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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写

妨扰罪不应成为武器

公众妨扰罪不应该成为武器。

代表第九被告、民主党李永达的资深大律师蔡维邦在结案陈词中说:「如果控方毫无节制地对示威人士任意控告公众妨扰罪名,亦即是变相让政府拥有了随时把公众人士起诉判罪的武器。」

占中案经过十七日审讯,辩方为香港上了公民权利、公民抗命非常宝贵的一课。

先是被告之一戴耀廷昨天自辩,他为香港争取民主运动及公民抗命辩护,结案陈词融合了法理、道德、政治、个人宗教信仰的依据。其馀几位资深大律师接着连续两天为其馀八位被告逐一反驳控方的指控,并就宪法权利、示威、集会、表达自由作陈述。法庭像公民教育的课室,为公民权利这一课作详细的解说。

2014年的雨伞运动中,「和平占中」发起人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及其馀六人包括陈淑庄、邵家臻、张秀贤、锺耀华、黄浩铭、李永达,被控串谋公众妨扰、煽惑公众妨扰、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等共六项罪名。代表各被告的资深大律师为各人的控罪提出抗辩,引用本地及外国的案例去解释公民的示威、集会权利。

代表第九被告、民主党李永达的资深大律师蔡维邦是最后一位作结案陈词。他表示,「公众妨扰」罪毫无疑问侵犯宪法所赋予的示威自由。任何示威无可避免阻碍或引来不便及干扰,而参加者要提出有「合理的阻碍」。「如果控方毫无节制地对示威人士任意控告公众妨扰罪名,亦即是变相让政府拥有了随时把公众人士起诉判罪的武器。」

蔡维邦指出,公罪妨扰罪令到示威的权利变成罪行,示威者要为「合理的阻碍」提出辩护,结果只会令原有的权利变成完全虚幻。公众妨扰罪是「颠倒」原意,就是原本是要求政府介入示威行动时要合乎法理合乎比例,忽然矛头指向示威群众,变成要审查市民合法的权益。

就占中案,他指出,人大八三一决定规定了行政长官选举办法,对香港政制有根本的影响,所以引起广泛的关注,反对该决定的市民有权示威,这是《基本法》赋予的权利,学民思潮和学联就是要反对这个决定。及至警方拘捕学生,就有更多人出来向警方抗议。但警方却封锁前往政府总部的道路,而控方没有重要的证据证明警方的措施是必须及合比例,什至为何是合法。

蔡续称,人们从四方八面来到,想去添美道,但他们只可以去到添美道与夏悫道的交界,人群在这里结集,及至群众愈来愈多,无可避免要封锁夏悫道。由于起初只是封锁交界处,显示群众并非想留在夏悫道,只不过想去添美道。最终大量的群众无其他选择,只能留在夏悫道,而按照案例,公众有权在马路和平集会。

蔡指出,警方向夏慤道的群众施放催泪弹,结果引发了持续的占领运动,其规模是完全没有人预计得到,也是前所未有,这是施放催泪弹的结果,示威者原意只是短时间留下来。

蔡维邦又讲到示威期间的口号。他说,有人喊叫口号,并不是要将口号内容付诸实行,例如示威者一起叫「梁振英下台」,并不代表群众要用行动将梁振英拉下来。叫口号是表达希望及未实现的期望。

至于现行规管示威集会的法例,蔡维邦指出,《公安条例》规定市民在示威集会前要向警方申请「不反对通知书」,是为了让警方在事前更有效安排改道、人手等措施,确保游行集会能顺利进行,而不是赋予警方权力去禁止或批准示威活动。警方的职责是让市民顺利举办集会游行。

各被告的辩方律师今早完成结案陈词,刑事检控专员梁卓然提出,希望明天作陈词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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