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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講場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從教院性小眾學生歧視研究再思多元性別理論

  香港教育學院助理教授郭勤得到平機會資助,進行了一項「同性/雙性戀及跨性別中學生在校園遇到的騷擾和歧視經歷」研究(以下簡稱「研究報告」)1 , 於2015年5月發表。在作出批判反思前,讓我們申明我們與郭勤教授的共同關注。

反對歧視 全面打擊校園欺凌

  我們肯定研究背後對性小眾學生的關注。性傾向和性別認同均是很複雜的問題,我們認為政府應增撥資源照顧他們的需要,尤其是患有性別混亂(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 Gender Dysphoria)的兒童;但制訂政策時,亦需要同時考慮社會文化、道德和風俗,以及分辨仿如空中樓閣的意識形態。我們同時肯定教育的功效──相信這亦是香港教育學院的核心信念,我們支持學校打擊各種欺凌行為(而不是只聚焦於一種欺凌),以及加強培育學生尊重差異的德行,幫助他們建立正確的價值觀。

  然而,報告內使用的概念甚值得商榷,當中尤以「多元性別」概念為最。本文會探討這份研究有疑問的地方,並希望引發社會討論「多元性別」的概念。由於研究使用公帑進行,我們同時期望平機會運用公帑時,除了留意是否已超越其職能範圍外,也應監察受助研究的質素,嚴限使用公帑推動個人意識形態。

怎樣定義「偏見」?

  首先,報告沒有清楚說明甚麼觀念會被歸類為對性小眾的「偏見」。根據哈佛大學心理學家Dr. Gordon Allport,偏見是指因為一個人屬於那群組,因此假設他同樣擁有一種歸因於該群組的特質,而這種特質是有疑問的或可反對的(objectionable),並因這種歸因於整個群組的特質而對該人有趨避或敵意的態度;2  而按研究的量化問卷所使用的量表Scale Items for Attitudes Toward Lesbians and Gay Men (ATLG),(Gregory Herek, 1988。頁22-23,報告頁數,下同。)3  則不單止認為同性戀是罪(sin)屬於偏見,認為同性戀是次等的性(inferior form of sexuality)、父母為兒女是同性戀感到很困擾,甚至不認同同性伴侶領養孩子,均被視為偏見。4  換言之,大概要完全認同、肯定同性戀與異性戀無異,才算是沒有偏見。然而,不認同同性戀行為,不代表要對同性戀者持趨避或敵意的態度,所以根本不符以上「偏見」的定義。

  因此,我們必須問,這樣定義對性小眾的「偏見」是否合理呢?難道道德上不認同就等如偏見嗎?假如我不認同父親吸煙,是否代表我對吸煙人士有偏見呢?再者,論到領養,更是與孩子的幸福攸關,難道認為孩子需要父母就是偏見嗎?5  尤其報告的結論是建議立法打擊這些「偏見」,報告更應該清楚交代何謂需要用公權力打擊的「偏見」;以及當報告以學術之名,負面標籤認為孩子需要父母的觀念時,是否意圖透過公權力進行思想審查和推行同性戀洗腦教育呢?譬如要求準教師們不能持有這些「偏見」,否則就是製造敵意環境,傷害性小眾學生。

  另一方面,如果「偏見」的定義過寬(把「持守立場」等同「偏見」),研究結果顯示基督徒對性小眾偏見較高亦可能是偏差(bias)結論。(頁23)譬如,很多基督徒相信,而且更願意表達支持傳統婚姻和孩子需要父母,如果因此得出他們對性小眾偏見較高的結論,便有乞求論點(begging the question)的嫌疑──有待論證的結論早已放在前提之中。

  此外,質性訪談當中提到有受訪家長表示子女在學校看到「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的巨型宣傳標語和週會聽到批評同性戀,使得該學生「感到非常焦慮不安,連續幾個月失眠,生活失去動力及情緒持續不安,每次回校看到此巨大的宣傳標語便心跳手震……不安全的學校環境」(頁20)報告的總結及建議(頁4)是必須加快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反歧視立法、制訂相關教育政策、教師與行政人員職前與在職培訓要求、指引立場書,務求全方位打造「安全友善校園空間」云云。有時禁毒、反吸煙或反濫藥的廣告都會用上令人不安的設計以收儆醒之效,譬如骷髏骨頭圖案或濫藥可導致失禁的後果。即便如此,有多少學生會因看到這些海報而嚇得持續失眠兼心跳手震呢?何況只是正面宣傳一夫一妻的標語呢?基督教的性倫理亦十分清晰,只肯定婚姻以內的性關係,其餘的一律反對,也鮮聞有學生因此便覺得學校不安全!姑勿論受訪家長意見的真確性和代表性,奇怪的是,性傾向和性別身份並非唯一或最嚴重的校園欺凌,6  為何報告單單提出為「性傾向和性別身份」打造「安全友善校園空間」呢?

