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資料庫

時代講場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這是我們的立場:一個福音派關於婚姻的聲明
(超過一百位美國教會領袖對最高法院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回應)

(編按:美國最高法院於六月廿六日通過全美同性婚姻合法化,超過一百位當地福音派領袖於同日對此發出公開聲明,蔡少琪牧師翻譯後投稿;有關聲明的英文版本請參閱
http://www.christianitytoday.com/ct/2015/june-web-only/here-we-stand-evangelical-declaration-on-marriage.htmlhttp://erlc.com/erlc/herewestand。)

  道德和宗教自由委員會召集下一個有多元背景的福音派基督徒領袖聯盟發表了以下聲明:

一、作為福音派的基督徒,我們不同意法院對婚姻定義的修改的裁決。

  國家沒有創造家庭,也不應該按照自己的形象重新創造家庭。我們不能在婚姻的事上投降,因為聖經的權威要求我們不可以。最高法院對婚姻重新定義裁決的結果似乎代表了半個世紀裡婚姻衰落的結果——藉著離婚、同居和幾乎沒有限制的性自由的世界觀。最高法院的行為對一個已經很動盪的社會結構構成無法估量的風險,會疏遠那些對婚姻有信念的人,這些信念是來自深厚的聖經信念和對公共利益的關心。

二、聖經清楚教導持久有效的真理:婚姻是由一男一女組成的。

  從創世記到啟示錄,聖經的權威見證合乎聖經的婚姻是獨特地建立於男人與女人的互補性。這真理是不能討價還價的。主耶穌自己說,婚姻是從開始就有的(太19:4-6),所以沒有人的組織有權重新定義婚姻,正如沒有人的組織能有權重新定義福音,而婚姻奇妙地反映福音的奧秘(弗5:32)。最高法院的裁決重新定義婚姻顯明了他們犯了錯誤的判斷,漠視歷史和無數文明已經傳遞給我們的。但它也代表一個後果:就是福音派信徒自己(很哀傷地)也不能逃避責任,也不是完全沒有罪責。很多時候,自稱福音派的信徒沒有活出我們理想的榜樣,就是我們非常珍惜和相信,並也是關乎福音傳播的榜樣。

三、福音派的教會一定要忠於聖經對婚姻的見證,無論文化會如何改變。

  福音派教會在美國現在發現自己處於一個新的道德處境下,這呼召我們要在一個越來越對聖經性倫理敵視的環境裡服侍。這在教會的歷史上並不是新的。從她最初開始,無論是落在社會邊緣或站在有影響的地位裡,教會是被福音定義的。我們堅持福音帶給所有人好消息,無論文化如何看待這信息是好與否。

四、福音必須指導我們如何向公眾作見證。

  福音派信徒被福音引導的。這福音指出,神藉著祂的兒子耶穌的生、死和復活,向世人提供和好。我們決心:

1. 尊重在上掌權者,並為他們禱告,並努力以民主過程重建婚姻的文化(羅13:1-7)
2. 教導聖經婚姻觀的真理:對一個性分裂文化帶來醫治
3. 確認聖經原則,就是所有人包括不同性取向的人都是按照神的形象被造的,他們應得到合宜的尊嚴和尊重
4. 愛我們的鄰舍,無論彼此之間關於婚姻的立場有多大的分歧
5. 為了公眾利益,要有尊嚴地和文明地與我們有分歧的人彼此好好相處
6. 培養一個共同的宗教自由文化:容許我們能有自由去活出和相信不同的信念。

五、婚姻定義的修訂不應該帶來對宗教自由的蠶食。

  在未來的年日,福音派的組織可能被施壓要犧牲他們對婚姻和性的神聖信念,為要容納文化和法律的要求。若要不違背我們的良心和不放棄福音,我們沒有選擇,我們不能同意這些要求。我們不會容許政府強迫或侵犯福音派組織的權利,就是堅持神聖信念,就是只有男女結合的才能建立婚姻。

六、耶穌基督的福音決定我們事奉的內容和表達。

  基督信仰的神學看她關於婚姻的教導是恆久的和不改變的,並因此我們一定要站穩在這信仰上。憤怒和恐慌不是那些對作王的基督耶穌的應許有信心的人的反應。當我們相信最高法院在她的裁決裡犯了錯,我們承諾堅定不移地堅守我們的信念,忠實地見證聖經關於婚姻的教導,就是婚姻是社會的中流砥柱,旨在團結男人、女人和兒童。我們承諾會宣告和活出這真理,無論要付出多大的代價,並有堅定的信念,帶著仁慈和慈愛去交流這真理。

