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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週論壇

社評

引用惡法以言入罪
特區人權危如纍卵

保安局局長在收到警方社團事務主任根據《社團條例》第8(1)(a)條所作出的建議後,考慮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要求該黨廿一日內解釋;倘若成事刊憲,日後對該組織的任何參與和協助,均屬非法。這條一般用來針對三合會運作的條例,今次被引用來針對政治組織,也是一九九七年以後首次被引用。在記者會上,保安局局長引述條例,指今次觸及的國家安全是指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

保安局局長面對傳媒時,對於警方提出的理據三緘其口;不過據民族黨發言人對傳媒表示,警方提供的資料包括他和所屬政黨過去言行的大量文件。觀乎近年香港政局的變化,特別是近年接連發生的參選議會資格遭否決事件,大家總會發覺今次禁制事件的運作方式,實在何其相似──當事人均有清晰而不容於中共的政治立場;被剝奪權利者遭忽然知會,而真正公開的上訴對質只能留待當事人自己提出司法覆核之時;相關的指控資料未有牽涉暴力(否則我們深信警方定必嚴正執法)。縱使《基本法》廿三條仍未立法,特區政府運用源自殖民地時代的法例來達至廿三條立法果效,這個草菅人權的趨勢經已非常清晰,讓人非常遺憾。我們不必贊同當事人的政見,以為香港獨立就是出路;卻不能對特區當局限制個人自由,模糊一國兩制界線的舉動視而不見。

自一九九七年以來,香港人求諸《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是個人基本權利及生活方式得以保障,當中包括思想及結社自由。倘若事情未涉及暴力,純粹以言入罪,這難以說得上是顧及言論自由之舉。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近年面對北京愈來愈大的「全面管治權」壓力,然而特區政府近年的表現又難言盡力捍衛港人權利,甚至淪為幫兇。今時今日,當內地能以「寫文章寫得太多」成為入罪「顛覆國家政權」而遭重判的理由之一;香港本地的民間社會要捍衛自己的思想自由,對於特區政府的執法趨勢焉能不警醒守望,不據理力爭?

昔日納粹鐵蹄下尼莫拉牧師(Rev. Martin Niemöller)的遭遇和反省,「起初他們來抓共產黨,我保持沉默——我不是共產黨員……」,大家耳熟能詳。結社自由是人民集體表達意見的首要條件;而人民所享的各種自由(包括宗教自由),其實環環相扣。對於特區當局有計劃以言入罪封殺結社自由,我們清晰說「不」。盼望當局臨崖勒馬,也盼望香港上下都有捍衛自由價值的決心和智慧。是為所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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