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督徒學會的《思》第九十三期的主題是〈性傾向歧視立法〉,其中包括性權會邵國華的〈性傾向歧視立法〉及〈性傾向歧視個案〉,以及胡露茜談有關同志神學,筆者嘗試分別回應兩位的文章。
回應邵鼓吹性傾向歧視立法
其中邵批評政府於一九九六年進行的性傾向調查以引導性問題問公眾是否「介意與同性戀者握手」、「介意入住同一酒店」等,是給予公眾錯覺,認為社會大眾有權決定是否隔離小眾族群,以及小眾的權益應由大眾來決定。並指出同性戀者也是人,同樣享有人權,故應立性傾向歧視法以保障小眾免受歧視,這是基於公平原則及基本人權,而歧視及傷害行為侵犯了同性戀者的基本選擇自由。
這說法是非常誤導性,試問社會哪裡有法例限制同性戀者的生活呢?各人都是按自身的意願去選擇他們的生活及交往對象。事實上同性戀者現已與其他人一樣享有同等的基本人權(如言論自由、投票權、進出境自由),和政府福利。他們現在爭取的性傾向歧視法其實是去限制他人的自由,是超出了基本人權的特別保護。
這法例美其名為立法消除對同性戀者的歧視,實質就是立法去懲罰那些所謂「歧視」的人,即不認同同性戀的人士。我們不禁反問為何同性戀者有權按他們的情慾去選擇他們愛的對象及生活方式,而其他人卻沒有權按自己的良心去選擇與哪些人同住及往來呢?甚至要以法律去懲罰他們?美國就有一女士因不願將房間租給一位女同性戀者而遭到罰款,更被逼參加由同性戀者教授的「覺醒課程」。
邵指出並非所有歧視行為都會受法律所懲罰,直至有人因此而受傷害才會受法律懲罰。基本上暴力所引致身體上的傷害已有刑事法去懲罰,那邵所指的歧視和傷害是甚麼呢?邵指是包括心理上及實質上的傷害,他舉了一些所謂「歧視」的例子:一、一位女同志喜歡蓄短髮及以「男性化」打扮示人,自少不喜歡穿裙,但偏偏銀行規定客戶服務部的女同事必須穿制服裙;故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受到歧視。二、一同性戀神學生入讀神學院,由於學院宿舍不承認同性戀伴侶的關係,故被迫與愛人分開住。之後於教會實習,被教會發現其同性戀身份而被辭退。(個案三較複雜,在此不作討論)
在此可見邵所指的「歧視」定義非常闊,而一旦立法,其效果亦非常霸道。而且所謂傷害是指主觀心理上傷害(邵並沒有解釋何為實質上的傷害,可能是指解僱),可見法例將會扼殺對同性戀持不同意見的自由(包括聖經被加拿大視為煽動仇恨的著作),試想像按邵對歧視的定義,今天的政府高官及特首正正是受到最多歧視、最多心靈傷害的一群,若按邵的推理豈非應設立高官及特首歧視法,去懲罰那些不認同高官及特首的人?這對社會言論自由的扼殺將可想而之。該女同性戀者並非被強制進入該銀行工作的,為何同性戀者有權選擇穿著那些制服,而銀行作為一私營機構,卻沒有權訂立其員工的規例,若然有男性堅持要穿裙返工,銀行是否也被迫接受呢?神學院作為一訓練神職人員的學院,當然有其信仰及價值評斷,是否應立法強制神學院的信仰守則呢?