  假使立法後,支持傳統婚姻觀念和認為孩子需要父母這簡單常識也會被視為偏見、歧視的話,是否意味著法例本身大有問題呢?再者,有「偏見」和立歧視法之間,仍有很多回應方式(譬如即使普遍人對肥胖人士有偏見,也不見得要立「體型歧視法」),7  但報告卻完全略過其他可能性,直接要求立法,似乎建議倉卒,論證也不夠仔細。

性別多元?

  另外,雖然「多元性別」一詞只在報告裡出現了一次,但根據報告的上文下理,已暗暗預設了性別不應是「『傳統』的男女二元性別觀念」(頁16),並要接納和尊重其他人多元的心理性別認同。

  首先,報告沒有清楚指明「多元性別」的意思,似有刻意隱瞞之嫌。報告經常提及「性/別多元」,但在詞彙釋義部份,卻仍然表明只是二元定義:「『性別認同』是指一個人的主觀自我概念,自我認同為男或女。」(頁6)事實上,使用「多元性別」的時侯,所指已不僅只是男性和女性,例如社交網站Facebook便列出性別有五十多種;8  又例如香港有一位跨性別人士「小強」,接受了上半身變性手術切除乳房,但仍保留子宮,「他」便認同自己是「X性別」(gender X)!

  再者,「多元性別」的概念實在是問題重重。9  首先,即使根據現時的科學發現,生理性別是非常清楚的男/女二分。雖然有小部分例外情況無法清楚界定男性或女性,稱為陰陽人(intersex);陰陽人亦有很多不同情況,非常複雜。至少,生理性別不是呈光譜狀,基本上只有男/女二元區分,其餘的是例外情況。

  其次,作為一個人的性別身份準則,假如客觀生理也可以受到質疑甚或摒棄,何解對所謂心理性別認同,別人卻絕對不能批判,而必須認同及肯定呢?舉例來說,一名中國男子心理上認同自己是日本人,我們應該界定他是中國人還是日本人?剛好最近一位美國民權領袖被指是白人,卻假扮黑人。10  她接受訪問時表示自五歲起,她「便使用棕色蠟筆畫自畫像而非使用桃色蠟筆」,又認為「黑人的定義不應該只有生物層面,還應該包括文化層面」,她認同自己是黑人。那麼,大家就必須承認她的心理認同嗎?似乎不必。這些情況與另一位男性心理上認同他是女性,當中有何分別?別人對這一種心理狀態要完全接受,還是有其他回應及處理方式呢?這種心理狀況,是否可能只是脫離現實的認知障礙呢?

  簡言之,所謂的「心理性別」,只是一種心理狀況,甚或可能是幻覺(delusion)。要理解性別,看來依據生理標準是較客觀(有例外情況),若摒棄生理標準,性別的定義最終會變成任意的人為界定。所謂「多元性別」,說穿了就是沒有標準,每人都可以隨意界定自己的性別身份。我們社會實在要認真檢視「多元性別」意識形態的合理性:我們是否要接受以個人心理感覺(或幻覺)來定義其性別身份,而且整個社會必定要一同承認其感覺(或幻覺)?!這豈不是現代版的「國王的新衣」嗎?筆者不禁問,這樣真的是尊重嗎?更難以理解的是,我不承認你的感覺(或幻覺),就代表我侵犯了你的人權?!這是文明還是是非不分?

  當性別理論作為一種工具挑戰性別偏見、性別歧視,打破對兩性刻版的理解,豐富兩性發展本身內涵特質,是值得肯定的。從前女性被認為只宜在家相夫教子,大部分女性均沒有機會接受高等教育,因而即使出外工作,也只能擔當低學歷的職位,限制了女性的發展。然而,發展到以心理性別認同來界定一個人的性別身份,否定客觀生理界定,(如美國加州通過AB1266法案,容許跨性別學生使用異性洗手間,甚至參與異性體育活動。)11  則似乎已是過猶不及。

國王的新衣?

