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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

處理性傾向議題
香港可比西方好

相對於經濟、政治和生態倫理等,性倫理議題往往最備受華人教會關注,特別是同性戀。無怪乎早前當社會的焦點由立法會調查UGL案的私通爭議轉移到港珠澳大橋的石屎造假醜聞,不少信徒教牧最關注的新聞仍是涉及同運──由台灣的大法官釋憲要求修改《民法》保障同性婚姻,到立法會審議法例中可能涉及同性伴侶領取骨灰的字眼,再到公務員伴侶福利案涉及配偶定義。後者有教會社關團體發起聯署,要求律政司上訴,參與聯署者很快逾三萬之數。

撐同反同言論滿街都是,但其實際果效,還得看制度的具體演變。例如三讀通過的《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正反意見在各個修訂案的辯論上發揮得淋漓盡致以至胡扯一通。結果一如過往,幾位泛民議員提出的撐同修訂案全軍盡墨;倒是政府的修訂案,實質效果其實一樣,卻獲建制和泛民絕大多數議員支持──除了親屬和授權人士外,任何跟離世者同住最少兩年的相關人士,不一定要有血緣關係,都合資格領回骨灰,並無指明性別。如是者,正反陣營在整個立法過程裡都爭取了曝光機會,向自己的選民有所交代;而政府的修訂就照顧了不同處境,奠下一點平等基礎,讓人聯想起八年前的《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用兩組平行條文來處理不同伴侶關係的家居暴力問題。至於立法會內誰默默耕耘,誰譁眾取寵,誰是真誠,誰是虛偽,就得由選民自行判斷。

制度的演變,基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的互動,更源自社會訴求與價值。在多元社會如香港,於不侵犯他人權利(無論成年與否)的前提下,不同群體應有保障一己價值得以秉持、分享和延續的空間,亦避免順向及逆向歧視。多元不是主義,只是活生生的現實。而無論是法律的制定、辦學團體及學校的信念堅持、福利資助的準則,均應顧及上述考慮,才算是面對現實的尊重之舉。

在信仰上,將家庭置於絕對首位是否恰當,有討論空間;但聖經的記載裡確有對同性戀等評價負面,在這一點上我們沒有責難教會的理由。置身多元社會,教會群體亦應在這方面享有價值秉持的空間。問題卻出於信徒教牧如何惡罪愛人,又如何與世俗價值抗衡而不目空一切,與世俗社會對話而不抹黑奚落。這些更高層次的問題能否處理得好,某程度就在乎家庭位置的信仰理據是否弄清。這一點,涉及不同宗派的傳統,有時更涉教會內外的種種政治計算,以至主內兄姊的人性光輝與陰霾。

其實,在性傾向議題上,香港教會內不同陣營之間關係時緊時鬆。例如五年前,年初大家還為梁振英政府會否將性傾向歧視立法納入其首份施政報告而劍拔弩張;到年中,教內不同陣營先後簽署〈彩虹約章〉和〈真愛同行牧養約章〉,後者承認信仰群體在牧養及關顧有同性性傾向的信徒上有所虧欠,最後竟出現雙方陣營相擁握手的對話鏡頭,場面溫馨。我們相信,政治的計算與挑撥不應大於民間社會的尊重與對話。而香港社會在處理性傾向議題上,亦肯定可以做得比焦頭爛額的西方社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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