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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

屬世的宣誓與屬神的真相

香港社會的日常運作,承傳了不少西方社會的做法,宣誓是其中之一。由確認身份、就任公職、法院作證,以至締結婚約,都可以見到宣誓的環節,將一己誠信責任與法律規範結連起來。去年年中加入成為香港法例的《港區國安法》,要求參選或就任公職者要簽署文件或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卻為宣誓賦予強烈的操控色彩──當「擁護」和「效忠」定義不明確,完全由當權者說了算,宣誓者變得動輒得咎。今期頭版專題報道現任區議員面對宣誓要求的掙扎與思量,只是冰山一角。近日就不時有公務員決定寧願離開政府而不宣誓,消息不時見諸新聞報道。社會輿論亦在思量,當行政機關的操控權力繼續擴張,未來要宣誓的「公職人員」,範圍到底可以有多闊。

論到起誓,舊約和新約聖經的取態,似乎有所不同。舊約聖經提及起誓,幾乎總是涉及言出必行,並無虛言之意。至於新約聖經,最為人所知的相信是馬太福音記載耶穌基督在登山寶訓中的教導:甚麼誓都不可起,只要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太五33-37)。兩個說法看來有別,但所涉及的誠信要求,卻是一致的。事實上,耶穌基督的教導,讓我們進一步思量:言說的重要性,在乎是否結連於真相和真理之中;否則無論你指著甚麼來起誓,其意義也不算得到確立。

載明特區制度的《基本法》,除了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還包括多項港人權利和自由,需要履行公職者加以尊重,在推行政策時加以保障。對於生活在香港的巿民來說,個人權利和自由能否得到尊重和有效保障,至關重要。當然,法律條文之間的衝突,時有發生,有時甚至要訴諸法院裁斷。近日民主派人士被指串謀顛覆國家政權遭起訴,指控所涉的卻是《基本法》條文所容許的政治運作規範,就是一例。然而必須指出,只要《基本法》一天還未淪為一紙空文或者歷史文獻,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時,仍然必須顧及;巿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否得到充份保障,仍然是大家衡量特區政府是否偏離《基本法》軌跡的重要考量,更是港人福祉狀況的準繩,人民所著緊的真相。

今天的香港,政治紅線不斷飄移變成批鬥借口,公共空間不斷收窄,甚至連疑犯保釋候審的權利也可以被大幅削減,變相令審判前被扣押的時間可以沒有定期,人身自由不保。此時此刻,關於制度與法律的理性討論,或許變得有點意義虛無。但耶穌基督的教導提醒我們:無論我們環境如何、身處甚麼崗位,甚至有沒有宣誓(或是指著甚麼來起誓),那屬乎上主的真實、真相與真理,其在我們行事為人當中的角色,依然不變。問題是,在每個判斷的關口,我們是否能夠在上主面前站立得住?能夠回答這個問題的,並不是監誓官和審判官──只有上主才可以回答,只有良心才聆聽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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