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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淫審事件論到情色書寫史
反思性敘事與文學的千絲萬縷

編按:淫褻物品審裁處(下稱淫審處)在七月廿六日發表公告,宣佈將日本作家村上春樹的《刺殺騎士團長》第一部「意念顯現篇」及第二部「隱喻遷移篇」列為第二類不雅物品,與成人雜誌《龍虎豹》列為同級,出售時要包膠袋密封並加上警告字句,該等書籍亦不能於香港書展出售。事件引起輿論爭議,甚至有前評審委員公開批評事件為國際笑話,批評淫審處準則過於主觀。

追溯○七年時,有市民集體投訴聖經的露骨書寫應列為不雅書籍來諷刺淫審處的標準不一,當時該處指聖經屬歷史及大眾可接受的道德標準,而不會列為不雅物品。究竟我們該用甚麼標準,看待文學作品、甚至聖經中的性敘事部份?

一、對於文學中性事書寫的評價和審判的問題

村上春樹的《刺殺騎士團長》被淫審處評為第II類「不雅物品」,馬上被禁止在貿發局的書展出售。文學界發動聯署,爭取立法會重新檢討法例。早前我亦參與了文學媒體合辦的「淫審與《刺殺騎士團長》」座談會,從細讀文本出發,以文學角度,批評現時淫審法例的評審機制。所謂「淫褻(obscenity)」及「不雅(indecency)」,所指物品帶有暴力、腐化和可厭的成份,卻沒有就「暴力」、「腐化」和「可厭」作明確規範和定義。

前學聯副祕書長林兆彬曾擔任評審委員,撰寫〈淺談淫審處評審制度〉敘述評審過程:「筆者曾經參與過閉門評定,在約兩個小時內閱讀兩至三本出版前預先送檢的成人書刊。在審裁前,委員要先向主審裁判官表示自己跟該書刊的出版社沒有利益衝突。然後,主審裁判官會跟委員逐頁評審(每頁也早已圈低了要特別留意的地方),並引導委員思考,例如主審裁判官會告訴委員如果能清楚看到正在性交的性器官,就屬於『淫褻』;如果無法判斷是否有性行為,但裸露了乳頭,就屬於『不雅』。委員一般也會跟著主審裁判官的標準去作決定,所以就算加入了公眾參與,主審裁判官仍有很大的影響力。」

淫審的斷章審查方式,大抵不會考慮性事敘寫如何傳播,如何被公眾理解,文學該如何評論。性敘述通過文學手法有所謂顯隱,必須從文本出發,並與語境或上文下理有關。因此,把文學作品裡所有性交描寫列入不雅,觸動文人神經,使文學感到冒犯和蒙羞,更令文學書寫承擔了不必要的禁忌自覺,多少帶來言論自由的困惑。這反映從學術、文學角度給出客觀公正評論、回應社會之必要。



二、性事書寫的色情與情色

一般人碰觸到文字上描寫性交和性器官,便視作色情。色情(pornography)源於希臘語,牛津字典解說也挺模糊,指寫妓女生活的作品,文學或藝術中表達帶有猥褻或淫穢的主題。多數人視性事敘述純粹為挑逗和刺激讀者的性慾就是色情。然而,情色(erotica)文學所涉及的性事多含內在精神涵蘊。文學人敘寫身體器官、性經驗及交媾行為等性愛描寫往往帶有隱喻、多重指涉。不過,在學術上討論文學的情色書寫,或把色情文學或相關題材歸入特定文學類型,其實有點不切實際,因為很少性愛場面的書寫純粹為突顯性行為而描繪,情色與色情之間,又非鐵板一塊。

事實上,性作為書寫題材,從來像飲食、衣飾、起居、人情世故等,理應作為人生一部份書寫在文學作品裡。性事與情慾反映的人生,出現在文學作品裡也是自然不過。《易經》謂:「天地絪縕,萬物化醇,男女媾精,萬物化生」。古代性頻繁視為萬物繁衍的條件。上帝造男女兩性,馬上賜福的,是生養眾多,其理類同。王安憶曾在一次向初中生發表的即興對話說:「如果寫人不寫其性,是不能全面表現人性的,也不能寫到人的核心,如果你真是一個嚴肅的、有深度的作家,性這個問題是無法避免的。」

Venus and Adonis marble sculpture by Antonio Canova 1795 photo: Samuel Zeller

三、性敘事與生死有關

弔詭的是文明之所以成為文明,人禽之別,在於人是有靈之物,具備一定程度的節制能力。創世之初,人不以身體裸裎為恥。人的罪性才使人認定身體的不潔,需要被遮蓋。進入文明,必須用衣飾蔽體。Kaiser在Vénus et la Mort一書認為,性與死亡關係密切。巴代耶(Georges Bataille, 1897-1962)這名首位以嚴謹態度研究情色的法國哲學家認為人類進化有三項特徵:一、開始懂得工作;二、對死亡產生意識;三、對性行為有了禁忌。死亡和性妨礙工作,遂變成禁忌。所謂禁忌,正如孔子一旦說「未知生,焉知死。」死亡就成為儒家道統甚至中國人家家戶戶的禁忌。然而禁忌並不能使人對所禁之事增生明白。

