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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講場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讓政府行政部門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動權:
《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
與二○○五年《宗教事務條例》的不同

一、引言

二○一六年九月七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的《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為《條例修訂草案》)1 ,這草案對二○○五年三月一日開始施行的《宗教事務條例》(以下簡稱為《條例》)很多重要的修改都是單方面更多賦予行政部門監控宗教活動和團體的權力,是非常值得我們關注。在《條例》(2005)七章四十八條的基礎上,就條文的數量,《條例修訂草案》新增加兩章,修改了卅六條,新增了廿六條,保留了十二條。修訂草案共九章七十四條。草案也新增了對國家安全、提防分裂主義、外國勢力滲透和恐怖活動的關注。

在中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網頁裡,政法國防法制司發佈了〈關於《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的說明〉(以下簡稱為〈修訂草案(送審稿)說明〉),其中談及九個問題的關懷:一、關於保護宗教界合法權益問題;二、關於打擊利用宗教危害國家安全問題;三、關於明確政府職責;四、關於強化宗教團體職能;五、關於加強宗教院校管理;六、關於明確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資格;七、關於互聯網涉及宗教事務的管理問題;八、關於明確宗教財產權屬;九、關於遏制宗教商業化問題。2

草案強調要人民政府加強管理宗教事務。對宗教院校大幅增加了關注,強調不容許其他組織開辦宗教院校。草案也對宗教事務的財務、出版、網絡宣傳和出國受訓等增加了不少禁令和監督的條文。不少有份量的新增條文,是為了提防宗教活動會出現破壞國家的行為或是不在政府容許的框架下的發展。整體上,草案賦予不同行政部門過大的監控和行政權力,讓行政部門在不需要法院同意下,就有撤銷、取締和沒收等行政權。若有宗教衝突事件出現,宗教人士和團體被侵權的可能性會大增,宗教團體和人士會更難維護或享受憲法裡賦予我們的宗教自由的權利!關心中國宗教發展的人士值得詳細閱讀這修訂草案。 

二、對《條例修訂草案》的修訂和新增條文的十八點分析

1.《條例修訂草案》增加了兩章(第三章宗教院校和第六章宗教活動),大大擴充了對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的作出的指引和禁令。

《條例》(2005)只有七章: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宗教團體;第三章 宗教活動場所;第四章 宗教教職人員;第五章 宗教財產;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條例修訂草案》則有九章: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宗教團體;第三章宗教院校;第四章宗教活動場所;第五章宗教教職人員;第六章宗教活動;第七章宗教財產;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九章附則。

2.《條例修訂草案》一開始就增加第三條。除了保護「合法」外,重點是談到要打擊的對象,就是「非法、極端、滲透和犯罪」的四個層面。這次立法的目的,是藉著立法將最近要收緊宗教管理的方針用條例去鞏固。 

《條例修訂草案》第三條: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3.《條例修訂草案》大大加強對「宗教院校」管理的關注。《條例》(2005)針對主要範疇是「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等四個範疇;但《條例修訂草案》則貫徹地增加「宗教院校」一詞,將重要關注範疇從四個,發展到五個。《條例》(2005)只在第八條簡單談論「宗教院校」的題目,那時「宗教院校」的表達只有五次;但《條例修訂草案》卻為「宗教院校」開闢了一章,全草案用「宗教院校」的表達高達五十六次。〈修訂草案(送審稿)說明〉就「關於加強宗教院校管理」的問題點明:「宗教教育事關宗教的政治面貌、人才保障和長遠發展,規範宗教教育在宗教工作中具有基礎性地位。為此,將有關宗教院校的內容從現行《條例》『宗教團體』一章中調整出來,單設『宗教院校』一章,並充實了相關內容。」當局明顯地希望加強對宗教院校的監控。草案的特別關懷是「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設立宗教院校。」《條例修訂草案》似乎預兆著當局預備對沒有登記的宗教院校採取更嚴厲的封殺和監控。 

《條例》(2005)第三條: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條例修訂草案》第一章 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3

第三章宗教院校 第十一條:宗教院校由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設立。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設立宗教院校。

4. 《條例修訂草案》的其中一大核心關注,就是強調不可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這應該是配合二○一五年七月一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條例修訂草案》在第六十三條裡,重點批判「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揚極端主義,破壞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煽動民族分裂和恐怖活動」的行為。當局非常關注有宗教人士藉著宗教活動的名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襲擊的活動。《條例修訂草案》不單提出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例修訂草案》更容許行政部門在那些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時,也能有權給予行政處罰。在六十四條的新條文裡,這行政權柄就更大了,可以不需法院同意和審訊,就能因行政部門的判斷,看情節是嚴重的,行政部門就有權「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許可證」和「有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面對多年以來的宗教管理衝突和逼迫的歷史,草案只單方面賦予行政部門能按自己判斷,就可以監控、取締和吊銷其登記證書的權柄,卻沒有增加制衡的條文。我們可以估計,未來宗教衝突事件可能加劇,宗教團體自己能依法自治的權力被削弱。若有行政部門的部分官員或因過份強勢或因有私心腐敗,濫用這些掌控性的條文,則宗教團體和領導人士隨時會經歷含冤無地傾訴的苦境。國家太缺乏對行政部門有制衡和自限的條文!這是非常值得關注的發展! 

