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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講場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基督教選委十席不應「放棄」或「被放棄」

關於香港基督教協進會(下稱協進會)是否不該繼續接受香港特區政府的委任(若將被再次委任的話),提名十名基督教界人士擔任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教內在這一年來有不少討論,及大致上涉及到兩方面考量,第一是公義原則方面的考量,第二是教內選委選舉制度及投票情況方面的考量,筆者就這兩方面有一些看法,本文先談第一方面,另文再談第二方面。

談基督教選委十席之並非應當自第五屆起「放棄」

首先,筆者認為基督教選委十席並非應當自第五屆起「放棄」,[1] 原因如下。

一、若有人認為由於香港特區的行政長官選舉不是任何成人都可有提名權、被選權、投票權的選舉,因此是「完全不公義」、「完全不公平」的選舉制度,及因而參與其中就是有違公義又或有份參與不義和同流合污,筆者認為這個想法會流於絕對化,而其所關鍵的問題會是,究竟我們應給這個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選舉制度定性為「完全不公義」、「完全不公平」的選舉制度,還是「雖不理想,但仍可會有點幫助於解決前面需解決的林林種種社會問題,及可會猶勝於港英政府管治時期所使用之港督委任制度」的選舉制度呢?筆者認為是後者。

若有人認為現時的行政長官選舉制度應被定性為「完全不公義」、「完全不公平」的選舉制度,及參與其中就是有違公義又或有份參與不義和同流合污的話,則協進會在過往四屆之接受政府委任提名十名基督教界人士擔任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豈不是一直有違公義又或有份參與不義和同流合污?而在過往四屆曾於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任何三十八個界別分組內參選過又或投票過的任何人(不論是否基督徒),豈不都是有違公義又或有份參與不義和同流合污的人?筆者相信,倘若協進會以「會是有違公義」或「會是有份參與不義」為理由,於下屆起不再接受政府委任為提名十名基督教界別人士擔任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的機構,則協進的執事會或總幹事大概亦會遇到有教內與教外的人士及媒體就上述這兩個問題的質疑與追問。

二、關於宗教界人士選民可會比非宗教界人士的選民多起碼一票(若選擇使用該票的話),這又是否「完全不公義」、「完全不公平」的規則呢?譬如說,若某社福界人士是在大學裡教書的,他則既可在社福界投該界別分組之選委候選人一票,也可在教育界投該界別分組之選委候選人一票,此外,若他是屬某某宗教的人士,他且可在其所屬宗教投該宗教界別分組之選委候選人一票,如此,他總共可有三票,及可分別投給三個不同界別分組的選委候選人,當然,他可選擇只投某一界別分組選委候選人的票,或甚至完全不去投票(筆者按:很多選民都會怕麻煩或怕花時間而不前往多於一個界別分組去投票,或甚至連一個界別分組的票也不去投),這是否「完全不公義」、「完全不公平」呢?

筆者的看法是,這「遊戲規則」誠然不理想,但從另一情況想,倘若某人只是家庭主婦或主夫(筆者按:家庭主婦或主夫也可以是擁有頗高的學歷和工作資歷的),又或因退休等原因而離開了其本身所屬的行業界別,且沒有了其界別分組的投票權,但若他是可屬某某宗教人士的話,則他(若願意的話)仍可在其所屬宗教界別分組投票,當然,若他不屬於任何宗教的人士,則連這一票也不會有。

倘若一定要以是否「完全不公義」、「完全不公平」這命題去說,筆者只能說,這「遊戲規則」總比九七年前的「港督委任制度」好,以及也比國內的「市長委任制度」、「省長委任制度」好。倘若(只是倘若)於某年某月某日,中共政府竟然提出以浙江省溫州市作為試點,[2] 引進類似《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選舉行政長官的方法,來選舉及任命浙江省溫州市市長,則我們又是否應該呼籲浙江省溫州市的基督教教會,放棄其可有之基督教界別選委的(例如說)十個議席呢?究竟他們是「絕對不該」接受和使用這選委十席,還是「並非絕對不該」接受和使用這選委十席呢?

