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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講場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力阻狂輪——從潘霍華面對教會鬥爭看今天香港教會回應顧約瑟牧師事件的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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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三三年四月七日,納粹德國頒布〈公務改革法〉(Law for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Civil Service),當中的第三項「亞利安條款」,規定所有政府僱員都必須具備亞利安血統,否則就得離職或退休。1 假如教會執行「亞利安條款」,將會迫使所有非亞利安血統的教牧人員都要離職。

  一九三三年八月廿四日,由親納粹組織「德意志基督徒」所主導的勃蘭登堡省級議會(Brandenburg provincial synod)已經通過了在教會內執行「亞利安條款」,並準備把相應的決議在九月五至六日舉行的普魯士聯邦會議(Prussian General Synod)上提交。 2 為此,潘霍華草擬了一篇文章,題為〈教會中的亞利安條款〉(The Aryan Paragraph in the Church),作為預先構想教會內執行「亞利安條款」的三種可能局面,並提議教會的應對之策。

  潘霍華構想了在教會內執行「亞利安條款」的三種可能情況。第一,非亞利安血統的人都被撤銷其帝國教會的成員資格,他們將被排除在外而被要求成立屬於他們自己的猶太裔基督徒群體。第二,所有猶太裔的教牧人員都得從教會內被辭退,並且不得再有新的聘任。第三,帝國教會並不直接執行「亞利安條款」,但對猶太裔基督徒接受神學教育的限制不表抗議,試圖從領袖培育的梯隊上逐漸排除猶太裔基督徒在教會內擔任牧職的資格。3 從後來的會議結果得知,第一種狀況並未發生,第二種狀況則並未完全發生,而第三種狀況則使潘霍華感覺相當困擾。 4

  一九三三年九月五日的「褐色會議」,雖然否決了「解聘教會內所有非亞利安血統或與非亞利安配偶結婚教牧人員」的決議,惟會議仍然通過教牧人員的按立必須擁有亞利安血統及「無條件支持國家社會主義及德國更正教會」(unconditional support for the National Socialist State and the German Protestant Church)。 5 因此,潘霍華所預想的第二種情況,並未完全發生。

  對於潘霍華構想中的第三種情況,其實是建基於納粹政府在一九三三年四月廿五日曾頒布法令,限制非亞利安血統的學童及大學生數目,需要維持在全校學生數目的1.5%之內,即他們在德國全體人口所佔的實質比例。6 因為德國教會的教牧人員都由大學神學系所培育,因此這項法令在實質上亦規限了教會選任領袖的範圍。潘霍華在同年的七月中曾撰文回應,題為〈猶太裔基督徒問題作為宣認信仰的時刻〉(The Jewish-Christian Question as Status Confessionis)。潘霍華在文中指出,教會領袖的選任,只有教會性的觀點(ecclesiastical viewpoints)才是決定性的,即正確的教義(right doctrine)、基督徒的德行(Christian conduct)及屬靈的才能(Spiritual endowments)等。 7

  潘霍華認為無論是在教會中執行亞利安條款,將會使教會在唯獨依據信仰的準則去斷定成員資格的權柄上受到損害;或是納粹政府依據非信仰(種族)的原則限制教會領導職事的選任,都是對教會的正常運作施加非信仰因素的限制。潘霍華認為,假如猶太裔基督徒因其種族的問題喪失在教會內擔任牧職的資格,這不是一件外在而無關痛癢的小事(a matter of external matters of indifference),而是一件在本質上使教會遭受嚴重攻擊的事情;因為,教會的信仰已受到嚴重的損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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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杭州市基督教兩會發表聲明,以勒令的方式使崇一堂主任牧師顧約瑟被免職;一月廿七日,傳出顧約瑟牧師被軟禁的消息;一月廿九日,市基督教兩會再發聲明,指顧約瑟因涉嫌挪用資金罪,正協助相關部門調查,並謂「發生此事雖屬個人行為,與省基督教兩會工作無關,但畢竟影響太大虧損太多,我們認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面依法治國的今天,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教牧人員要引以為戒」,意圖劃清界線,徒使人愈發心寒。

  普羅大眾對是次事件的關注,當然不在於一位在海內外頗有聲望的教牧涉嫌因經濟犯罪的罪名而從事奉崗位上被去職;而是從過去一直對於中國政府整治教會領袖的歷史上可見,大眾對是次事件的關注始終離不開是否因其曾公開反對官方大規模清拆教堂十架而遭秋後算帳的懷疑。

  教會領袖的選任及其牧養資格之廢立,當是教會必須根據信仰的準則所賦予的權柄來執行。假若政府的確是因為顧牧曾公開反對官方的政策,而以行政手段褫奪其作為教牧人員的職務,這就已經不單是一起單純的政教關係風波,而是政府對教會的信仰作出嚴厲的攻擊。中國政府的秋後算帳,還對教會起了「殺雞儆猴」的震懾作用。一位富有聲望的教牧在抗議官方之後,就被解除職務和羅織罪名,這對教會日後是否仍然能夠按真理自由宣講公義的信息,絕對是一種確實的威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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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霍華在其另一篇文章——〈教會與猶太人問題〉(The Church and the Jewish Question)曾經提到假如國家設立過多的法律和命令至一個程度,使教會宣講其信息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時,教會可以有三方面的行動去回應:一、質詢國家的行動在其國家性質上的合法性,並使國家為其行為負上責任(questioning the state as to the legitimate state character of its action, that is, making the state responsible for what it does);二、服侍在國家行動之中的受害者(Service to the victims of the state's actions);三、不單為輪子下的受害者包紮傷口,更要抓著輪子本身(Not just to bind up the wounds of the victims beneath the wheel but to seize the wheel itself)。9

  假如參考潘霍華的建議,今天香港教會面對顧約瑟牧師遭到政府權力的傷害,可以實踐的行動回應就斷不止於「參與網上聯署」及「表達關注」。教會應當集合力量質詢中國政府撤換顧約瑟牧師之行為的合法性,並跟進其所謂涉嫌的經濟犯罪之實質證據及法理依據;同時,關注崇一堂的會友及顧約瑟牧師的家人,表達香港教會的支持與慰問。最後,如何在當下的處境實踐「抓著輪子本身」的行動回應,需要教會按著聖靈的引導祈禱尋求。求主引導教會,承擔起負責任的倫理回應。

  作為耶穌基督的教會,我們應該思想信仰對我們的回應有何要求。試想,假如潘霍華活在今天的香港,他會如何回應?你,又會選擇如何回應?

(標題首四字為編者所加)

http://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6.2.6)



1. 李文耀:《為他者的存有 ─ 潘霍華的教會倫理觀》(香港:建道,2015),頁221-222。

2. Dietrich Bonhoeffer, Berlin:1932-1933, DBWE 12, ed. Larry L. Rasmussen ; Trans. Isabel Best & David Higgins (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2009), 425. 由於是次會議的大部分參加者都穿著了代表納粹的褐色制服,故此史稱為『褐色會議』(The Brown Synod)。參 Eberhard Bethge, Dietrich Bonhoeffer: A Biography (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2000), 306.

3. Bonhoeffer, Berlin:1932-1933, 425.

4. Bethge, Dietrich Bonhoeffer: A Biography, 305.

5. Bethge, Dietrich Bonhoeffer: A Biography, 307.

6. Bonhoeffer, Berlin:1932-1933, 371.

7. Bonhoeffer, Berlin:1932-1933, 372.

8. Bonhoeffer, Berlin:1932-1933, 431.

9. Bonhoeffer, Berlin:1932-1933,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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