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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講場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五百年後,華人教會知道馬丁路德當年反對的是甚麼嗎?
──論「贖罪券」的錯譯


華人教會長期以來使用的一些詞彙,大都是西方傳教士留下,我們也不加思索使用。馬丁路德於五百年前提出要求教會討論的問題,中譯為「贖罪券」;經過多年教學的反思,筆者認為這個中譯嚴重失誤。咋耳聽來,憑這張券,人就得以贖罪,這當然違反聖經的中心信息,因為只有耶穌基督才可以為人類贖罪,所以天主教真是一個異端!

要斟酌如何翻譯“indulgence letter”,需要認識中世紀教會一個制度。從早期教會開始,就重視基督徒接受水禮後仍然犯罪這問題,認為要認真處理,使當事人深切悔改更新。信徒不可以自己私下認罪禱告,然後就若無其事繼續生活。用今天的話說,有嚴重過犯的弟兄姊妹,要在教牧輔導下,真心向主認罪,並立志改變,安排以後過一個更新的生活。

中世紀教會針對上述的問題,定下一個「懺悔聖事」(sacrament of penance)。教會把基督徒的罪二分為大罪及小罪,犯了大罪者必須向神父告解懺悔,否則就會下地獄。向神父告解,包含三個部份:一、告明(confession),當事人必須誠實說出犯罪行為經過,不能有任何隱瞞;二、痛悔(contrition),當事人必須對自己所犯罪行表達厭惡及傷痛;三、補贖(satisfaction),由於這個罪有損當事人的靈性健康,當事人日後應該有些正面善行,促進失序的靈性得以復元,以彌補(satisfy)懲罰;這個彌補或補贖行為,會由神父按照當事人的情況而指定,協助這個教會肢體脫下舊人,穿上新人。這三部曲做完後,神父會以耶穌基督之名,宣佈當事人的罪過得到天主赦免(absolution)。(現今天主教還是這樣看懺悔聖事,參《天主教教理》,1450-1460段。)

儘管基督教並不接受上述程序是一項「聖事」,但應該可以欣賞其精神。當今基督教教會對失足跌倒的信徒或教牧從事的紀律挽回,大致也是這個過程。因此,馬丁路德在《九十五條論綱》第1條就說,基督徒應該畢生以這個懺悔態度做人。但承接懺悔聖事之後教會訂下的規矩,就不是基督教可以認同。天主教強調基督徒跌倒後,有兩個後果:罪咎、刑罰(參第5及第6條)。當事人經過懺悔聖事後,已脫離罪的狀態,進入恩典狀態。因此,神父宣佈其罪過得到耶穌赦免後,他的罪咎已經完全得到赦免;至於刑罰,「永罰」也得赦免(不用進地獄),但「暫罰」(人在塵世期間所受的苦難與考驗)仍存,因為透過這些受苦,可以煉淨人因犯罪而扭曲的靈性。假若基督徒到離世時還沒煉淨,就要進入「煉獄」繼續受苦,使靈魂得到淨化。在人生晚期犯大罪,雖然已做懺悔聖事,就注定必下煉獄受苦受罰無疑(參第10條)。馬丁路德認為,這些「暫罰」的新詮釋導致信徒非常恐懼(第14-16條)。

但天主教會寬大為懷(拉丁文indulgentia),若當事人從事某些敬虔行為(如朝聖、敬禮聖徒遺物等),教會可以給他們大赦(indulgence),減少或免去這些塵世內的懲罰。(當代天主教仍有這個大赦主張,參《天主教教理》1471-1479段。)教會之所以有這個大赦權,是因為教宗為教會之首,可以挪用「諸聖功德寶庫」內的功德,以抵消這些塵世內的懲罰。除了「有限大赦」,在某些特別情形教宗還可以頒佈「全大赦」,使受益人到當時為止要接受的所有塵世內的懲罰都完全免除。教宗利奧十世於一五一五年,宣佈捐助重建羅馬聖彼得大教堂,都可以獲得全大赦。捐助者可以拿著一張大赦證明書,找任何一位神父告解,只需告明,無需痛悔,神父宣佈當事人的罪過得到赦免後,也宣佈因為他拿到教宗的全大赦,他到當天為止累積所有的塵世懲罰也一筆勾銷。

因此,筆者認為“indulgence letter”中譯應為「大赦證明書」。(華人天主教一直把“indulgence”中譯為大赦。)「贖罪券」這譯詞,是完全不明白上述天主教的神學論述,混淆了罪與罰。聖經清楚指出,耶穌基督是我們的「贖罪祭」(羅八3;來十12),天主教對這教義從來完全承認,從沒主張信徒要拿到甚麼券才得贖罪。堅持馬丁路德五百年前反對售賣的是贖罪券,是透過扭曲天主教的神學來貶低天主教,(「拿著一張紙就可以贖罪,分明是異端!」)這個手段不公道及不道德。《九十五條論綱》問世五百年了,華人教會如繼續使用「贖罪券」一詞,不但反映我們的無知,更反映我們的傲慢、偏見及缺乏誠信。

