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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匯動青年性騷擾事件中的爭議

突破匯動青年和突破機構處理性騷擾事件的方式引起了事主的不滿並向傳媒公開事件1 。本文主旨不在於批評突破匯動青年和突破機構,而在於嘗試探討事件所突顯的一些爭議和教會機構2 文化。在此首先聲明,筆者是其中一位事主容暉博士的同事兼朋友。

應內部解決還是當將事情公開?

筆者首先將探討突破匯動青年和突破機構要求事主們接受於內部解決以及不向傳媒披露事件的爭議。對於突破兩組織要求事主接受內部解決,以及不向傳媒披露事件,某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從組織和機構的生存邏輯的角度出發,這種醜聞對於突破兩組織的形象是一個重大打擊,對往後的事工發展必然會帶來影響。另一方面,教會機構的管理層往往對施害者的特殊背景和需要有更深入的了解,容易傾向保護施害者私隱和感受,所以經常要求事主或受害人以內部處理的方式去解決。再者,在福音派非常重視的保羅書信中有提到不要把教會內相爭的事帶到不義的人面前求審,應該在聖徒面前求審(林前六章1至11節)。

以上的思考邏輯加上聖經中的教導,往往使得教會機構一般傾向內部解決。筆者相信會有不少弟兄姐妹並不認同兩位事主向非基督教的媒體披露事件(事實上,本人知悉有突破匯動青年員工私下對此表達不滿,甚至認為《明報》和《端傳媒》的報道失實誇大)。然而,這邏輯是否真的合理,兩位事主又是否真的有錯?

在這事件中,兩位事主一開始是非常願意在內部解決這問題,而且也花了一年的時間與突破匯動青年和突破機構一起處理。筆者認為兩人一開始願意與突破兩組織一起去處理,是基於對這兩組織的深厚信任。然而,這兩組織處理這事件時採取了官僚與拖延的手法和調查程序,而且到現在為止也未有將事主所經歷的定性為性騷擾,只以「不恰當的男女界線問題,在言語和行為上傷害女同工」這有違常理3 的描述作為調查的最終結論。這實在是這兩組織處理失效並有負她們對突破兩組織的信任。

筆者認為她們因此感到絕望和別無他法,為了這兩機構能夠進步和保護其他女性,才公開事件。事實上,突破匯動青年和突破機構在完成調查後一直都未有確實設立反性騷擾機制,卻突然在媒體報道事件後幾日得出要訂立機制的決定。(編按:突破匯動青年網站上的「政策及指引」近日上載了防止歧視及滋擾指引文件,當中包括申訴程序,該份指引的日期為本年一月八日,突破匯動青年回覆本報指該日期是更新指引的日期,而該份文件原為內部文件,惟配合近日公眾的關注而決定上載於網站上予公眾參考。)從此可判斷如不是媒體的報道,突破兩組織也未必會積極跟進事件。

就算退一萬步是事主們不對,難道突破匯動青年和突破機構就一點責任也沒有嗎?更重要的是,筆者認為討論的重點實不在她們將事件公開是否正確,乃是在於為甚麼突破兩組織的處理機制和手法令兩位原本願意配合內部處理的事主對事件感到沮喪和絕望到一地步,要向傳媒公開事件?

筆者相信當高舉應內部處理紛爭的同時,教會機構是有更大責任實實在在地設立一套公平、公正和有效的機制去認真排解和處理紛爭。教會機構不能只一味要求弟兄姊妹跟從,自己卻不用負上責任。筆者認為從聖經,特別是保羅書信中與倫理有關的部份的原則和精神上看,領袖與平信徒或跟隨者的關係不是對等的,反而往往是要求領袖負上更大比例的責任。如歌羅西書三章18至25節和以弗所書第六章中關乎各種人倫關係的描述中,眾所周知其重點實不在於妻子、兒女、僕人,丈夫、父親和主人對跟隨他們的人有更大的應有之義和責任。而這觀念相對於當時的倫理思想而言是非常激進的。

同樣,今天教會機構對於其跟隨者也應激進地負上更大的責任。如果教會機構在衝突和紛爭發生時,將所有的精神集中在要令事件在內部解決,卻無認真處理好紛爭,那在實際的操作當中往往只會成為讓管理層將事件冷處理以逃避問題和責任。在聖經中,權力所伴隨的往往是更大的義務。所以,如批評兩位事主不應公開事件時,應起碼一同考慮突破匯動青年和突破機構是否真的有一套合理的機制和使用適合的人主持調查。

