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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講場文章(至2017年2月14日)

「政治矯枉過正」的反性傾向歧視立法

動異常性取向合法化、保護化及排他化的人,通常會訴諸聯合國人權宣言,並認為世界正邁向自由多元,因此絕大多數人持守的傳統價值,必須向少數前衛意識的人讓路。基督徒聯同世界沉默的大多數,反對這種「政治矯枉過正」(political correctness)的做法。

  歐美式人權、民主及自由思想的實踐方式,所產生的問題和垢病,在西方學界已引起很多批評,何況以拾人牙慧方式,強加於具有傳統華人文化價值的香港,怎不引起各界非議?施政、立法及輿論者,不可不引以為戒。前一陣子,民政事務局余志穩先生聲稱:支持「同性戀是天生」的學說是主流意見。我想,余先生肯定是缺乏常識,才會作出如此判斷。甚麼是「主流」?若然沒有四分三,至少也有三分二,才可稱為「主流」。然而,我實在看不見西方學者的討論中,有符合他所宣稱的現象。贊同社會認可有異常性取向的人,很容易會辯稱——孌童癖、同性戀、性變態、性虐待、戀物癖及人獸交等——都是性的不同表達方式(這是香港大學某教授的觀點),社會理應接納,因為他們的行為取向是天生如此或遺傳而來,是「曲」不能變「直」的。鼓吹者希望以生物性(biological)理由來作開脫,但年初美國醫學界經仔細研究後,發表報告說:他們找不到一對基因,可被稱為同性戀基因。

  退一百步,縱使這種異常性取向,確是源自與生俱來的基因失調或分泌不均,但是否因此,這種行為便可以在法律和道德領域上被接納呢?若然,人權組織便該考慮將通姦、賣淫、亂倫、自殺、賭博、酗酒及吸毒等背反社會規範的行為,都納入非歧視的類別了。因為他們同樣可辯稱,他們的行為是由一種不能自控的本能衝動所驅使;而且,這是一個成年人,在不傷害別人或雙方同意情況下的自願選擇。試想,在幼稚園否決一個孌童癖的人任職,是合理還是歧視呢?試問,有一個慣性強姦犯,在沒有監管情況下成為你的鄰居,你喜歡嗎?假設,港大有關部門要從事一項性事研究,卻聘請了一個有異常性取向的調查員,常色迷迷地望著調查對象詢問問題,你認為這項研究能成功地進行嗎?

  我們對現行的反歧視條例提案完全沒有理解錯誤。我們不會天真地以為這法案真的只在「職場」(workplace)、「教育」(education)及「服務」(service)範圍禁制歧視。其實這法案引申的涵義,是超乎鼓吹者或贊成者所能想像。基於歐美的經驗,我們明白這條法案背後預設理念的混淆,也明白倡議者希圖含糊地將「性取向」夾雜在其他與生俱來的權利行列中,然後瞞天過海地通過。尤有進者,這法案猶如一把刀,刀背是保護所謂受歧視的人,但刀鋒卻是直指社會大多數未能認同這種想法的人。若然這裡的所謂「歧視」是指道德範疇內異議而產生的輿論張力,那麼便需要通過教育和對話方式來尋求共識與緩和,不是在社會闡論仍有大分歧的時刻,強行立法,建立一堵道德的「柏林圍牆」。這樣只會帶來社會的不穩定與不和諧。

  我們基督徒不歧視宗教信仰或道德價值與我們不同的人,也不願將自己的想法強加於別人身上。不過,教會某程度上作為社會的一個「輿論」群體,我們有責任在一條新法律被通過之先,從我們的觀點,代表社會上很多有相同見解的人,表達這條法律引申的道德涵義和隱含的社會危機;並且陳明條例草案若被通過後,對婚姻、家庭及個人核心價值所帶來預見的衝擊。

(作者為播道會港福堂主任牧師,原文為作者敬答國際特赦組織在英文《南華早報》對播道會港福堂之提問,蒙作者允准刊載。內文略經刪節。標題為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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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2則


虞瑋倩 / 2005-03-19 04:15:52.0

為何基督教和支持反性傾向歧視立法者和同性戀群體“冇計傾”


1) 過往基督教比較出位﹑明顯的言論﹐對支持反性傾向歧視立法者和同性戀群體有比較 militant 的立場 (鷹派)


2) 基督教並沒有太多關於同性戀歧視下受害的資料。例如一個父親為了“醫治”同性戀女兒﹐指示幾個少年把她輪姦。這個父親當然是基督徒﹐他沒有受罰。這些案例不需要多﹐但幾個例子﹑加上基督教對這些例子的沉默﹐就成為極端一派的同志爭取權利的彈藥


