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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

國歌法本地化見微可知著
一國兩制前路民間責更深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九月一日通過《國歌法》,十月一日在內地實施;並將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引起輿論廣泛關注。現時透過《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的內地法律,涉及國旗國徽、駐軍外交、領海領土及涉外經濟事務等範疇;而附件本身在九八年和○五曾經增刪,均無風無浪。時移世易,今次《國歌法》所掀波濤,亦反映近年中港兩地的政治與社會變化。

與上世紀九十年代初訂立的《國旗法》及《國徽法》不同,新近訂立的《國歌法》第一章所列的立法目的,包括「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前兩者所無。這組字眼在二○一四年二月出現於《人民日報》頭版,並在內地政治宣傳中廣泛流通,所反映的是國家主席習近平「中國夢」的主旋律。不過留意國情的朋友亦會注意到,內地近年對自由人權的管控愈趨高壓,互聯網封鎖愈見厲害,校園不准談論公民與權利,對維權律師更絕不手軟;而對海內外信徒教牧而言印象深刻的浙江強拆十架風潮,亦是始於二○一四年,近月更有蔓延他省的消息。此時此刻,將「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國歌法》引入特區實施,與《基本法》首章提及特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會如何「相適應」?《國歌法》對演奏時的禮儀規管,會否因為入罪輕易,動輒得咎,削弱言論示威自由?同樣是二○一四年,北京在香港雨傘運動前的六月發表《一國兩制白皮書》,強調「中央依法直接行使管治權」言猶在耳;今後一國兩制會如何像習近平二○一五年底的保證所言「不走樣,不變形」?這些問題,對今天的香港社會而言,肯定有其現實基礎與意義。

表列於《基本法》附表三的內地法律,尚需經過本地立法來在香港實施。理論上,特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會均須廣納民意民情來為香港這一制把關,回應上述問題。然而《國歌法》在內地通過後,特區政府似乎並不積極展開公眾諮詢,個別建制派立法會議員甚至表示可以考慮「原文照錄」,由行政長官直接公佈了事,避開泛民主派議員的制衡與把關。另一方面,教育局更在今年七月內地尚未通過《國歌法》之時,已搶先將國歌教育納入小學常識課程指引之中,成為核心學習元素;卻又同時刪去局方網站上涉及國歌創作背景,被傳媒揭露,惹人疑竇。雖然事件尚在發展,但按現時情況看來,讓一國兩制不走樣不變形的港方捍衛責任,恐怕再一次幾乎全數落在民間社會身上,要直接制衡。

在信徒教牧而言,對在上掌權者的尊重和代禱,於聖經有據。然而在上掌權的對這地人民的權利保障,又願意作出多少承擔?這才是國家象徵得到尊重的基礎。《國歌法》本地化的事態發展,值得細心觀察,代禱記念,適時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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