宋明之後,禁慾又與修身的理學枷鎖並舉,否定性的神聖。把性高潮的身體反應完全即等同放蕩形骸,性罪與歡愉之間,似乎容易劃上模糊的等號,一切獲取性歡愉的企圖均可以衍生罪性,甚至不能多談。在很多接受輔導的華人夫妻,遇上性抑壓而無法表述,獲取不到夫妻間的性歡愉,可說過猶不及。傅柯(Michel Foucault)指出,一般認為性受到壓抑的假設情況下,公開談論性的舉動,無疑具有「革命」與「快感」的雙重功能。也就是說,對性禁忌的「踰越」(transgression),本身就是種很「愉悅」的顛覆性行為。有禁忌才有所謂踰越,而禁忌所觸動的焦慮和突破禁忌的快感並存。所謂淫禁,多少反映踰越情況,像明代性小說在市場上流行,禁書之聲不絕,是整個中國歷史性禁忌和性壓抑最嚴厲的時代;而明朝也是文字獄最嚴重的時代,最多艷情小說和情色小說出現的時代。康熙曾下旨,嚴禁坊間賣小說俚鄙淫詞,可是這也是帝王極權、荒淫侈糜的年代。幽禁與放縱,竟矛盾的在同一時空發生。

四、性敘事的顯隱

明清艷情小說興盛,多以色情故事戒淫,如《玉蒲團》勸人息淫,淫人妻者,妻必為人所淫。性愛場面多以男性視角,極盡性愛情慾的狂歡或變態背後,均有一個勸世旨趣。《金瓶梅》寫西門慶酒色財氣,視女性為泄慾工具,後來畢竟成為禁書。「淫」字面是多的意思,很多人認為《金》書顯示男女性愛多的一面,就是濫了。此書到五四時期仍有爭論。保持全貌的版本,至今沒有加「封」,不知淫審處會如何評級。舉《金瓶梅詞話》第廿七回為例,寫西門慶見李瓶兒「淫心輙起」,所用的字眼是「倒踘」、「隔山取火」、「於飛之樂」。西門慶「樂極情濃」,讓性動作描寫意態生動,即或沒有指向器官,也過於顯露。可是對於不懂文言詞的讀者,又不知會否覺得迂迴。若單抽出,也著實色情。若從全書脈胳,此段則為小說的伏筆,為後來鋪墊:李瓶兒生的兒子長不大,最終自己亦出血不止而死。原來當時西門慶不理會李瓶兒懷孕,忍不住行房的動作。作者既從醫理,也從善惡報應,向當時讀者解釋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的原因,遂有學者視性敘寫為當時社會寫實的顛峰之作。

有時,是否色情,性描寫是否過於挑逗性,判斷未必從其敘寫性交明顯抑或含蓄。例如香港大戰前後,報紙借具細露骨的性愛情慾場面,反映城市色慾橫流,其實大多應當時市場所需。林瀋的〈一日完〉,以四六文寫色情。「到床沿,按圖索驥……攀龍附鳳,殊於咀嚼之下,淡然無味,其尤異者,則若廁身太空,雞犬無驚。」分明寫一場冷淡的性交過程,即使文雅而隱晦,沒有用性器官的通用詞,反之更為毫不隱藏,引人入勝。然而隨著影像及網絡的普及,這種文學亦無以為繼,連好色之徒也不感興趣,包不包膠,誰都懶理。

中學生經常接觸的作者如余光中,在日常課本也提過的《敲打樂》書中一首詩,題為〈鶴嘴鋤〉,劈頭是性交時的呻吟聲:「吾愛哎吾愛╱地下水為甚麼愈探愈深╱你的幽邃究竟╱有甚麼珍藏╱誘我這麼奮力地開礦╱肌腱脖脖然╱汗油閃閃╱鶴嘴鋤╱在原始的夜裡一起一落」。全詩沒有清楚正在性交的性器官,或裸露乳頭,卻明明白白是一首純粹寫性動作的艷詩。全詩以比喻代表性器官,但也不能否定他是直接寫性愛的歡愉。與〈雙層床〉借一對男女性愛場面反戰,性和死也是相提的主題不同,這詩極欲顯示雄性在性交時的強勢,充滿男權視角。陳鼓應狠批是首色情詩,這麼露骨的性詩,是否應該禁止中學生閱讀?可見讀者接受,並不一定有廣泛共識。當代閱讀學有所謂讀者反應論(reader reception),認為讀者反應也是一種評斷作品的方法。讀者如何接受文本中的性事敘述,參與想像,一方面與讀者的文學識力有關,另一方面讀者個人經驗更是關鍵。耶穌說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講的不是引起淫念的對象,而是動淫念者的內心,一個觀者的反應(reception),一旦起淫心,禁,不過治標,不治本。信仰若對準人心,理應治本大於治標。

