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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性騷擾發生,教會要負上轉承責任
——回應吳思源〈性騷擾還是報警好〉

近日,有兩位性騷擾受害人就突破機構處理性騒擾事件不當而造成的再度傷害在媒體上作出投訴,而突破也回應了有關事件,並且對於處理受害人的不當作出道歉。然而,前《突破》雜誌總編輯吳思源先生於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在《基督教週報》發表〈性騷擾還是報警好〉,指出性騷擾並不容易客觀界定,並指出該性騷擾事件只是不恰當的男女界線問題,受害人應該即時去報警,又或者即時直斥其非,才合乎常理。

吳思源先生提到「男女之間互動的界線很模糊」,「性騷擾行為可以是淫褻、但是同時也可以是調情和風流,這是一種自然的求偶過程……」。然而,求偶的過程是在一種彼此尊重的關係下進行的,我們絕不應該以追求別人為藉口而進行性騷擾,並且罔顧對方意願去作出有關行為,令對方感到被侮辱和受威脅。吳思源先生作為教會的多年的屬靈領袖,是應該改變這種性騷擾的文化,而非把性騷擾行為合理化!

況且,性騷擾在法律上是一種違法行為,參照香港的《性別歧視條例》對性騷擾的定義,性騷擾是任何人在行為、言語和態度上對別人的身體作出有性意味的冒犯,令到對方產生恐懼、受威脅或者侮辱,或該性騷擾的行徑對受害人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因為性騷擾是違反個人的意願,縱使作出有關行徑的人(不論是男是女)並非蓄意,性騒擾也是違法行為,雖然在刑事上未必能懲治對方,受害人可以要求賠償心理上的創傷。

《性別歧視條例》已經於二十年前訂立,而平機會是作為執行《性別歧視條例》的機構,也處理過很多性騷擾的個案,其中一個最突出的性騷擾訴訟個案是在二○一二年六月六日有關雇主的轉承責任。換言之,性騷擾事件若在教會發生,基於教會有轉承責任,即是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6條列明雇主的責任:任何人在其受僱用中所作的任何事情,就該條例而言須視為亦是由其僱主所作出的,不論雇主是否知悉或批准他所作出該事情;除非雇主已採取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以防止該雇員作出該行為。因此,投訴者可以向平機會控告教會沒有採取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措施處理性騷擾投訴。

吳思源先生對性騷擾的理解實在非常過時,誤以為性騷擾可以報警求助,反映他在性暴力、性騷擾等議題認知和敏感度非常不足!

最後,吳思源先生除了對性騷擾、強姦和非禮的理解落後了二十年之外,最令我感到失望的,是他作為《突破》雜誌的前總編輯,在基督教界是屬靈領袖,站在有權勢的宗教地位上,卻不斷批評兩位受害人已是成年、高級知青、把性騷擾事件小題大做、煽動性別仇恨、並且責怪為何對性騷擾不作出反擊、不報警等。這不單是將性騷擾事件的發生歸咎於受害人,標籤受害人為麻煩製造者,彷彿揭露性騷擾這些罪行便是罪人,因為她們破壞了基督教的聲譽。這種完全漠視受害人被性騷擾的心理創傷、對受害人落井下石的做法,不單令受害人造成更大的心理壓力,這也是一種制度暴力,更令其他受害者因而滅聲。

況且,兩位受害人在聲明中,最希望是機構能夠設立反性騷擾政策及指引,以免其他人再受害。正因為過去機構不懂得處理這類個案,更需要制定預防性騷擾政策。當有處理性騷擾投訴的程序和機制,加上向領袖提供培訓,管理層便不用再逃避及耽誤性騷擾這些投訴了!風雨蘭過去收到約五十多宗涉及教會的性侵個案,其中有多宗是信徒曾經向教會投訴卻遭受更大傷害,有些甚至因為作出投訴而受被教會排斥或指責,認為性騷擾是芝麻小事,被投訴人並非蓄意、是無心之失,令受害人的申訴沒有得到正視和公正處理。同時,大部份教會管理層傾向大事化小,將性騷擾事件淡化為男女之間互動的界線模糊的問題,以為只提供輔導便能解決,結果事情愈來愈糟糕。我不希望見到直到信徒間爆發性騷擾事件時,教會才急忙去設立相關機制。這不單對信徒造成傷害,亦會令教會名聲受損,結果,信徒只會失望地離開教會。

我們呼籲教會應儘速設立防治性騷擾政策及機制,除了教會內部提供有關投訴程序外,應列明教友或雇員均可選擇向外求助。最直接就是向平機會投訴,或向區域法院提出訴訟,亦可以向風雨蘭求助(電話:2375 5322)。長遠來說,更應透過防治性騷擾教育在教會建立反性騷擾及反歧視的文化,推動信徒間互相尊重的意識。廣泛地在教會向教友及雇員推廣性騷擾資訊及宣傳教育工作,為教友提供有關宣傳教育講座。

(作者為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標題為編者所擬,原題為「性騷擾——教會要負上轉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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