另一方面,教會是否應該公開事件也在乎事件對社會大眾的影響和法律的要求。這事件涉及法律和道德倫理層面。在道德倫理的層面上,教會機構固然可以不將事情公開。但當事件對社會大眾有所影響,教會機構是應將適當的資料公開,因這是教會機構作為社會一份子的應有之義,以免社會大眾有損。而將涉及法律的事件(特別是與社會公德有關的)交到相關政府機關處理,也是順服掌權者的表現。如兩位事主所講的完全屬實,那性騷擾的指控是毫無爭議的,而且當中部份行動是近乎非禮。這明顯涉及到公眾利益和法律的規範,突破兩組織需提供很充份的理由去解釋為何不採取更透明的處理手法。

事實上,就機構的生存邏輯來看,現代社會和市民愈來愈期望公共機構以透明的方式面對危機。筆者難以理解一個以服務青少年、緊貼社會發展和需要、與社會同行的青年服務機構,竟然會以如此封閉、與社會大眾期望有嚴重落差的方式處理今次事件和與公眾交代。這是否顯示了管理層的老化和開始與時代脫節、固步自封?

也許會有人認為世俗社會是邪惡的,我們應當「分別為聖」。教會機構和信徒往往容易因要「分別為聖」而產生一種要自建一套社會系統和唯我獨尊的傾向。不過,我們並不是生活於舊約以色列國的年代,我們的生活更像被擄在外邦落地生根的以色列人。我們的生活方式與所謂的屬世社會根本密不可分,加上現在的世俗社會因著過去基督宗教對社會發展的影響已經較過去合乎神的標準,所以我們不能完全不理會社會中合理的道德倫理期望。4

行公義與好憐憫的張力

另一點需要探討的當然是「不只行公義,更要好憐憫」。這與是否應該公開事件是相關的,因為當另一事主黎明在Facebook不點名述說自己的經歷後,「突破」創辦人、時任榮譽總幹事蔡元雲醫生託人向她轉達希望「不只行公義,更要好憐憫」。蔡醫明顯將是否公開事件5 與黎明是否「好憐憫」扣連起來。(編按:突破匯動青年書面回覆本報有關這點爭議時,指蔡元雲曾托人關心黎明及相約見面,但絕非傳話阻止向傳媒公開。至於黎明有這樣的理解,蔡元雲感到詫異,並指已主動聯絡黎明面對面溝通,再了解事情。)筆者在上面一段已經討論了是否應該公開事件,但現先撇開上面的原因不理,去思考公開了事件是否就是「只是行公義,卻不好憐憫」呢?

蔡醫和持相同立場的弟兄妹妹明顯的視公開事件為不(夠)憐憫人的行徑。公開事件對突破兩組織和施害者的確有很大的負面影響,但公開事件是否也可以是一種教育?如果可以是一種教育,那公開事件又是否一定是「不好憐憫」,還是也可以是在憐憫他人?

首先,「行公義」和「好憐憫」不是兩個矛盾的觀念和行動,兩者並不對立。因為神藉先知在彌迦書六章8節所說的是:「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祂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聖經中是否有蔡醫那種「不只行公義,更要好憐憫」的說法,我不肯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兩者是可以同時進行。行公義不代表沒有憐憫,好憐憫也不是沒有公義在當中。

約翰福音第八章中,耶穌不定那行淫婦人的罪,耶穌最後向那婦人這樣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約八11)當中耶穌向婦人施憐憫,沒有按摩西律法審判和懲罰她(因她和所有信靠祂的人的罪最終都由耶穌所承擔),但耶穌也沒有認為她沒有犯罪,甚至直接指出要求她不要再犯罪。耶穌的行動證明了公義與憐憫的並存。而筆者更認為行公義與好憐憫是相輔相成的。如果從個人靈命培育的角度出發,不管是福音派還是靈恩派都會教導認罪是得到赦免和領受上帝赦罪之恩、醫治和祝福的第一步。赦免、醫治和釋放是從認罪開始,這是福音派和靈恩派中最基本的理解,但認罪之先是知罪。對瞎眼者來說就是要有牧者、先知和屬靈長輩的提醒和責備。如果牧者、先知和長執見到人的罪惡卻不指正,便是失職。這是令人的屬靈生命受虧損,而不是好憐憫。