3) 基督教未必 fully appreciate 同志運動裡面多樣性﹐也把基督教裡面的同志和他們混淆。


我確實曾經和一個弟兄談話。最痛心是﹐他一知道自己是同志﹐唯一想到的是只有去死。因為他教會圍繞著他的都對同性戀有很深的惡意。認為他們是艾滋病毒帶病者﹑活該﹑自己選擇的﹑大姦大惡﹑不信神。同性戀者在他四週的肢體口裡面是次等人。這個弟兄原來從小返教會﹐靈修﹑禱告都做﹐崇拜次次做筆記﹐有志當社工幫助人。一些人也假定他一定是家庭有問題才這樣 (我認為這種論點缺乏支持﹑武斷)。


你們教會﹐有多少人因為你們沒有敏感性的做法感到壓力而不敢出來﹖


4) 教會對輔導同志需要極大耐性﹐也需要很強大的行政能力和決心


-- 耐性肯定需要﹐因為不是一個容易面對的景況


-- 行政能力﹐負責輔導的必須專業﹑保密。否則全部努力可以付諸東流


-- 決心﹐不但輔導﹐也隨時準備 let go / kick-out 一些持續對同志有惡意的教會肢體 (包括同工﹑長執)。左右做人難罷﹖如果一係佢 (同志)﹐一係那個﹐而另外那個死都不會改變他對同志惡意的做法﹐教會的輔導根本“冇得做”。(你以為對同志惡意的信徒會掩飾和私底下做麼)


我知道﹐同志課題﹐不但在社會﹐也必定在教會引起爭執﹑分化等。如果信徒都wish that it will not happen in my church and it will just go away﹐日後除了“基恩之家”﹐大學也會出現“同志基督徒團契”。。。。


 

虞瑋倩 / 2005-03-19 02:19:38.0

一堆回應


首先﹐為避免麻煩﹐我申報利益。


1) 作者吳宗文牧師是我年輕時候信主為我施浸的牧者。如今已經分別屬于不同教會﹐也近二十年沒有相見。


2) 國際特赦組織裡面有我的朋友在當中。


 


今日文章上辯論﹐也和任何過往牧者與信徒關係﹐純是文字交往﹐談不上什麼主內關係。


為了避免誤會﹐我也申明我對同性戀者的立場﹕


1) 我不贊成同性戀者的行為


2) 我不讚同容許同性伴侶﹐就算他們關係是長久互相不會離棄﹐也不可以把他們關係提昇為等同婚姻﹑家庭一樣﹔故此我不贊成他們可以領養孩子。但我容許例如保險﹑承繼遺產上面﹐基於關係而得到一定保障


3) 我不贊成任何禁止聘請同性戀者。我相信學校可以靠行政措施和同性戀者在工作安排上面避免他在教學場合宣揚同性戀。


4) 我希望基督教一方面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不要在反對立法成功後﹐對關懷同性戀者的工作“放軟手腳”﹐而是更加積極


5) 我希望牧者關懷同志時候也要表現出另外一種勇氣﹐就是敢於指責自己教會裡面對同志歧視的做法﹐例如開玩笑﹑取笑﹐或者把他們妖魔化﹐必要時也將這種信徒作出懲罰。對外地﹑各處對同志的人身傷害 (gay bashing)﹐提出嚴正指責


 


我需要指出﹐我不能夠全部認同吳牧師文章內容。


文章開始就採用著色強烈的字句(「推動異常性取向合法化、保護化及排他化的人」)。


該種說法﹐無疑是認為﹐所有希望爭取同性戀者有一定基本保障都是企圖鼓吹對反對同性戀者進行排他﹑甚至希望實施這樣的做法。


我自己接觸的國際特赦組織的朋友﹐基本上是希望最終消除部份對同性戀者惡意的標籤﹐例如表示他們必定侵犯兒童﹑取笑他們衣著﹑外表﹐把他們形容為大奸大惡﹑毒瘤等說話和付諸行動的傷害 。例如﹐巴西有組織自稱來自基督教﹐專門殺害同志﹑美國有基督教操控心理學調查﹑務求要人認為同志裡面侵犯兒童的機會偏高 (這種理論被美國童軍總會駁斥了﹐侵犯兒童的童軍男性領袖﹐幾乎全部是異性戀﹐而且不分男童女童都侵犯﹐對成年的同性沒有興趣)


令外一句令我覺得意外的說法﹐是「認為世界正邁向自由多元,因此絕大多數人持守的傳統價值,必須向少數前衛意識的人讓路


容許我使用我三腳貓﹑二打六的邏輯和分析﹐上面最後一個詞「讓路」可圈可點。


是讓什麼﹑是什麼路﹖要是有人被人趕得沒有生路﹐他為了要存活而掙扎出生路﹐是不是別人被迫讓路﹖


難道倡議反性傾向歧視的人是倡導對異性戀歧視﹑倡導異性戀是罪等等嗎﹖


或者﹐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結果﹐是把一些我們認為在道德上面應該在基督教之下的變成和我們平起平坐﹐我們有些人受不了﹐覺得提昇他們權利等同貶低我們了。純屬我感受﹐大家可以不同意。


