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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認同處理的政策

從終審庭頒下W判決1 後,甚囂塵上的是鼓吹立法處理性別認同的反歧視法。但社會似乎遺忘了應先考慮在政策上應如何處理性別焦慮者,這才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缺乏整體政策

  曾經在不同場合都聽到醫生們的意見,性別焦慮情況會在青春期開始出現較顯著的焦慮,但跡象會在嬰孩時期已開始出現。可惜政府處理此類情況只集中有關人士是否需要做性別重置手術,缺乏像其他學童評估,例如學習能力,讓專科醫生可以提早處理性別焦慮人士的困難,嘗試用不同方法去協助有關人士面對問題,從而找出最適切的治療計劃幫助他們。這樣才能切實地減少性別焦慮人士的心理和生理的困難,而不是一刀切以做性別重置手術作為唯一解決方法。

性別焦慮人士數據

  政府要準確訂出有效政策去處理性別焦慮人士的困難,要有準確的數字,包括性別焦慮人士的數目和他╱她們的生活所面對的問題。英國人權委員會曾經在二○一二年進行普查,得到的是全國約有百份之一的人士有性別焦慮問題,但指出這數字未必真實反映實況,因有關人士未必尋求協助而不知有性別憂慮。2

  另一方面,相比二○○九至一○年,在二○一四至二○一五年,十歲或以下兒童尋求性別焦慮協助的個案增加四倍,其中不乏年紀低至三歲。筆者相信香港亦不例外,因此,政府應刻不容緩去訂定全面計劃,掌握性別焦慮人士的整體數字和所需服務,應提早在嬰孩階段作評估,以讓有關人士得到適切的協助。

性別認同立法需要

  雖然在W判決內,法官有提出應就性別認同歧視是否立法作跟進,政府亦已成立一跨部門工作小組去研究此問題,然而在過去兩年未見小組的實質討論和動作。雖然如此,筆者認為在研究過程需考慮以下因素:

  一、首先要確認性別認同人士所遭受的歧視情況的類別;

  二、需要蒐集客觀數據,包括性別認同人士的數目、年齡層等等的基本的人口統計數據,用以確立他╱她們的需求;及

  三、最後,小組要考慮立法是否唯一及最後方案去解決可能出現的歧視問題,期間要作全面諮詢及評估。就這涉及倫理的爭議性議題是否需要立法,應參考香港的文化、歷史及哲學背景,從而尋求兩面不同意見陣營的共識,3要小心過度立法規管的不良後果。

(作者為大律師) 


1 W v. Registrar of Marriages [2013] HKCFA 39

2. http://www.bbc.com/news/magazine-32037397

3.Hamalainen v. Finland - 37359/09 - Grand Chamber Judgment [2014] ECHR 787 (16 July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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