對筆者而言,從在個人實踐和靈命培育的層面來看,公義是人能否分辨和指正罪行;憐憫是我們能否體諒和理解人犯罪的原由和用適切的方法幫助人承認自己的罪和回到上帝的道和愛當中。指出別人的罪惡不代表要將人置諸死地,但好憐憫也不代表不需要指出人的罪惡和要求人認罪。如果見人犯罪卻不指正,這是縱容罪惡且令人靈命受損。

在這事上,突破匯動青年和突破機構未有明確指出施害者性騷擾受害者,只用「不恰當男女界線」和「言語和行為上傷害」以淡化事件和要求他離職,連向機構內同工交代之意也欠奉。這不但令事主受虧損,連施害者也受損——因為他失去了知罪認罪的機會,失去了領受上帝和眾人赦罪之恩的機會,和失去了扭正罪惡、回到上帝的道的機會。這次處理手法其實對任何人都沒有好處。事實上,如果管理層是因知道施害者的難處、是如此愛護他而不希望事主公開事件,那管理層就更應該在收到第一次投訴時就認真調查管教,而不是繼續縱容他偷竊別人現在或未來的妻子。教導又欠奉,現在「出事」了又只以要求施害者離職去解決事件,其實當中有多少恩典和憐憫?突破兩組織如此處理事件又何曾對事主有恩典和憐憫?

也許有弟兄姊妹會認為指正弟兄姊妹的罪就是「你見到弟兄眼中的刺,卻看不到自己心中有梁木」和進行論斷;但這理解是錯誤的。論斷和分辨與指正是有基本的分別:論斷是沒有多少事實根據,而更多指向多管閒事,以猜測和偏見去定人罪;分辦卻是以確實的證據去明辨是非。

另外,也會有弟兄姊妹認為應該寬恕。然而,這事的重點不在於事主是否寬恕施害者,因為寬恕是不需施害者的認罪而是事主自己主動放棄追討的權利。真正的重點在於機構有沒有好好處理而不是受害人有沒有寬恕,因為就算事主寛恕了,也不等於機構的問題和施害者的問題得到解決。所以事主寛恕與否、施害者是否應該認罪、和機構要如何改善,是三樣不同的事。而從兩位事主在媒體上表達的要求可見,她們重視的不是自己的權利,而是機構能否改善,以免事件再次發生。

弟兄姊妹也會認為憐憫是有包容在當中。這點筆者是認同的,憐憫當中是要有包容和忍耐。但在這事上,持續七年的性騷擾、多達六至七位的受害者、兩年對突破兩機構內部調查的等待,這是不已是一個足夠的忍耐和包容?

總括而言,在錯誤和犯罪的事上,沒有明辨是非和指出錯誤就沒有憐憫,有的只是縱容和失職。如箴言廿七章5至6節所言:「當面的責備、強如背地的愛情。朋友加的傷痕出於忠誠,仇敵連連親嘴,卻是多餘。」先承認,後遮蓋才是行公義,好憐憫。

教會機構的管理問題

從管理機構的角度,突破兩組織管理層的處理手法也突顯了突破兩組織未能以公共事務的角度,同時考慮其他持份者的利益,和平衡各種道德倫理價值去處理事件。突破兩組織單以個人生命處理的角度和單一的道德倫理價值去理解和處理問題。具體來說,突破兩組織傾向內部解決及不打算向公眾和同工們公佈發生了性騷擾事件,也不打算建立資料庫避免該人士將來再參與青少年工作。

筆者猜測突破兩組織的管理層是要保護施害者和其父的身份和顏面。如果這事只是發生在兩人之間,受害人要怎樣處理和「好憐憫」也可以,因這是個人選擇。但作為一間具聲望、接受政府財政資助的公共機構,卻是不可以單以個人倫理和個人生命培育的角度和《家春秋》的方式去處理涉及公眾利益的內部外部事務——因為機構不只要為事主和施害者負責,也要為所有機構的服務使用者、合作伙伴、和公眾人士負責。然而,教會機構的管理層在處理涉及不同持份者的公共事務時,往往以處理自己私人事務的方式和角度作決定,但所帶來的代價和後果卻往往不是由其本人承受,而是由機構的同工和公眾人士所承受。

