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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一课——机构处理性骚扰的难处与挑战

拙文〈性骚扰还是报警好〉刊出后(《基督教周报》二八二九期,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一石激起千重浪,而且还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各方的意见与批评,令我作深刻的反省。

在德国教书的外甥读了我的文章之后告诫我,你叫被性骚扰的人报警是对的,但你对该两位女士曾向有关机构多番投诉的事似乎不太清楚,她们的确曾多次向机构申诉,而涉案男士即使在婚后据云也继续作出滋扰。我完全接受这批评,我对有关事件的认知除了从网上得知,就是从 《时代论坛》一六二八期的报道,若因此误说两位女士没有第一时间作出申诉,本人衷心向两位道歉。(编按:本报于一六二七期一六一四期亦曾就事件作出报道。)

吁请受性骚扰的人从速报警的确是我写此文之目的。因有些性骚扰违法行为是同时涉及刑事责任,例如:猥亵和强奸等罪行。事实上我曾多次因见违法的事而报警。就如昨晚(十七日)晚上七时左右,因见梭桠道有多辆违泊汽车,致令交通不畅顺,我立刻致电九九九报警,警车果然在几分钟后来到,一名女警下车抄牌,真是大快人心。

性骚扰除伤害人,更极可能涉及刑事,若只困在发生的机构内自行处理,不论是调查、举证、判断,一般机构多缺乏足够的专业和人才,结果旷日持久,就如看见违泊汽车不立即报警,反要找区议员投诉,提请在区议会讨论,有时不但阻吓不到违法者,更拖延了绳之于法的时机,这也值得注意。

最近本港有几宗性骚扰案,不论发生在医院、诊所及律政署,案情与拙文所提的接近,亦涉及刑事成份,受害人皆报警而成功向涉案人检控,试问受害人若只向所属机构投诉,能否有预期结果,就很值得商榷!

但有一点我必须郑重道歉的,是缺乏对两位女士多年来的感受有所体认,我不会巧言令色的为自己辩解,只恳请两位女士原谅。

惟有一事我不能不辩白,就是拙文提到「见猎心喜」四字绝非描述本人对女性的态度,而是指该涉案男士对两位女士的态度。请再看原文:「男的见猎心喜求偶心切未尝不是」,若我说「未尝不可」就是认同了他,那我就大错特错,但我由头到尾是指他存着「见猎心喜」的不良动机,意思本是十分明确,但竟带来误解实属不幸。

今日(十八日)拜读《明报》专访「风雨兰」一文,读后加深了对性骚扰、性侵犯零容忍的信念。但正如拙文所说,判定是否性骚扰该是由执法和司法机构,而一般机构(如公司、学校、教会)最应做和有能力做的是教育和制定有关政策及指引。欣悉多位资深社工、大律师、退休警官及人力资源专业人士,正筹组一个性骚扰防治谘商中心,致力协助公营及私营机构,了解其在性骚扰事件中的转承责任,从而更有效及专业地制定相关政策,并在机构内推行有关教育,及在不幸发生案件时正确处理。我衷心祝祷这事工早日落实,并乐意参与。

最后,对于拙文引起的风波,本人对两位女士及各位再次道歉。这是我个人的文章,跟任何机构和教会无关,更谈不上代表她们,这界线必须十分清晰。本人无意冒犯任何人,但若为人带来伤害,我再次衷心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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