(譯者按:聲明裡,有以下領袖的名字,有很多神學院的院長,宗派和機構的領袖,不少主任牧師和名教授的:B Vines, Afshin Ziafat, Alistair Begg, Andrew T. Walker, Bart Barber, Bruce Frank, Bruce Riley Ashford, Bryan Carter, Bryan Chapell, Bryan Loritts, Bryant Wright, Carmen Fowler LaBerge, Christine Hoover, Christopher Yuan, Clint Pressley, Collin Hansen, D.A. Carson, D.A. Horton, Daniel Darling, Daniel Patterson, Danny Akin, David E. Prince, David French, David Jeremiah, David S. Dockery, David Platt, David Uth, Dean Inserra, Dennis Rainey, Eric Teetsel, Erwin W. Lutzer, Fred Luter, Gabriel Salguero, H.B. Charles Jr., Heath Lambert, Hunter Baker, James MacDonald, J.P. Moreland, J.D. Greear, J.I. Packer, Jason Allen, Jeff Iorg, Jim Daly, Jimmy Scroggins, John Bradosky, John Stonestreet, Johnny Hunt, Jonathan Leeman, Juan R. Sanchez, Jr., Justin Taylor, Karen Swallow Prior, Ken Whitten, Kevin DeYoung, Kevin Ezell, Kevin Smith, Mark Dever, Marvin Olasky, Matt Carter, Matt Chandler, Matthew Lee Anderson, Mike Cosper, Mike Glenn, Naghmeh Abedini, Nancy Leigh DeMoss, Nathan Lino, Owen Strachan, Paul Nyquist, Phillip Bethancourt, R. Albert Mohler, Jr., Ramon Osorio, Randy Alcorn, Ray Ortlund, Richard D. Land, Richard Mouw, Robert Sloan, Roger Spradlin, Ron Sider, Ronnie Floyd, Rosaria Butterfield, Russell Moore, Sam Storms, Samuel W. "Dub" Oliver, Samuel Rodriguez, Thomas White, Timothy George, Todd Wagner, Tommy Nelson Sr., Tony Evans, Tony Merida, Tory Baucum, Trillia Newbell, Trip Lee, Vance Pitman)

(譯者注:道德和宗教自由委員會Ethics and Religious Liberty Commission是美南浸信會的一個委員會,他們的網頁提供了不少回應文章;參 http://erlc.com/erlc/scotus。)

http://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5.6.27)

Donationcall

舊回應3則


橄欖 / 2015-07-02 07:58:12.0

(重要!)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對五位大法官在同性婚姻合法化訴訟案之錯誤裁決的續點揭示】

下面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對五位大法官在同性婚姻合法化訴訟案之錯誤裁決的續點揭示,十分重要,值得續點看畢!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對同性婚姻裁決的異議〉
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5/07/robert.html

橄欖 / 2015-06-28 00:32:38.0

願世界各地作法官的、作律師的、教法律的、學法律的,都誠實思考,撫心自問,並回應下面問題:

願世界各地作法官的、作律師的、教法律的、學法律的,都誠實思考,撫心自問,並回應下面問題:


1. (a) 兩位「相親愛」卻彼此沒有同性性行為的親兄弟,也該有「結婚」的「平權」嗎? (b) 若說該有,為何該有? (c) 若說不該有,為何不該有?


2. (a) 兩位「相親愛」但彼此有同性性行為的親兄弟,也該有「結婚」的「平權」嗎?(b) 若說該有,為何該有?(c) 若說不該有,為何不該有?


3. 若1.和2.的答案都是「不該有」的話,那麼,人云亦云的所謂「婚姻平權」,是「婚姻真平權」嗎?還是根本可以藉此便能一語道破的「婚姻偽平權」呢?


4. 若1.的答案是「不該有」,而2.的答案是「該有」,那麼,是否表示兩位親兄弟彼此有同性性行為,比較於兩位親兄弟彼此沒有同性性行為,是社會應該或應當給予另外鼓勵和支持的事呢?


[後記]: 願在香港支持「同性婚姻立法」的某些「親同運牧師、傳道人、神學院老師、教內論者」,也誠實思考,撫心自問,並回應上面問題。此外,也請誠實思量,同性性行為不但是神不喜悅人去作的其中一種事,且不是一種有利身心健康的行為(可參〈為何「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http://bit.ly/1yaoJBq ),因此,不好繼續成為在間接鼓勵人無妨去作同性性行為的人,這會害人,也會害己(雖這害己,不是在今生)。

遠山 / 2015-06-27 20:51:10.0

Like! (無內文)

如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