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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消息

英籍同志签证案胜诉  彩虹之约表欢迎
蔡志森:可酌情但不能类比为婚姻

【时代论坛讯】英籍女同性恋者QT于英国民事结合的同性伴侣,向本港入境处申请受养人签证被拒,QT提出司法覆核但于原讼庭败诉,后于上诉庭上诉得直。入境处六月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五名法官于七月四日一致裁定入境处败诉。

QT透过代表律师韦智达发表声明,指对判决感到高兴,又指终审法院捍衞了她作为同性恋者的权利。声明又批评香港政府过去一直拒绝承认她和其伴侣的关系,待她如同二等公民。

「彩虹之约——共建同志友善教会」代表李亦豪律师接受本报访问时对判决表示欢迎和高兴,因为见到本港的法庭有法治精神,无论性取向如何,权利都受到保障。他提到,现时欧洲、澳纽等地,都有关于同性关系注册的福利,而现时亚洲已有不少地区,都开始承认同性婚姻,或已有同性关系注册的福利,「我们对今次判决感到开心,是因为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城市,终于能确实地与其他地区接轨,不再背道而驰,人人都是平等的。」

李亦豪指入境处目前的内部指引定义了只有一男一女才算是配偶,他认为入境处可从行政程序检视及修改指引。另外他建议政府应检讨各项相关的政策,如房屋、税务、继承权、医疗探访、骨灰处理等,看看现行政策或法例中,有没有侵害人权的地方,「总之一个人的人生有不少环节与这个注册关系有关,都应全面检视。」

明光社总干事蔡志森接受本报访问时指,需要时间研究判词,暂未能就判词回应,但就判决结果而言,他希望社会将同性恋者个人的需要和社会制度分开来说。他认为,同性恋者私人事务的诉求,例如探病、过身后的遗产和骨灰处理等,社会是可酌情处理,「社会其中一个考虑是,同性恋伴侣两个人之间有互相依赖和照顾的紧密关系,其实有时不只同性伴侣,也可以是契爷和契仔、契妈和契女。」蔡志森指出,在法律上,我们可容许他们成为对方的照顾者,什至QT案中的受养人,都可酌情考虑,「但不是因为承认他们是婚姻关系,正如在QT案的判决中,我们不会同意同性的民事结合可类比为男女婚姻,否则就是改变了社会的婚姻制度。」

蔡志森重申明光社一向的立场,就是希望法庭在处理一切与婚姻制度有关的问题时,需要克制地将问题交由立法会和市民大众决定,而不应由法庭决定哪一种是可接纳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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