《條例修訂草案》第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製造矛盾與衝突,不得宣揚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

第六十三條: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揚極端主義,破壞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煽動民族分裂和恐怖活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等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實施本條第一款行為,情節嚴重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對其進行整頓,拒不接受整頓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

第六十四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准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准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許可證;有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5. 《條例修訂草案》的第六條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宗教工作的領導」。習近平在二○一六年四月廿二至廿三日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曾強調,說:「做好黨的宗教工作……做到『導』之有方、『導』之有力、『導』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動權。」4 草案明顯地按照這個思路發展。《條例》(2005)的第五條只提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管理的責任。但修訂草案一開始就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宗教工作的領導」,最終的問責的部門不再停留在宗教事務部門,而是要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正如〈修訂草案(送審稿)說明〉所指出,政府是「鑒於當前基層宗教工作機構薄弱,宗教事務管理缺位等問題,第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宗教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宗教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當局是感到宗教事務部門無能執行現今國安標準的管制,所以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就如〈修訂草案(送審稿)說明〉所指出,「在法律責任一章中,還進一步明確了財政、稅務、公安、國土、規劃、建設、民政等相關部門對宗教方面違法行為的處罰責任。」5以「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的管理和審批為例,《條例修訂草案》將負責管理的單位從以前的「區的市級以上」,提升到「省級以上」。草案的整體思路是,管理重要的宗教事務的負責部門的級別要提升,要讓黨國牢牢掌握宗教工作的主動權。

《條例修訂草案》新加了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宗教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宗教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條例》(2005)第四章:宗教教職人員: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在佛教團體的指導下,依照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辦理,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條例修訂草案》第五章宗教教職人員: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在佛教團體的指導下,依照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辦理,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6. 《條例》(2005)只容許「全國性宗教團體」有權力「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但《條例修訂草案》將權力擴大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這代表自治區和直轄市宗教團體也能有權選派學員出國和接收外來學員。但在修訂的第九條裡,增加了明文指令,就是「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

《條例》(2005)第十條:全國性宗教團體可以根據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規定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

《條例修訂草案》第九條:全國性宗教團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可以根據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規定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 

7. 《條例修訂草案》新增了第十四到十八條關於宗教院校的細則。其中談到要聘用外籍專業人員,需要經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批准。這在《條例》(2005)是沒有說明的。縱然中國已經頗全面對外經濟交流開放,但就宗教事務對外聘用外籍專業人員一事,仍是需要最高級別的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批准。這表達出一份非常審慎的態度。 

《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七條:宗教院校經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和外國專家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獲得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資格。具備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資格的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應當經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批准。

8.《條例修訂草案》關注「宗教活動場所」的「資產」問題。當局關注宗教團體的資產處境,也要提防別人用「宗教」的名義積蓄各種「資產」。《條例修訂草案》的五十八條強調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要監督宗教團體的財務、資產和會計制度,並強調「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組織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進行財務、資產檢查和審計。」〈修訂草案(送審稿)說明〉指出,修訂草案其中兩大關懷,就是「明確宗教財產權屬」和「遏制宗教商業化問題」。草案也關注宗教團體有的不動產情況,特別對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或轉移很留意。草案對不同人士濫用宗教活動去謀取經濟收益發出禁令,禁止在大型宗教活動裡作商業宣傳和收取個人利益。草案加強政府對宗教團體的財務監督和管理。很多宗教人士擔心的「五進五化」就有「政策法規進教堂、財務公開化」的要求。但因國家常有宗教衝突事件和部分宗教領袖被逼迫的歷史,不少宗教團隊對政府監控財務有極大擔憂,懼怕有心人利用這些資料進行逼迫。

《條例》(2005)第十八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人員、財務、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六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人員、財務、「資產」、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資產、會計制度,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情況,接受其監督管理,並以適當方式向信教公民公佈。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會計、財務報告、財會代理、財務公開等制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財務會計人員,加強財務管理。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組織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進行財務、資產檢查和審計。(請參閱第四十九至五十三條)