  那麼,以任意的主觀心理性別取代客觀生理來界定性別身份又有何問題呢?性學家吳敏倫便認為「現時的性學界……已經明白,問題中心……是為甚麼社會仍要堅持以不符現實的、簡單的男女性器官二分法來認定性別,並以此來作為每人一生應怎樣生活的最大指標?……性別認同是一件心理上,不是生理上的事,不是非男即女的兩極,而是游移在男女之間的一個光譜。」12  然而性別是人類身份的一個重要區分,建基於不能抺煞的生理特徵──有子宮,能生育的,當然就是女性,「母親」的概念也是如此理解的,硬要閉上眼否認之是嚴重違反人性的,是一個謊言,只會教育出虛偽。就如共產主義的理想,其出發點(公平)本來是好的,但一旦忽略人性的軟弱(如勞動需要一定經濟誘因、平均分配資源的共產黨幹部也會被權力腐蝕),便流於一個違反人性的理想,不單不可能實現,更導致災難性後果。難道共產黨天天宣傳雷鋒精神「我為人人、人人為我」便真的能達致一個大同世界嗎?我們都清楚看到沒有可能,有的,只是人與人之間的壓迫、虛偽和謊言。任何嚴重違反人性的倡議必不能持久,也很可能帶來難以估計的傷害。共產主義的教訓還不夠深刻嗎?數十年後又要來一場「多元性別主義」革命嗎?「通往地獄之路是鋪滿善意的。」(The path to hell is paved with good intentions. )

  再者,參考醫學文獻,有性別認同障礙的兒童,成長後會有不同可能的發展,只有5-12%左右到成年時期仍然有性別混亂。13  為何我們要在一個小孩子幾歲大的時候,便肯定,甚至加深他/她的性別混亂狀態呢?此外,瑞典一個追蹤長達三十年、囊括期間所有三百多位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人士的研究顯示,經歷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比起健康的對照組,其心臟病和自殺致死、嘗試自殺、精神病住院的比率均高很多。14  雖然研究結論並不完全否定或肯定性別重置手術對性別混亂人士的有效性,但從數據看來,我們有理由懷疑,即使滿足了性別混亂患者的心理需要,亦未必能真正解決他們的問題。

  一位在首次性別重置手術後八年決定回復原本男性身份的變性人華特.希爾(Walt Heyer)公開分享變性手術對他而言是一個謊言:「我人生大部分時間都以為我出生於一個錯誤的身體,但我的創傷經歷其實發生於出生之後,而不是在子官裡面。……我拒絕接受生理性別的原因,是幾位成年人對我的侵犯。手術之後我才懂得我的主要問題叫dissociative identity disorder,是這種[心理病]接著產生性別障礙(或有如這種障礙的病徵)。……我不想我的人生活在偽裝中,而是活在真理中。我發現變性手術沒有醫學上的必要性──它是一個謊言。」15 

社會應關注性小眾的情況

  性傾向和性別認同均是很複雜的問題,我們重申,政府應增撥資源照顧他們的需要,尤其是患有性別混亂的兒童。但處理時,亦需要同時考慮社會文化、道德和風俗,以及辨識仿如空中樓閣的意識形態。另一方面,「多元性別」理論仍是新興理論,未有充分證據支持,也不能肯定對孩童灌輸這種意識形態會否帶來傷害,我們認為不宜在常規性教育中引入。現時香港已有團體提倡這種可疑的性別理論,譬如小童群益會轄下的「性向無限計劃」,便推廣這種似是而非的「多元性別」概念,16  我們呼籲家長留意。

  此外,性傾向和性別認同歧視法會過分規管同性戀異見人士的言論自由、教育自由、宗教自由、經商自由等各項基本人權,做成「逆向歧視」,這點我們過往已有相當豐富的討論,在此不贅。

平機會有否濫用公帑?

  另一點值得關注的是平機會是否濫用公帑。研究沒有清楚界定一些基礎概念,譬如「偏見」和「多元性別」等,如果相信傳統婚姻,相信孩子需要父母,相信男人是男人、女人是女人會被負面標籤為「偏見」,甚至需要立法打擊的話,我們要問:到底這是一份科學研究,還是一份用作推動立歧視法的政治宣傳(propaganda)呢?平機會的職權只限於現有的四條歧視條例,今次用公帑資助四條歧視條例以外的研究,已涉嫌越權違規濫用公帑;若研究不符學術規格、建議草率,而平機會沒有監察,並欣然接納的話,更是浪費公帑,應被問責。