細讀《九十五條論綱》,可發現馬丁路德完全明白大赦的效能只及於免罰(第34,44條),而不是免罪(76條)。再者,馬丁路德接受教會有權頒發大赦(41,48,91條),用金錢去換取大赦是其中一個辦法(47條),但不是最好辦法;生命有真實改變,對他人愛心增加,賙濟貧困的人才最重要(36,39,42-45條)。他狠辣批評的對象不是教宗,不是教會整體,不是教義,而是那些為了增加「營業額」而對大赦效能誇大其詞的促銷員(21,27,50-51,67,75,81條)。馬丁路德痛恨他們為求促銷而作欺騙性的廣告,宣稱這個大赦不止免罰,連罪咎都能赦(21,32-33,52,76條);馬丁路德最終關心的,是這些誤導言論對信徒生活的不良影響。

馬丁路德要求教會討論的不是那張券,而是整個大赦制度的運作。讀《九十五條論綱》中文版,「贖罪券」出現了十幾次,但對照英文譯本,只有四次提及“indulgence letters”(第32,36,37,52條),其他十一次都只是討論“indulgence”而已。「大赦」是名詞,「贖罪」是動詞,既然錯譯了,為了文句通順,就將錯就錯,硬塞一個「券」字進去。《九十五條論綱》的正式名稱是《關於大赦效能的辯論》,現在通用的譯名《關於贖罪券效能的辯論》,除了「贖罪」是錯譯外,還畫蛇添足增加了一個「券」字,於是又把辯論的焦點錯置了。馬丁路德關心的是整個大赦制度在推行時有害群之馬,對大赦的效能作名不符實的推銷,那一張券完全不是重點。在《關於大赦效能的辯論》中,馬丁路德沒有原則上否定整個大赦制度,他認為大赦的效能是有,但很有限,並不是如當時大赦促銷員所吹牛的神通廣大。如用傳統譯詞,這個結論變成:「贖罪券的效能是有,但很有限」;這還是基督教信仰嗎?把罪與罰混淆了,就會出現這個悖論。總言之,「贖罪券」這個錯譯詞,既不必要地描黑當時天主教,也妨礙我們對這篇重大歷史文獻的正確理解。

準確掌握馬丁路德張貼《九十五條論綱》的用心良苦後,下一步我們要思考,這個行動對我們今天教會有何啟發。

(宗教改革五百週年漫談之一)

作者為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教授

資料來源:
1. 伍渭文主編,《路德文集》,第一卷,香港路德會文字部出版,2003.
2. Harold J. Grimm, ed., Luther’s Works, volume 31, Career of the Reformer: I. Philadelphia: Fortress Press,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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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2則


橄欖 / 2017-01-30 13:14:13.0

路德宗的教會又是否一直有使用某種所謂「大赦」或「大赦制度」呢? (Revised)

就作者說「……馬丁路德關心的是整個大赦制度在推行時有害群之馬,對大赦的效能作名不符實的推銷,那一張券完全不是重點。馬丁路德沒有原則上否定整個大赦制度,他認為大赦的效能是有,但很有限……」筆者有以下一些問題,盼作者可作進一步解說。
 
(1)  那麼,馬丁路德認為「大赦制度」可有甚麼「效能」呢?
 
(2)  那麼,馬丁路德又有沒有引入某種所謂「大赦」或(經改良的)「大赦制度」在其新的教會呢?
 
(3)  若馬丁路德並沒有引入某種所謂「大赦」或(經改良的)「大赦制度」在其新的教會的話,那是因為那所謂的「大赦」或「大赦制度」,根本上有其釋經與神學的問題,所以不引入,抑或只是因為那所謂的「大赦」或(經改良的)「大赦制度」乃「效能有限」,所以不引入呢?
 
(4)  若馬丁路德是有引入某種所謂的「大赦」或(經改良的)「大赦制度」在其新的教會的話,其引入之所謂「大赦」或「大赦制度」又是怎樣的呢?路德宗的教會是否一直有使用這所謂「大赦」或「大赦制度」呢?

橄欖 / 2017-01-29 21:52:50.0

路德宗的教會又是否一直有使用某種所謂「大赦」或「大赦制度」呢?

就作者說「……馬丁路德關心的是整個大赦制度在推行時有害群之馬,對大赦的效能作名不符實的推銷,那一張券完全不是重點。馬丁路德沒有原則上否定整個大赦制度,他認為大赦的效能是有,但很有限……」筆者有以一些問題,盼作者可作進一步解說,
 
(1)  那麼,馬丁路德認為「大赦制度」可有甚麼「效能」呢?
 
(2)  那麼,馬丁路德又有沒有引入某種「大赦」或(經改良的)所謂「大赦制度」在其新的教會呢?
 
(3)  若馬丁路德並沒有引入某種「大赦」或(經改良的)所謂「大赦制度」在其新的教會的話,那是因為那所謂的「大赦」或「大赦制度」,根本上有其釋經與神學的問題,所以不引入,抑或只是因為那所謂的「大赦」或(經改良的)「大赦制度」乃「效能有限」,所以不引入呢?
 
(4)  若馬丁路德是有引入某種所謂的「大赦」或(經改良的)「大赦制度」在其新的教會的話,其引入之所謂「大赦」或「大赦制度」又是怎樣的呢?路德宗的教會是否一直有使用這所謂「大赦」或「大赦制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