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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

引用恶法以言入罪
特区人权危如纍卵

保安局局长在收到警方社团事务主任根据《社团条例》第8(1)(a)条所作出的建议后,考虑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要求该党廿一日内解释;倘若成事刊宪,日后对该组织的任何参与和协助,均属非法。这条一般用来针对三合会运作的条例,今次被引用来针对政治组织,也是一九九七年以后首次被引用。在记者会上,保安局局长引述条例,指今次触及的国家安全是指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

保安局局长面对传媒时,对于警方提出的理据三缄其口;不过据民族党发言人对传媒表示,警方提供的资料包括他和所属政党过去言行的大量文件。观乎近年香港政局的变化,特别是近年接连发生的参选议会资格遭否决事件,大家总会发觉今次禁制事件的运作方式,实在何其相似──当事人均有清晰而不容于中共的政治立场;被剥夺权利者遭忽然知会,而真正公开的上诉对质只能留待当事人自己提出司法覆核之时;相关的指控资料未有牵涉暴力(否则我们深信警方定必严正执法)。纵使《基本法》廿三条仍未立法,特区政府运用源自殖民地时代的法例来达至廿三条立法果效,这个草菅人权的趋势经已非常清晰,让人非常遗憾。我们不必赞同当事人的政见,以为香港独立就是出路;却不能对特区当局限制个人自由,模糊一国两制界线的举动视而不见。

自一九九七年以来,香港人求诸《基本法》和一国两制的,是个人基本权利及生活方式得以保障,当中包括思想及结社自由。倘若事情未涉及暴力,纯粹以言入罪,这难以说得上是顾及言论自由之举。在一国两制下的香港,近年面对北京愈来愈大的「全面管治权」压力,然而特区政府近年的表现又难言尽力捍卫港人权利,什至沦为帮凶。今时今日,当内地能以「写文章写得太多」成为入罪「颠覆国家政权」而遭重判的理由之一;香港本地的民间社会要捍卫自己的思想自由,对于特区政府的执法趋势焉能不警醒守望,不据理力争?

昔日纳粹铁蹄下尼莫拉牧师(Rev. Martin Niemöller)的遭遇和反省,「起初他们来抓共产党,我保持沉默——我不是共产党员……」,大家耳熟能详。结社自由是人民集体表达意见的首要条件;而人民所享的各种自由(包括宗教自由),其实环环相扣。对于特区当局有计划以言入罪封杀结社自由,我们清晰说「不」。盼望当局临崖勒马,也盼望香港上下都有捍卫自由价值的决心和智慧。是为所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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