談到歧視法與價值觀的問題,邵指出:「無論你認為這些人多麼不道德,你都不可以解僱她或拒絕提供服務予她,因為她的工作表現與她的道德操守無關。」所以邵容許宗教團體可被豁免(但並非所有同志團體及立法會議員都認為宗教團體可獲豁免,因他們認為教會正是歧視同性戀者最嚴重的地方),但邵卻認為教會辦學及轄下的社區服務中心以及教會中請會計、行政等工作卻不應豁免,因他的工作與道德無關,另外神學院及實習教會若被視為屬於職業訓練則不應被豁免。
問題是邵認為該工作與道德無關的,宗教團體卻認為關係甚大,宗教團體無論辦學及社會服務,甚至只是一份會計工作,都不只是單單一份餬口的工作,而是一種基於信仰原則去服事神,服務人群的事奉。老師及社工的工作都涉及其道德價值及德育的元素。然而邵卻漠視宗教團體辦學、辦社會服務的理念,甚至要求立法去強制那些團體接受他們不能接受的價值。
這法例最大問題是,根據外國經驗,儘管機構解僱或不聘請同性戀者的原因不是出於性傾向,同性戀者都可指控公司歧視他的性傾向,然後提出法律訴訟,同性戀者可找平機會用公帑去打官司,而機構則要自行付費。據悉美國在九一一事件後,因經濟不景,有人怕被裁員而公開聲稱自己是同性戀者,因同性戀身分難以驗證,萬一真的被裁,他可以根據性傾向歧視法去控告公司,打官司要花數十萬美元,一般公司都不願意冒這個險。在西方,同性戀者以歧視法告教會及機構的新聞時有所聞。另一方面,很明顯若有人怕被裁員而公開聲稱自己是異性戀者,相信是不會得到這法的保護的,可見此法是特別保護同性戀者。
回應胡支持同志釋經
另一篇,胡露茜討論到同志釋經,她質疑傳統教會按「字面釋經」的方法,認為聖經文字並非關鍵,而是在於「聖經如何被詮釋以及誰有權去詮釋的問題」。她指出所有聖經詮釋本質上都是一種權力的運作;並指出同志神學家質疑所謂「正統」和「異端」的分別,只是反映教會歷史上誰勝誰負的結果。而傳統教會釋經偏重了男性和異性戀的經驗,因此婦女和同志信徒的經驗一直被置於教會的邊緣,喪失了自己解釋聖經的權利。同志釋經正正質疑傳統教會對「同性戀行為是罪」的理解,同性戀信徒從耶穌基督身上所體會的,絕不是一個道德主義的護航者,而是一個願意謙卑降世,與妓女和稅吏親近,並譴責那些假冒為善的法利賽人,同志基督徒應該勇敢地重新爭取自己對聖經和信仰的解釋權。
在此先要指出,胡所指的「從同性戀經驗去了解聖經的同志神學」並非每一位同性戀者都接受的,筆者認識不少經歷著不同程度掙扎的同性戀信徒,但他們並不接受同志神學的,他們正正帶著他們的掙扎和經驗去讀聖經,從聖經體會到耶穌不是廢除律法的性解放者,而是願意赦免他們罪的上帝,甚至施恩幫助他們脫離同性戀情慾的轄制,從新過聖潔生活。因此我認為同性戀者帶著自身經驗去解聖經(誰有權解經)並非問題,關鍵在於他們按甚麼準則去解釋聖經。
那胡的解經準則在哪?很明顯她不是相對主義的,因她批評傳統的「字面釋經」為錯誤,那她是基於甚麼標準去批評呢?是基於甚麼標準去認同某些同性戀信徒的同志神學,而忽略另一些尋求改變的同性戀信徒的聲音呢?
胡在文中提到隨著普遍社會對性的開放,已經有愈來愈多人肯定兩性平等和性權選擇與實踐的多元文化,同性戀、雙性戀等都是個人情慾自主的實踐。而教會是宣揚基督的公義和合一的,應先放下以異性戀傾向為尊的心態,嘗試反省如何接待同性戀信徒,建立平等相互的關係,而不是要君臨天下,聲稱唯有我才擁有真理的狂妄自大。
筆者相信胡正是基於情慾自主及平等的標準去作評斷的標準,(胡的平等觀只是一種假設價值中立的程序平等〔procedural equality〕,與聖經中兼顧其他價值的平等觀不同)即聖經內容只要通不過她所認為的「人權」、情慾自主及程序平等,就是不合時宜的。回應誰人有權釋經的問題,筆者認為不是誰的問題,而是對聖經的態度問題。在這自由社會,誰人都有權釋經;但解經者是謙虛聆聽了解聖經的信息?抑或只是帶著既定的議程去「解」聖經?正如不少敵視基督教的人都按自己的本意隨意去解經,但卻並不一定解得合理。筆者認為文字是有一定程度的客觀性的,正如聖經明明的說:耶穌肉身被釘死,之後復活,人可以認為這是不乎合現代科學而不認同,但若將聖經解釋為「耶穌是服毒自殺,並沒有復活」,這樣的解經則難以說得過。
(作者為明光社義務同工,香港性文化學會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