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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消息

禁四人聚集未有擴闊公眾地方定義
張達明:教會仍應減少人群聚集

【時代論壇訊】特區政府今天(28日)晚上將《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刊憲,自翌日零時起禁止公眾地方超過四人聚集,違者會被驅散及檢控。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今次《規例》未有擴闊「公眾地方」的定義,和《公安條例》大同小異;這樣一來,私人地方若有不開放給公眾的活動,應不受《規例》規管。但他呼籲教會因著抗疫因素,仍應減少人群聚集。

《規例》將「公眾地方」定義為「公眾人士或部份公眾人士可以或獲准不時在繳費或不繳費下進入的地方」,跟《公安條例》中對於「公眾地方」的定義相若。此外,規例附表亦列出今天凌晨特區政府在新聞公佈裡列出的十二項豁免情況,涵蓋婚禮、葬禮、共住同戶、在工作地點工作、醫療及防疫宣傳活動、交通運輸、政府、法院、立法會及法定團體執行公務,以及團體為遵守本身規管要求而召開的會議等。

張達明對本報表示,今次的《規例》其實有不清晰之處,例如一般婚禮都是邀請嘉賓出席,而不是容許公眾參加的;而當《規例》針對的是公眾地方活動而不是私人地方,關於「共住的同一戶人的群組聚集」的豁免又變得意義不大。但他指出,若將公眾不能進入的活動也納入規管,會導致授權人員可以有權進入民居,爭議會很大。

宗教場所的信仰與抗疫考量

至於宗教場所方面,張達明認為,內裡的活動是否受規管很視乎其設計。他說,有些教會的設計是開放給公眾的,任何人都可以進入,而有些教會則只接受信眾進入,一些團契聚會亦不是向公眾開放,很視乎大家在神學上如何理解。他說,以目前的規例來看,倘若教會同工邀請少量義工信徒在主日到教會製作網上崇拜,其實亦不在規管之列,因為這場合根本不是開放給公眾。

對於今天有網上討論擔心特區政府今次安排會否於宗教自由有損,又會否特別說得含糊而讓宗教團體一旦有活動爆發傳染而成為眾矢之的,張達明指今次« 規例 »重心不在宗教活動,而在於「公眾」和「私人」的分別,這起碼消除了一些疑慮。至於網上的憂慮,就涉及對政府信任的問題,「不過即使不受規管,在疫症之下,負責任的團體仍應減少人流聚集。」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是於昨天傍晚宣佈相關禁制措施,並簡略提及豁免情況。特區政府於今早凌晨在新聞公佈中提及豁免細節,但未有提及「公眾地方」的定義。而有關的法規到同日晚上距離生效只有數小時才刊憲。張達明相信今次當局法律草擬的工作相當倉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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