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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消息

高院判已婚同性伴侶申公屋勝訴
明光社:破壞婚姻制度 彩虹之約:歡迎裁決

【時代論壇訊】高等法院於三月四日裁定,房委會拒絕一對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以家庭成員身份申請公屋屬於違憲,應容許有關申請,事件引起關注。明光社及香港性文化學會均對判決感失望,認為是破壞及侵蝕了本港的婚姻制度。明光社更認為,任何有關婚姻制度的改變,應交由社會及立法會討論,法庭不應越俎代庖。彩虹之約則歡迎裁決,認為是承認同性婚姻一直被忽視但應有的同等待遇;又認為任何立法會選舉參選人或政黨可倡議性小眾平權,但不應騎劫該議題作吸票之用。

明光社於判決同日在網站回應,對裁決深表遺憾,重申一男一女、一夫一妻是香港現行唯一承認的婚姻制度,對家庭穩定及子女健康成長尤其重要。該會總幹事蔡志森其後接受本報電話訪問時直言,判決並不合理,認為法院為何要將香港本來不承認的婚姻制度,「在港審理時便要考慮,不考慮便是違憲?」他解釋,每個地方也有其決定及民情的考慮,不能將在外地認為合法的,就等同在香港便要自動承認其合法性。「若按法庭的邏輯,這是否也要將外地十六歲或兄妹可結婚,都同樣承認其合法性?」他強調,本港的婚姻制度,其立法原意恆久以來都是一夫一妻,任何有關改變,應交由社會及立法會討論。

蔡志森:料不影響九月立會選情

至於裁決會否成為九月立法會選舉的議題,為支持或反對同性婚姻的參選人爭取選票,蔡志森指雖然現時多了些知名的同志參政,借這議題來倡議是避不開的,但在有其他更重要的事宜受關注時,相信這不會成為主要議題。他指現時婚姻制度的處理,不是在立法會審議,因此,參選人的取態如何,將來亦不能阻礙法院的決定,故對立法會選舉影響有限。

香港性文化學會於三月六日亦在面書專頁回應,指對裁決感失望,認為是進一步侵蝕香港的婚姻制度。學會指法官沒有處理一個最關鍵的問題,就是為甚麼本港未婚的同性伴侶,可跟本港夫婦享有同樣資格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只是反過來說沒合理原因不容許申請;但一個重大的政策改動,竟沒有具說服力的正面論點支持,做法令人失望。

學會又指出,法官只是引述終審法院梁鎮罡一案(公務員同性配偶可享合併評稅),認為外地結婚的同性伴侶及本港結婚的夫婦有同樣地位,兩者同具公開性和排他性,但這推論粗疏,因海外註冊的童婚及三人婚姻也有公開性和排他性,是否也應准許他們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而同性婚姻及異性婚姻之間眾多的關鍵分別被法官忽略,如不同的性別組合、孕育生命的潛能及社會爭議性。

學會認為,婚姻制度對一男一女可能出現的下一代發揮保障其權利和福祉的作用,透過特別的權利和福利、嘉許及鼓勵這種成人關係而非其他關係,是合理的做法。

何萬寶:不容騎劫平權吸票

「彩虹之約——共建同志友善教會行動」召集人何萬寶接受本報電話訪問時則表示歡迎裁決,認為是承認了同志與異性者擁有同等待遇,並不存在破壞傳統的一夫一妻制或異性者的結婚權利,亦不會延長異性婚姻者輪候公屋的時間。他直指政府長久以來忽視性小眾的政策,今次法庭只是將他們被剝奪的權利重申承認,沒有分薄或剝奪他人的資源,政府理應有長久的政策,如房屋福利等,讓同性及異性者都可得到平等的資源分配。

至於被用作選舉議題,何萬寶歡迎參選者支持及關注平權及性小眾的人權,但卻不容許某些政黨或參選人騎劫這議題,將此作為吸票的工具。

早前一對在加拿大結婚、同是香港永久居民的男同志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被拒,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其後裁定他勝訴,並頒令房委會須重新審視申請人的個案。法官在判詞指出,拒絕同性已婚伴侶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無疑會令異性夫婦的輪候時間縮短,但無任何數據證明,接納他們的申請,會令一般家庭輪候時間延長多久;而已婚同性低收入家庭所需的房屋援助,與沒子女的異性低收入家庭無分別,批准申請亦不影響房委會的行政效率,故裁定做法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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