在這事件中,突破兩組織的管理層不公開事主身份,是有機會危及其他同工和青年人,令他們受到性騷擾的,這是將風險無故轉移到同工和服務使用者身上(negative externality)。筆者實在要問一句,作為需要向社會負責的突破管理層憑甚麼原因以別人的安危去慷他人的慨!突破兩組織的管理層可能滿足了自己的道德價值和取態,但卻令其他人無端受到風險。「好憐憫」是一個良好價值,但「行公義」和「保護他人」等也是好的價值。當不同價值相爭,機構應需要顧及當中的優先和平衡,並應考慮到組織的社會責任、角色和義務,而不是只視機構是自己家庭和私人領域。

事實上,透明、公開、與所有員工和持份者保持緊密的溝通,是現代管理系統的重要部份;但教會機構總是以家庭山寨式的管理。家庭山寨式的管理有其好處,如人情味,做事亦較靈活迅速。如果機構是非常小型,那是非常合適的。但突破兩組織已不是小型組織,是大型的公共機構。大型公共機構如仍以家庭式的管理,最終會因信息收集和傳遞的困難而引發不公和內部紛爭;所以現代管理特別著重公開、透明、溝通以及有效的制度。制度是讓大型機構能做到「鐵打的衙門,流水的官」的重要組成部份。而且教會機構,特別是如突破兩組織般與社會有緊密關係的機構,應意識到自己的身份不只是私人機構而更是公共機構,是在公共領域當中。而作為公共領域的一員就應跟隨(最少也考慮)公共領域的一些基本倫理,政策應最少達至社會的道德倫理水平和標準6 ,亦應接受公民社會的評價。

總結

突破匯動青年和突破機構這次處理性騷擾事件的手法,突顯了很多教會機構都會面對的問題。應否公開醜聞、行公義與好憐憫的張力、教會機構的管治(governance)能力與公共領域的關係,這三個問題是互相關連。然而,筆者最在意和擔心的這事件中所反映的一個更深層的問題:就是教會機構中很多看似很合理、理所當然和很屬靈的行事方式,有多少是真正源於正確聖經的教導?我們演繹這些教導時,當中有多少是真正以聖經的教導為依歸?當中又有多少其實只是以聖經之名,去包裝中國人的行事作風和文化以及自己的無能與內心的懦弱,並以教會機構內的權力和濫用順服的教導去強加於同工和會友身上?突破兩組織的處理手法已讓人聯想到天主教會處理性侵和戀童醜聞的手法。但願神保守香港基督教的群體。

以上的說話也許是難聽的,但如箴言廿七章5至6節所言:「當面的責備、強如背地的愛情。朋友加的傷痕出於忠誠,仇敵連連親嘴,卻是多餘。」

(作者陳秉隆博士為香港公開大學講師、香港基督教崇真會救恩堂社關組成員。)

(筆按:本文章純屬個人意見,不代表大學和教會立場。)


1. 請參《端傳媒》報道〈教會機構#MeToo事件簿:她們指控「突破匯動青年」員工性騷擾〉(2018年10月30日),和《時代論壇》報道〈「突破匯動青年」前員工涉性騷擾 黎明:曾遭突破高層勸喻不公開事件〉(2018年11月2日)。
2. 泛指教會和基督教機構。
3. 突破匯動青年指「性騷擾」這種描含義廣泛,所以使用以上的描述。然而,社會和政府對性騷擾的行為有相對清晰的界定。而且突破匯動青年所用的描述其實比「性騷擾」更加含混,例如不恰當的界線未必一定會影響他人。坊間有不少「為甚麼建立界線」的書籍,而當中所指的界線不一定是影響他人,更不一定是關於性方面的,可以是言語,可以是產生誤會麻煩等等。突破匯動青年的描述是將「性」的元素抽走,模糊了視線。
4. 在這一方面,張國楝教授有一篇更為深入的文章,請參〈不要告到教外人那裡〉(信仰百川,2015年3月15日)另一方面,性文化學會也針對教會機構的應如何處理性騷擾事件,於本月舉辦實務工作坊,詳情請參閱性文化學會網頁。
5. 不論他在意的是不點名的敘述還是擔心當時的黎明博士會進一步公開事件。
6. 須知道以往是基督教帶領社會改革的,情可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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