但我希望吳牧師強調和諧的時候﹐也不要一開始就把對手標籤為入侵者﹑迫人讓路者﹑排他者。


如果吳牧師閣下的對象是反對同性戀的基督徒﹐你會成功地挑起他們對同性戀者﹑他們對接納歐美式人權、民主及自由思想的實踐者的反感。


你既用上面情緒性和著色性字眼﹐這難道對保持香港社會穩定與和諧有幫助嗎﹖


如果要找一個 layperson (對不起﹐小人的「政治矯枉過正」(political correctness)辟發作)理解的比喻﹐當以中央政府經常強調保持香港社會穩定與和諧﹑卻一路拒絕和民主派﹑四十五條關注組﹑和主張公投的張超雄對話﹑並在傳媒指這個是「港獨」﹑那個人父親是國民黨云云﹑誰別有用心等等﹐然後抬出大多數港人這個毫無認知意義的數據去壓人。


文章也不乏其他空泛含糊的字眼﹐例如「絕大多數人持守的傳統價值」﹕雖然基督教是世界大宗教﹐但世界卻有足夠人反對基督教去借傳福音損害他們的「持守的傳統價值」﹐閣下憑什麼可以那麼肯定﹑solid﹑說他們會聯合和基督教走在一起反對political correctness ﹖


文中引用的「年初美國醫學界經仔細研究後,發表報告說:他們找不到一對基因,可被稱為同性戀基因」﹐相信是這篇﹕


http://www.gcc.edu/news/faculty/editorials/throck_02_09_05_newsalert_gaygenestudy_print.htm


我也希望吳牧師作為非醫學權威﹐小心引用醫學報告。其實﹐報告的行文和用字非常謹慎﹐雖然說 there is no one gay gene  (吳牧概念也錯了﹐基因不需要是一對﹐可能他把染色體 chromosome 和 基因 gene 混淆 ) ﹐但也表示有跡象部份DNA組群會對人性傾向有影響。


報導當然指出﹐研究未發現到足夠數據可以確定是否有DNA組群會對人性傾向有影響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但作為閱讀報告的﹑使用這個報告的大眾﹐我必須指出﹐凡科學研究﹐都很依賴 available evidences。換言之﹐任何研究作出的推測 (prediction)﹐都受到 available evidence 的限制。


我本人工作範圍也涉及審計和審查工作﹐明白 available evidences 此句意味什麼﹕


1) 任何科研報告只基於在研究時候的available evidence 作出評論﹐甚少有結論性的說法。除非是經過嚴控下的試驗室試驗 (tightly controlled experiment)﹐並且試驗是可以反覆再做的  (repeatability)。而且任何報告結果必須有 peer review﹐試驗結果可以在其他不同試驗室重現 (same conditions and same results duplicated at another independent installation) 。這才是科學。統計研究就更加依賴 available evidence﹐和取樣多少  (sample size)﹑和觀測時間 (例如人的行為觀測﹐需要研究經年)。


2) 縱然多麼嚴謹的試驗﹐由於儀器限制﹐或者數據多麼足夠﹐但報告的評論/結論﹐日後可以因為有 new available evidence﹐新的儀器﹐而作出修正甚至全面推翻一些長久以來接受了的理論﹐改寫所有教科書


3) 科學正因為嚴謹的不斷收集evidences﹐理論才會不斷更新﹑容許推翻某些理論﹑某些結論﹐但不代表科學無用。


因此﹐此報導最後結論是不肯定是否有還是沒有決定性傾向的單一基因還是其他和遺傳有關的因素﹕


Available evidence suggests that genes may be expressed via the interaction of temperament with certain environments. Practically, then, at present, one cannot know with any degree of certainty that a gene or combination of genes will distinguish why one man is homosexual and another is not.


報導指出﹐現時研究基因和性傾向關係的工作最困難是排除環境的影響。


到現在﹐我奉勸弟兄姊妹不要太過興奮什麼的。主導西方物理數百年的牛頓學說  (Newtonian Physics)  可以被顛覆﹐現在一日千里的基因研究幾年後已經是不同的世界。有一天發現了同性戀是天生而不能夠改變的﹐基督教神學立場也要修正。我相信傾向不改變﹐行為可以控制。


或者﹐如果基督教的道德觀念可以通過得去﹑科技又可以做到通過手術改變性傾向﹑移除人性傾向﹐基督教能否要求人做這種手術才入教﹖


這一段文字﹐我看到基督教反對性傾向歧視的觀念居然毫無寸進﹕



退一百步,縱使這種異常性取向,確是源自與生俱來的基因失調或分泌不均,但是否因此,這種行為便可以在法律和道德領域上被接納呢?若然,人權組織便該考慮將通姦、賣淫、亂倫、自殺、賭博、酗酒及吸毒等背反社會規範的行為,都納入非歧視的類別了。


