的「八三一」決定,不會與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不同,若將來香港重啟政改諮詢的話,到時人民代表大會大可對人大常委會的「八三一」決定作個確認;───如此的話,那間教會堂會跟著又該做甚麼呢?其他思考,與上一段相同。

  第四,倘若有一百間教會堂會認為,教會堂會應該「以教會堂會名義」論說上面三點,但這一百間教會堂會裡,有五十間的執事會反對通過這政改方案,有五十間的執事會贊成通過這政改方案,及都分別地聯合起來「以教會堂會名義」向大眾傳媒發表其「教會堂會意見」,這又會否令公眾覺得混亂和做法不妥呢?

宜否「以教會名義」反對或接受民主成份未足的政改方案

  本文且思考的是,宜否「以教會名義」反對或接受民主成份未足的政改方案,或及「以教會名義」論說現時的政改方案是否有違《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人大常委會的「八三一」決定是否對香港有法律效力。

  筆者在這方面的看法,大致可從上文得見。而筆者不認為適宜「以教會名義」論說上面三點的主要原因,是因為這些涉及的不是單純信仰、誠信、公義等方面的原則性課題,且是涉及法律條文解說方面的判斷,以及後果影響方面的判斷,這些都不是作為一個教牧、執事或信徒,就必然會有正確的判斷,與及必然會有一致的判斷,所以,「以教會名義」論說上面三點,既不是應當的事,也不是適宜的事。

  我們可留意,不時有在基督教媒體論時事、論政事、論政改等等的教牧或論者,他們本身其實也是沒有(及看來亦沒有打算推動)以其教會堂會的名義論說這三點的。或許有人會另外責難,為何這些教牧或論者──包括某些不時批評「教會」欠作公開論政和論時事的教牧或論者,本身只是在基督教裡的媒體論政或行文,而不在一般市民(包括一般信徒)都可得知其見解的公共空間論政或投稿,然而,這會是另一課題,而不是本文只指向之「應否或宜否『以教會堂會或教會宗派的名義』反對或接受民主成份未足的政改方案」的課題。

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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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2則


橄欖 / 2015-06-16 09:52:31.0

兩點迷思

筆者就政改課題一直有兩點迷思,分享如下:

(1) 倘若(只是倘若)當年香港是割讓給了英國作300年(或甚至400年等等)殖民地,英國政府會否有一天給予香港有「殖民地行政長官普選」,且是任何香港人(包括某些明顯與英國政府有所對立的香港本土華人或香港親中華人)都可有提名權和被選權的那種普選呢?

(2) 〈細思究竟現時的政改方案是否或算否有違誠信或政治謊言〉 http://bit.ly/1Bd66Tw

橄欖 / 2015-06-16 09:46:40.0

〈細思究竟現時的政改方案是否或算否有違誠信或政治謊言〉

筆者另一篇文章分析:

〈細思究竟現時的政改方案是否或算否有違誠信或政治謊言〉http://bit.ly/1Bd66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