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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進圖「給下獄青年的信」

給下獄青年的信之廿三:和平界線

因東北發展案和佔旺藐視案被判入獄的青年朋友們:

公民廣場案終於有了終審結果,之鋒、冠聰和永康上訴得直,終審法院推翻上訴庭的即時監禁六至八個月決定,恢復原來裁判官依照案情輕重和先例所作的社會服務令裁決。冠聰可以重新考慮是否參選,永康可以如期出國升學,加上東北發展案最後三名在囚朋友穎禮、敏華和偉聰,也獲終院批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這些本來都是很令人欣慰的。

可是,佔旺藐視案的刑罰比預期重,而且浩銘不獲保釋等候上訴,要在監獄裡過農曆新年,無法和家人團年,而東北發展案的最終上訴結果也充滿變數,因為案情不盡相同,終院會否以同一理由,即上訴庭頒佈新的重罰量刑指引,不適用於之前已作出的量刑裁決,從而還原東北十三子原審時獲輕判的裁決,仍是未知之數。

除了這些不明朗因素,終審法院對公民抗命和涉暴力非法集會的判決,也困擾著你們。終審法院雖然判三子上訴得直,卻同時肯定了上訴庭的新量刑指引,即日後如果再次發生佔領公民廣場事件,就算涉及的暴力程度輕微,法院仍有可能判處即時監禁,你們擔憂這個指引會令未來的社運抗爭寸步難行。

我明白你們的憂慮,因為終審法院要求的絕對和平非暴力,現實上不容易做到。在大型的遊行示威裡,總有一些較激進的參與者可能伺機衝擊,或者在對峙中情緒失控,也不能排除故意搞事的人混入來插贜嫁禍,要做到百份百非暴力殊不容易。

然而,終審法院這裁決對社運的長遠發展,亦可能有一些正面的作用。終院從原則上肯定了公民抗命的概念適用於香港,只要是和平非暴力的政治行動,就算違背了法律,也可獲酌情減輕罰則。

就算和平的示威集會後來衍生了暴力事件,上訴庭的新量刑指引只是適用於鼓動、領導或參與了暴力衝擊的人,自始至終保持和平冷靜的示威者不受影響,仍按平常的準則量刑,也可援引公民抗命準則尋求減刑。

終院劃了這條線之後,你們要策動較激烈的抗爭行動的確受限制,但自始至終恪守和平的行動卻會得到較大的法律保障,長遠來說可能令到更多人願意參與社運,也可能令到更多民眾同情社運。

其實,公民抗命的概念本來就是和平非暴力的,不論是馬丁路德金、坐牢後的曼德拉,或印度聖雄甘地,他們領導的公民抗命運動,都是標榜和平理性非暴力的。這個理念表面看來軟弱可欺,卻能夠真正改變人心扭轉歷史,因為和平非暴力的抗爭不容易被當權者抹黑,不會讓無辜者受傷害令公眾視線轉移,抗爭者付代價受懲處後仍不屈不撓地堅持下去,這種無畏無私的、為社會公義甘願自我犧牲受苦的精神,具有強大的道德感染力。

回想二○一四年的雨傘運動,最感動人心的一天,不是學運領袖一聲令下勇闖公民廣場那天,而是八十七枚催淚彈中無名群眾咳嗽流淚仍不願撤退,在嗆喉霧煙中撐起雨傘那天。

盧雲神父在談論抗爭運動時屢屢指出,抗爭者需要做好三件事情,一是祈禱,二是建立社群,三是持續抵抗,惟有通過在禱告中自省,才能洗滌抗爭運動在心靈深處留下的傷痕,才能去除內心的自義、憤怒與仇恨。這樣才能以信、望和愛,搭建互相扶持的社群,一起走和平抗爭的路,持續而堅定地走下去。

東北案最後三名被告獲准保釋那天,除了在獄中的浩銘,其餘已保釋外出的全來了,顯示你們清楚知道社群的意義,就是風雨同路,患難與共,不離不棄。至於抗爭者的祈禱內省,我推薦盧雲神父的《和平篇章》與《和平路上》。你們是為抗爭付過代價的人,讀這兩本小書應有格外深刻的體會。

(原載於作者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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