三、或許有人認為協進會在過往四屆接受香港特區政府的委任,提名十名基督教界人士擔任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仍可以說不是有違公義又或有份參與不義和同流合污,但倘若第五屆仍接受委任的話,則會是有違公義又或有份參與不義和同流合污,因為二○一四年的政改方案,政府作了「背信棄義」的事,因此協進會又或任何基督教的聯會或機構都不應再接受此委任。然而,其實不少教內人士對於二○一四年的政改風波是一直有所錯看又或被誤導,所以才會有這個「背信棄義」之指稱的,細析如下。

  1. 回顧政改風波,至核心的問題可說不是「人大831決定」。「人大831決定」只是為可大大分散得到反對者們以特區政府作為唯一箭靶焦點的一著棋步,而這著棋步所帶來的效果或後果,可說是在中央預計之內的。
  2. 回顧政改風波,至核心的問題其實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參〈細思究竟現時的政改方案是否或算否有違誠信或政治謊言〉的剖析,見 http://bit.ly/1Bd66Tw
  3. 基於上面第2點,以佔領幹路的方法「來爭取真普選」,其實可說是以佔領幹路的方法「來尋求《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修改」。
  4. 以佔領幹路的方法「來尋求《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修改」,可說不是容易或可行的方法,以「和平佔領幹路的方式」會如是,以「逐漸不再算是和平佔領幹路的方式」也會如是。(筆者按:以「逐漸不再算是和平佔領幹路的方式」是指,面對反對者又或警方試圖清場時,佔領人士之作出「防衛抗禦」,及其也引來之「互相防衛抗禦」。)
  5. 事實上,就算下一屆特首重啟政改五部曲,其方案所能提出之普選的程度,應仍不會是任何人都可有提名權和被選權的那種普選,除非先有《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修改,但任何《基本法》條文的修改,都卻需按《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進行。
  6. 否決政改方案,牌面上的「勝利者」看來像是泛民,然而,牌底下的「最終受益者」卻其實會是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因為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八條、附件二、及文件二十一,香港之最終可達至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先決條例,是需先按《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所限定之那種行政長官的普選方法先得實行,然後才可實行的。
  7. 對於第5和第6點,自詡泛民(且尤其本身是有法律界背景之泛民)的議員和政黨,以及「生果日報」和一些路線跟其相近的媒體卻都只是一直迴避不提,令不少市民(尤其年輕人)沒有知情又或沒有正視。就此,這些議員和政黨及媒體,在這個政改課題上,其實可說是頗有著為顧一己面子及其難作華麗轉身,而不惜知情不說、論點不盡述、有意一直誤導市民下去之嫌。事實上,不論在香港又或在世界任何地方,以「站在正義高地」般的姿態來說話的政客又或媒體等,不就是所言俱可信、俱正確、俱全面的,我們需常明察與慎辨。
  8. 在今年一月三十一日出版的第一四八三期《時代論壇》,頭版專題〈暗中亮光,還是光就黑暗? 反思教會提名十席選委的理想與現實〉有以下一段記述:「戴耀廷也鼓勵大家作出更長遠的思考——假設未來香港有普選,特首提名委員會的成員也很可能參照現時選委會的組成,包括宗教界在其中,教會是否以後都不願意參與其中?」──我們且特別留意這段話的「假設未來香港有普選」這一句,戴耀廷似乎也已開始意識到(又或及間接承認)政府先前的那個政改方案,已是按照著《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所承諾過的那種行政長官「普選」方法,而作出之履行其承諾的方案。事實上,戴耀廷已經轉了口風,不再指稱先前那個政改方案是中央政府又或特區政府作出之「背信棄義」的方案,只不過不少教內及教外的年輕人及非年輕人仍不知道(又或閉口不談)而已。

