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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

性騷擾爭議所帶來的自省

有突破機構以及突破匯動青年的前義工及前同工向坊間媒體投訴,指一名突破匯動青年的前員工涉及多年來性騷擾她們;近日並發起公開聯署提出四點訴求,包括要求突破兩機構制定有效防止性騷擾政策、將「性騷擾」寫入騷擾者的離職原因記錄並責成他公開道歉等等。事件除了引起教會內外的廣泛關注,也再次推動教會群體思考,到底自身文化當中可有甚麼因素,會導致處理性騷擾個案時事倍功半,甚至處理失效,結果讓公義未能及時彰顯;也讓受害者二度受傷,有失關愛憐憫;亦讓肇事者未需面對悔改之責,甚至於邁向聖潔之路上漸行漸遠。

按香港的《性別歧視條例》,性騷擾指對他者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作出不受歡迎的性行徑;而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這位他者會感到冒犯、侮辱或威嚇。倘若個案涉及雇傭、升遷、服務提供等權力因素,更很大機會具刑事成份。這定義既關乎他者在性方面能否得到尊重,也關乎社會對於性界線的共識和信守。不過對於不少教會及機構而言,性常常是禁忌話題,別說深入探討社運範疇內性別政治的風風雨雨,就算一般的埋身情性教育,亦少有觸及。誠然,性事本身具私密性,不是在任何場合面對任何對象來談論均屬恰當;但完全避談,卻一樣無助於建立互相尊重的文化,更可能營造混水摸魚的空間,讓人未能知所分辨而受害。教會社群要處理性騷擾,首先就要大家加以認識;如何營造合理的討論氣氛,確立界線,讓大家一同信守,就實在是最基礎的一步。這樣,要杜絕那些借奉上帝旨意之名來滿足一己私慾的舉動時,社群裡互相守望的力量肯定會更為穩固。

另一方面,即使有些性騷擾處境按現行法例未涉刑事,但當有人因為不恰當的男女界線問題而在言語和行為上受到傷害,要求肇事者親自說出一句真誠的道歉,很基本也很合理,既示承擔,也顯公義。這份關乎公義的原始訴求,並不會因為所涉社群的領袖出來擺平,就湮滅無蹤。反之,若息事寧人取代了秉公辦理,或缺乏有效機制,最終公義未能求諸事發社群自身,而只能向外尋求。其實對今天的世代來說,一個敢於面對自身軟弱、設法加以糾正防範的信仰社群,會比起那些只顧保住名聲而強辯掩飾的,更見真誠、可信、貼地;這其實也符合我們的信仰對人性的看法,以及對上主的靠賴。

無論對於甚麼社群,性騷擾的事例,一宗也嫌多。在公義、憐憫、聖潔的路上,信徒教牧除了為每一宗已現或未現的個案代禱,還應該謙卑思量,自己以及所屬的群體,可有甚麼應認而未認之罪,應盡而未盡之義。求主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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