用我有限的邏輯知識﹐就可以從上面引伸出﹐異性戀也是罪行的一種﹐因為通姦、賣淫、亂倫都是屬于異性戀者的異常性傾向。故此按照這種推斷﹐異性戀理應被納入為罪的一種。


我不贊成在討論性傾向的時候﹐把其他和性傾向有極大差別的行為﹐例如自殺﹑賭博相提並論。這種做法除了模糊問題的焦點﹐也是再次用負面的標籤對待對手。


而且﹐我看到行文當中﹐缺乏了邏輯的地方﹕



而且,這是一個成年人,在不傷害別人或雙方同意情況下的自願選擇。試想,在幼稚園否決一個孌童癖的人任職,是合理還是歧視呢?(既然閣下已經提出前設是成年雙方不傷害別人或雙方同意﹐你提個孌童癖的例子已經偷換概念﹐因為孌童癖有一方不是成年人﹑有一方不是自願)試問,有一個慣性強姦犯,在沒有監管情況下成為你的鄰居,你喜歡嗎?(喜好不成為反對立法的理由。新界村落不喜歡播道會建立福音堂﹐可以成為反對理由嗎﹖此外﹐你是否假設是因為懲教處錯誤﹐會把一個情況不穩定的強姦犯容許假釋呢﹖如果這樣﹐你喜歡一個精神病中途宿舍在你家附件嗎)假設,港大有關部門要從事一項性事研究,卻聘請了一個有異常性取向的調查員,常色迷迷地望著調查對象詢問問題,你認為這項研究能成功地進行嗎?(這個不是理由﹐只是聘請人﹑負責人不善於 supervise 僱員表現。而且﹐什麼叫色迷迷﹖有客觀標準嗎﹖小心有信徒投訴教會的義工﹑同工過份親切﹑“色迷迷”的關懷他們)


如果吳牧師要表示基督教對現行的反歧視條例提案完全沒有理解錯誤﹐奉勸你放棄使用空洞的「完全沒有理解錯誤」﹑「我們不會天真地以為」。


如果你想說服一些贊成立法的﹑未決定的人﹐show us you really understand。我不會天真地以為憑我讀閣下一篇文章﹐我可以好放心﹑好安心相信你理解如何去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或者如何領導民意。


人家大律師公會各人 (余若薇﹑湯家驊﹑吳藹儀﹑梁家傑等)﹐可以有條理﹑清楚引用法案相關條文﹐把2003年特區政府對基本法23條立法裡面的害處清楚列出﹐製造了強烈輿論。為何基督教不出這樣的人來﹖


(我真的下載了條文﹑和大律師公會各人的文章對照)。


我不認同吳牧師用「明白倡議者希圖含糊地將『性取向』夾雜在其他與生俱來的權利行列中」這種猜測對方動機的論述來企圖左右輿論。


牧師應當說理﹐而非靠猜測。如果你認為倡議者希圖含糊地將『性取向』夾雜在其他與生俱來的權利行列中﹐請證明出來。


這種論述把問題焦點帶了去倡議者身上﹐也是把問題變成針對人﹐而非立法條文之上。


回想大律師公會各人反對廿三條立法的時候﹐他們都是極力避免針對立法者本身的企圖﹐而把焦點放在立法問題之上﹐結果令人更加明白法例存在的問題。


但此文章並不在於令人詳細了解問題﹐效果反而是把問題轉到倡議者之上。這豈不是想含糊地將「性傾向立法」夾雜在倡導立法者中,然後瞞天過海地通過反對倡導立法者的意圖﹑阻止立法嗎﹖(容我模仿你的邏輯)。


文章末段﹐說﹕



若然這裡的所謂「歧視」是指道德範疇內異議而產生的輿論張力,那麼便需要通過教育和對話方式來尋求共識與緩和。。。


但前面卻已經引人其他似乎不僅僅是輿論張力的行為﹕例如不喜歡某些人住在家附件﹑不聘請某些人等等。到底這些行為﹐是否僅屬于「輿論張力」﹖如果不是﹐教育和對話足夠嗎﹖當然﹐閣下可以辯稱這都屬于「輿論張力」。但如果真的發生﹐又如何處理﹖


走筆至此﹐我希望基督教進步點。不是要你們全面 embrace 同性戀﹐而是改善論述的能力。


我倒樂見類似黃繼宗的文章裡面詳細的分析和討論。長江後浪推前浪啊。


而我這種野蠻精﹐大概最大作用是在基督教做 the Devils Advocate﹐提出反向意見刺激下﹑激怒下人。


呵欠。要和我家的野蠻貓咪睡個好覺。