談基督教選委十席之並非應當自第五屆起「被放棄」

在基督教裡,認為不應和不宜放棄基督教選委十席的教內人士,大概會有不少,因為雖然只有十席,但於前面不可預計之各屆特首候選人的對壘中,在某些甚具爭議性的議題上(例如在同運所要求的某些立法議題上、在不分貧富之全民退休保障議題上、在制定標準工時之合適方案及其立法的議題上、在強積金對沖機制之存廢的議題上、在是否不應容許高鐵實施一地兩檢的議題上……等等),僅僅的幾票卻有時可能就是「關鍵少數」的那幾票,得以選出由某甲作為特首,而非由某乙作為特首,[3] 因此,基督教總不應及不宜放棄其可有的選委十席,又或被扭曲指稱為不放棄選委十席就會是有失踐行公義之見證般。

雖然很多教內人士對這議題沉默又或不感重要,但認為不應和不宜放棄基督教選委十席的教內人士應仍有不少(筆者按:甚至可能會比始終認為應放棄基督教選委十席的教內人士多,尤其當他們對正反雙方論點都有機會得以全面看過之後),因此,倘若協進會在第五屆行政長官選舉不再接受政府委任提名十名基督教界人士擔任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及沒有給足夠時間通知政府可委任基督教另一機構作此事的話,便會做成基督教選委十席之「被逼放棄」(「被放棄」),而不是乃教內人士一致地自願放棄第五屆與及之後的行政長官選舉之基督教選委十席。[4] 如此,基督教的「棄席」或「被棄席」不但不會導致憲制危機,[5] 且會導致協進會受到不少教內與教外人士及媒體的批評與質問或反問。

後記:至於過往四屆教內選委選舉制度以及投票情況不理想,又是否可構成基督教「應該放棄」選委十席的「好原因」,與及教內選委選舉制度是否仍可有改良空間,筆者將會在另文談。


  1. 若二○-四年的政改方案於將來被通過,「基督教選委十席」一詞則會改為「基督教提委十席」。
  2. 溫州市的人口比香港的人口多。按維基百科的資料,據浙江省二○一○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二○一○年溫州市區及其所轄縣市常住人口有912.21萬人。
  3. 若二○-四年的政改方案於將來被通過,則這裡「得以選出由某甲作為特首,而非由某乙作為特首」會寫為「得以提名出由某甲作為特首候選人,而非由某乙作為特首候選人」。
  4. 若二○-四年的政改方案於將來被通過,則這裡「基督教選委十席」會寫為「基督教提委十席」。
  5. 另參陳韋安〈回應有關棄席導致憲制危機的說法〉, 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93913&Pid=6&Version=0&Cid=150&Charset=big5_hkscs
(編按:標題為編者所擬,原標題:〈談基督教選委十席之並非應當自第五屆起「放棄」或「被放棄」〉)

(http://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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橄欖 / 2016-07-24 11:38:37.0

〈就基督教選委選舉制度的改良作獻議〉

〈就基督教選委選舉制度的改良作獻議〉-  https://goo.gl/vwDxSP

備註】:

(1)  讀者可先看本文總結。本文的分析和獻議其實無論對於本屆來屆基督教界別選委的選舉,都是可頗具思考性和參考性的。筆者特別推介本文在談有關「網上普選機制」時,講及的參選人資格、資料要求、宣傳限制。


(2)  本文投稿於2016年7月10日,但時代論壇在7月19日卻以「貴文與目前事態發展不符」為「理由」,不接納登載。筆者認為,無論這獻議有甚麼不足又或不妥(按:事實上,又有誰能提議到一個完美無瑕的教內選委選舉方法呢),時代論壇都起碼該讓教內其他論者可以一讀與及討論才是,為何時代論壇不肯登載此文,及延至7月19日才給通知,背後的真原因『耐人尋味 ─────── 若時代論壇認為協進會於6月30日已表決的事,時代論壇是不宜接納有不同意見和另給獻議的文章,則我們需問,那麼是否只要政府行政會議又或及立法會已經表決了某事,則時代論壇也會以「貴文與目前事態發展不符」為理由,不接納對那事有不同意見和另給獻議的文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