9. 《條例修訂草案》特別關注「宗教活動場所的資金來源」,新增了一個要求,就是要保證「資金來源管道合法」。草案賦予地方政府更多行政權柄去按需要管轄宗教建築發展,草案加了一句:「符合城鄉規劃要求」。草案關注「宗教活動場所」的建設必須配合土地「整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工程建設」等條例,這反映了浙江強拆十字架和部分宗教建築物後,當局希望用條例去鞏固官方土地重新的規劃權。草案預兆著國家對宗教建築和土地使用的管理會加強。

《條例》(2005)第十四條: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設立宗旨不違背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二、當地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三、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四、有必要的資金;五、佈局合理,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條: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設立宗旨不違背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二、當地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三、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四、有必要的資金,「資金來源管道合法」;五、佈局合理,「符合城鄉規劃要求」,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條例修訂草案》第三十二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信教公民實際需要,將宗教活動場所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宗教活動場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設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工程建設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三條: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後,依法辦理規劃、建設等手續。

宗教活動場所擴建、異地重建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程式辦理。(新增條例)

10.《條例修訂草案》新增了關於「宗教活動場所臨時活動地點」申請的細則。草案預兆著當局可能對地鄉級和農村地區的建制外的宗教活動地點有比以前採取更嚴密的監控。 

《條例修訂草案》第三十五條:信教公民有進行經常性集體宗教活動需要,尚不具備條件申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徵求所在地宗教團體和鄉級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意見後,可以為其指定「臨時活動地點」。在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指導下,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進行監管。具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條件後,辦理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手續。(新增條例)

11.《條例修訂草案》針對不少離開國家管理系統的宗教教職人員,提出明文禁令:「未取得或者喪失宗教教職人員資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職人員的身份從事活動。」。中共管治下六十多年都未能處理好建制外地宗教活動和宗教負責人士,雖然草案明文禁止,從歷史的經驗來看,若不能根治彼此的不信任,根本性的矛盾是不會改變。建制外的宗教活動和領袖可能會面對更多騷擾和監控。

《條例修訂草案》第五章:宗教教職人員:未取得或者喪失宗教教職人員資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職人員的身份從事活動。(新增條例)

12.《條例修訂草案》對官方管轄的宗教教職人員的社會保障加以肯定。並且明文指出,宗教教職人員可以帶領信眾開展公益慈善。

《條例》(2005)第二十九條:宗教教職人員主持宗教活動、舉行宗教儀式、從事宗教典籍整理、進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動,受法律保護。

《條例修訂草案》第三十八條:宗教教職人員主持宗教活動、舉行宗教儀式、從事宗教典籍整理、進行宗教文化研究、「開展公益慈善等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九條:宗教教職人員依法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為宗教教職人員辦理社會保險。(新增條例)

13.《條例修訂草案》用不同的條文,希望限制和管轄出境的宗教培訓、會議和活動,並且明令禁止非政府認可的宗教組織去舉行類似的宗教活動。在「第六章 宗教活動」的條文裡的第二段,就有新增條文,要禁止非宗教團體舉行宗教活動和不能接受宗教性的捐獻的命令,並且要禁止他們組織公民出境參與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當局對非登記宗教人士出境的活動非常關注。這些條文的精神,與近年中國不同宗教人士(建制內和建制外)到鄰近世界不同國家有大量交流的潮流背道而馳。這些條文很難執行,但卻會帶給很多積極推動健康、良善、有益、多層次的宗教交流的團隊各種無名的陰影和擔心。若條例最終落實並過分僵硬執行,海外會更深感受到中國是邁向更封閉、更左傾的路線。這會大大傷害中國對外形象。 

《條例修訂草案》第六章宗教活動:第四十一條: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獻,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新增條例) 

14.《條例修訂草案》為了要清晰地提出要禁止各種宗教人士在學校或大學裡進行宗教活動,增加了第四十四條。條文明文禁止在「國民教育學校」體系裡進行任何的宗教活動。「國民教育學校」是這草案新增的用詞。當局似乎非常擔憂宗教人士會得著年輕人的心靈。

《條例修訂草案》第六章宗教活動:第四十四條:禁止在國民教育學校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新增條例)

15.《條例修訂草案》就出版和網絡宣傳增加了不少提防性、管理行和禁止性的條文。在原來關於「宣揚宗教極端主義的」的禁令裡,增加了對「煽動民族仇恨、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的禁令。草案似乎是要回應近年疆獨事件後的改變。《條例修訂草案》提出要監控大量儲存、營運、進口、發佈宗教類的資料的事情。二○○五年的《條例》沒有提及「互聯網」,但草案則六次提到「互聯網」。當局擔心不法份子借用互聯網發放構成犯罪或影響國家安全的信息。但條文只賦予行政部門權力,卻不談制衡,也沒有清楚鞏固人民自由發表健康信仰信息的言論自由。整體上,當局對互聯網宗教資訊發放有極大關注,當局會如何在互聯網和微信等平台加強對宗教資訊發放的掌控,是我們值得留意的發展。 