original colored lithographs by Lovis Corinth 1911

五、十八禁在性教育與文學教育

八十年代開始華文作家,很多性愛敘寫涉及文化反省和批判,現代人面對人性和文化扭曲的反叛冀望。文學中出現性書寫十分平常,重點是文學處理上是否高明。在村上春樹事件前,以網絡寫作起家的作家孤泣作品《APPER2人性遊戲》也評為「第II類:不雅」,出版社隨後申請覆核,但在公開聆訊後維持原判。小說寫挑戰人性充滿虐待場面的危險遊戲,當中的性虐待場面一番「瘋狂抽插」,不但直接,而且恐怖。可能評審是關注當中的所謂「暴力」、「腐化」和「可厭」,評為不雅,比《刺殺騎士團長》更有普及性考量。事實上,作者的網站瀏覽突破五百萬人次,他開發孤泣小說系列App Store下載量亦突破五十五萬!足以反映小說即使評為不雅,也被大量讀者接觸,當中絕對包括未成年者。為甚麼他的小說能如此吸引青少年?撇開文學技巧和價值,《APPER2人性遊戲》通過連串挑戰人性的虛擬實境遊戲,詰問人真的可以完全善良嗎?故事中深入挑戰和挖掘人性內在的善和罪的張力,正正就是弱於文學創作的華人基督教最值得詰問的:人性善美的不可能,不正是叫人想起人之罪惡嗎?為甚麼基督徒沒有關注或發展這類主題?雖然作品的文學技巧或層次尚待琢磨,但這種近乎《罪與罰》的敲問,用震撼的性虐待場面呈現,其可厭、噁心的程度,不正是我們深藏而需要直面的罪性可怕之處、悔改之避無可避嗎?

所謂「暴力」、「腐化」和「可厭」,未成年者未必不會接觸。不少當代華文文學通過敘寫性愛表達遭受社會壓抑的抗爭,反映極權政治、超額壓抑下所體現人性尊嚴的追求。李昂的《殺夫》獲得《聯合報》中篇小說首獎,即遭受到社會輿論的批評,如《自立晚報》的社論謂「文學不可助長戾氣」。不過,目前台灣中學網站見到討論李昂的作品,當中不乏敘述性虐待的場面。莫言的《豐乳肥臀》四十九章寫性前奏,極盡細描了身體官能刺激,其弊是毫無節制的反文化,但仍可在狂亂的發泄中發現他指向人性的醜陋,嘲弄人類劣偽的道德。高行健《一個人的聖經》男主角和一位德國猶太女子瑪格麗特的交合,隱喻繁富。要數中學生會接觸的作家,像村上春樹作品涉及性事描寫,自是多不勝數。

上述作品顯然不是兒童趣味,性敘述一般視為青少年的禁忌(十八禁)。性事具私密性,不宜隨便公開,所謂未成年人士,對性的渴望和了解,對性慾的好奇和狂想,在性事上的錯摸,在未成年前必然存在,不會因為禁止接觸而沒有。少年也會在創作中抒發性慾掙扎、疑惑或受性侵害等經驗。我們應該如何帶領中學生了解、分析文學作品裡的性愛敘寫?這教會或華人教育界少討論的議題,不代表它不存在。除了封書包膠,我們是否能交出更明亮開放而貼地的性教育呢?

聖經的雅歌寫男女性愛,十分吸引。詩中男女歡愛的比喻,呈現一種靈慾合一、性愛神聖的歡愉。這境界,倒反而鮮有在教內追求探索,也少書寫分析。如果單看《呂振中譯本》的雅歌四章5節:「你的兩乳好像一對小鹿仔,就是瞪羚羊雙生的,在百合花中吃草的。」這句即或無法判別有沒有性行為,裸露了乳頭,不知淫審處會否視為屬於「不雅」?查經班在仔細的文本分析之前,即談論新郎新娘如何比喻上帝與教會。即或如此,還得從整個文本及其文學方法進入檢視,當中深埋的隱喻和旨趣。

The bride of Christ as Shulamite, manuscript by Honorius of Autun

(作者為香港文學評論學會主席)

(本文原為作者於八月四日在文學文化團體字花、香港文學評論學會、Sample和微批合辦之「淫審與《刺殺騎士團長》」講座上的發言,經修改而成。標題為本報編者所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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