結論

  我們認為雖然這份研究關注性小眾的情況值得肯定,惟研究的結果並不足以支持報告的結論及建議。我們同時肯定教育的功效──相信這亦是香港教育學院的核心信念,我們支持學校打擊各種欺凌行為,以及加強培育學生尊重差異的德行,幫助他們建立正確的價值觀。另一方面,「多元性別」的概念疑問重重,可惜竟席捲學界和媒體,鮮有反省批判。我們希望社會和學界認真檢視這新興理論,畢竟,這是將過去幾千年以生理特徵定義性別身份的自然習俗一下子完全推翻,必須小心檢視,以免「好心做壞事」,再為人類社會帶來無可估計的破壞。最後,我們希望平機會的公帑用得其所,不會暗地裡挪用來推動激進意識形態。

(作者為香港性文化學會研究幹事)

編按:黑體由作者所標示。

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5.07.30)


1. 研究報告下載:http://www.eoc.org.hk/EOC/Upload/UserFiles/File/Funding%20Programme/policy/1314/20150526/HKIEd_Research%20Report_C.pdf

2. 英文原文:(偏見是)“an avertive or hostile attitude toward a person who belongs to a group, simply because he belongs to that group, and is therefore presumed to have objectionable qualities ascribed to the group.” Allport, G. (1954). The Nature of Prejudice. Cambridge: Addison-Wesley Publishing Company. (P. 7)

3. Herek, G. (1988). Heterosexuals' attitudes toward lesbians and gay men: Correlates and gender differences. Journal of Sex Research, 25(4), 451-477.

4. 分別是ATLG(1988)量表的問題5, 9, 11和17。

5. 香港性文化學會發表了一份《拆解同性撫養的迷思》評論,指出一直支持同性撫養的研究均有方法學上的問題,未可足信。請參:http://www.scs.org.hk/files/comment/comment1-120150211170021.pdf

6. 2010年1月至4月,家庭福利會委託中大社工系助理教授陳季康進行「檢視香港校園暴力現況」之意見調查,訪問8間中學逾1,800名中一至中七學生,目的是了解本地中學校園暴力情况。結果顯示,曾受欺凌的同學比例是70.8%,當中以「言語暴力」佔大部份大部分。請參:http://www.hkfws.org.hk/b5_report_detail.aspx?id=7&aaa=3

7. 請參張達明,〈探討性傾向歧視法例的法理基礎〉,《明報》,2013年5月22日,頁A32。

8. Revolucion,〈Facebook告訴你性别原來有56種,非只有2種〉,《IT时代周刊》,2014年2月18日。取自:http://www.ittime.com.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83&id=8008

9. 性別理論有不同內容。為方便讀者理解和討論,可參考小童群益會轄下性向無限計劃推廣的「性別光譜」圖,電子版本:http://www.newtouch.net/files/ref_index/ref_index_02.pdf,頁40。

10. 陳筠婷翻譯,〈美國反種族歧視活動人士:我自認是黑人〉,《BCC中文網》,2015年6月16日。取自:http://www.bbc.com/zhongwen/trad/world/2015/06/150616_rachel_dolezal
〈白人裝黑人 民權領袖遭親生父母踢爆〉,《台視新聞》,2015年6月15日。取自:
http://www.ttv.com.tw/104/06/1040615/10406150040200L.htm?from=579

11. California's Assembly Bill 1266 For Transgender Student Rights Signed By Governor Jerry Brown. (2013, August 12). Huffington Post. Retrieved from http://www.huffingtonpost.com/2013/08/12/california-transgender-students-bill-_n_3745337.html.

12. 吳敏倫,〈性別二分法不符現實〉,香港電台〈香港家書〉:http://programme.rthk.org.hk/channel/radio/programme.php?name=radio1%2Fhkletter&d=2014-05-03&p=1085&e=261210&m=episode.

13. Zucker, K. (1985). Cross-gender identified children. In B. W. Steiner (Ed.), Gender dysphoria: Development, research, and management (pp. 75-174). New York: Plenum Press;
Drummond, K. et al. (2008). A follow-up study of girls with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44. pp. 34-45;
Singh, D. (2012). A Follow-up study of boys with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PhD diss., University of Toronto.)

14. Dhejne, C., Lichtenstein, P., Boman, M., Johansson, A., Långström, N., et al. (2011). Long-Term Follow-Up of Transsexual Persons Undergoing Sex Reassignment Surgery: Cohort Study in Sweden. PLoS ONE, 6(2).

15. 關啟文,〈重拾男性身分的變性人── 華特.希爾(Walt Heyer)的故事〉,2013年6月4日。取自其個人網誌: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3/06/walt-heyer.html

16. 請參考該組織出版的《認識性傾向家長老師錦囊》,頁40便使用了「多元性別」光譜來解釋性別。電子版本:http://www.newtouch.net/files/ref_index/ref_index_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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