《條例》(2005)第七條: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 四、宣揚宗教極端主義的;

《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五條: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四、宣揚宗教極端主義,「煽動民族仇恨、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的」;……。第四十六條超出個人自用、合理數量的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境,或者以其他方式進口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第四十七條從事互聯網宗教資訊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辦理。第四十八條互聯網宗教資訊服務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從事互聯網宗教資訊服務,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禁止內容。(四十六到四十八條是新增條例)

第六十六條 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聯網宗教資訊服務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由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單位及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擅自從事互聯網宗教資訊服務或者超出批准或備案專案提供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新增條例)

16.《條例修訂草案》為宗教團體參與慈善活動作出一些規範,特別要禁止宗教組織和人士藉著慈善活動或慈善機構進行傳教活動。這與二○一六年四月廿八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的關懷是類同的6,是要提防和禁止境外境內人士藉著慈善活動傳教。 

《條例修訂草案》第五十六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可以依法興辦公益慈善事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動傳教。」

17.《條例修訂草案》不容許宗教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時,有附帶條件。並且,對境外大額捐贈加上清楚的管理要求,就是要得到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批。這與中國近年努力防止外國勢力滲透宗教事務的關懷有關。 

《條例》(2005)第三十五條: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於與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旨相符的活動。

《條例修訂草案》第五十七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捐贈「不得附帶條件」,接受捐贈金額超過十萬元的,「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18. 針對宗教教職人員,《條例修訂草案》提出要用嚴厲行政管控和追究刑事責任的方式,去防止宗教教職人員宣揚宗教極端主義和各種恐怖活動。草案嚴厲限制宗教教職人員接受違反規定的境內外捐贈,並境外委任教職,並在未經批准的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宗教活動。草案不單明顯地有針對藏獨、疆獨、梵蒂岡等問題而產生的條文,也表達了想禁止體制內的宗教教職人員參與非登記宗教活動的情況。 

《條例修訂草案》第七十條:宗教教職人員有以下行為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宣揚宗教極端主義,煽動民族分裂和恐怖活動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二、受境外勢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教職,以及其他違背獨立自主自辦原則行為的;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四、組織、主持未經批准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活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新增條例)

三、總結

《條例修訂草案》充滿了賦予行政管理部門各種不需要經過法院就有的管理權、撤銷權和取締權。《條例修訂草案》唯一所謂有制衡的條文就是附則前的《條例修訂草案》最後一條,就是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說:「對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對行政覆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環顧中共管理的歷史,要與行政部門訴訟,就如將雞蛋打到高牆一樣,自討苦吃。中國宗教條例的管理條文最大的缺點,就是賦予行政管理部門過大的權力,有如俗語說的生殺之權,並且不多加以制衡,並且從歷史的經歷看,國家的法院幾乎極少會就行政部門濫用權柄做出制裁。沒有制衡和自我約束的管理和法律條文,依法管理會變成依法監控,甚至會變成有法為憑的霸道封建管理,這是國家歷來宗教管理歷史中,被世人看為最大的詬病。新的《條例修訂草案》沒有減少這霸道的傾向,卻反而大大增加了行政霸權的所謂法律依據。若這草案順利通過,並有行政部門僵硬執行的話,中國未來的宗教衝突誘因會不斷加劇。世人對中國政府的印象,就宗教管理而論,會更加失望。期盼草案能增加制衡的條文,並祈求行政部門不要僵硬和霸道行事。

 


1.《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全文,引自http://www.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017190708862873&mod=zwenzhang%3fcomment=1。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宗教事務條例》的全部條文,可參閱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xxgk/pub/govpublic/mrlm/200803/t20080328_31641.html

2. 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國防法制司:〈關於《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的說明〉(2016年9月7日);引自http://zqyj.chinalaw.gov.cn/draftExplain?DraftID=1269

3. 本文中用「」去列出《條例修訂草案》新增的表達,方便讀者能較為容易辨別。讀者要留意:這「」在原來的草案裡是沒有的。

4.〈習近平出席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2016年04月23日),引自http://politics.people.com.cn/BIG5/n1/2016/0423/c1001-28299513.html

5. 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國防法制司:〈關於《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的說明〉。

6.《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指出: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登記證書或者取締臨時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四)……非法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的…。引自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6-04/29/c_1118765888.htm 

http://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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